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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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环境理论道德观

前言: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产生和运作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就是法的调整对象,他对于确定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权利产生的基础以及权利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到环境法,深入理解和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理解环境法的本质,理解环境法的内部结构。认识环境法上的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构建环境权利体系,进而充实、扩展环境法的理论基础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一、对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相关观点

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调整对象并没有展开专门的研究,几乎没有相关的专著或论文,学者大多是在环境法教科书中论及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总体上看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即环境社会关系:近年来也有学者对主流观点提出挑战。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不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两者共同构成环境社会关系。

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传统理论的分析

(一)对新理论的否定态度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

1.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二)传统理论的局限性

在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等问题上,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这就是说法律不调整孤立的、不与其他人有关的单个人意志行为,而是调整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即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意志行为,调整了这种意志行为,实际上也就是调整了这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自然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等。法律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是法学理论之中的基本理论之一,以人或人的集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适用法律的重要工具。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之中的思路,在上述理论面前遇到了巨大障碍。法律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主流的法律关系理论,只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之下、受一定的哲学观的影响而形成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不应将其当作普适的、终极的真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理由如下:

1.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上看。马克思说法律调整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他并没有明确否认法律不调整人与人关系之外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包括人与环境关系在内的其他关系。既然如此,法律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所反对的。

2.从法的功能来看。传统的法学者认为的“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规范人与人关于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这个“物”是传统意义上的即被传统的物权法和债法规定并被纳入“人”的生产和生活范围了的“物”,它必须有主或能够被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对于一些有主的环境因素,人与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对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无主的环境因素(如大气和流动的海水),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关系。但是,对于一些已经纳入到人类的环境因素但人类不可能与之发生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关系的外层空间环境,再谈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则无实际的意义。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是难以全部解释所有的环境法学问题的。实际上“法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早就被国内的许多法学者接受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环境法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其他部门法也有这个功能和作用,只不过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力度或程度要比其他部门法大。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环境法着重或主要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三、新环境伦理道德观――环境法应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人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现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含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

四、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环境法不仅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且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意义:

(一)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决定着环境法律部门的基本价值定向

环境法律部门的基本价值应定位于承认环境的价值、尊重大自然的尊严、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如果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限定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则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将成为单纯地保护人的利益,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将被扭曲为单纯地保护人的价值,自然环境将被降格为供人类生息的客体资料。只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才能使环境法既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尊重自然环境的价值和尊严,从而促成环境正义的实现。

(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部门建立的基础

一般法学原理认为,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与调整手段的特殊性是法律部门建立的基础。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需要的新的理论作为基础。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环境法部门得以建立并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理论之一。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为主的,而环境法部门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就使得环境法部门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形成明显区别,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理论争辩。

五、结论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确立是环境法部门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只限于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受一定的哲学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的,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应成为认识新问题、发展新理论的障碍。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之中,是新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反映、是实现环境正义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

京大学出版社。1999:80.

[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1999:229,366.

[3]朱斌,张利华,宋江华.资源、环境与社

会发展叨.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1).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在情境中;生态系统理论;增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30-02

一、人在情境中

20世纪初 Marry Richmond 和Jane Addams 在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中都推行“人在情境中”的理论范式。例如,Marry Richmond在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中提出“在情境中理解行为”,强调利用环境资源以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提升(Goldstein,1995;引自曾华源等,2002)。这一点奠定了社会工作从环境角度理解和干预个人以及个人行为的框架,检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提升个人适应环境的能力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和手段。之后心理暨社会学派的汉密尔顿提出了“人与环境”一词,并用其来界定社会工作的特质。20世纪50年代的心理社会学派的托尔(Towle)正式提出了“人在情境中”的概念(许莉娅等,2004)。随着社会工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不断提升,“人在情境中”逐渐成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实务原则。Holis(1964)明确指出个案工作的核心观点在于“人与他的情境”(person and his situation)。到了80年代,在对个案工作的概念界定中都广泛提及人与情境视角,关注社会与个人的背景(Goldstein,1996;P91;引自Cornell,2006)。随着精神分析和心理诊断治疗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社会工作于是将“人在情境中”这一概念纳入到其定义之中。在1987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等权威机构将社会工作界定为以“人在环境中”为基础的知识和理论以及服务(Northen,1995,P8;引自Cornell,2006)。“人在情境中”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的核心。

“人在情境中”在英语中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person-in-situation”,另外一种是“person-in-environment”。

心理暨社会学派使用的就是 “person-in-situation”这一表达方式,强调情境为个人的“situation”。该学派的“人在情境中”指个人受到其生存环境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人的内心事实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经常处于交互作用状态,因此必须注重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许莉娅等,2004:23)。“person-in-environment”由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于1994年正式使用,“人在环境中”指用以描述案主的人际、环境、心理与身体健康状况的知识系统,该系统兼顾了案主的问题和能力,强调问题不止来源于个体特质同时也存在于个人与环境的复杂性(Karls&Wanderl,1997;引自曾华源,2006)。

尽管“人在情境中”的表达方式不一,词汇背后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也不相同,综合而言,无论哪种表达方式都包含了三个层面:人的层面、环境的层面、人与环境关系层面。不同的理论对人的层面、环境层面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将根据这三个维度比较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

二、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比较

(一)人的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相信人的能力,认为个人是主动的有目标的,有能力为自己做最好的决定和选择,实现自我的发展。人的发展能力包括人际关联能力、胜任力等。人际关联指个人拥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这种能力始于亲子间的依附关系的建立,并因此建构了个人在未来生命周期内所发展出来的各种互惠性的照顾关系。胜任力指通过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的个人掌控环境的能力,包括自我的效能感、建立人际关系、做决定的能力、获取资源和支持的能力(郑丽珍,2002:258)。

增强权能理论认为应将人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人。每个人都不能缺少权能,个人的权能不是他人给予的,而是要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个人需求不足或者出现问题无法实现自我,主要是因为人受到来自于环境本身的压迫,而产生无力感、边缘化、缺权化(郑丽珍,2002),因而无法与环境进行交流,缺乏掌控自己生活空间行使决策权力的机会。增强权能取向的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在人性的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强权能理论都对人持积极的肯定态度,相信人的价值和能力。将个人的问题与环境的状况联系起来,避免对人问题笼统道德化的归因。

(二)情境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借用生态学中的“栖息地”一词来指代环境,栖息地指个人所在的文化脉络中的物理以及社会环境。首先,环境是结构性的。环境系统化分为不同层次。其认为个人所在的系统层次是一个层层相扣的巢状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微观、中介、外在、宏观系统(Bronfenbrenner,1979;引自郑丽珍,2002:260)。同时,生态系统也将时间纳入到情境场域之中,主要指人的生命周期(life coerse)。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生命历程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不仅包括家庭、学校、工作以及社区的改变,还包括社会思想、价值和观念的改变(Riley, 1997;引自Germain&Gitterman,1995)。时间维度又可以具体包括:个人时间、历史时间以及社会时间(Germain&Gitterman,1995)。

增权理论的目标在于协助案主获得掌控生活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以降低社会情境的压迫。其所说的社会情境主要指社会经济结构下形成的情境,包括主流意识信念、社会阶级地位落差、社会权利不均、社会标签和控制因素等(郑丽珍,2002b;引自曾华源,2006)。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人们无法有效地从主流的社会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社会主流环境排斥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断地被边缘化,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弱势群体感到改变无望,产生无力感。

在情境层面上,生态系统理论对于情境的定义非常广泛,基本上将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其中,建立了一个综融性的系统体系。尽管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包含的情境意义广泛,但其更强调面向人的情境,人生活的环境呈现由近及远的分层分布状态。相比之下,增权理论则更强调社会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环境,个人的自我实现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社会制度和机构的不公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受到制度的压迫和钳制,无法获取成长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三)人与环境关系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自身与其他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态思维(ecological thinking)”(Germain & Gitteman,1995),认为人在情境中是一个联合的交流系统,人与环境互相影响,形成一种互惠性的关系(郑丽珍,2002:257)。互惠性的关系体现在人与环境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相互影响的。人的改变会影响环境,受到影响的环境同时也会反作用于个人。人作为环境的主体,个体问题在于个体能否适应环境,也取决于个体与环境间是否能维持良好的调和度。首先,个体依赖于环境。个人在不同的成长发展阶段需要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支持。如果个人胜任能力不足,就将无法从环境中获取资源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个体的问题。其次,个人需要适应环境。个人为了持续地从系统中获取资源以维系自身,需要与环境保持适度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称之为“调和程度(person-environment fit)”(German&

Gitterman,1995)。人尊重环境,如果个体从环境中获取资源超过了环境的能力,那么就会逐步造成环境各系统的污染。人类一旦无法从环境中获取维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生理、认知、情绪和社会发展功能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解组或死亡(郑丽珍,2002)。考虑到环境本身的结构可能也会对人产生的限制与障碍,即环境对于个体也产生反作用。

增权理论相信个体的问题不在于个体本身,而在于环境的压迫和限制。环境中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权能障碍。直接权能障碍限制个体获取物质资源,间接权能障碍指缺少维系社会均等的资源结构和社会价值,个体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自我价值(郑丽珍,2002)。缺乏权能将导致无力感,个人因而无法有效地与环境进行交流,长此以往,弱势的个人将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他们在心理上会逐渐接受并内化主流环境对于他们的标签,逐渐缺乏改变的动力,弱势群体更加被边缘化。

回到人与情境的关系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展现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互为主体关系,人在情境中表现为人与环境之间的互惠交流关系。人通过提升胜任能力与环境建立良好的关系,环境也会产生好的人际关系(曾华源,2006)。增权理论关注人与环境之间是循环关系(曾华源,2006)。其逻辑在于:社会结构的压制导致微观层次个人的无力心理状态,这种状态转而影响个体的社会参与。个体想要改变自己的境遇,首先要通过意识的提升,看到环境对于人的压制,提升改变的能力,才能去改变社会结构。

三、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介入策略比较

对于界定问题的来源会影响社会工作处遇模式的方向和策略。根据上文的讨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对案主问题的成因持不同的观点,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的介入模式。

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的观点,在生命历程中的事件会被界定为“问题”的,经常是发生在人与环境复杂的交流系统中所引起的落差或失衡,并进而产生压力或危机的感受,称之为“生活的问题”(German&Gitterman,1980,1996;Pardeck,1996;Hartman,1983;引自郑丽珍,2002:265)。具体而言,生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困难的生活转型或创伤性实践,指的是个人与家庭生活周期阶段的交替和演变,包括生理和社会的变动,预期与非预期的,长期或突发的,这个会带来个人地位和角色的改变;(2)环境压力,个人从环境中获得资源以增进自己的适应能力,但环境本身的结构也会阻碍个人的适应性发展,比如不平等的机会、难以应付和没有回应的组织都会影响个人的生活;(3)功能失调的人际过程,包括剥夺、不协调的期望,不良的人际过程都会影响个人生活的结果和对环境的应对(Payne,2005;引自何雪松,2007:91)。

基于此,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生命模型”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生态系统理论认为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家庭、次文化、社区等各个层次系统,综合各种工作手法,通过多元和多面向的干预策略而增进个人适应能力或者加强或建立社会支持以达成个人与环境的调和度。具体的干预手段例如:增进适应性的技巧以降低个人源于压力而产生的挫折感;增进个人的能力以去除环境障碍,增进个人的人格动力等。当然,生态系统理论看到了环境本身可能对个人造成影响与困扰,强调环境改变的重要性,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将环境分层,环境改变的重点是个人生活所处的微观与中观层面,对于大的社会制度等宏观情境的改变社会工作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增权理论认为个人的问题在于社会环境与结构,而不在于个人本身。个人受到环境的限制和压迫以及长期的负向对待,因而缺乏权能与资源发展和实现自己。那么,增权理论的干预策略在于增强“权能”。“权能”,即权力与能力,指的是可以掌控自己的生活空间与发展的各种有利动力,也指个人对自己受压迫处境的意识提升。社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增权:(1)个人层次,使个人觉得他有能力去影响或解决问题;(2)人际层次,指帮助个人获得和他人合作促成解决问题的经验;(3)环境层次,改善社会制度或结构。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介入焦点都包括个人和环境,但是生态系统理论更强调个人的改变以适应环境,强调适应性仍说明了生态理论假设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压制了激变社会变革的可能性(Payne,1991;引自周玫琪等,1995)。增权理论试图增强个人的权能以改变受到压制的环境,相比之下更注重社会环境的改变。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对于“人在情境中”的诠释不同,但是两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融合的。生态系统理论在策略上同样也强调增权。增权是生态系统理论生命模式的重要实务原则之一(for example, Lee, 1994; Simon, 1994; Solomon, 1976, 1982;引自German&Gitterman,1995)。增权策略适用于“生活模式”的各方面。例如,对于个体进行增权,提升个体的自尊、胜任力、人际关系能力等(German&Gitterman,1995)。同样,在增权理论取向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利用生态系统对于环境的结构化框架分析案主面临的境遇,为增权提供了介入方向。

四、小结

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都强调“人在情境中”,关注个人和环境的关系。通过人的维度对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对于“人在情境中”的理解和诠释不尽相同。毋庸置疑,两者都对“个人问题”和“公共议题”进行了区别化对待,看到了个人问题背后存在的环境因素,避免了对个体道德化的归因。生态系统理论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人与环境综融性的分析框架,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在实际的操作上有诸多的限制,强调对于案主适应环境,使个体仍然顺从于主流的社会压力与结构,忽略了案主的主动性。相反,增权理论弥补了生态系统理论,首先强调环境中的压迫与限制,试图由个体的自我成长汇集成大的社会改变和社会运动(Torre 1985,引自郑丽珍,2002)。

通过对应性的比较分析,尽管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各自的假设与理念存在差异,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没有哪一个理论是完美无缺的,这提醒我们必须以整合理论的视角看待人的问题与需求。

参考文献:

[1]何雪松. 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2]佩恩.当代社会工作理论:批判的导论[M].周玫琪,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

[3]宋丽玉,曾华源, 施教裕, 郑丽珍.社会工作理论——处境模式与案例分析[M].台 北: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2

[4]许莉娅 .个案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曾华源,黄俐婷.心理暨社会派、生态系统观点及增强权能观点对“人在情境中“的诠释比较[J].东吴大学学报,2006,6(14):63-89.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舆论生态;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网络舆论;社会生态学

近年来关于网络舆论的研究不断增多,传播学、管理学、情报学等诸多学科不断介入,相继推出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同时我们看到,作为多种现实社会因素复杂互动的结果,网络舆论的研究与治理更需要综合视角与理念的介入,本文在社会学视域下,全面审视网络舆论的生态逻辑,并尝试对网络舆论生态进行意义重构,以此推进网络舆论治理中生态理念的介入。

一、社会生态学的概念介入

在生态学中,生态的概念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19世纪60年代,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提出了“生态学”一词,即研究生物体、种群、群落与其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在“生态学”概念中,环境要素是构成生态系统的重要物质基础。这就将生物本身与其所处的环境联系在一起。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环境不再局限于自然环境中的空气、水分等无机环境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包括了生物与其他生物体之间的竞争、共生等有机环境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生物个体与一系列环境系统相互嵌入与影响的关系,并对“生态系统”进行思考。于是,关于生态问题的研究,出现了生态一生态系统一自然生态系统一“社会-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脉络,“生态”概念也从原来的生物学范畴延伸到社会学领域,从对自然生态的关怀转向对社会生态的关注。

美国生态学家布克钦在《生态学与革命思想》一书中提出“社会生态学”概念,全面阐释了社会生态的思想,指出人类社会与其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他提出了“社会”和“生态”两个向度,“社会”向度强调从社会视角对生态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以寻求构建平衡的生态社会,体现的是社会关怀。“生态”向度主要从生态学视角出发,倡导运用生态学的相关思路和方法进行自然重建,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工具价值。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一些学者对社会生态的研究也逐渐兴起并发展,生态意识不再停留在社会因素对生态的作用上,而是将社会作为独立的有机生态系统M行思考,由此推及到网络社会。

遵循社会生态的逻辑思维,网络社会无疑也是一个自我协调演化的生态系统。它不仅是一种技术结构,更是一种社会文化关系,即表面上是技术化延伸的结果,但实质上是社会互动关系的具体投射。网络社会中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及其与环境之间相互联动、相互影响,组成了复杂的生态系统。其中,网络舆论作为网络社会的重要因子,直接影响着网络社会生态的发展。当然,以社会生态学视角重新审视网络舆情,并不是简单地将其作为网络社会生态的因子,而是要看到,网络舆论的发生和发展也不是孤立的,具有自身的传播和发展规律,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我生成和演化的生态系统。

二、网络舆论生态的意义建构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谣言、舆论暴力、舆论绑架等诸多问题不断显现,网络舆论生态概念的重构,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网络技术大发展带来的诸多舆论问题的回应和反思。在此,将网络舆论生态概念的核心定义为“关系”与“互动”,强调个体与群体、舆论与环境、过程与结果等各要素的有机统一与和谐共生。

(一)关系

网络舆论生态关注的是一种关系。网络舆论生态的概念是将网络舆论本身视为一种关系结构。不同的舆论产生于不同的环境,舆论的相互作用又会创造新的环境,因此,我们在研究网络舆论生态时,并不是仅仅局限于了解舆论本身,而是要关注舆论之间、舆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也关注舆论自身所创造的符号环境或所创造的特殊文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还需要指出的是,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嵌入与映射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生态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现实社会舆论生态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生态环境之间、网络社会环境与现实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在此概念中实现统和。

(二)互动

网络舆论生态强调的是一种互动。与网络舆论环境的静态描述不同,网络舆论生态概念的核心是“互动”,即各要素或系统之间的互动,并且关注如何通过这种互动产生一种健康平衡的舆论环境。其中,任何与舆论产生一定互动关系的环境都可以是“网络舆论生态”系统的要素,包括技术、经济、政治、文化等。它关注环境中各种因素的互动。

(三)平衡

网络舆论生态倡导的是一种平衡。生态学提出了“平衡”的概念,强调保护性、恢复性和创造性的生态解决办法,特别强调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最高境界,也是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目标,其核心要义在于,网络舆论各要素系统(包括舆论主体与舆论环境及各中介要素等)通过相互碰撞、交流、融合等作用实现结构与功能的协调与稳定,最终实现和谐共生。需要指出的是,网络舆论生态平衡是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平衡,并不具有稳定性,而是具有阶段性特征。而且,这里所说的平衡与正面舆论、负面舆论的多少无关,与舆论活跃程度无关,是网络舆论各要素之间能够互相激发、协调的一种状态。因此,网络舆论生态的治理目标也不是消灭负面舆论,而是实现正负舆论协调共生的健康状态。

(四)开放

网络舆论生态提倡的是开放和多元。网络舆论生态概念内容丰富,可以从不同视角、不同领域、不同维度去解读。从舆论主体来看,包括草根舆论生态、媒介舆论生态、官方舆论生态等;从具体内容来看,网络舆论生态也分为政治舆论生态、经济舆论生态等;从舆论平台或途径来看,也可以分为微博舆论生态、微信舆论生态、手机舆论生态等。

(五)思维

网络舆论生态传递的是一种思维。它不单将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生物”现象,而是将其作为一系列的有机整体,一个复合的生态系统,它将个体与群体、舆论与环境、过程与结果等有机统一起来,综合起来进行考察。这有利于提升网络舆论研判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网络舆论生态的结构分层

网络舆论生B既崇尚以人为本,将人看作是生态系统的核心,同时也强调技术理性,关注技术对网络舆论的影响。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物质环境,及其衍生或相关的社会文化环境,成为网络舆论生态系统的重要环境结构,直接影响网络舆论生态的发展状态,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渗透,以达到动态平衡。

(一)技术环境

媒介本身就是一种技术。各种舆论场中,媒介传播技术直接决定和影响着网络舆情的发生和发展,不同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手段,不同媒介平台,均会导致舆论发生不同的走向。从总体上看,作为网络舆论的生存环境,技术性特征是网络舆论实现的关键性因素,直接影响着网络舆论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也影响着舆论传播的深度。如博客、BBS上的舆论传播速度和广度远远低于微信和微博。同样,由于微信和微博在信息传播上的差异性,也导致这两个舆论生态场明显不同,微信舆论主体之间的关系大多是强关系、小圈子,相对比较稳定,微博舆论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弱关系,处于相对松散的不确定状态。当然,我们所说的技术并不单纯指媒介技术。其中既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等纯技术范畴,也包括网络语言等影响网民发表和舆论传播的技术性要素。换句话说,网络舆论在其发生和传播过程中,也受到非媒介技术规范的钳制。比如,人们因为掌握信息技术、语言技术等关键资源和因素能力不同,而在网络舆论生态环境中处于不同的位置,拥有资源多的人则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舆论生态中往往成为核心或者领袖。当前,随着自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舆论出现跨群体、跨地域、跨国界的交互式扩散,受众由被动地接受信息到主动参与传播信息,原有的“主流”与“非主流”、“权威”与“非权威”等概念被不断解构,网络舆论生态中一些关系和现象遭遇新的解读和重组。

(二)社会文化环境

网络舆论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构成的社会文化环境成为网络舆论生态的重要滋生土壤,它们建构着网络舆情的社会文化生态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网络舆论的复杂性、多元性和碎片化特征。纵观以往研究,许多都是以舆论为中心,强调舆论给社会带来的进步和风险,却不同程度地弱化了社会文化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受众等等)对舆论的作用,比如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对“网络舆论生态”的建构和影响。换句话说,网络舆情的发生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形态紧密相关,其中不断传递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准则、道德规范等为网络舆情提供了空间和可能。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社会文化”形态既包括网络社会文化,也包括现实社会文化,二者相互嵌入、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网络舆论生态的文化圈层。但在实践中,网络社会文化比现实社会文化更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更容易催生各种社会热点问题和焦点现象,这也直接决定了网络舆论生态的多元、多样和多变的特征。

(三)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的发生、发展与消解有其自身的演化规律。在这个过程中,网络环境、媒体平台、网络话语等生态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催化,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都会引发舆论的变异,由此影响网络舆论生态的平衡状态。当前,网络舆论表现出以下特性。第一,舆论热点的转化性。具体舆论事件衍生出其他事件,某个舆论议题转向其他议题。舆论的转化性也带来了不确定性。如“表哥”杨达才事件中,关注点由对包茂高速公路上重大交通事故,转向杨达才在事故现场面带微笑的照片。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又从“微笑门事件”转向到“表哥事件”,从态度问题衍生出问题。第二,舆论主体的罗宾汉情结。在舆论事件中,人们往往具有同情弱者的心态,如在涉及到官与民、贫与富之间的矛盾时,总不自觉地站在“弱势群体”的一边,其中可能会忽略事件的是非曲直。第三,舆论传播的高度传染性。单线传播转向交互传播,传统媒体的线状传播转化为网络媒体的网状传播,形成了链状、环状、树状相结合的传播结构,实现了舆论的裂变式传播,速度和广度都是令人难以想象的迅捷和广泛。例如突尼斯的“茉莉花革命”首先在推特上发酵,后来迅速在中东一些国家扩散蔓延,这种传染力是非常强大的。第四,舆论的不确定性。网络舆论变得越来越复杂,事实与谣言并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模糊,其不确定性、模糊性、脆弱性不断显现。

四、网络舆论生态的变迁

从近年来的网络热点事件中可以看出,知识分子作为网络舆论的重要主体,在突发事件发展舆论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媒体和网站等平台成为网络舆论发展的重要环境要素,而语言文本等则成为反映网络舆论生态图景的重要因子。在此,仅从官方话语、知识分子话语及媒体话语的转变,发现当前网络舆论生态已经发生变化。

(一)官方舆论生态的大众化

当前,传统的官方话语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网络时代人们的思想习惯,这不仅损害了人们对官员的信心和信任,也直接影响了政府形象。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后,空洞、客套的官方话语生态开始悄然发生变化,话语吸引力、感染力、感召力进一步提升,假、空、长等不良风气得到有效改善,尤其是“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等生动形象的语言,成为当前官方舆论生态改善的重要典范。

(二)媒体舆论生态的“萌”化

在网络社会中,新闻媒体成为话语权的重要掌控者,在舆论发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社会文化环境下,新闻媒体,无论是传统新闻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处于角色的碰撞和转换之中,媒体的话语风格也悄悄发生了变化,一改过去较为严肃、拘谨、呆板的形象,变得更接地气、更有亲和力和活力。例如,2013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微博发了条“再见了,北京”的微博,借用某夫妻移居大理的心路历程,吐槽北京的雾霾现象,文风清新,一度成为网络舆论场焦点这一微博的表述方式打破了媒体官方体例的束缚,成为网络舆论生态变化的标志性事件。

(三)网络舆论生态复杂化

当前,网络舆论生态环境越来越复杂,脆弱性越来越凸显,在此必须认清几个趋势。第一,移动化趋势锐不可挡。手机作为第一大上网终端设备的地位更加巩固,智能媒体不断发展,尤其是智能穿戴设备爆炸性增长,其在网络舆论中的终端作用越来越明显。第二,媒介融合大势所趋。从技术上看,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决定了这个大方向;从政策上看,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要着力推进媒介融合。我们也看到,媒体边界将变得越来越模糊,自媒体的出现让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都有可能成为媒体。一些大V的微博甚至比媒体更具有传播力。在媒介融合的趋势下,两个舆论场的重合部分越来越大,其舆论强度也越来越强。第三,网络社交私密化趋势明显。互联网之所以具有这么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出自于网络社交功能。当前网络社交私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Path、whisper、无秘、吐司等用户不断增多。这种私密社交使网络舆情的私密化、隐蔽性、复杂性越来越强,给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强调多元治理模式,即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促使自上而下的舆论引导模式实现扁平化转向,与此同时,要弥合官方和民间、主流与非主流的隔离状态,促进网络舆论生态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伦理;价值观;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253-02

环境伦理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1923年,法国的施韦兹在《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伦理观:尊重生命、保护生命。这代表着环境伦理思想的开端。1933年,美国的莱奥波尔德在《大地伦理学》中,提出必须把人类当作大自然中平等的成员,主张把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并且要建立起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的新的价值尺度,这是人与自然关系在理论中的重大进展。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蕾切尔·卡逊出版了《寂静的春天》,将人类正当行为的内涵重新进行了解释,扩大到包括对自然界的关心,尊重所有生命和自然界。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罗尔斯顿进一步在《环境伦理》一书中系统地建构了关于环境伦理的基本理论框架。

一、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人类中心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人类的价值评判为标准,围绕人的需要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思想。人类中心主义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作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三、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人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除上述理论之外,还有其他较有影响的理论。动物福利论(animal welfare theory)者认为动物也有与人一样的幸福或痛苦的感觉,也具有成为生命主体的种种特征,拥有值得我们尊重的天赋价值。生命中心论(biocentrism)者认为不仅动物有权利,而且包括植物在内的所有生物一般来说都有其自身的内在“固有价值”,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者认为一切存在物(包括人在内)对生态系统来说都是重要的、有价值的,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来看,一切存在物都有其目的性,他们在生态系统中具有平等地位。

四、结语

社会文明及其演进植根于人类协调、控制与自然的关系之中。人和自然界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 马克思还指出,尊重自然,善待万物,就必须铲除以蔑视和贬低自然界为特质的异化劳动。异化劳动贬损了自然界,使自然界成为“日益腐败的自然界”[2]。

目前,非人类中心主义学说在西方环境伦理领域日益居于主流地位。社会发展是多维的、复杂的,包括一系列交复的进程,所以对待环境伦理问题,不能一叶障目,就事论事谈环境。

人类应站在一个新的角度看待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其实质是人类社会伦理关系的宿主,两者相容共生一起构成了整体的系统,我们只有抛弃传统的“对抗模式”、“绝对不相容”以及“割裂系统”的思维方式,在思想上把地球看作整体的系统,把公正、尊严、自由考量进去,通过对环境伦理学的后现代主义构建,不断否定现代社会发展所长期存在的意识形态,走出长期以来人类“非输即赢”的视角研究环境伦理,实现在探索构建和谐的道路上真正前进[3]。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报告,表明中国的环境伦理将为建设生态文明服务,将在促进人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转变的同时,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生态化转变。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范文第5篇

目前,已经形成一套环境法的原则、观念和制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环境法的原则、观念和制度都可以称为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其中不少环境法原则、观念和制度实际上是环境法的一些特点。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这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揭示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才能能科学地揭示和说明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特点、内容和形式、基础和功能,才能说明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才能解释环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才有资格成为环境法的基本理论。例如,对“为什么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什么说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这类问题,如果用传统的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或法律阶级性理论是很难解释清楚的。只有用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本质特点出发,阐明环境法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之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既保护自然环境又保护社会环境、既维护自然秩序又维护社会秩序,才能解释清楚环境法的上述性质和特征。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

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形成、评价各种环境资源法律以及环境法学的观念、原则和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评价、判断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环境法律规范以及建立健全环境法体系的主要依据,凡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础或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或凡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都属于环境法的体系或环境法的范畴。实践证明,运用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能够指导科学地制定环境法律、准确地解释环境法律、合理地说明环境法律现象,能够指导环境法的实践,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南。其他任何传统的部门法学理论,都难以成为环境法的理论指南,难以在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中起理论指导作用。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抓住的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矛盾,因而是对环境法起长期作用、总体作用的理论。如果仅仅是某个阶段或某个发展时期的理论,仅仅是环境法某个领域或某个问题的个别理论,则不可能成为环境法的基本理论。

(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与环境事业的深入发展,国家和人民对法学研究教育和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江泽民主席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2日)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修改的宪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1998年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进一步强调:“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因此,今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和教育、环境工作和环境法制建设的任务就是“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笔者理解,简单地说,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就是实行环境法治。具体地说,实现环境法治应该包括如下个要素:第一,要有一套体现环境正义、公平的,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即制定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法体系。“正义”历来被法学家认为是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和法治原则,环境法中的正义就是符合自然或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第二,要重视和强调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的有机结合、公众参与加环境法制就是环境法治。公民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从法律上肯定、确认、尊重和保障环境权是环境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第三,要强调环境法律的权威,公正、普遍地实施环境法律,在环境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公正、严格地执行环境法律。第四,要形成环境法治意识和环境道德风气,将环境法的实施与提倡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既承认人的价值又承认环境的价值,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尊严,这是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有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环境法的鲜明特点。正如民法包括物权、债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一样,环境资源法也包括环境权、自然资源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则充分地体现了上述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作用。任何理论都体现一种价值观念,任何法律学科理论都为其基本法律规范服务,但是没有哪种传统部门法学理论能够象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那样,充分体现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

在包括各部门法学理论在内的各种法学理论发展史上,道德和伦理一直对法学理论具有重要影响。民商法、婚姻家庭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就业法、人权法等法学理论都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和伦理观念,这些道德、伦理观念的基本特征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的道德。环境法学也与其相对应的道德和伦理,这就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环境道德,又称生态道德、地球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有关人类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的道德。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例如,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广为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1992年)认为:基于互相尊重与关心和保护地球的道德准则是持续生存的基础;我们的生存依赖于对其他物种的使用,这不仅是使用问题,而且也是道德问题,我们要保证它们的生存并保护其生境;应把人类的道德观念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把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维持持续生存作为人类的道德准则。环境道德含有对待自然的“义务”性规范,这种“义务”是促使将环境道德上升为环境法律义务即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基础。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是将人类环境道德理念、原则、规范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好的环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良好的环境法律,就是符合环境道德的法律,就是促进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环境法律的本质和特点,从而构成环境法治的基石。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律的结合,即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

目前,环境法与环境道德的内在联系,已经得到环境法的明确承认。例如,日本《自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1973年)提出:“为了使自然资源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使我国每个公民养成珍惜自然资源和自觉地保护与保全自然的习惯,应当积极地在学校和社会上进行环境教育,以使公民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更深刻的认识,对自然有更深的爱和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随着环境道德的兴起,它在我国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文件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反映。例如《中国21世纪议程》(1992年)已将“形成新的人与自然相处的伦理规范”、“建立与自然相互和谐的新行为规范”即环境道德,作为21世纪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领(1996年-2010年)》[138] 是我国第一个提倡、推广全民环境道德的长期规划,该纲领明确提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本手段之之一。环境教育的内容包括: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通过环保知识宣传活动,逐步规范公众的行为,培养良好的伦理道德规范,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逐步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合理利用与节约各种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出于对环境道德力量的深刻认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道德风尚。新闻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这是我国地方环境法规对环境道德的明确肯定。

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社会和自然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道德和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应该有生态伦理力量来支持。“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只有将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导之以德,齐之以刑”,才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传统的部门法学理论很难承认、无法容纳这种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因为它们只承认法律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功能。只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才能将环境道德、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国家和环境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友好合作”,1997年11月3日中国教育报“。

[3] 王太庆主编:《西方自然哲学原著选辑》(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页。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53页。

[6]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摘自《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7]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第13页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 《法律篇》,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4页,第78页。

[9] (苏)涅尔谢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7页。

[10] 《老子》,1976年3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以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为底本,第25章;参看周生春1990年版。

[11] (意)但丁:《论世界帝国》,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8页。

[12] [法]摩莱里著,《自然法典》,黄建安、姜亚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6~133页。

[13] [法]摩莱里著,《自然法典》,黄建安、姜亚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9页。

[14] 同上,第35页。

[15] [法]摩莱里著,《自然法典》,黄建安、姜亚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1页。

[16] 同上,第23页。

[17] 同上,第25页。

[18] 同上,第35页。

[19] 同上,第193页。

[20]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77页、第411页。

[21] P.M.卡博著的论文“自然与人的相互关系是社会文化地理学的对象”,登于《人口地理与城市地理》(论文集),前苏联P.M.卡博等著,杨吾扬等译,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4页。

[22]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3]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77页。

[24] [印度]门伐提迦罗:《生态哲学》,《哲学译丛》,1985年第2期。

[25] J·S·密尔:《论自然》,引见吴国盛主编:《自然哲学》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4~535页。

[26]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7页、172页。

[2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3页。

[28] (苏)涅尔谢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7页。

[29]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第211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

[30]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6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31]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一版,第2页。

[32]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一版,第52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34]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79页。

[35]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2月第二版,第395页。

[36] 吴祖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6月第一版,第27页。

[37] Closing speech of Mr. Boutros Ghali in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 U.N. Doc. A/CONF. 151/26(Vol. IV)(1992)。

[38] 江山著,《法的自然精神》,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

[39]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168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0]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5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1]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2] 恩格斯:《致乔治·威廉。兰普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64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43]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0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4]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5]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5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6]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0~56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7]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5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8]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9]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0]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5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51]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2]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3]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4]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5]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6]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7] 恩格斯:《论权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42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58]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1~202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59]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在1891年的《雇佣劳动与资本》版本中,“不仅仅与自然界发生关系”改为“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对自然界的关系”改为“对自然界的影响”,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注1和注2,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60] 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中文版,第200~201页。

[61] 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第192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62]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3]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以上就是360范文网的小编对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精选5篇)以及人与环境关系论文(精选5篇)的详细介绍与分解,相信大家看完之后都已经对这方面有了更详细的认识与了解。(本文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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