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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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1篇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不仅能够提供短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且能通过证券承销和股票投资等提供长期资本业务;甚至可以通过投资或持股与工商企业之间建立紧密联系。

但是,全能银行毕竟还是银行,其银行部门与证券部门实行严格的分离制度,无法通过人员交流与信息交换进行不正当交易。此外,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大多是银行业发达而证券市场相对比较弱的欧洲国家,除德国以外,还有瑞士、荷兰、挪威、比利时和西班牙等。

另一类国家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大都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极端不同的模式,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发展。

美国在1929年大危机以前实行的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大危机的爆发导致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诞生,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要点有四:(1)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禁止商业银行拥有证券子公司;(3)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存款;(4)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董事相互兼职。),分业经营模式从此确立;此后几十年中,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抵挡不住国内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和欧洲国家全能银行模式的竞争。伴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综合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终于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实行“联合经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日本战后在美国的压力下解散了财阀,实行“长短金融分离、银行与信托分离、银行与证券分离、银行与保险分离、内外金融分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原有的分业模式逐步开始瓦解。伴随着90年代后期“金融大爆炸”的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目前日本正在通过组建4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整合。

由此可见,在后一类国家,极端的混业导致了极端的分业,而极端的分业又导致新的反弹。但迄今为止,这种反弹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纯粹的混业形态,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整合和重组现有金融机构,吸收分业模式和混业模式之优点,摒弃二者之缺陷。

于是,我们可以从金融企业的所有权层次和经营权层次以及企业形态上,划分出“纯粹的分业”和“纯粹的混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3大基本模式。

首先,“纯粹的混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混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多种业务”。例如美国1929年大危机爆发之前,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持有银行的股票。

其次,“纯粹的分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分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一种业务”,并且在不同业态之间建立有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再次,“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所有权层次大体上是控股形式,但在经营权层次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分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纯粹控股公司”,其企业形态是“多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有内部防火墙制度。另一种是混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德国全能银行”,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

此外,在上述两种主要模式之间,实际上还存在有诸如银行控股公司(以银行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信托控股公司(以信托投资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等一些中间模式。

表1分业·混业与金融控股公司

二、国内最新动向与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提出

从国内金融业界的最新动向来看,近年来,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各金融业态之间相互合作、业务联营的趋势已经日益明显,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金融超市等金融创新业务相继推出。最近一个时期,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在国内也一再被人们提起,并引起广泛关注。

(一)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

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创新产品主要有: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保单换贷款等。目前已有10家商业银行与5大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合作的范围包括:联合发卡、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融资业务、资金汇兑划转、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

(二)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

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有:银证转帐、股票质押贷款等。一些商业银行还正在开拓电子银行服务,准备推出债券柜台交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业务。

(三)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务中发展最快的是“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与证券融合的创新产品,“投资连结保险”诞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所谓“利差损”问题,以分散保险公司因银行连续降息所带来的风险。而该产品一经推出,即受到市场人士的普遍欢迎。

(四)金融超市

近年来在我国上海、北京、大连、浙江等地,“金融超市”已经悄然兴起,但仍局限在银行服务方面,重点是服务方式的电子化和服务内容的综合化方面,尚未达到金融商品“一条龙服务”的水平。

(五)金融控股公司

在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正处在呼之欲出的阶段。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历史原因,现实中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2)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和中金公司;(3)非金融机构控股,如山东电力集团。此外,其他一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正在跃跃欲试,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大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三、研究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紧迫性

无论是从国际上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国内金融业的最新动向来看,不同业态之间的金融业务融合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而金融控股公司则是当前实现业务融合的最佳模式。

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各业将面临着来自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种挑战。尽管继续坚持分业体制尚有可能将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直接威胁拒之于国门外,但是却无法控制住其所带来的间接冲击。最近发生的“爱立信倒戈事件”已经十分清楚地显示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后台背景的外资银行所处的优势地位和仍以分业经营为模式的中资银行所处的劣势地位,反映出外来冲击的现实性和采取应对之策的紧迫性。我国的金融经营体制和监管体制如不尽快作出适当调整,那么目前这种各自为战、手脚被束缚的中资金融机构很有可能在外来冲击之下不堪一击,而外资金融机构则有可能乘机长驱直入,迅速占领我国金融市场的各个制高点,控制住优质客户和优质金融资源。

在这种背景之下,能否允许国内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进一步加强合作,甚至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统一平台,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决策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所在

国内外之所以争先恐后地要大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究其原因还在于这种模式本身具有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从微观层次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经营上的优势:

(一)规模经济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某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来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例如,扩大银行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以吸收更多的存款。

(二)范围经济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达到降低成本、获得范围经济效应的目的。例如,利用同一个银行网点,同时销售证券、保险、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自然可以比分业设立网点节省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业务多元化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一站式金融服务”又称“金融超市”,就是将各种金融商品和服务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消费者进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时进行储蓄、信贷、信用卡、保险、基金、股票等多种金融交易,还可以享受交纳各种税费等金融服务。

无论是从组织架构来看,还是从所经营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多元化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都非常适宜“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网络金融服务可以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业务能够不受营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使不同业态之间的业务切换迅速便捷。

(四)风险分散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收益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散化。当某一个地区的子公司因当地经济不景气而出现经营亏损时,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相对较好地区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同理,金融控股公司在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时,当某一金融行业不景气而导致该行业的子公司出现亏损时,就可以通过另一个景气较好行业的子公司的盈利来弥补亏损。又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均设有防火墙,因此,即使某一个子公司发生风险时也不至于传递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五)金融创新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还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此外,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购并(仅限于国内购并)动机的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在金融同业内购并中,认为规模经济非常重要的占问卷调查总数的80%;而在金融业态间购并中,认为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非常重要的占问卷调查总数的45%,认为比较重要的占35%,二者加起来也达到了80%。因此可以推论,提供一站式服务可能是金融控股公司追求的主要目标。

其次,从宏观层次上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减轻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讲,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际上是将业态之间的防火墙“内生化”,将业态之间的外部分业转变成金融机构的内部分业,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责任从金融监管部门转移至金融机构,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方法从依赖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转变为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表2国外有关金融机构购并动机问卷调查(%)

资料来源:GroupofTen(2001)。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大都放在了检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循分业经营的各种管制和法律法规上面,因而无暇顾及金融风险的宏观控制和检查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支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防范系统风险主要是通过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防火墙和内控机制,加强管理和提高经营水平来实现的,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更多地放到宏观监控上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上。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用于以下目的:一是作为实现业务多元化的有效手段,推动关联金融机构的重组和金融自由化;二是作为公司分拆的一种便捷手段,对现存金融机构的经营组织进行重组;三是作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购并的手段。

五、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外部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凡是金融机构就会存在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当然也不例外。一般来讲,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除了因资金在子公司之间的反复投资可能会导致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以外,最主要的一是内幕交易,二是利益冲突。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大了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进行的利润转移。这些关联交易使得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相对比较容易,透明度较差,而一旦发生内幕交易,必然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利益冲突。例如,从投资者心理角度讲,到银行进行储蓄的客户大多是属于追求金融资产安全性的“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到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大多是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喜好型”投资者,如果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将银行资金用于其他子公司的证券交易,这就违背了安全性原则,从而使银行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上述风险,因此除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以外,还必须加强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以防止因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或者因财务杠杆比率过高等原因导致系统风险过大。

通常,经营体制决定监管体制,有什么样的经营体制就应有什么样的监管体制。但是在中国,有时情况恰好相反,只有找到了被认为是有效的监管体制之后,政府才有可能放开经营或允许试点。因此,要想在中国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必须先要找到与之相对应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

考虑到目前我国依旧实行着分业监管体制,并且银行监管职能依然在中央银行内部的现实情况,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能似乎只好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下面,由其下属的某一个司局来负责具体实施。但是,这只应当是一种暂时的过渡形式,长此以往则弊病甚多。

首先,目前人民银行只是负责银行监管,由其负责牵头监管以银行为母体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许还比较适合,但是监管纯粹控股公司或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母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显然有些不大合适了,因为后两者就其总部而言并不是银行,或者主业不是银行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法》或《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均不适用。

其次,由3家平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一的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进行监管,监管力度显然太弱;如果3家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不够,还有可能影响到对子公司的监管力度。

最后,从国内外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来看,将监管职能逐渐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从国外看,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都已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从国内看,过去几年我们已经将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逐步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这种分离大大地提高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长远来看,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使中央银行更好地专职于货币政策,恐怕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一旦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之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就应当向伞式监管方向发展。

所谓“伞式监管”,就是在假定银行监管已经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并且成立了银监会的情况下,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再组建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和跨行业监管。中央银行则全心全意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所有金融机构(不仅仅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实施检查。

首先,从目前国际发展趋势看,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所谓“功能监管”就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所关注的重点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够发挥的基本功能,而不再是金融机构本身。但尽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千变万化,各有不同,其监管机构的设置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在监管部门的最基层,一般都有按照金融机构性质分业设置的监管机构,而在其上层则按照功能进行统合,各国的区别主要在于统合的层次有所不同。

日本改革以前的监管体制是在大藏省的下面按照分业设置银行局、证券局等,也就是说,统合工作是在省厅(部委)一级。

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实际上是在部委之间进行分业,由国务院负责统合,因此,统合的层次最高,分业也更加彻底。但由于行政机构越往上管辖的工作范围越宽泛,到了国务院一级,除了金融以外,还要管理其他经济领域乃至政治、外交、社会等其他方面,因此,统合的层次过高,实际上不利于金融监管工作本身的专业化。

图1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国外来看,目前的趋势是统合的层次在逐步下降,分业的机构监管在弱化,统合的功能监管在强化。例如,日本目前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金融厅的监督局下面按照分业设置银行课、保险课、证券课(相当于我国的处级),外加负责监督协调的总务课。也就是说,统合工作从原来的省厅(部委)级下降到了局一级。

韩国改革后的新体制是在金融监督委员会按照功能设置,下面的金融监督院又分为监督支援管理、监督、消费者保护、检查、制裁及不正当竞争调查五大职能,在监督职能的下面按照分业原则设置银行监督局、非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等,外加监督调整室负责总体协调,统合工作实际上也是在部委的下面进行的。

其次,从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说分业监管比较适合于分业经营,而集中监管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话,那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来说,理想的监管模式似乎应当是伞式监管。

在伞式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综合协调局)就可以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进行监管,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对其下属子公司实施专业化监管。

伞式监管的好处是:既能够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保证对其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又能够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对总部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施重点监管。

图2日本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资料来源:《金融厅的1年》,日本金融厅,2001年。

图3韩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注:此图由韩国三星保险公司提供。

图4理想的伞式监管体系

注:虚线表示监管。

最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还有利于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对中资金融机构实行开放式保护。

一方面,实行伞式监管,既可以保证伞下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对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资证券公司及外资基金公司实行有效的分业监管和业务限制,还可以透过伞顶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的金融控股公司总部提出各种合理的审查要求,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相互配合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实施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实行伞式监管,可以综合考虑各业态中资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于某一行业中实力较弱的中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照顾,通过允许其在其他领域里拓展业务等办法来提高竞争能力,从而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实现对中资金融机构的适度合理保护,防止中资金融机构因在某一领域里准备不足而导致全线崩溃。

(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其重点就是要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合并监管”。

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合并监管”的概念。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又提出了“合并监管”的3项主要内容:(1)监管当局应能够得到银行集团的合并财务信息,并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2)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内部过于复杂的下属关系和结构,以避免这种状况影响集团合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3)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钻法律空子,建立国外分支机构。

1999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就多元化的金融集团的监管达成共识,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其基本精神是:(1)分别监管的要求仍然坚持,各个监管当局提出的单一资本要求仍然有效。(2)提出度量金融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5项原则与计算方法。(3)强调不同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议设立主要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当局。

根据上述精神,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似应集中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即:合并报表、关联交易、资金流动、防火墙设置、干部兼职以及透明度等,但对于资本充足率的监控职能似应仍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

首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合并报表的检查属于非现场检查,位于伞顶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一方面可以从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获得合并报表和其他必要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伞下的三大监管部门分别从金融控股公司各个子公司那里获得其各自的报表和信息。于是,通过对双重渠道获得的报表和信息进行对比核实,就可以从中发现问题、找出疑点。

其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情况,既需要通过非现场检查,也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进行,双重手段并用才能够找出报表上存在的问题,并发现报表中看不出来的问题。

最后,对于防火墙设置、干部兼职情况以及透明度相关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非定期抽查,方式类似于消防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管理体制、管理技术及管理理念等内容,其关键是建立内控机制和建立内部风险预警系统。由于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也面临较单一业务金融机构更大的风险,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出现风险集中和风险传递。不但危及金融控股公司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危机。所以必须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结构与经营也比一般金融机构复杂,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发生风险后化解的难度与成本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规模和对经济的巨大影响,一旦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问题,必将引起整个经济体系的巨大波动。

一、导论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社会声誉,以及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来说,内部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应用价值,不仅如此,还可以为潜在的控股公司或者集团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提供一些思路。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控制着众多的专业化金融子公司,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它所引发的风险更为复杂。主要表现在资本金重复计算、系统性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三个方面。

1.资本金重复计算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从集团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该笔资本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将被多次计算;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由于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金才能抵补集团的整体风险,因此,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同一笔资本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显然是不适当的。

2.系统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涉及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其所引发的风险会因为这种特殊的组织结构而在系统内逐渐聚集,并迅速蔓延开来。金融控股公司所追求的协同效应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聚集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为集团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客户服务中心、统一销售渠道,虽然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但是,子公司存在的风险也可能借此通道向母公司不断聚集,在一个机构内发生的失误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或破产,其危害和影响原本仅限于自身的业务范围或行业范围,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就会向母公司集中风险并蔓延危害。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经营上倾向于建立统一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一旦决策失误,就会影响到全部子公司,错误迅速覆盖整个系统。

3.内部控制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主要表现在其经营和组织方面难于被监察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风险有诸多方面,但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最为密切的风险是内部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彼此关系紧密,相互往来交易势所难免,其种类主要有:交叉持股、集团内公司间之相互交易行为、集团内公司自同属集团内公司取得保证、贷款或其他担保承诺、集团成员间之资产买卖行为、以再保险的方式所为之风险转移、集团成员间就第三人关系风险之转移交易等。这类交易常伴随风险的传递与聚集,最终形成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危及集团的经营安全与稳健运行。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风险

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当前所面临的风险不尽止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金融风险,还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制度性金融风险,这些特殊性风险大多是政府、企业和银行延续旧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产物,是旧体制下金融抑制所产生的风险的延伸,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

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在欧美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责任界限。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

然而,在中国目前现行的金融体制下,许多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最终主体和边界并不明确。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商业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这都使得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董事会)没有也不能最终承担起全部金融风险的责任。

2.内控体制不健全

在现代的金融风险管理中,完善的内控体制是金融机构得以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制度保障。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制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的银行内控体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相对于国际上对现代银行内控体制的要求,中国银行内控体制还显得相当落后,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上。由银行董事会及其高级经理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系统是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明显缺乏这种有效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的保障。

3.管理工具缺乏

在欧美先进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中,管理风险的工具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不断创新。相比之下,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建立较晚,现行的金融市场还不能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市场工具的匮乏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现之一。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是目前西方金融体系中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直接对冲风险的性质,被认为是管理市场风险最有效的市场工具,使得金融体系能更加有效地在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的金融主体之间配置风险。

目前,除了一些地方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并没有真正的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衍生金融产品的缺乏不仅是金融体系不完整的表现,也是风险管理市场工具匮乏的表现,它明显地制约了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和艰难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分阶段逐步建设和完善的过程。

(一)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位

金融机构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适时地调整自身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中,准确地目标定位是风险管理有效运转的关键和前提,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目标应当定位于:

(1)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防范、控制和化解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保证控股公司及其所属金融子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符合公司制定的各项经营政策和规章制度,有效推动所属金融子公司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2)提高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透明度,保证对内对外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3)实现在风险—收益均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价值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必须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通过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机制,使得公司运营在风险环境中实现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二)树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

1.平衡风险和收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同样并不是要消除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风险来源,而是在于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是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实施一系列的决策、管理、操作政策和程序,保证在风险—收益平衡下实现整个集团价值的最大化,同时避免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保证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2.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

为了有效地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金融机构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专司风险控制之职。但是,风险控制又决不单单仅是风险控制部门的事情,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做每项业务时都要考虑风险因素,一定是要在风险能够控制的情况下才去操作和经营业务。

3.风险管理独立和透明

独立和透明是一套好的风险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条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风险管理职责的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以及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评估职责的独立性。独立运作的风险管理部门意味着高度权威性,尽可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以保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体制,明确各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应成立隶属于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在同事会领导下指挥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控股公司董事会:是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层,确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与回报要求;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整个集团的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监控重大风险,审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程序、方法等;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落实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子公司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规划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主要风险进行监控;对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进行管理。

第二层级:各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委员、建立风险管理部门,集中、全面的管理子公司的风险;实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设计监督三项主要职能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机制。

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子公司层面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控股公司统一风险管理政策下,规划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审批资本分配和风险限额。

子公司风险管理部:子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受自公司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全面管理子公司各类风险:根据集团战略拟定子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及标准;对子公司日常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的测量和监督,并及时向集团风险管理部门和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针对风险来源的具体控制办法;建立子公司有效的事后补救机制;管理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和人员。

第三层级:子公司内部建立垂直的风险管理架构。各子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子公司直接管理并委派风险主管。子公司业务部门的风险经理以及下属分支机构的风险主管虽然是集团风险管理系统组织架构的基层单位,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他们具有相当自主的、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管理的权力,其职责主要有:督促子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正确实施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措施;向子公司风险管理分部提供精确、及时的风险信息等。

参考文献:

[1]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控股公司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控股公司。前者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以控制和管理为唯一的经营目的,后者则除此之外本身还从事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有效的综合性金融组织形式,它有以下几种优势:

(1)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业务中,利用己有的分支机构和销售渠道开展新的业务品种。

(2)业务多元化优势。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3)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金融家的格言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或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4)金融创新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类是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2002年底,国务院己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类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子公司,通过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拓展业务领域,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

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办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到20世纪90年代后,己发展成为大型金融集团,投资参与了3000多个项目,进入金融、证券、贸易等工业生产的几十个领域,其集团资产规模达到了200多亿元。

第四类是近几年在股市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比如云南红塔集团在保持主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将资本注入金融领域。此外还有宝钢、大庆石油、山东电力、海尔、新希望集团等均有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

3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

3.1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这是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所谓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

3.2系统性风险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能发生危机或破产,但其危害和影响仅限于其自身。而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因一个或几个公司发生的局部风险而形成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集团公司处于风险之中。系统风险对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影响极大,这是一种“多米诺骨牌”效应。

3.3信息披露失真的风险

由于集团内部法人主体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导致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国家从事不同的业务,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和各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加大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

3.4不同监管部门共同监管造成监管“盲点”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各监管当局难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从而产生监管盲区。另外,出于逃税、逃避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动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各个国家,而各国金融监管的要求又不尽相同,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监管合作也就成为摆在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5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出于盈利动机,集团内的银行可能会将一部分资金通过集团内的证券公司投入资本市场。如果缺乏风险控制,过多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就会推动股市大幅度上扬,造成股市“泡沫”风险。

4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

4.1对市场准入的控制

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应按照《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和《巴塞尔协议》推荐的指标体系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金融机构只有达到上述标准才可向监管当局提出设立申请。此外,监管当局还应将拟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作为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

4.2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可借鉴美国CAMELS系统,设立一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的预警指标,如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动性等等指标。金融控股公司按监管当局的规定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由监管当局根据预警指标进行评估,并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对该公司的风险预测做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4.3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首先,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是合理设置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三个机构形成高效的决策系统、有效地制约监督系统、科学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系统。二是理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确立母子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止母公司超越权限干预子公司的业务等,保证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

其次,应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防火墙”的设计,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利用关联交易转嫁证券交易风险。美国《1999年现代金融服务化法》对银行控股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作的制度安排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的“防火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机构分离。要求集团必须通过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来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来承担。二是业务限制。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应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内部交易风险利益冲突。三是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如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行向证券公司资款等。

4.4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可能会存在关联交易,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可或缺。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充分披露有关集团运作、各子公司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还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这些不仅可以使市场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准确的评价,强化其内部约束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监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投资者、存款人利益及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4.5确立金融监管总局,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不定期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问题。但三方联席会议远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应该建立一个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满足即将到来的混业经营时代需要。功能性金触监管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莫顿最先提出的,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即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它较之机构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这些很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4.6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完善

首先,抓紧制定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其次,尽快修改《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对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并维护客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规制金融控股公司之购并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反垄断法之规定。第五,修改《证券法》,就如何隔断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的风险传递而在其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4.7是设立控股公司援助机制

使控股母公司成为其附属银行的力量源泉,随时准备在遇到支付危机的时候提供附加资本。现在,一家附属银行遇到问题,甚至申请破产,承担清偿存款者责任的是银监会,而控股公司股东不会受到惩罚。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要承担起附属银行力量源泉的责任,可对银行起双重保护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苏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2(3)

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控制权收益;Myers-Majluf模型;融资方式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选择明显偏好股权融资,配股和增发新股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外部融资的主要来源,而负债融资,特别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来筹集外部资金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总额中所占比率非常低。显然,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选择与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的融资选择以及现有的企业融资理论存在明显的偏离。如何从理论上合理解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成因,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行为进行合理的解释,也就成为国内经济及金融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

关于企业融资与价值相关性的研究,传统的企业融资理论认为,企业只是一个通过投资获取现金收益流量的主体,在完全竞争资本市场假设条件下,企业的融资决策与企业价值无关。然而,以信息经济学、委托理论以及契约理论等现代微观经济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理论研究表明,企业的融资方式通过对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激励、行为以及企业破产发生概率的影响对企业价值和收益产生影响。在研究企业融资方式对企业股票市场价值以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层的融资和投资决策影响方面,Myers和Majluf(1984)作出了开拓性贡献,提出了优序融资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他们认为,如果管理层是基于现有股东价值最大化,企业应偏好内部融资,如果需要外部融资,债务融资优于股权融资。优序融资理论中一个关键的假设是,为了现有股东价值最大化,控股股东/管理层只接收净现金流量为正的投资项目。但是,在中国资本市场,有些企业在无资金需求情况下也会增发和配股,造成融资资金的无效使用和股票回报的降低,这显然难以用传统融资理论作出合理解释。正如Myers(2000)所说,公司融资理论迟早要面临控股股东/管理层自利的一面。最近的财务理论文献已经开始关注控股股东/管理层自利行为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Wu和Wang(200)研究了存在控制权收益情况下的企业股权融资行为,结果发现,控制权收益加剧了公司过度投资行为,但是少量的控制权收益能够缓解企业投资不足从而增加企业价值。何佳和夏晖(200)从控股股东角度出发考察在有控制权利益的情况下,企业对不同融资工具的选择,他们认为,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是市场上各类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相互博弈的结果,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加剧了市场波动和投机行为。徐浩萍和王立彦(2006)研究了存在控制权收益情况下企业股权融资的信号传递,结果发现,由于控制权收益的干扰,股权再融资决策无法清晰地向外部市场传递企业投资机会和现有资产的信息,国内资本市场对再融资决策存在负面反应,原因是再融资揭示了企业较高的控制权收益,而不是市场对企业投资机会或现有资产价值的高估。

二、理论假设

与国外发达资本市场不同,中国上市公司典型的股权结构是高度集中,一般存在一个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绝对控股股东和众多股权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因此,企业的融资决策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考虑到中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侵占(“掏空”)的现象,可以合理认为,大股东的融资决策是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建立本文的理论模型,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第一,假设企业面临一个投资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为I(I>0),为了简化模型,假设项目所需资金完全依靠融资。企业大股东可供选择的方案包括:放弃融资、股权融资和负债融资。

第二,假设作出融资决定前,企业现有资产价值为a(a>0),若企业选自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净现金流量为b,控股股东再融资前持股比率为β(0<β≤1)。

第三,假设控股股东在再融资前的控制权收益为零,再融资后控股股东的私人收益为c(c≥0)。

第四,为简化起见,本文还假设没有税收和交易成本,负债利率为零,市场所有参与者为风险中性,且折现率为零。

第五,假定控股股东将根据自身的收益决定是否融资和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控股股东的收益(CR)包括两部分:按持股比例应分享的股权收益(ER)和单独享有的控制权收益c,即:CR=ER+c

下面我们分别考虑不存在控制权收益和存在控制权收益情况下,控股股东是怎样选择融资决定的。

三、不考虑控制权收益的企业融资选择

本部分沿用Myers和Majluf(1984)的分析框架。若不考虑控制权收益,控股股东根据自身收益来选择融资决策,假设公司宣告融资决策前,公司市场价值为P(P>0),如果选择股权融资,假设控股股东不认购新股(这与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放弃认购权的情形一致),上市公司将向小股东或潜在投资者发行或配售股票。

由于控股股东不认购新股,发行新股后,其所占股份由原来的β减少到发行后的βPP+I,发行新股后,公司总价值为a+b+I。则控股股东收益是:CR1=βPP+I(a+b+I)

如果放弃融资,则控股股东的收益为:CR2=βa

如果选择负债融资,则控股股东的收益为:CR3=β(a+b)

当CR1>CR2当CR1=CR2时,是否融资对控股股东的收益没有影响,考虑到融资还需要承担一些本模型考虑因素之外的费用,这里约定等号成立时控股股东选择不融资。时,控股股东会选择股权融资,得到股权融资的充要条件:

当CR1≤CR3时,控股股东会选择负债融资,得到负债融资的充要条件:

当CR2>CR3时,控股股东会放弃融资,得到控股股东放弃融资的充要条件:

图1是控股股东的融资决策区域图。在图1中,直线e是不等式(1)对应的边界线,直线f是不等式(2)对应的边界线,可以发现直线e和f将整个a>0半平面分为三部分,在直线e以下的区域控股股东会放弃融资;在直线e以上、直线f以下的区域,控股股东会选择股权融资;在直线e以上、直线f以上的区域,控股股东会选择负债融资。在Myers-Majluf模型中,管理层从现有股东的价值最大化角度选择融资方式,因此企业不会接受净现金流量为负的投资项目,而本文控股股东是出于自身价值最大化考虑,从图1可以发现,当(a,b)落在M1区,控股股东将放弃融资,此时投资不足发生;当(a,b)落在M2区,控股股东将采用股权融资,此时过度投资发生。在采取股权融资的所有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有可能接受净现金流量为负的投资项目,产生过度投资现象;而采取债务融资的企业一般不存在过度投资问题。同时,从图1还可以看出,在企业现有资产被低估(aP)时,若控股股东认为投资项目净现值较大,则一般考虑负债融资,否则,就放弃融资。负债融资可能造成投资不足,一般不会发生过度投资行为。

四、考虑控制权收益的企业融资选择

若考虑控制权收益,控股股东的收益就是:CR=ER+c。与第三部分一样,控股股东根据自身收益来选择融资决策。若采取股权融资,则控股股东收益是:CR1=βPP+I(a+b+I-c)+c

如果放弃融资,则控股股东的收益为:CR2=βa

如果选择负债融资,则控股股东的收益为:CR3=β(a+b-c)+c

当CR1>CR2时,控股股东会选择股权融资,得到股权融资的充要条件:

图2 考虑控制权收益的融资决策区域图

当CR1≤CR3时,控股股东会选择负债融资,得到负债融资的充要条件:

当CR2>CR3时,控股股东会放弃融资,得到控股股东放弃融资的充要条件:

图2是存在控制权收益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融资决策区域图(图中虚线表示的是图1中的融资决策区域,实线表示的是存在控制权收益下控股股东的融资决策区域)。从图2可以看出,由于控制权收益的影响,图1中的股权融资分界线e向下平移了c-(cP+cI)/βP,而负债融资分界线f向上平移了c,这样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投资不足的区域减少了,而过度投资的区域增加了,而且控股股东选择股权融资的区域也增加了,选择负债融资的条件更加苛刻,相应的区域也减少了。还可以看出,控制权收益c越大,企业选择股权融资的区域越大,选择负债融资的条件越苛刻。因此,本文的研究表明,过高的控制权收益可能是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具有股权融资偏好的真正原因。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Myers和Mejluf(1984)的分析框架下,考虑到中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将控制权收益引入企业融资决策模型,结果表明: (1)由于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选择融资方式时,控股股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接受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从而出现过度投资,损害小股东利益。(2)由于控制权收益的影响,控股股东选择股权融资的区域大大增加,且在选择股权融资的企业中部分企业可能接受净现值更低的投资项目,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的过度投资,相反,选择负债融资的区域减少了,控股股东只有在投资项目净现金流量更大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负债融资。而且,随着控制权收益的增加,理性的控股股东出于自身收益的考虑,将更多地选择股权融资,这从另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偏好股权融资。

Myers-Mejluf模型认为,由于内部人和外部投资者在关于企业现有资产和投资机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时存在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问题;而本文的研究表明,中国市场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收益加剧了企业的过度投资,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完全克服的情况下,外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投资者更应该关注的是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致程度和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收益能否得到有效制约。这是个利益分配问题。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减少控股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偏差,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抑制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收益。

参考文献:

何佳,夏晖. 200. 有控制权利益的企业融资工具选择:可转换债券融资的理论思考[]. 经济研究(4).

徐浩萍,王立彦. 2006. 控制权收益的股权再融资信号探析[].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8).

MYERS S C, MALUF N S. 1984. 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 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3):187-221.

MYERS S C. 2000. Outside equity []. ournal of Finance,:100-1037.

WU X P, WANG . 200 .Equity financing in a Myers-Majluf framework with 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 []. 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11):91-94.

he Benefits of Control Rights and Firm′s Choice of

Financing Method: based on MyersMajluf framework

LI Xiaojun

(School of Management, Xi′an 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Abstract: By introducing the 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ling rights into Myers and Majluf (1984) model, this paper develops a firm′s financing means choice model, his model predicts that firms which choose equity financing were likely to lead managers to overinvestment, however, firms which choose debt financing didn′t lead managers to overinvestment, because of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between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nd outside investors. Furthermore, 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ling rights exacerbate equity financing preference and lead to overinvestment.

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目的的一种组织创新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迅速,而我国立法空缺的现状却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1.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定义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的一种,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非金融业务占集团内的比重没有做出严格限制,这是基于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并不严格限制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事实,但在要求金融业务占主体这一点上与美国是一致的。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中以银行为子公司的成为银行控股公司。这其中仅有一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单银行控股公司,有多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为多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子公司的称为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子公司的称为保险控股公司。而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从狭义的角度定义为,指对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完全拥有或控制性持股,并至少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但其所控制的商业银行不得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金融集团。

2.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分析

2.1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

考察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类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十分混乱。而我国的学者对于“防火墙”制度的研究,主要是趋于借鉴国外对这一制度的适用。

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致力指引》对防火墙制度作了指引性规定,如规定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控股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控股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审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具体审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制定具体审批制度。但是,该《指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未来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应总结防火墙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之做出详细规定。

从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来看,设立适度的防火墙将是各国金融业监管共同的发展趋势。但是,防火墙的宽严程度是相对于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而言的,标准就在于能否有效地消除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经营可能带来的内部风险的危害。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比较低,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在防火墙制度的设立过程应当在保证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比较利益基础上尽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应过分强调机构间的资源整合,设置“防火墙”则要把握适度从严的原则。

2.2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由于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金融市场的高度脆弱性以及由于金融业的公共性而产生的巨大外部负效应,并考虑到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混业经营有可能将证券业务的高风险引入银行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的这种风险,集团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不良关联则有可能增大对客户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其风险可能造成集团破产,甚至危及整个金融行业。因此,适度监管是混业经营成败的关键。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与混业经营的优势具有共生性,对其监管目标应确定为达到安全和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保持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和金融监管机构权力的平衡。

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完善

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完善,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在现实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安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不被人们关注的通过各种形式控股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而且有些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子公司,向其他行业渗透。但是,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以及监管模式都很滞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3.1完善相关基础法律制度

我国应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的设定、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及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同时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做出专章规定,就如何割断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的风险传递而在其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在《反垄断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在其内容中既要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或排挤竞争行为,同时也要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损害客户、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购并做出全面的规定。

3.2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

第一,要引入风险预警机制,真正发挥金融监管“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监管当局要着手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机制,在问题发生之前进行监督和防范,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评估内容应涉及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监管机构应以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为根据,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为金融控股公司评定等级。

第二,要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金融监管部门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人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客观真实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防范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当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及时解决问题,以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结语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金融机构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来说,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使我国的金融业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混业经营,是我国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好的安排。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风险,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的缺失使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对其完善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魏洪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8,6.

[2] 吴永锋,张勇,杜子平: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防火墙”制度[J].企业论坛.2007.

[3] 朱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07,5.

好了,本文就介绍到这里,愿我们如花绽放,不负韶华,学员们,加油!(来源:360范文网 http://www.360fanwen.Com)文章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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