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查材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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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查材料范文第1篇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和同志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论述。从讲政治的高度,使广大干部职工认清加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让干部、职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是企业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服务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在文明单位建设自查活动中,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解决电信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电信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文明单位建设的重点在于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企业行为。对企业确立竞争优势,优化内外部环境,稳定客户,改善服务有着重要的关系。我公司坚持用战略眼光看待文明单位的重要性和意义,通过宣传教育,促使员工达到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与企业、发展与效益、竞争与合作关系的目的,自觉维护企业和客户利益,在企业和客户之间找到了利益平衡的结合点。

树立了广大党员干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职工的理论修养和道德素质。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等得到进一步加强,不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狠抓职工的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材。广泛开展各种岗位技术竞争活动,使职工思想素质不断提高。无参与×××组织、无集体上访等社会活动。

三、内抓管理,理顺流程,改善服务

我公司将这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理顺业务流程,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推进公司工作全面进步的有效载体。

一是活动中,我们感觉到仅仅依靠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还不能完全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打破原有框架,建立适应服务工作需要、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新的企业运行机制。为此,我们在省电信公司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开展了渠道建设工作,服务工作流程实现再造。将原客户服务中心分设成大客户服务部,商业客户部,公众客户部,农村客户部,使电信服务工作实现维护和服务一体化。建立了10000号公众服务平台,实行24小时服务,有效解决了电信用户咨询难、查询难、投诉难等问题。二是强化装机人员、查修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规范工作行为。制定出《adsl业务终端安装及维护考核办法》、《公众客户部各片区考核办法(暂行)》、《公众客户部(公话、固话、adsl)业务规范及考核办法》等,认真培训,考核严格。平时,我们坚持用制度规范约束员工行为,施工、查修人员上岗时必须穿着标志服,不准穿拖鞋,不准敞怀作业,在客户室内不准戴墨镜,上岗时要在胸前端正地佩戴工号牌,上岗服务仪容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男职工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职工头发梳理整齐,不施浓妆,不佩戴不当饰物。

三是对现有营业场所进行规范、改造。公司xx营业厅、xx营业厅场地狭小,经多方努力,进行了全面改造,新营业厅规划了几个功能区,如用户等候休息区,查询区,业务宣传、工作流程展示区等。如今,一个现代、整洁、舒心、服务规范、人员素质高的营业场所呈现在公众的面前。

四、加强法制观念,形成正确意识

一段时间以来,电信行业的互联互通问题,一直是社会投诉关注的焦点,我公司在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中,进一步提高对互联互通及市场竞争的认识,加强法制观念,形成正确的市场竞争意识,树立了“竞合”观念。

一是加强自查自纠,清理了我公司资源情况,对存在互联互通隐患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处理。高度重视“规范电信竞争秩序树立电信行业新风”工作,总经理张建云具体负责,认真抓落实,通过细化各项要求,形成了指标考核体系,并具体落实到人。加强了基础考核和对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企业职工的行风、行纪和行规教育。确保了活动顺利开展,取得良好的成效。对违规资源占用情况进行了妥善处理,教育员工要正确处理,理性对待。

二是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避免了施工不当造成对其他企业通信设施的影响和损害,同时通过协调处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杜绝了采取过激行为引发冲突甚至发生恶性事件。维护人员加强日常维护巡视,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了各种资源占用,通过事前预防规避严重问题的发生。

三是在活动中,我公司还加强了对县分公司人员的管理,加强政策教育,严格禁止碰撞互联互通高压线,建立了县公司互联互通问题一把手负责制。增加了绩效考核的扣分指标,对于破坏通信设施、干扰竞争秩序等恶性违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中扣减。

四是清理网间局数据制作的完整、规范性,使各公司的业务在本网内得到全面开放。解决了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在多个电信网间存在的接通率低、串话、掉话、接续时延长等用户反映强烈的问题,现在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基础业务的网间接通率均在95%以上。以部定网间通信质量统计指标为基准。解决了网间中继资源配置不足、网间中继每线话务量指标连续超标的问题,现在我公司互联中继每线话务量均在0.5erl以下。

五是提高了ip电话等卡类业务及长途过网业务网间接通率,及时认真处理障碍,保证网间通信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我公司以上长途及卡类业务的接通率均在30%以上。

六是在市场资费方面,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和整顿电信行业市场资费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本资费,对市场调节价项目按照市场发展规律进行调整,有效的维护了电信资费体系。

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抓好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按照行业的特点,结合电信的实际开展各种强有力的宣传活动和服务活动,重点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意识教育,开展“用户至上、用心服务”、“每天前进一步,永远真诚服务”、“以全心服务,树全新形象”等活动,狠抓“爱职、尽责、创优、守纪、协作、为民、文明、廉洁”的“八德”教育和“树立职业理想、遵守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严守职业纪律”的四位一体教育。增强广大职工依法办事的能力,开展职业道德规范条例;各工种、岗位道德规范;服务公约、柜台纪律的教育,在职工中逐渐形成爱岗敬业服务社会的良好风尚。

五、广泛开展活动,学习风气浓厚

我公司广泛开展服务活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改善了服务工作,树立了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开展了“春雷行动”、“宽带进社区”、大型服务宣誓、摩托车队游街宣传等活动,广大客户经理送服务进社区,将电信的服务送到居民家中受到赞誉;为did用户主动实施网络改造,提高了did用户的网络质量;开通96181999便民服务热线,让用户有发表意见的场所,我们对用户意见注意搜集,将它落实到服务中,对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尽力在工作中加以克服解决。

二是在教育培训上,我公司结合企业建立“学习型企业”实际,以“正面教育、积极引导”为总的指导思想,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建设道德教育。为了搞好教育培训工作,我公司在党群部门设置专门岗位主管教育,并为之建立了计划、授课、笔记、考勤、补课、检查、考核等一系列教育考核制度。同时,结合省公司开展的内训师培训,在企业内部培养了一批内训师队伍,使企业从领导到员工,从部门到班组,都兴起了一股浓厚的学习氛围。在今年举办的首届“心连心”运动会中,公司职工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积极参与体育运动,实现了全民健身。

六、热心公益事业,参与文明共建

在全省“三优一学”活动中,我公司拟订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周密部署,灵活运用,常抓不懈。同时,公司还将此项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并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党组(党委)领导、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求全体员工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从小事做起,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服好务。

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活动,结合公司实际开展了“一心为用户、满意在电信”、“争当岗位能手”、“党员示范岗”模范活动,还特别邀请市检察院的领导来公司进行预防犯罪讲座,组织党员干部参观革命烈士纪念馆,在中层管理人员中进行《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知识》测试,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到自贡监狱参观进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等等。

公司工会和团委还在全体职工中发出倡议,向特困职工向失学儿童捐款,全体员工纷纷响应,捐款达一万余元,受到社会各界好评。我公司还积极支持辖区社区的共建工作,参与支持社区活动。

单位自查材料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为依据,紧紧围绕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组织工作大局,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干部人事档案整体质量,为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基本原则:(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为组织人事工作服务。(二)市直单位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不足100卷的要集中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管理。超过100卷并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由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一家管理;县区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实行由县区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区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教育局分别集中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具备保管条件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一家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干部人事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三)干部人事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要固定专人、专库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责任

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必须明确责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选派党性强、作风正、守纪律、保机密,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党员干部专门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收集材料时,要坚持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个人报送或非组织渠道报送的材料一律不予收集归档;在接收新形成的学历、学位材料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在接收技术职称、入党、任职等重要材料时,要结合档案中历史材料的记载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甄别;在接收更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时,要结合干部本人档案,对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发现入档材料有伪造嫌疑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形成的,要及时予以扣留,待查实后移交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要求准确规范地形成档案材料,建立主动送交材料归档的制度,在材料形成一个月内主动把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形成材料部门领导负责对材料严格把关,不得出现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现象。凡涉及到填写“三龄一历”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与经组织部门审定过的履历表进行认真核对,填写不一致的,要求干部本人重新填写。

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要熟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要求,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认真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不得擅自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将档案材料归入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向外公开、泄露档案内容。

使用档案材料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要熟练掌握有关干部政策,了解档案工作业务,认真准确地使用档案记载的信息。在拟提拔干部和办理干部的考录、调动、接收等手续时,必须坚持先调档审核,避免因对档案审核不严、不细造成用人失误。审核档案中发现“三龄一历”等重要信息有涂改、伪造或前后记载不一致、使用不准确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论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在问题未核实认定前,不得提交会议研究,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干部本人在填写入档材料时,要本着对本人和组织负责的态度认真仔细、实事求是地填写,不得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三龄一历”严格按照经组织部门审定过的履历表或组织认定结论填写,记不清的向档案管理人员核实后再填,不得按照主观意愿随便填写。干部本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三、健全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抓好档案管理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切实履行好收集、鉴别、整理、提供利用的职责,严把档案材料入口关,认真执行收集鉴别、查(借)阅、转递、学历学位认证、保管保密等各项制度,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一是严格执行收集鉴别制度。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准确掌握材料形成信息,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时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对收集的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对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材料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对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要及时退回形成材料部门,待补齐手续、规范后收集归档,并将收集的材料按照收集时间、材料来源逐份登记。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收被涂改、圈划或者与干部档案中历史记载不符的入档材料。

二是严格执行查(借)阅制度。查阅档案前,应由查阅单位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派两名中共党员,携带身份证或工作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阅档室查阅,不得凭调查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始终在场监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出具由借档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写明详细的借阅理由,报管档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借出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密封,归还时由使用单位密封,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档案仔细核对后再入库。本市单位借阅档案,必须在当天归还,外地单位借阅档案,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三是严格执行转递制度。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没有整理的档案或已整理但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不准转递,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对转入的档案要仔细审查,特别是“三龄一历”,要认真核对,前后记载不一致的,要及时按政策予以认定,对有疑问的档案内容要与原单位及时沟通证实,由原单位出示证明材料,并由原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对于档案内容无法证实的,档案暂时不予接收。

四是严格执行学历学位认证制度。市委管理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在参加学习前,要填写《领导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干部培训部门审批。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填写《领导干部学历、学位认证表》,国内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须经过市教育局认证;境外学历、学位须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党校系统学历须经过市委组织部干部培训部门认证。学历、学位认证后,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学历、学位材料及学历、学位认证表统一报市委组织部档案信息科。科级以下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可参照市委组织部组通字[2003]53号文件执行。

五是严格执行保管保密制度。为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不少于20平方米。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库房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单位自查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关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很多高校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正式文件资料,在接触人事档案工作三年的时间里,我深刻的了解到人事档案对于一个单位的重要性,它不仅与个人的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且具有法律效用,更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是个人身份、经历、学历、资历、技术职称、社会关系、奖惩等方面的重要证据。人事档案还是社会公共信息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角度来看,人事档案可以为个人求职、单位求才提供大量丰富、动态、真实有效的原始资料和数据。另外,人事档案还有一些衍生职能,如以档案为依托可以评定职称、办理社会保险和退休手续、提供出国政审和涉外公正材料、出具报考研究生的相关材料等等。

那么具体什么是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中都记载哪些内容?据我查阅准确资料称: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它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主要是由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是从个人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出发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是个人参与社会方方面面活动的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的真实反映。

要说人事档案的重要性,我想它的概念足已经证明它的重要性。。其实放大的说,人事档案是与公民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档案,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在人事档案移交等方面的手续不断增多,人事档案的主动配合管理对人事手续的正常办理和相关待遇的享受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

但在现在的社会中仍有许多自由人认为档案已经不再重要了,有它没它都一样,从来都不去关心个人档案,甚至都不愿去搭理它。但事实是这样吗?许多大学生走出校园,踏入工作岗位后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虽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等到要去办理的时候,又过了毕业派遣期限,致使个人的工资定级、职称申报、社会保险等未能及时办理而受到影响,这是因为他们在毕业后未及时办理存档和落户手续而带来的严重后果。再例如:从离职人员的角度来考虑此问题,在单位干满了一年,只要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都可以领取到失业救济金,但是前提是本人档案中的所有材料都要齐全。如果个人没有及时处理好人事档案的管理问题,那面临的不仅是失业救济金无法领取,而且直接影响了工龄计算、职称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等,应该说后果很严重。最后,等到我们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局这时就需要审核我们的档案,查看档案中上学时的学籍材料,工作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正常退休的条件,如果少一样也都无法办理退休。

从以上的几个例我们可以看出档案对于我们个人的重要性,它是伴随我们每个人一生的,在关键的时候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一定要保管好个人的人事档案。那么,作为一个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更是至关重要的。。从宏观意思以上讲,加强对人事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将可以促进个人和单位的稳定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那么结合我所在单位的实际现状,我想从以下几点制度来加强管理单位的人事档案。因为我粗略了解到,很多单位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相关档案管理制度,我也是在多方面搜集资料,积极学习,并结合实际情况归纳一些切实可用的管理制度,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相互借鉴学习,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加强管理职工们的人事档案,给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带来方便、快捷、严密的管理体系。

第一,人事档案保管与保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查阅人员要爱护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等等。

第二,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登记、检查人事档案材料,如发现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及本人索取。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及时将材料送交人事处档案室。送交的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其中由组织上形成的材料应有形成材料的时间、组织印章或领导签字,个人撰写的材料还应有形成的时间、本人签字等等。

第三,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首先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再次,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第四,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另外,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1)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2)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

(3)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发现了虫蛀等。

第五,人事档案的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职务变动、学历教育等等原因引起的,转递人事档案时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并且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六,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任何人查阅他人档案,都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领导批准查阅的内容,为查阅者提供相关资料,超出领导批准查阅范围的,不得查阅;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拆散、圈划、抽取、增添、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期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人。

综上浅谈,足以说明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所以在日常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我们这些管理人员务必做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准确化来积极的带动现整个社会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来增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的活力和生命力,使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有着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瑞凤《关于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单位自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派的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六条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五章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凡属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一24℃,相对湿度45一65%);

(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二十九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三十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三条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语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章附则

单位自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作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六条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五章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成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护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温度45-65%);

(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二十九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汇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三十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三条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成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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