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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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用货币计量单位来计算和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说来,固定资产以其原值为计价标准,但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原值也就不同。因此对不同的固定资产应采取不同的计价原则。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①房屋、建筑物;②在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⑥其他。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税法固定标准以内的,由企业自行决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税法规定,除特殊原因(如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科技进步较快的企业),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他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算。近年来,国家又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做了特殊规定,这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些企业主要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科技进步较快的行业和企业,如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参考资料:http://www.9668.com/showLawyer.aspx?catcode=001026009&id=10542&ShowWarni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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