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规章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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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中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中转库房、堆栈、货场(以下统称仓库)。

第四条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仓库应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仓库防火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订灭火预案;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任免、变动,应及时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

第八条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要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条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经港口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严格仓库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发现火情及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必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为原则,同步规划、设计消防设施项目,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前使用的不符合《建规》要求的仓库,应列入计划逐步整改。

第十三条建设用于储存丙(2项)、丁类货物的库房,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消防给水和消防站的设置满足《建规》要求时,建筑面积不限。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时,须设防火墙。如设防火墙确有困难,可设水幕或阻燃材料分隔,其下方不得堆货。

第十四条甲、乙类货物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得直通库外。

第十五条仓库不得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如需搭建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储存货物的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第十七条库存货物按其性质分类、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4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米。

第十八条露天存放货物,应按其性质分类、分垛,并根据《建规》要求留出防火间距。采用易燃材料(如麻袋等)包装的货物堆垛,宜用阻燃苫布苫盖。

第十九条集装箱堆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长120米、宽25米。拆装箱场所应相对固定,如变更场所,应具备消防条件,并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甲、乙类桶装液体货物,不应露天存放。确需露天存放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炎热季节(温度在30℃以上)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

第二十一条甲、乙类货物和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二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货物,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三条仓库管理员负责货物入库前的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四条甲、乙类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货物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货物库房的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五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六条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流动机械,必须装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止火星溅出的安全装置和灭火器材。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仓库内停放和检修。

第二十七条蒸气机车驶入仓库时,应关闭灰箱、送风器,严禁在库区清炉。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拉机驶入甲、乙、丙类货物仓库作业。

第二十九条装卸易燃液体货物时,操作人员应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属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条装卸甲、乙类及丙类的棉、麻、化纤、鱼粉等货物,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派消防监督人员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条装卸爆炸货物,遇特殊情况,需在港区落地存放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要有切实安全保障。

第六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二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第三十三条库区电力线应地下敷设。已经架空敷设的,其垂直下方与储存货物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条库房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带防护装置的照明灯具,并应设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类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五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管保护。

第三十六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等电热器具。

第三十七条仓库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七章明火管理

第三十八条仓库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九条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十条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二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仓库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1米不得堆放货物和杂物。灭火器的药剂,要按规定检查更换。

第四十三条严禁在仓库的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港口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仓库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20xx年保税仓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第五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xx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xx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海关总?鹆硇兄贫ā?span class=br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经营企业未申请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

(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

(三)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仓库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仓库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仓库和库存物资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版权所有

(一)根据本制度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

(二)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据实登记仓库实物帐,及时编报库存报表,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呆滞物资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仓库安全保卫、防火及卫生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保持库容整洁。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履行先入库、后领用的规定,如属直提使用部门或场所,亦必须事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库管部门及库管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入库管理规定

第五条对于产成品入库,须有品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库管人员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经手人及库管人员双方核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一联保管员留存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经手人带回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成品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采购物资抵库后,库管员要按照已核准的“订货单”或“申购单”和“送货单”仔细核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发票相符。核对无误后,请申购部门及品管部协同验收材料质量,对需检验的材料要附相应的来料检验报告。仓管人员接收合格报告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订货单”或“申购单”,同时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对于物资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和财务部经理处理。如采购部要收下该物资时,库管员要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货情况,并会签采购部。

第八条物资抵库但库管部门尚未收到“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时,库管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始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因生产需要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材料物资,应填写直提单。(即同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第十条发生退库或退货产品时要认真审核“退货单”或有关凭证,核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记录退库或退货产品数量、质量状况。退库或退货产品要单独存放,如可重新销售应优先出库。对于使用单位退回的物资,库管员要依据退库原因,研判处理对策,如原因系由于供应商所造成的,要立即通知采购部门。

第十一条入库时要认真查抄入库号码,填写入库号码单。每日业务终了,及时将入库号码单报至统计员处输入计算机。

第三章出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办理材料物资的出库,库管人员要填制出库凭证,由库管人员、经手人双方同时签字,由经手人持一式三联的凭证送经手人主管审核,经手人持主管审核签字后的凭证到财务部门由会计审核,经审核过的凭证留下第二联做记帐依据,第一联由经手人留存,持第三联到仓库办理材料的出库。

第十三条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出库单”或“领料单”,核查出库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业务部和财务部经理处理。

第十四条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同时坚持单货不符不出库、包装破损不出库、残损变形不出库。对贪图方便,违反发货原则造成物资变质、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库管员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优先保证自提商品,及时准确交给货主并当面点清,并严格依据所列项目办理出库,核签有关单据。

第十六条出库时要认真查抄出库号码,填写出库号码单。每日业务终了,及时将出库号码单报至统计员处输入计算机。

第四章物资储存保管规定

第十七条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合理有效使用仓库面积。保证仓库材料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第十八条物资堆放的原则是:

(一)本着“安全可靠、作业方便、通风良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垛位和规定地距、墙距、垛距、顶距。

(二)按物资品种、规格、型号等结合仓库条件分门别类进行堆放,要做到过目见数、作业和盘点方便、货号明显、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十九条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料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料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有效期限、储备定额。

第二十条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每月必须对库存物资进行实物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帐。积极配合财会部门做好全面盘点和抽点工作,定期与财会部门对帐,保证帐表、帐帐、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预防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腐、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爆、防漏电。

第二十三条确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人进入库区。建立和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出入库人员按规定进行盘查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确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作业。对库区的电灯、电线、电闸、消防器具、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排除,不得擅自挪动或挪用消防器具。

第五章库存控制与分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掌握和应用现代仓储管理技术与abc分析法,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abc分析法指按成本比重高低将各存货项目分为a、b、c三类,对不同类别的存货采取不同的控制方法。a、b、c分类法的划分标准、控制方法及适用范围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类别

划分标准

控制方法

适用范围

占储存成本比重

实物量比重

a类

70%左右

不超过20%

重点控制

品种少、单位价值高的存货

b类

20%左右

不超过30%

一般控制

介于二者之间的存货

c类

10%左右

不低于50%

简单控制

品种多、单位价值低的存货

第二十六条库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财会、采购、业务等)协商制订合理采购批量和库存安全量,降低存货总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七条做好仓库与采购、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经营供应、管理需要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定期进行库存物资结构与周转分析,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报损、报废和呆滞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库管人员工作要求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对无效凭单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出、入库作业请求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条妥善保管出入库凭单和有关报表、帐簿,不可丢失。

第三十一条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版权所有

第三十二条库管员调动工作时,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监交,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单,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与上级签字,各保留一份。

第三十三条监督做好文明安全装卸、搬运工作,不可倒置,保证物资完整无损。

第三十四条做好仓库的安全、防火和卫生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安全完整,库容整洁。

第三十五条切实做好仓库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库管人员切实做到每天四“检查”,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一)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二)下班检查是否已锁门、拉闸、断电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隐患。

(三)必须经常检查调整库内温度、湿度,保持通风。

(四)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特殊物资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严格遵守仓库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动用明火。

(二)严禁酒后值班。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四)严禁未经财务总监同意涂改账目、抽换帐纸。

(五)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六)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七)严禁私领、私分仓库物品。

(八)严禁在仓库内谈笑、打闹。

(九)严禁随意动用仓库的消防器材。

(十)严禁在仓库内私拉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三十八条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入、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帐实不符,库管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其上级负领导责任,并视情节按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库管部员工要依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库管部负责制订、解释并检查、考核。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报执委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仓库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一、加强仓储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规范仓储管理是全面提升保供能力服务的需要,是物资供应的主要功能之一。

2.加强物资入库验收是保证物资质量的“防火墙”。物资入库外观质量检验是对物资质量把关的首道关口,若在物资入库时,把好物资外观质量检验关,物资标识、标准关,物资入库随行资料关,就可防止不合格物资进入下一检验环节,避免伪劣产品混入生产现场。

3.强化仓储管理是实现物资供应过程控制监督的重要抓手。规范物资出入库,可堵塞在物资流通过程中的漏洞。入库物资若出现先用料后补办手续,变相采购、变通走账等违规行为,必然会造成“虚出入库”、“假出入库”的现象,规范出入库管理,可以有效的监督制约先用料后补办手续等违规行为。

4.深化仓储管理是促进物资管理水平提升的需要。仓储管理的核心在库存管理与控制,实现库存资源与仓储管理的高效匹配,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一体化管理。加强物资库存管理,强化在库物资的保管保养,是确保物资不变质、不受损、保持原有使用价值的有效手段,能够防止因客观因素造成的物资锈蚀、变质、失效、质量下降等现象。

二、加强物资仓储管理的做法

1.坚持到库物资“八看”验收方法,严把物资入库质量关口。对到库物资采取一看名称规格型号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二看物资生产厂家与合同标注是否一致;三看物资执行标准与合同标注是否一致;四看物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五看到货物资有无产品合格证;六看物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注是否清楚;七看物资内外质量是否合格;八看定量包装物资是否缺斤短两,做到质量残次不入库,数量短缺不入库,标识不全不入库,实物与合同不符不入库。

2.强化在库物资保管保养,确保物资保管质量。对料棚内存放的催化剂、重晶石粉等编织袋包装的物资全部用篷布进行苫盖,对手提式探照灯及抽油杆进行充电保养和防腐处理,对易受潮湿的物资进行通风晾晒等措施,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因风吹日晒造成包装袋破损、生锈霉变等造成的物资质量下降现象。

3.严格发料程序,把好物资出库关口。坚持“先进先出、易损先发”的原则,严禁不见料办理出入库手续;严禁白条发料。

4.严把签字盖章关,实现永久追溯。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在物资出入库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推行“痕迹管理法”。从物资入库到物资验收,从物资装卸到物资储备,从物资收货到物资发出,从物资交接到资料交接,各个环节都有操作人员签字、盖章,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便于每一项物资出入库过程的可追溯性,真正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

5.强化过程监管,提高制度执行力。由于物资仓储出入库牵涉面广、权利与责任高度交织,对物资出入库的监督有一定的难度。立足于制度建设,中心库建立了物资出入库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对每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不仅要进行事后监督,更要在事前、事中进行监督,使物资出入库监督从他律走向自律。

6.推行“三重”预警,实现信息反馈机制。首先建立储备定额预警机制。按核定的各大类物资最高、最低储备定额,实施动态预警。其次建立寄售储备有效期预警机制。对于临近合同有效期的寄售库存物资,保管员提前一个月向业务科室提出预警,提示业务科室人员督促供应商在合同到期时及时办理续签合同或退货手续,以免物资长期积压失去使用价值,同时也减少库房资源占用。

三、深化物资仓储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虚入库”、“假入库”是由用料单位、违规供应商违规先用料后补办手续带来的一种表象,仅从出入库环节上监督治理,治标不治本,要从物资管理的源头抓起,计划、采购、质检、仓储等部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不定期的对物资供应各业务节点进行穿透式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罚。

仓库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医院后勤仓库人员;二大方面;管理

仓库作为存放物品的场所,它不仅是用来摆放各种物品而且还具有对商品、货物、物资进行收进、整理、储存、保管和分发等各种功能[1]。不恰当的医院后勤仓库管理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损失 , 给医院临床工作带来巨大影响,本着“保证物品供给,服务于临床第一线”的宗旨,为便于医院后勤仓库管理,提高工作效益,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更好完成采购、仓库保管、出入库记账等一条龙服务,对满足临床第一线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着重采取了以下2 大方面,旨在提高加强医院后勤仓库管理的认识,做好后勤仓库服务工作。

1 健全制度,创新后勤工作服务理念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学习使科室人员明确制度、行为及工作职责,使遵守制度逐渐成为自觉行为,工作由他律变为自律[2]。强化制度管理意识,在工作中要树立“有作才有为,有为才有位”的服务理念和“节俭治库”方针,加强学习,明确服务方向,激发主人翁责任感[3],,主动为临床一线服务,提高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文化素质。

2 执行程序,提高后勤仓库管理专业水平

2.1 日常工作管理

2.1.1 严格按医院后勤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管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物品的性质、用途分明别类建立相应合理的明细账簿、卡片和台账。

2.1.2 必须严格执行日常核查工作。后勤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品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对当日发生的工作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做到日清日结,确保物品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如有变动及时向总务科主任反映,以便及时调整。

2.1.3 根椐仓库库存情况合理做计划来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品的库存量,逐步实行零库存。

2.2 入库工作管理

2.2.1 物品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办理入库手续;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2.2 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品的数量、规格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除应急特殊情况外,先给物品后补办相关手续)。

2.2.3 收物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单位一致。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每批物品入库合计金额必须与发票上的金额一致。

2.2.4 对于在物品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确保物品供应。 转贴于

2.3 出库工作管理

2.3.1 严格执行物品发出的“先进先出”原则。根据制定的工作计划,物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避免浪费,限额发放或收回再用。如我院各种会议与培训学习和工作调研会较多,采取方法:领用纸巾、矿泉水和购置水果,会议结束后,由会议召集的科室工作人员负责收回,统计数目交给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再用。据2010 年统计节省了约3000 元。

2.3.2 领物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领导鉴字的领物单,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放物品;仓管员应开具领物单,经领物人签字,登记入卡、入帐。

2.4 其他工作管理

2.4.1 严格执行月结制度,以保物品核算的正确性。

2.4.2 库存物品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发现物品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损坏等),应及时用书面的形式向总务科主任汇报。

2.4.3 合理化布局、提高库容积率。充分利用空间,以适应各类物品的贮存,便于进、出库,节省人力、物力而提高工作效率。

2.4.4 加强安全意识,必须做好防火、防损、防水、防盗工作。

由此可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做好该管理方法,应强调以下两点:一是完善“物品管理对保管的素质要求认真贯彻仓库保管建章立制,强化管理[4]”的目标,要爱护国家财产,热爱本职工作树立高度责任感同时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工作条例”管理方法;二是树立“医院物资市场化管理,是现代医院制度的必然要求[3]”运作意识,转变经营理念,采用多渠道、多手段,达到既节约成本,又突出专业服务的目的,既保证医院的正常运作,又可以减少资金、人员、场地的占用;同时更能减少物资积压,杜绝物资的浪费,大大提高物资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黄钺.医疗设备仓库管理[J].医疗装备,2008,21(8):34-35.

[2] 张颖.增强管理学培训提高护理管理能力[J].中国医院管理,2008,28(4):57.

[3] 赵成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的思路与方法[J].现代医院,2007,(2).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仓库管理规章制度(精选5篇)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对你有用。访问360范文网了解更多仓库管理规章制度 精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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