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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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范文第1篇

会计研究方法对于会计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对会计研究方法本身的研究可以说是我国会计研究领域的一个薄弱环节。♀本文试图从分析中西方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历史演进的过程出发,对会计理论研究领域中较为常用的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的理论基础、各自的优缺点作一简要分析,谈谈本人对我国现阶段会计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的一些认识。

一、会计研究方法对会计理论研究的意义

1.会计研究方法是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前提

研究方法是"驶达真理彼岸的航船,是打开科学宝库的钥匙"。巴甫洛夫曾经说过,"初期研究的障碍,乃在于缺乏研究法。无怪乎人们常说,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着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因此,我们头等重要的大事乃是制定研究方法。"会计科学的研究同样需要运用适当的会计研究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讲,会计研究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事情在于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也就是说,研究人员在进行会计研究之前,明确并正确地选择对所研究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方法,是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2.会计研究方法是会计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

拉普拉斯说:"认识一位天才的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的进步......并不比发现本身更少用处。科学的研究方法经常是极富兴趣的部分。"我国著名会计学家吴水澎教授认为,"会计和其它学科一样,不仅是知识和学说(表现为会计理论体系)的总和,而且还包括认识过程的研究方法。这不只是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丰富和发展我国会计理论内容;同时,它还有助于人们从方法论的高度,统一研究者对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的认识,有助于多出成果和快出成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会计研究方法是一种更为本质意义上的理论,并把它作为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会计理论体系中的最高层次。"

3、正确运用会计研究方法是提高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保证

主席早就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会计研究方法可以视为会计理论研究中的"桥"和"船",是完成会计研究任务的重要手段,会计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为会计研究工作者提供了广泛的选择性,会计研究方法运用恰当,不仅可以圆满地实现会计研究目标,而且可以提高会计理论研究水平。

二、西方会计研究方法的演进及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简要分析西方会计研究方法的演进,目的在于对我国现阶段会计研究方法的选择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西方会计研究方法的演进

1.20世纪70年代以前规范会计研究方法占主导地位

概览西方会计理论发展史,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在1968年以前,为探求会计科学真谛,西方会计学家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形成了一系列描述性理论和指导性观点,诸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斯普瑞格所著的《帐户原理》(1907)、佩顿的《会计理论》(1922)、坎宁的《会计中的经济学》(1929)、利特尔顿的《二十世纪前的会计发展》(1933)、斯威尼的《稳定币值会计》(1936)、吉尔曼的《利润的会计概念》(1939)、麦克尼尔的《会计中的真实性》(1939)、佩顿和利特尔顿的《公司会计准则绪论》(1940)、利特尔顿的《会计理论结构》(1953)、爱德华兹和贝尔的《企业收益的理论及其计量》(1961)、利特尔顿和齐默尔曼的《会计理论与创新》(1962)。这些经典性规范会计理论著作的出版,提出和完善了会计理论的框架,极大地丰富了会计理论体系,推动了会计实务的发展。在这些著作中,绝大部分理论观点都是或者主要是演绎法的产物,利特尔顿是其中的一个例外,他是归纳学派的代表,在研究中一贯采用归纳法。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是会计研究方法处于演绎法和归纳法为核心的规范研究方法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其显著特点是应用演绎法和归纳法逻辑地推导出一般性结论。

2.20世纪70年代以后实证研究方法出现并占据主导地位

实证研究方法最初起源于实证主义哲学思想,首先是19世纪50-70年代以孔德和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思想,继而是以马赫为代表的马赫主义思想,20世纪20-30年代的以石里克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思想,以及后来的朴素证伪主义、精致证伪主义思想,即所谓"证伪主义哲学"。1968年,鲍尔和布朗在《会计研究杂志》发表的《会计收益数据的经验性评价》和贝费在其增刊《会计中的经济研究:论文集》发表的《年度收益报告的信息含量况首先在会计领域使用了经验性研究方法,息门先提出假设,然后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加以验证,从而开创了会计领域实证研究的先河。会计领域的实证研究强调"可证实性",注意利用数学工具,提倡研究的定量化、精确化。实证方法的应用,拓宽了会计研究的领域,把会计研究的领域扩展到资本市场研究(如会计信息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会计政策选择)和行为研究等领域,从而丰富了会计理论的内容。

目前,西方尤其是美国的实证研究几乎渗透到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审计等会计研究领域的所有方面。然而,这种渗透并没有取代规范研究,两者的关系还是一种并存的关系,至多是实证研究占主导地位,规范研究占非主导地位。

(二)西方会计研究方法历史演进的启示

1.西方以演绎法和归纳法为主的传统的规范会计研究方法曾经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至今仍在继续发扬光大。如前所述,以佩顿为代表的演绎会计理论学派、以利特尔顿为代表的归纳会计学派和以坎宁为代表的真实收益学派,都是运用规范研究方法的产物,这些理论在世界会计理论的宝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使是在西方会计界极力推崇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今天,美国会计学会三大会刊中的《会计了望》(AccountingHorizons)

和《会计教育问题》(IssuesinAccountingEducation),仍有许多文章是运用规范研究方法进行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师杂志》(JournalofAccountancy)的绝大多数文章仍然运用规范研究方法。毋庸置疑,这些文章对会计基础理论和会计应用理论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西方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外在经济环境。实证研究方法从一开始就运用于资本市场研究,因为资本市场中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的关系、会计政策选择等问题的可证伪性为实证研究的可证伪主义提供了市场。现在美国会计理论研究许多方面都在尝试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但对资本市场有关问题的研究仍占较大比重。在实证研究方法的档案式研究中,有关资本市场的会计问题研究通常需要运用许多数理统计模型知识,这就要求研究人员具备较好的数理统计知识。许多具有理工科背景的研究人员加人会计研究领域,便会计研究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他们良好的数理统计知识使运用数量分析方法研究会计问题特别是资本市场会计问题成为可能,这一尝试性研究给会计理论的研究开辟了新的视角,拓宽了会计研究的范围。与此相关,数据库的建立为实证会计研究提供了资料保证,计算机等现代信息处理技术的运用和普及为实证会计研究提供了技术支持,实证研究运用数学模型在手工计算时费时费力,计算机的运用改变了这种状况。同时,计算机还便数据库的建立更为方便,数据资料的查找更为快捷。

三、我国会计研究方法的简要回顾及分析

会计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法治;会计德治;职业道德

会计法治,是指通过制定会计法律法规来规范会计行为,治理会计工作,维护会计秩序。会计德治,是指通过加强会计道德建设来规范会计行为,治理会计工作,维护会计秩序。在会计工作中,只依靠会计法治是不能完全解决会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法治社会中并不是任何行为都有法律规范来约束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作用也并不是万能的,这还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因此,坚持法治的同时,强调德治就很有必要。会计道德能够弥补会计法规的不足,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发挥人精神力量的作用,使会计人员自觉地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让会计道德自觉规范其行为。

一、会计法治与会计德治的关系

会计法治与会计德治的联系在于:(1)可以相互转换。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就是最初的会计职业习惯,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规范吸收了这些会计职业习惯,便形成了会计法律规范,而会计法律规范转化为会计职业道德要受历史条件的制约。(2)作用上相互补充。会计法治与会计德治两者相辅相成。会计法律规范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中也包含会计法律规范的某些条款。两者区别在于:(1)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规范治理只干涉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只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于合法但不合理的会计行为却难以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治理渗透到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尤其是会计人员的心理方面,约束着会计行为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内容。(2)作用方式不同。会计法律规范治理体现一定阶级的愿望和意志,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而会计职业道德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会计职业道德治理要依靠会计职业者自觉、自愿地执行,并靠社会舆论和教育来实现,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一定的自律性。(3)实施的机制不同。会计法律规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需要一套强制的保证机制。而当会计职业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一般没有像会计法律规范那样的权威机构对其中的是非曲直进行裁定。(4)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规范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二、会计法治与会计德治的发展方向

当前,我国普遍存在企业因各种利益驱使而粉饰会计报告的现象,以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会计法制观念淡薄,监督制约机制乏力,财会业务水平偏低,缺乏钻研业务精神等现象。因此,准确确定会计法治和会计德治的发展方向非常必要。

(一)会计法治的发展方向

包括:(1)会计核算集中化。经济全球化使企业的发展与国内外的各个方面发生着紧密的联系,相应需要会计核算的集中化。它要求会计核算的制度要集中统一制定、分级管理,对经济活动的核算,要集中全面决算、分级辅助核算。(2)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化。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社会公共产品,既要向国家和社会其他各方面披露会计信息,又要向本单位内部全体员工和其他职能部门披露会计信息,实现财务公开。(3)会计核算规范化。要求:会计核算按确定的准则或依据、程序、格式、要求等进行;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会计核算按已有的规定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实施应相同。(4)会计核算法制化。不仅要求单位依法组织和考核会计核算工作,还要求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二)会计德治的发展方向

包括:(1)追求利益理性化。马克思说过,人们所有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不论对单位,还是对个人,都是必须恪守的原则。让会计从业人员正确对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使其在会计工作岗位上即能够克尽职守,又无后顾之忧,是未来德治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2)恪守诚信荣誉化。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应该坚守的道德防线。中国现代会计学之父潘序伦先生倡导: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诚信为本。会计失去诚信,也就失去了会计工作之本”。会计诚信不只是当事人理性权衡后的短期利益对长期利益的让步,不只是比较成本与利益后的理性选择,而是事关会计工作的价值、信誉的大问题。因此,会计诚信教育应贯穿会计教育的始终。未来的会计行业内部也应当建立起会计诚信的鼓励机制,成为会计德治的重要方法之一。(3)人生价值观的引导教育化。要通过引导和教育确立会计行业内部的主流价值观。价值观包含是非观、美丑观、善恶观、荣辱观等等。价值观发生问题,人的是非观念、美丑观、善恶观、荣辱观等必定发生问题。价值观又与人生观有关,正确的价值观必定与正确的人生观相联系,错误的价值观必源于错误的人生观。确立一个会计行业内部的主流价值观,成为今后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三、德法兼施,规范会计行为

(一)积极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如果会计法规缺乏科学性,就会为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给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留有余地。其次,会计法规中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判定方法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便于执法部门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和管理。如果会计法规操作性不强,其贯彻执行就会大打折扣,虚假会计信息就会乘虚而入”。因此,积极探索、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是完善会计法治的基础。

(二)强化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内部会计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政府监督体系三个层次。有效的监督可直接使契约各方受到约束,有助于有序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防范不实会计信息的形成。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和控制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基础作用;完善政府监督体系,加大对违法性失真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刚性法律法规的硬约束”;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使其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三)建立良好的会计环境,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良好的会计环境包括:健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其中以企业会计制度最重要,其明确会计人员只能做什么,怎样做,重在调整职业行为;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会计人员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更好,重在调整内心的思想;单位领导人不能利用干涉会计工作,施加影响使其背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应带头保证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会计人员的自律修养

会计法范文第3篇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税收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立法目的不同。税收是根据税法所进行的活动,国家制定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培植税源、组织收入、公平税负等,税法直接规范了税收工作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要求;从会计工作的角度来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由于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以二者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有时会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2、调整对象不同。税法调整税收关系,会计法调整会计关系。税法规范内容主要是“对谁、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交税”等,而会计规范内容主要是对经济业务“如何确认”、“如何计量”、“如何记录”、“如何报告”等。二者的关系简言之,征税对象一般都是会计对象,而会计对象并不都是征税对象。

3、立法程序及技术要求不同。税法确定的是普遍性的利益分配关系,公平效率是其基本原则,所以税法须经过较严格的立法程序并具有较高的立法层次,也更强调自身的相对稳定与立法的严密性。会计法规追求的是真实全面,相比税法,会计法规更具实践性。

4、税法征税的处理依据与会计不同。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收益实现时间和费用的扣除上。

(二)会计实务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立法程序不同等原因造成了会计实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1、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1)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即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确认收入、收益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会计制度中,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中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税法中的收入总额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会计制度对上述交易或者事项不确认收入,而是做冲减成本处理或者计入资本公积等处理。另外,有些收入会计认可,税法却不予确认,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因此,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确认范围上存在差异。

(2)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比如,按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补交的所得税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者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产生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3)收入计量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收入应按照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同意接受的金额确定。而税法规定关于应税收入的计量可以有不同的方法。以纳税人自产自用存货为例,应当按照同类存货的销售价格确定;当月无销售的,可按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确定;无最近销售价格的,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成本、费用计价和摊销方法的差异

(1)成本计价的差异。例如,对于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易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会计制度规定按应收债权或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收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还应减去或者加上补价、应确认的收益。而税法则以取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成本,涉及补价的,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债务人或者货币易双方放弃或换出的现金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按放弃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其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对借款费用的处理,税法规定为购建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而会计制度只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对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和金额与税法规定也有差异。

(2)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差异。在费用项目的扣除上,会计制度采用据实扣除制,而税法采用准予扣除或标准扣除制。比如税法对于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支出均不予税前扣除,而会计制度则一概允许列支;会计制度在诸如工资费用、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一系列开支上准许实报实销,而税法一律规定了税前列支比例,在规定的比例标准以内,准许税前扣除,否则不予承认。

(3)资产折旧或摊销的差异。以无形资产为例说明会计与税法在资产折旧或摊销方面存在的差异。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其摊销年限按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孰短原则确定,对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十年。而税法规定,对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照法定有效年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对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得少于十年。税法还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摊销,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账,但外购的商誉可以作价入账,并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协调的长效机制

究竟如何解决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实现二者的有机协调,是一个涉及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复杂问题。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在正确对待差异问题的前提下,根据适度原则和可操作原则,从宏观领域到微观环境,自上而下,建立一个系统的协调机制,在较长的时间内,实现二者的适度和谐。

(一)开展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近几年来,对会计与税法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二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从而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复到“税会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理论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二)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从宏观领域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陆续颁布,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上发生了显著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二者之间的差异性增强。因此,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查,找出相互不适应的地方,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一方面的需要。以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税法改革相对于会计改革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的研究,分析现行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之间的异同点,根据会计制度改革后对应税所得产生的影响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不违背税收原则的前提下,承认会计制度中处理方法的合理部分,尽量缩小与会计制度的矛盾和差异。同样,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前提下,也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尽可能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消除因与税法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为此,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国家财政部)和税法的制定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加强沟通和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最低限度。当然,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做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的调查分析和严格的科学论证,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方法。如今,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的反映差异的形成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来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的披露。现行披露方法只反映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没有反映差异的形成过程。因此,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添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此外,还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差异的调整处理办法,改进我国现行的差异处理方式,既可达到与国际接轨的目的,又丰富了会计理论的内容。

(四)小企业按税法规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构成。这三个制度已由财政部陆续实施。在我国,小型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对较少,主要是税务部门,若不是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个别企业连账簿也难建立起来。由于小企业的利益与个人利益高度统一,逃避纳税的可能性要比大中型企业大的多。因此,为充分体现税法在小企业中的主导地位,降低小企业遵从税法的成本,在考虑小企业的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纳税申报和国家税收征管的需要,小企业可按税法规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以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会计法范文第4篇

修订后的新会计法集中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修订的全部也都是围绕如何实现这一宗旨而进行的,其呈现以下特点:

1、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充分体现了这一基本要求,这也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另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而改变了原会计法中“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许多,其主要的原因大都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他们受个人或的私利所驱动,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或由于利益驱动而积极参与,或由于被领导威胁而被迫参与,但无论如何,其都是造假者,是当事人,一旦事发,都难逃其责。但是此时,单位负责人却可以制造出诸如“不懂业务、不也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单位负责人往往是这种会计造假行为的幕后指使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制既能约束会计,又能约束法人,从而改变过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都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的混乱局面,也能切实根治“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顽症。同时通过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也能促使单位负责人认真财会知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明确和严格了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在原会计法第五章基础上作了大的修改。原会计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得太笼统太抽象而操作性不强,惩治力度也不大,而修订后的会计法则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全面性,不仅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而且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手段和经济处罚的尺度。如第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对涉及会计犯罪、期货犯罪及有关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等方面内容的犯罪处罚,将在修订后的《刑法》26中作出具体补充规定。法律责任的明确,对保证《会计法》的实施,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维护我们国家整个会计秩序以至整个经济秩序都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另外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而以管理会计行为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的建立。这也同时表明了政府根治会计造假、打击会计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勇气。

3、建立健全全方位会计监督体系

新会计法赋予会计监督新内容,要求建立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特别强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与财产安全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如授权和批准制度,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二是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主要与经营效率和贯彻管理方针有关,如统计、业绩报告、雇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另外单位内部监督体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包括财会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原则,这与原来规定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明显不同。这样修改的目的在于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改变那种“事发无人负责”的局面,也更符合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模式。

对于监督,新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程序和进行再监督的内容,此举之目的在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覆盖面,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鉴证职能,使社会监督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警察”。对于国家监督,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其监督主体是国家财政部门,并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一则强化了国家监督的力度,二则达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查账,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只有使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丰富会计监督的内容,才能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4、对会计记账规则作了完善性修订

新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还增加了对公司、核算的一些内容:(1)对公司、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基本要素作出了规定;(2)对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披露作出了规定;(3)对选用会计处理、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作出了规定;(4)对虚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会计造假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

这些新规定的出台,以的威严震慑了企业造假行为的萌芽和发生,为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获得以供正确决策的会计信息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增补这些内容之后还是比较抽象,所以有必要制定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些规定及统一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些规定主要解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三张表的编制。而统一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将借以提高会计制度的统一。

二、对新会计法的几点建议

会计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 财务会计 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在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利用贪污、贿赂和诈骗等手段从事经济犯罪和产生经济纠纷的经济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会计来参与法庭辩论、诉讼、调解和仲裁的法律活动也日益增多。因此,讨论和研究司法会计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存在的必要性

所谓司法会计,也叫诉讼证据会计。在国外一般称其为“法庭会计”,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委托的会计、审计人员,运用会计和审计的一些专门方法,为法庭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舆论证据和会计分析,这些会计证据和会计分析将成为法庭辩论、法庭分析和形成法庭最终裁定的基础。在西方许多国家、司法会计已成为会计领域的热门工作,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的调查,美国最热门的行业其中就包括司法会计。西方国家的许多会计事务所都成立了“司法会计”部门,从事专家证明、诉讼协助等事务,在法律广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年来由会计来参与的法律诉讼活动在不断增加,也有不少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呼唤着中国“司法会计”的出台,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这方面我们仍然是滞后的。中国要发展,经济要腾飞,这是时展的主流,况且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纠纷的产生,引起法律诉讼的经济案件也将不断增多。在这种经济、法律环境面前,司法会计就有它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加上我国已经加入WTO,因国际间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也将增加,在这种特殊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从法学与会计学的交叉点上来研究司法会计,将这门新兴的学科在我国推广发展,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二、司法会计的职能和对象

司法会计所以能从会计学中分离出来,与法学结合形成一门边缘学科,从宏观上来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微观上来看是因为司法会计职能和对象都与财务会计发生了较大的差异,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使它形成一门新型的学科。

(一)司法会计的职能

司法会计的职能与财务会计不同,不局限于核算与监督,更着重于会计调查和诉讼协助两大职能。所谓会计调查,就是采取可能的行动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协助法庭对资产的保护,法庭文件证据真伪的检查,通过民事行为或对犯罪行为的方式协助法庭追回资产等活动。所谓诉论协助,是指获得必要的文件证据在支持或拒绝索赔要求上提供协助,对相关的关键证据提供检查以形成初步的案情评价和认定损失的范围,参与审问及复查证据,协助法庭了解财务事项和系统地阐述被调查的财务会计问题,参与审判听证,利用反诘提供协助司法会计的这两大职能,以专家证人身份,为法庭提供复杂的财务会计问题说明,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二)司法会计的服务对象

服务会计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信息使用者,而司法会计的服务对象仅仅是与法律讼诉有关的人或组织。

在西方许多国家,由于司法会计的广泛运用与发展,它不仅为公共会计事务服务,也可受雇于保险公司、银行、警察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尽管司法会计在那里午到广泛的运用,但是它的服务对象远不及财务会计广泛,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委托者,如果没有委托者也就无所谓司法会计。但是司法会计可以选择委托者,如果发现委托者动机不纯时,可以拒绝委托,以便减轻司法会计人员的责任风险。

三、司法会计的特点

司法会计由于其本质、职能、服务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它与财务会计有许多不同之处,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司法会计具有执法与监督的双重性。所谓的执法性是指司法会计在整个案件的调查中,首先要确立调查方案,再进行口头会计咨询,搜集整理会计证据,对疑难的会计证据要出具书面鉴定书,最后形成一份查帐报告,整个的调查、取证工作都必须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进行。所谓监督性是指司法会计对会计证据的复查中,可以进行预防法律犯罪的宣传教育,对当事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便今后防患于未然。

其二,司法会计的整个活动贯穿于侦查和审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包括初查和复查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有时在法律侦查过程,有时只处在审查阶段,又有时贯穿于侦查和审查过程的始终。但是,一旦阶段结束,司法会计的服务活动也就结束了。由于司法会计只能参加整个法律诉讼一个阶段,这种司法会计活动的相对无限制性与司法会计人员工作阶段的绝对限制性,构成了司法会计活动公正性的特殊表现形式。

好了,会计法(精选5篇)就介绍到这里,愿我们如花绽放,不负韶华,加油!(来源:360范文网 http://www.360fanwen.com)文章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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