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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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一、防震救灾工作原则

(一)要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执行以防为主,抗、防、救相结合的综合减灾方针。

(二)实施预案的组织原则:剧场服从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地震应急工作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当遭受破坏性地震时,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应随机应变、灵活指挥、决策有序,并在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的防震减灾指挥部领导下,按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高效有序的配开展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并要互通情况,相互协作。

(四)地震应急工作的纪律原则:

1、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救灾人员都必须以最快速度赶赴并进入岗位;所有重要、关键、要害岗位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属剧场防震减灾指挥部的人员必须按时到岗。

2、在岗人员必须沉着、冷静、谨慎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岗或脱逃。

3、布置地震应急工作程序: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由最先赶到副组长以上领导立即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命令,各部门立即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随着人员的陆续到岗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

4、应急、救灾期间,领导小组人员和重要、关键要害岗位守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必须离岗者,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5、应急、救灾期间,领导小组人员饮食由抢险与保障小组负责。

6、在地震应急期间,党、团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防震抢险和救灾工作;

7、在地震应急期间,职工和家属都应自觉参加防震抢险和救灾工作。

8、剧场副科以上中层干部、党团员,在抗震救灾期间不得离开岗位。

9、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遣,以提高防震救灾的整体效果。确保剧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协调一致。

二、应急机构

(一)机构组成:

1.机构名称: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接到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地震后,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状态。

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下设:防震减灾办公室;抢险、后勤保障工作小组;宣传组织小组;会场区应急小组。

2、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徐小平(13895119666)

副组长:于占维(13895073968)、马丽(13895073978)

成员:哈村(1390901496)、王福中(13909517976)

石亚平(13895076393)、罗淑贤(13895199991)

晁嘉(13895302690)、任淑静(13995006033)

王罡(13895073997)、郭斌(13895073931)

(二)机构职责

1、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职责:

(l)根据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指令,宣布剧场进入应急期及有关指令。

(2)根据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后的破坏程度,果断决定剧场是否停业避震、震后复业等指令。

(3)根据剧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并组织指挥剧场防震应急、抗震抢险、救灾及震后重建等工作。

(4)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报告有关防震救灾和震情、灾情等事宜。

(5)随时掌握震倩、灾情及发展趋势,并作出相应决策,指令各工作小组、管理干部等组织实施。

(6)审查、制定剧场震后恢复方案,报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批准后实施,组织震情、灾情调查及处理,审定、签发剧场震情、灾情报告。

2、防震减灾办公室职责:组长:王福中、罗淑贤副组长:姚萍、王伟萍

(l)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各基层工作组与剧场的联络、协调工作。

(2)负责与政府办公厅和管局等主管部门的联络。

(3)接到临震预报后,加强震情跟踪,震后掌握震情趋势,为剧场抗震救灾的指挥与决策提供依据。

(4)震后及时组织调查、总结、统计灾情向有关部门汇报。

(5)震后及时收集、录制震害、灾害详尽资料。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抢险与后勤保障小组:组长:王罡、郭斌副组长:王婷、孟宪功、郝志明

(l)临震前,根据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指挥部决策,按照预案做好抢险救灾的一切准备工作。震后,根据震情、灾情和轻重缓急,尽快投入抢险救灾。

(2)根据剧场受损情况,统一部署剧场的抢修、抢险救灾工作和设备设施的恢复。

(3)制定剧场的修复方案,协助领导小组对受捐建筑物的加固。制定防余震措施。

(4)根据领导小组决策,做好抢险物资的合理储备,保证震后物资供应。

(5)协助领导小组解决好受灾职工的吃、喝、穿、住等紧急问题。

(6)保持外部生活物资的供应渠道,协助领导小组生活物资的供应。

(7)负责上级部门下发物资的储存、保管、及分发工作。

(8)确保领导小组在震前及震后的通讯畅通,强震后有线通讯破坏严重时,应与上级部门联系,取得无线通讯设备,立即开通无线、移动通讯设备,保证剧场领导小组与基层小组负责人通讯的畅通。

(9)协助领导小组对受伤观众、职工的抢救工作。

(l0)震后加强对剧场进行消毒,防止疾病的发生。

(11)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确保抗震救灾用车正常使用。

(12)负责剧场设备、库房等处贵重物资的护卫。

(13)震前、震后加强防火、防盗、防病和治安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剧场正常的秩序。

4、宣传小组:组长:石亚平副组长:余鑫

(l)利用一切工具在震前及震后宣传党和国家的防震减灾政策及地震、抗震科普知识和自救、互救、避震、疏散等经验与方法,提高职工、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与信心,增强自救能力。

5、会场区应急小组:组长:任淑静、晁嘉副组长:陈侃、谢慧慧

(l)接到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时在剧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通知工作人员进入地震应急状态,负责稳定观众情绪,组织会场内观众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剧场北停车场及光明广场)。

(2)随时与抗震救灾办领导小组联系,将抗震救灾的情况上报,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三、临震应急准备

(一)当接到临震预报后,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进入震前应急准备状态,按预案展开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按各自“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做好对口衔接。

(二)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根据临震预报、震情趋势和管局的指示,准备必要的避震场所并组织观众和剧场职工避震。

(三)对不能离岗的部门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在岗人员的安全。

(四)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队伍,以便配合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实施快速救援。

四、应急行动

(一)领导小组立即按此预案展开工作,并立即将震情。灾情报告上级防震减灾指挥部,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剧场抗震救灾工作。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减灾应急工作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三)会议制度:破坏性地震后,由防震减灾办公室召集各应急工作小组成员立即赶赴领导小组所在地(办公室)开会,研究。部署、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四)灾情报告制度: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破坏性地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一章破坏性地震的类型与地震应急原则

一、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在大中城市或地区发生的6.5—7.0级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或旗县级城镇发生7.0—7.5级的地震。

(三)特大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或旗县级城镇发生的7.5级以上地震。

二、地震应急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市范围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震区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并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市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请求自治区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三)发生在几个旗县区或乡镇交界处的地震,由震中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主要受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发生在邻省区与我市相邻地域的地震,由震中所在地的市级或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章地震应急机构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13个应急专业工作组、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地震现场工作队。

第三章备震应急

一、预案准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并依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补充。

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2、应急通信保障。

3、抢修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4、灾害评估准备

5、应急行动方案

6、疏散地点和抢险指挥地点。

二、积极筹措、储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震后及时有效地组织救灾。

三、加强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防普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要采取拆除或抗震加固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破坏性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制定城市人口疏散方案。市区由红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危旧房屋多、人口稠密等特点,制定城市人口就近疏散方案。疏散地点确定在交通便利,视野开阔,地势平坦的地区以及体育场和各大、中、小学校操场等。

第四章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当地地震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旗、县、区地震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震情,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震局和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地震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30分钟内测定出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快速上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震局,并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地震流动监测台,会同震区地震部门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震害评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召开紧急会商会,在地震发生48小时内,及时提出地震类型和地震趋势的初步判断意见,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震情。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要迅速到位,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视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章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迅速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依据地震部门确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将所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援助。

市人民政府向灾区迅速派出市领导同志带队的慰问团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市长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应急行动,视灾情协调驻军、武警,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根据灾情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二、震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迅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地区的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将震区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各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按本地区大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做到统一指挥。市或自治区领导到达地震现场后,震区地震应急工作统一由市或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

三、市地震局应迅速启动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向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地震趋势判断意见和应急工作的建议;定时向指挥部汇报震情和灾情发展趋势,并负责全面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其它工作。

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各专业组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确保整个抗震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

五、各专业应急工作组(队)应急工作。

(一)地震现场工作队。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对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进行地震科学考察和地震震害损失评估,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如有上级地震部门在现场,地震现场工作队要服从上级地震主管部门的调动,积极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共同做好地震现场工作。

(二)地震紧急救援队。调动市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消防灭火、控制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地震监测工作组。按照大震应急预案,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和流动监测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召开紧急会商会,在48小时内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加强监测,做好余震序列的分析和强余震预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四)工程震害与重建规划组。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受损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抗震鉴定,对危房提出拆除或加固的意见,负责指导或组织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参与灾区重建规划,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五)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抢修组。调动驻军、武警以及地方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关档案、抢修被毁道路、桥梁、水库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急救物资的运输、存放和看管等工作。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其它救灾抢险工作。

(六)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组。组织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迅速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做好卫生防疫、救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工作,并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组建震区中心医院。

(七)交通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迅速调集本系统人员、物资,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机场和有关设施;调集本系统和社会有关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迅速调运抢险救灾物资、输送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为保证我校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预防地震应急预案》和县《预防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校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抗震减灾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电话:

成员:

(二)应急机构的职责

1、组长职责

地震发生后,领导地震应急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抗震减灾抢险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中心校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与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协助县地震观场工作组加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开展地震考察、宏观异常调查,了解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报送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5)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理抗震减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一)应急通信保障是应急预案实施的重要条件,一旦发生地震,应急通信设备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二)要优先保证与县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通信。

三、应急行动方案

地震临震预*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地震发生后,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县抗震减灾指挥部、宣传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抗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具体实施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行动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即刻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学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开展震后抢险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2、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救援队伍的任务,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3、各班要迅速疏散教室内学生,抢救被压人员。

4、建立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伤师生。

5、及时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接受上级的有关部门的指导。

6、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别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别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堤,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别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人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第二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建设局统一领导原则;落实预备、紧急处置,分部门负责并协调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第三条:为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成立县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命令;

2、组织部署建设系统地震抢救工作;

3、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队伍的运作、领导、指挥、协调和指导工作情况;

4、下达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计划。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本公司地震应急预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分队,配备齐全的救援设施和工具。负责本公司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并服从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

第五条:抗震减灾预防措施

(一)依据省地震动系数,我县处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省级重点设防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抗震设防要求设计。

(二)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房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满足抗震减灾的需要。

(三)质监站、监理公司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抗震施工质量的监管,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工程要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六条: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行动。

1、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2、迅速了解震情,确定应急工作规范,确定部署应急工作。

3、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同时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4、疏散和安置灾民,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条件。

5、组织质监站、设计院、监理公司等专业部门对灾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房屋要下发书面停止使用通知,并提出加固维修意见。

6、指导、组织救灾队伍尽快抢修受损工程。

7、提出本系统受破坏性地震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

8、根据气象部门灾情监视,提出灾后应急期限及延长期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选5篇)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对你有用。访问360范文网了解更多地震应急预案 精选 破坏性相关内容。(本文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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