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主任履职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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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主任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外董来源渠道较少

现阶段,外部董事来源渠道较少。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是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从全国董事会试点实际来看,外部董事来源主要有:央企和地方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和在职领导;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刚退休下来的领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等。部分省市国资监管部门积极拓宽外部董事选聘范围,从机关选派业务骨干到企业任外部董事。

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大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国企运作比较了解;党政机关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对国家经济政策比较熟悉,但有的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专家学者比较敬业,能较好地发挥专长,但履职时间难以保证,获取企业信息渠道不畅,对企业了解不深,不熟悉国企运作,在董事会上难以发表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干部担任的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业务能力较强,能较好代表出资人意见,但因为不取酬,责权利严重不统一,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完全凭党性自觉履职,且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履职时间难以保证。

对此,可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建立人才库共享机制。现阶段,由于外部董事来源少,遴选到企业需求的外部董事有一定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进程。因此,首先要将选聘外部董事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面向全球、全国公开招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二是探讨建立外部董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间的联系,积极探讨外部董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换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外部董事资格认证制度,规范选聘程序,严把外部董事入口关。

日常管理、培训薄弱

日常管理是目前外部董事制度的薄弱环节。大部分省市重视对外部董事的选聘,但外部董事上任后,除了要求定期上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座谈会等外,缺乏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

目前,大部分国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为外部董事提供诸如信息报送等沟通服务,一般是任职公司负责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联系,递送公司相关运行情况。据了解,仅有上海市成立专门部门(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国资监管和企业运行的相关信息。

建议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力度,健全培训机制。外部董事虽是某一领域专家,但由于经历和知识等背景不同,对外部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因此,要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健全多层次培训体系。一是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强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有条件地建立专门培训基地,对外部董事进行定期培训。二是健全外部董事培训机制,注重任职前培训,加强日常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三是制定科学的课程设计,任前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董事会职责定位、运作方式及外部董事责权利的理解,日常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国资工作情况的了解,熟悉国资发展情况及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及科学决策水平。

还应加强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健全支撑机制。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兼职,不在企业坐班,一般规定外部董事一年内在任职公司履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为保证外部董事及时掌握公司运行情况,需建立外部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外部董事报企业的月报,及时报国资系统重大事项等,解决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不熟悉甚至对行业情况不熟悉的问题,提高其履职能力。

另外,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的管理,外部董事除了如期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外,重大事项也要报告,尤其是在多元股权结构的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国资委外派董事,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表意见。

评价落后激励不畅

现行外部董事的薪酬主要以年度固定报酬为主,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组成。各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薪酬标准。如国务院国资委在确定央企外部董事薪酬时,考虑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任职(是否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履职时间、所在企业规模(即承担的责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比例等4个主要因素。仅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按照企业规模分为三档,年度基本报酬分别为8万、6万、4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各省市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未与企业规模挂钩,且低于央企外部董事的薪酬。如湖北省国资委规定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不超过4万,由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分别为1000元/次、600元/次;山东省外部董事每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年度基本报酬是5万,兼任董事长的增加3万,兼任副董事长的增加1.5万,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增加1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每年会议津贴不超过3万。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国资监管部门支付,会议津贴由企业直接支付。国务院国资委、北京国资委等已将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报酬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山东、湖北、湖南等省市目前是由任职公司根据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将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划拨到国资委指定的账户,由国资委统一支付。

培训主任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大代表;完善机制;知情知政渠道

中图分类号:C6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008-02

人大代表是人大的主体,代表的作用在于作为,代表作用发挥的成效如何,关键在于代表是否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好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利。而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离不开各级人大常委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创新活动,完善机制,提供服务,给予保障。针对目前一些代表不认真参加会议和代表活动,未能尽职尽责,代表人民积极参政、建言献策,满足于做“举手代表”“哑巴代表”;即使参与人大活动,提出意见建议也比较宏观、不切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政府部门难以按时完成;更有甚者把人大代表当保护伞,不履行职务,只享受权利,甚至做出非法之事等现象,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改进,真正让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这个舞台上唱主角,发挥好主体作用。

一、把代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对代表工作的组织指导

加强对代表工作的组织指导,保障代表依法行使各项权利,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必要条件。要始终坚持把代表主体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代表工作,每年人代会后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专题会议,对代表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确定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要点、重点和亮点,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激励和引导代表充分发挥作用。我市多数乡镇人大主席团都配备了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和秘书主抓人大工作,并在街道成立了人大工作委员会机构,党政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街道人大工作的领导。还先后制定了代表组组长、秘书工作职责和创建先进代表组实施细则等,加强对代表组活动的指导,确保人大代表在会议和闭会期间有组织、有秩序地依法行使职权。

二、建立联系畅通机制,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代表平时分散在各个地方、各个岗位,代表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委会主任走访月和接待日等制度,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采取届内每名代表都要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定期组织代表开展“三查(察)”活动,以代表联络办为窗口,开通代表联系群众“直通快车”和增加代表在行风监督员、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三支队伍中的比例等措施,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在人大网站开办“代表风采”专栏,及时编发代表履职信息简报,宣传代表履职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更好地激发代表履职热情。特别是有些区(县)人大和基层代表组积极创建“代表之家”,从健全组织、建立制度、固定场所和开展活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代表之家”学习宣传制度、选民接待制度、“三查(察)”活动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等进行了细化,让代表回“家”学习培训、进“家”知情知政、接待选民、督查建议,向“家”里人进行工作述职,为人大代表学习、履职、维权创造良好的条件。通过开展“代表之家”创建活动,许多代表组对代表履职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管理,从代表学习培训、回选区挂牌履职,到为选民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整套的代表履职工作制度和活动安排,并记录归档,使代表之间履职工作相互透明、相互促进。同时,不断创新与群众联系的方式,在新浪网开通街道工作官方微博,专设了“人大工作”等栏目,及时反映人大工作和社情民意,架起联系群众的桥梁,成为服务百姓的窗口;建立“民意联络员”制度,以辖区干部、社区主任、公安民警和选民中热心公益、关注民生、群众威信高、参政意识强的人为主体,在每个选区选出7―10名民意联络员,直接与本地区人大代表进行对接,随时向代表反馈选民意见,提出建议等,加强了选民与代表的日常联系,延伸了代表履职工作触角。

三、改进人代会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切实保障代表在大会期间充分行使各项职权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各项职权,表决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是建设繁荣和谐社会的保障。要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做到人代会向前延伸、超前准备。提前组织代表认真开展调查和视察活动;召开区(县)情民意介绍会;提前半个月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决定的主要事项及准备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草案)印发给代表,并要求代表提前撰写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发言提纲,并且至少提出一份有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议案。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采取“请进来、走下去”的办法,广泛征求代表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还要通过各代表组广泛听取代表要求依法行使咨询、询问等权力的意见和议案,确定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期间,代表审议各项报告时,“一府两院”必须派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询问给予答复。“一府两院”根据代表对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修改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报告,切实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使好各项权力,充分发挥作用。这样一来,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会不断提高,提出建议、意见的数量和质量会逐年递增,为使建议意见落到实处,还要不断创新代表意见、建议督办方式,比如“双轨督办”工作机制,即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室共同督办,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走访代表、征询代表意见,进行面对面答复和书面答复。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重点议案、建议跟踪问效,组织代表对重点建议和意见办理结果进行视察和检查,对代表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由满意率向办结率转变,切实提高了建议意见办理的效果。

四、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内容,创新代表活动方式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作用的平台,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既要注重内容的重要性和丰富性,也要讲究形式的灵活和多样性。在系统规划代表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代表主题履职活动方案,围绕地区中心工作确定每年的活动主题,以项目建设、创业创新,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为目标,要坚持开展代表“创先争优”活动。比如组织代表深入开展争做参政决策、依法履职、建言献策、联系群众和建功立业“五个模范”优秀代表和提一条合理化建议或实用信息、引进一个项目或一定资金、帮扶一户贫困户或助学一名贫困学生、联系一个选举单位或选区做好事实事等“四个一”活动等。几年来,我市各级代表勤奋工作,创业创新,依法履职,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在参与大项目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招大商引大资、做大贡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的区(县)还以各代表组“代表之家”为依托,制定了“代表回选区或选举单位挂牌履职”制度,开展了区(县)代表每两个月、市代表每季度回选区挂牌履职活动。为丰富活动内容,激励代表更好发挥作用,由代表自行确定活动内容,自主设计活动形式,开展了“为庭院建设铺绿装、建畅通路”、“代表与贫困家庭认亲”等内容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代表的自豪感、光荣感和责任感。同时,邀请区域内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市、区人大代表活动,以提升履职水平,协力共建美好家园为目标,创新建立了全国、省、市、区、乡(镇)五级人大代表紧密联系,履职互动,为人民谋利,为地区经济发展排忧解难的代表履职联系网络。定期组织“三查(察)”活动,定期进行互动交流,请全国、省、市优秀代表作履职经验介绍等,通过这一工作网络建设互动、资源共享、老传新带,各级代表先后在全国、省、市人代会上提交了多项有见地、有质量的建议意见,代表参政决策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五、加强素质建设,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能否为人民群众代好言、履好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每次换届,产生的新代表约占总数的2/3,这给人大工作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同时,要求新当选的代表尽快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掌握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为此,要坚持把培训新代表作为代表入门第一课,培训结束后颁发代表证。在培训内容上,以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遵纪守法、依法按程序履职教育;以各项报告的审议程序办法、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等为专题教材,加强“应知应会”基本内容学习;以加强代表理想信念教育,增强代表履职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重点,坚持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大讨论、“访民日”、优秀代表典型现身说教等学习教育活动。在培训形式上,采取小组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座谈讨论与经验交流相结合、专题培训与以会代训等形式,不断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人大业务素质,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为代表依法履职奠定基础。

培训主任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领会中共中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培训主任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保障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影响我区投资环境的各种行为。其中未履行职责,包括无理拒绝、故意回避、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法规规定程序和法规规定职责权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全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或对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公开职权目录、流程图及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予受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转送的;

(四)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擅自附加许可条件或变更标准的;

(五)对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年检擅自增加条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资融资、价格和收费等方面歧视民营经济投资者的;

(七)对相关手续完备、资金到位的建设项目设置障碍使企业不能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八)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擅自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活动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指令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或购买指定商品以及刊登广告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

(十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支付的费用的;

(十二)执法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和法人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十三)搞部门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或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借口,不执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及优化发展环境有关制度和规定的;

(十四)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五)由于工作失职或不依法履行对下属单位行政行为监督检查,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十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七)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娱乐游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因执法不公、,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十九)其它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六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起决定作用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者。

第七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警示训诫谈话;

(二)离岗培训;

(三)调离岗位;

(四)免职;

(五)辞退。

第八条对机关组织行为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的责任追究,除按第七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该机关、组织给以组织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考评否决;

(三)调整班子。

第九条对严重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纪政纪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影响和损害提升年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同时纳入年终目标考评重要内容:

(一)对受到警示训诫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责任追究之一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及各项奖励、奖金;对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直接列为不称职档次。

(二)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减考核分数或酌情确定考核档次;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达标或较差档次,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在一年内因违反本办法再次受到责任追究或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轻微或由于过失造成过错,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主动承认和纠正过错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案件,所在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并违政纪律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调离岗位、免职、辞退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降档、直接列为较差档次、调整班子责任追究的监督落实,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作为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培训主任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优化结构,改进代表选举方式。要明确当选代表的资格条件。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外,各级人大在具体选举办法中至少要明确这么几条,即以比较尊崇法律、有较高的议政能力、敢于实话实说、善于为民建言献策,能经常深入群众听取意见为参选标准。在换届选举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引导选民按条件去推荐代表候选人,从源头上把住代表素质入口关。

(二)抓好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随着改革与发展的逐步推进,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大代表要履行好职责,仅仅了解本行业、本专业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科学、环保等诸方面知识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首先,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培训力度。无论是新任代表的培训,还是代表任期内的培训,都应根据人大工作及代表履职的需要,有计划地予以安排。在内容上,要紧密围绕市场经济建设,增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经济法规的学习辅导,尽可能掌握一些现代社会必需的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 ,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增长才干。在形式上,也要改变过去通常采用的一届集中培训一次的做法,代之以各种小型、分散、灵活的方式;或者以集中培训为主,辅之以代表小组活动和联组活动等方式进行培训。其次,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以“三室一体”建设为载体,组织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活动,使代表学习培训常态化。

(三)明确职责,创新代表履职方法。首先要明确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必须代表人民,必须为选民代言办事,而且还必须代好言、办好事,这才算尽到人大代表应尽之职。其次要根据新时期代表工作的新特点,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创新代表活动形式,灵活多样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专题调查、工作评议和“创先争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拓代表活动新领域,激发代表参政议政热情。再次要多给人大代表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使他们在实践中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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