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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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旅游消费信贷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信用卡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迅猛,旅游消费信贷也应运而生,它是旅游者向银行借款用于个人旅游消费的一种信用消费形式。据统计,2006年中国国内旅游人数超过13.8亿人次,全年旅游总收入达到8800多亿元人民币。在此形势下,商业银行积极拓展新业务,大力发展旅游消费信贷业务对我国金融业和旅游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银行业开展了多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然而目前我国开展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的银行却不多,即使有些银行开办了这一业务,也是发展得极其缓慢。据了解,较早推出旅游贷款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已经不提供单独的旅游贷款服务,将旅游贷款与其他一些品种贷款一并归入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此外,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叫停了包括旅游贷款业务在内的5类个人贷款业务。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证明,旅游消费信贷能够实现银行、消费者和旅游业“三赢”,在我国却没有形成应有的热潮,针对其原因和我国今后大力发展旅游消费信贷的对策,本文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1、旅游信贷消费主体

(1)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从消费者心理角度分析,中国目前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还没有达到使旅游贷款蓬勃发展的状况,这种情况的转变需要多方面、长时间的努力。贷款旅游与贷款购房、买车相比,所不同的是,我国的消费者认为后二者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是生活必需品,而前者是一种奢侈消费。因此,消费者愿意贷款购买必需品,而不愿意去贷款享受奢侈而徒增负担。少数能够接受旅游贷款这一观念的人又普遍收入较高,不需要借钱旅游。

(2)消费者收支预期不确定。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大调整时期,不合理的就业制度、福利制度等旧的体制正在消失,但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到位,人们对于未来的收入、支出缺乏准确的预期,产生和增加了对未来的担忧。另外,购房、子女教育、医疗数额较大的支出,需要消耗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累。正是对未来收支预期的不确定,消费者会选择将省下的钱存入银行,以防万一,而不是贷款旅游了。

2、旅游信贷消费提供者

(1)利益驱动乏力。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当然应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所以商业银行往往青睐盈利较大的信贷项目,普遍对金额较小的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积极性不高。业务量小且风险难以控制,是商业银行慎重发展旅游消费信贷的主要原因。

(2)信贷申办程序过于复杂。目前的消费信贷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就制约了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贷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而旅游信贷的需求往往是突发性的,烦琐复杂的信贷申办程序必然影响贷款方和借款方的积极性。对每笔贷款,银行要求出具的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很多;贷几千元有的甚至还要提供担保、办理抵押、评估等手续。繁琐的手续造成较长的申请周期(至少10天),此时,消费者可能尚未确定是否出游或出游的具体线路,当然不可能去申请旅游贷款。这种过于复杂的信贷申办程序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的信贷热情。

(3)旅游信贷消费的环境。信用机制不健全,信用丧失是我国社会的最大浪费。商业银行虽然吸纳了大量储蓄,占有大量闲置资金,但却不敢轻易贷给个人,即使要贷也只能通过担保、强化申请审批程序等措施,从而达到防范和降低风险的目的。旅游分期付款可以让很多暂时没有很好的经济基础、却对旅游有需求的人进入旅游消费的行列,但是在信用机制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这个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很大的难度。旅游作为无形的服务类消费品,在抵押上没有完善的保障。房子或者家电是有形的消费品,如果贷款者还不起贷款,可以收回房产或者家电来弥补或降低风险。但在旅游产品的消费过程中,银行却没有办法用物质的形式降低风险。

二、培育和发展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的对策思考

要使旅游消费信贷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除了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外,针对旅游消费信贷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1、正确选取旅游消费信贷的市场定位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目标消费人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撑市场的主体是中等收入阶层。所以,在旅游信贷消费对象的选择和拓展上,应将中等收入阶层和有较高消费预期的青年消费群体作为我国旅游信贷消费的主体,着力启动他们的消费信贷活动,并根据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消费倾向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旅游消费的类型定位,应该着重从境外旅游入手。中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出境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存在一定的差距。利用旅游消费信贷,实行分期付款,是一种很好的平衡手段。

2、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

消费者未来收入预期越高,其消费信贷承贷信心就越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范围急剧扩大。居民支出的不确定因素和心理压力随之增加,进一步导致了消费意愿下降、储蓄意愿增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劳动保险、医疗、住房、养老、教育等制度改革尽快明确和定型,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稳定和改善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使他们可以自然地借助消费信贷的方式,满足当前的需要,从而推动个人旅游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3、更新银行的经营理念

银行要认识到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必将成为业内竞争的一个领域。银行要加强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营销工作。旅游信贷刚刚起步,银行方面宣传甚少,众多旅游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知之甚少。银行可以与旅游部门联手推动,加大信用消费的宣传力度,使人们逐步认识、了解、接受旅游信贷消费。政府、金融机构、旅游企业和媒体要加大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力度,普及信贷消费知识。应正确引导一些人特别是青年人,培养正确的消费倾向;引导青年人消费结构的转变,多在购书和游历增长知识,这对于提高青年人的整体素质大有裨益,同时也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氛围。

4、简化银行信贷手续

银行应扩大营业服务网点,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在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信贷手续,让大多数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感到旅游消费信贷手续方便。目前,银行可以大力发展旅游信用卡消费。信用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多次透支,不受时间、地点、支付对象的限制,具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特点,是其他信用方式不可替代的。据了解,信用卡分期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现在已经开始逐渐在一些商业银行中展开。例如,招商银行同全国近百家旅行社合作,全面推出境外游免息分期付款业务,消费者持招行信用卡,无须担保即可申请参加分期付款线路。总之,银行可以在防范风险、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各种简便手段培育和发展个人旅游信贷消费市场。

5、加强协作,建立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我国现行的个人信用消费是在尚未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情况下推行的,银行不得不设置很高的贷款门槛,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尤其是旅游消费信贷的增长。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可以从如下途径切入:一是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根据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数据收集,汇集潜在的旅游贷款申请人年龄、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信息。二是划分个人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个人信用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三是根据前述分析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贷款和额度大小,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目前,仅有上海等少数城市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对居民的个人信用进行评级打分。如果有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对于促进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将大有裨益。

6、发挥旅行社在旅游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中介作用

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希望手续简捷,银行面对的是极其分散的客户,旅行社可以作为旅客和银行的中介机构,可以借鉴汽车经销商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经验,将过去消费者自己到银行去办理贷款手续变为通过旅行社来办理,可以免去贷款者诸多不便。同时,旅行社担任借贷双方的中介,可以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消费者资料,一定程度上帮助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旅游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商业银行应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和消费者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旅行社的中介作用。

三、结论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信贷消费形式的运用与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个人旅游消费信贷有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生活质量,又可以为银行开辟利润来源,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只要商业银行、政府、旅游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统一认识,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措施,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一定会有较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从海:消费信用理论研究与经验考察[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许金超:大力拓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

[3]马强: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的成因与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04(5).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势头最快的产业,旅游业对城市经济的拉动性、社会就业的带动力、以及对文化与环境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调查显示,2007年1-11月,中国主要城市接待旅游人数为近四千万人次,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3.37%。其中接待外国游客23330404人次,接待香港同胞11176899人次,接待澳门同胞722831人次,接待台湾同胞4740206人次。入境游客中外国人人数为23938139人。其中,入境举行会议或商务活动的为6434616人,入境观光旅游的为12049859人,探亲访友的为72866人,入境的服务员工为2122858人,其他入境人数为3257940人。预计到2010年,中国旅游业总收入将达到12260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10%左右,相当于GDP的7%。很显然,旅游业将会成为我国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近几年来文化旅游产业有了蓬勃的发展,据世界旅游组织调查报告,文化旅游在世界旅游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参加文化旅游的国际旅游者每年有两亿四千多万。文化旅游因其独具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文化氛围而受到广大游客的青睐,它以多样的形式、深刻的内涵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又因它具有的文化性、变化性、可持续性和季节性不明显等特点和优点而受到各国人民的普遍关注,可以说文化旅游己经成为当前世界旅游的一种潮流和趋势,并将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全球旅游发展的亮点和主流。深层次、高品位的文化旅游因而成为个性化、知识化时代背景下最具有持续发展前景的一项旅游产品,可以说文化是旅游的灵魂和支柱。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消费群体也在不断的扩大中。传统的旅游项目是针对一些城市白领以及有一定经济基础的退休人员。这群人的特点是有工作或者生活压力,他们需要一种方式来释放自己,而且他们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旅游费用。传统的旅游模式是由旅行社组团出游,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类似于自助游等旅游新模式逐渐出现。针对不同的旅游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消费计划,已经成为各个旅行社提高业绩的重要手段。

大学生这一类群体在未来的十年内存在一个很大的旅游消费市场。他们所需要的旅游模式是打破传统模式的。研究大学生旅游消费营销策略是进一步发展我国旅游业的重要方面,也是旅行社存在与发展的关键。相对比上班族来说,大学生的空余时间要多出很多。也就是说大学生存在旅游时间的可能性。传统的旅游消费群体又的仅是在假期或者是黄金周出游,除去这一周期,很多旅行社和景点都处在不饱和的状态,而大学生这一消费群体恰好来填补这一不足。避开旅游高峰出游已经慢慢的成为大学生旅游新观念。所以,开发大学生旅游市场,制定大学生旅游营销策略,不仅可以给旅游产业带来新的发展空间,增加新的盈利模式,而且也能缓解目前旅游业出现的假期爆满,平时无人的现状。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研究的基本内容:

本篇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针对大学生这一旅游消费群体,制定符合他们自身特点的旅游消费模式。对这一模式的推广和运用制定一个营销策略。基本内容分为以下几点:

(1)从我国旅游事业和旅游政策入手,分析传统模式的旅游消费模式成功的因素和不适应时展的原因;

(2)分析我们旅行社的营销模式,寻找新的盈利模式;

(3)研究当代大学生特点,作为一个新的消费群体存在的商机和挑战;

(4)综合各方面的研究,提出一个以大学生为旅游消费群体的新的营销策略。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针对大学生这一旅游消费群体制定的营销策略。通过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的研究,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打开大学生旅游消费这一道大门,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1)大学生的消费行为研究,了解大学生旅游存在的问题和优势;

(2)通过对旅行社的调查分析,结合国家旅游政策,深入探究旅行社生存环境;

(3)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大学生旅游消费营销策略。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研究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问卷调查法。针对大学生,作出一份调查大学生消费行为的问卷调查,主要在在杭高校中做一次普遍的调查,了解大学生消费心理,可以给研究提供一份可靠的数据。

(2)文献分析法。收集相关研究文献、期刊、报纸,对文献进行分类分析。

(3)案例分析法。寻找营销成功和失败的案例来证明研究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作出正确的且具有创新性的营销策略。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和进度:

总时间:本届毕业论文从2009年10月--2010年6月.

第一阶段:确定选题阶段

第二阶段:毕业论文实施(2009年11月—2010年5月)

1.2009年11月20日(第12周周五)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设计工作要求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

2.2009年12月8日(第14周周二)前根据学院有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完成任务书、开题报告撰写等工作。

3.2009年12月8日(第14周周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答辩。

4.2009年12月22日(第16周周二)根据开题论证小组修改意见,将完善后的任务书、开题报告修改后交指导教师。

5.2010年1月中旬,上交经指导老师审核的论文提纲,提纲详细至三级目录。

6.2010年3月初(第二学期),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7.2010年5月初(第二学期),完成毕业论文,将毕业论文提交指导老师。

第三阶段:毕业论文答辩(2010年5月—2010年6月)

五、主要参考文献:

[1]柴松,王洪武.大学生野外生存生活指南[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9:31.

[2]王婉飞.浙江乡村旅游发展与创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6.

[3]刘丹平.旅游凝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87.

[4]张文.旅游影响[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6.

[5]陶虎.旅游广告——远离与创新[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6:68.

[6]罗明义.旅游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21.

[7](澳)赖辛格(Reisinger,Y.),托纳(Torner,L.W.).旅游跨文化行为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65.

[8]耿步健.当代大学生心理学[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8:12.

[9]李浪.心理学从书-旅游心理学[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67.

[10]高舜礼.中国旅游业对外开放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25.

[11](英)摩根(Morgan,N.),安妮特•普里查德(Pritchard,A.).旅游休闲业的广告创意与设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43

[12]张小红,陈全.当代大学生旅游消费心理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4,9

[13]洪燕,当代大学生旅游消费分析[J].南昌高专学报,2005,3.23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旅游消费者享有法定的安全权,但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其安全权的实现却陷入困境。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对其困境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自19世纪中叶现代旅游业在欧洲出现以后,旅游业在世界范围内就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普通百姓对旅游的认识和接触不过20年时间,但爆发出来的旅游热情却势不可挡,旅游日益成为人们的一种惯常消费。但是,旅游是一项复杂的消费活动,依赖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支持,而这个基础却存在不稳定状态,表现出旅游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自然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来源于各种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来源于社会和管理灾害。安全问题在挫伤旅游消费者出游信心的同时,也从法律的层面暴露出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走人困境,探求其出路自然成为巫待解决的法律方面的现实问题。

一、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定化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权。《消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赋予来源于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的相关规定,是其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宪法朦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现定则更为详细,其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a其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虽然我国《合同法》、《道路安全法》等其他法律对消费者的安全权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消法》是专门针对消费者而颁布的,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的权利予以规定。因此,其已有安全权的规定优于其他法律、法规,若该法未作规定的具体情况,则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定化

消费者是《消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确定消费者的资格是适用《消法》的前提。《消法》界定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即生活消费者。而旅游消费主要是通过与旅游经营者打交道,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满足其旅游需求,这种消费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生活消费,因此,旅游消费者符合上述消费者的范畴界定。

在我国现有的旅游专项立法体系中,也有不少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八条规定:“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条规定:“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十三条规定:“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旅游者乘坐漂流工具时,应要求旅游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在以上旅游专项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其效力当然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两者相比较而言,《消法》的适用优先于行政法规,且行政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若有抵触,抵触部分无效。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对旅游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的规定无疑是与《消法卜致的。因此,旅游消费者享有《消法》赋予的安全权。

二、旅游消费者安全权实现的困境

在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旅游消费者安全权,但频频见诸于报端的旅游安全事故无疑说明其安全权的实现受到了影响和制约。我们不排除旅游消费者本身缺乏必要的旅游安全认知和旅游经营者不可能百分之百提前预知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但从法律视角来看,旅游消费者安全权实现的困境主要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无法可伏,的困境

一是旅游基本法缺位。在我国现阶段的旅游立法体系中,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已经有了一定发展,它使旅游法基本形成了一个法律部门,但是这个法律部门还有待完善,需要一个旅游基本法来统摄,而我国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旅游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的状态,这无疑给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现代立法精神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旅游消费者购买的大多是一些特殊性质的产品,如阳光、自然景观、服务等,在购买之前都无法对旅游产品实际感知,致使旅游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先购买后消费,其权益能否得到实现要经过消费过程才能知晓。因此,旅游消费者需要得到某种保证,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虽然((消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必然影响安全权的实现效果。例如,目前旅游市场上充斥的‘零团费”、“负团费”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旅游消费者消费的安全隐患,但现有的法律、法规都缺乏必要的规制和调整,由此引发的旅游安全纠纷不断,迫切需要一部旅游基本法的出台。

二是新兴旅游项目存在法律空白。目前,很多旅游消费者已不满足于传统的旅游内容,而追求新奇、刺激、参与性强的旅游消费,如潜水、滑翔、蹦极、攀岩、冲浪、暴走、暴爬、穿越、速降以及各种特技表演等,新潮多样,但风险极高,大多都是近几年的新生事物,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威胁到旅游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这类旅游项目大多被一些没有组团资格的民间俱乐部、协会之类的组织经营,或者消费者通过网上发贴自发组织,其安全隐患不得而知。而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体系,缺乏对这些新兴旅游项目的规范,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都没有法定化,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自然受到影响。

(二)“有法不依”的困境

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也是相对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的,离开了旅游经营者义务的履行,旅游消费者是无从主张和实现其安全权的。但是目前,我国大量存在旅游经营者“有法不依”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一是无视从业资质的法律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旅行社经营比较权威的法律依据,其中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存在资金、人员条件不合要求的‘决妻旅行社’对外营业,存在国内旅行社和没有被国家旅游局赋权或取缔经营资格的的国际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存在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独立经营旅游业务,存在质量保证金不足或年审不通过的旅行社继续经营,所有这些,都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造成威胁,而且现实中很多旅游安全事故都是由这些旅行社不法经营引起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比较权威的一部行政法规,其中对导游人员的从业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旅游市场上仍然存在没有依法取得导游证或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混进导游队伍行列,他们在从业的过程中往往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忽视对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维护。

二是无视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我国《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和基层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如行政部门要组织和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旅游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等。但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由于疏于安全管理而出现的景区踩踏事故、游乐设施出故障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而引起的缆车、漂流等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由于疏于监督和检查的安全不达标的农家乐、私人游船和由于为盈利而疏于监督和管理的“园中园’项目(诸如动物园的驯兽表演团等)等随处可见,这无疑都是旅游消费者安全权顺利实现的瓶颈。

三是无视规范经营的法律规定。《消法》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一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很多旅游经营者缺乏对危险的明确预知,往往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其安全警示义务,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目前尚未开发好就提前对游客开放的景区经营就是如此。另外,《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组团社派遣合格导游和领队的义务、选择信誉良好的地接社的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义务、提供真实可靠信息的义务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总有旅行社不派导游或领队导致游客异国他乡无助的现象、有地接社违规操作威胁游客消费的现象、有因擅自调整接待计划而与游客发生冲突的的现象、有因没有合同凭据而导致消费者维权路上磕磕绊绊的现象、也有虚假宣传诱骗游客消费的现象。如此种种,都影响着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三、旅游消费者安全权实现的出路

安全是旅游活动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障,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对旅游者自身的旅游体验、对旅游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稳定发展都至关重要。在走人‘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困境之时,我们必须探求出路。

(一)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应有本行业的基本法律来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立法机构必须本着对旅游战略意义的正确认识,认真总结各个单行法规和有关条文及方针政策的规定,大量听取各个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出台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态势的旅游基本法,从总体上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定准基调和方向,并辟出一定空间对旅游者的权利、各类旅游业的行业准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是完善旅游专项立法。在旅游市场上,证明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打交道的凭据就是旅游合同,而旅游合同因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列名合同,又缺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文本参照,多数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格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对旅行社有利的条款多,对旅游者有利的条款少,对旅游过程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旅行社该如何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应该积极促成旅游合同内容专门化和标准化,这一点可以吸收日本的经验。日本在《旅行业法》中列有‘标准旅行业约款’,有效地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公平合理,既考虑旅行社的利益,又维护了旅游者的利益,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另外,由于近几年国际旅游业务发展很快,很多原有的旅游专项立二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都需要及时更新和修订。例如住宿业方面,旅游饭店是改革开放后与国际接轨较早的领域之一,一些饭店的服务管理水平已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媲美。但目前遵循的还是1987年颁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其中对旅游住宿企业治安管理的规定存在过时和不足的现象,巫待修订和补充。

三是适时填补旅游立法的空白领域。就拿上述新兴旅游项目来说,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探险运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其处理原则为“有损失必有救济”,受损害应该得到赔偿和救济,这就对开展探险运动的企业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应该注重从法律上对经营这类旅游项目的旅游企业的经营资质、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管理予以规定,从立法上为旅游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维权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执法,做到“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

一是普及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从目前存在的旅游安全事故来看,有的源于旅游消费者不懂法而盲目消费,有的源于旅游从业人员不懂法而盲目经营。因此,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这是减少旅游消费安全风险的必要前提。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第4篇

高校教师作为文化素质较高的一个特殊群体—,有着强烈的外出旅游愿望。截至2005年,全国高等学校共有1778所,教职员工多达147万余人。目前,高校教师旅游市场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但旅游业者对高校教师的旅游需求缺乏深入认识。一些学者对高校旅游市场和高校教师家庭文化消费现状进行初步的研究和实证分析(彭丹,2005年,陈同庆、李凡,2007年),但针对目前国内高校教师旅游消费行为的调查研究少之又少,对广州高校教师旅游消费行为的相关研究更是处于空白.本文在对广州大学生城十所高校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对广州市高校教师旅游消费行为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高校教师这一旅游客源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奠定基础。

二、高校教师旅游消费的形成

1.充裕的闲暇时间

根据目前我国高校法定或学校规定的假期安排,每年寒暑假有将近70天的时间,周末有60天的时间,以及“十一”黄金周假期等。高校教师与其他人群相比,其闲暇时间比较多。

2.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

目前国内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师,就国内和其他行业比较,工资收入较高,且收入也比较稳定.在对大学城十所高校教师的人均月收入调查中,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教师占32%,4000~5000元的占36%,3000~4000元的占29%,2000~3000元以下的占3%.相对较高和稳定的薪金收入水平,使教师具有在较大的旅游消费潜力。

3.较高的文化背景

在对大学城十所高校教师的学历结构调查中,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42%,硕士学位的教师占45%,大学本科占11%,大专占2%.教师的高文化素质形成了教师的相对较强旅游消费需求和特殊的旅游消费倾向。

三、调查方法

广州大学城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岛,可容纳大学生18万人~20万人,总人口达35万人~40万人(包括村镇人口),相当于一个中等规模的城市。大学城目前已入驻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大学、星海音乐学院等十所高校。

本文以广州大学城十所高校为基础,选取100位年龄在25岁以上的教师,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方法进行问卷调查。分别从不同职称、年龄层次和收入层次等方面对高校教师旅游消费水平、消费方式和消费结构等方面进行分类探察;其次通过调查问卷和深入访谈的形式从高校教师的旅游时间选择、旅游动机、旅游目的地的偏好、信息的获取途径等方面,探讨高校教师旅游消费行为的一般特点。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每份问卷包含20个问题。调查收回问卷99份,其中有效问卷93份,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教授、副教授)为26份,讲师为50份,行政人员为17份;男性53份,女性40份。

四、广州高校教师旅游消费行为分析

本文着重从高校旅游者的个性特征、旅游动机等旅游者行为的角度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

1.旅游目的地的选择

旅游目的地选择自然风景区的最多,占了总人数的54.6%,表明高校教师希望与大自然接触,欣赏自然景色,享受大自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人文历史古迹和民族风情区,分别占总人数的17.89%和12.15%,表明部分高校教师希望能了解异地的民俗民风;在休闲放松方面,有9.2%的教师摆脱日常工作科研压力,放松自己。

2.旅游信息的获得

关于旅游地点信息的获取,42.23%的高校教师认为获取旅游信息最佳途径为媒体,因为这样的信息可靠,准确。13.21%的高校教师认为获取旅游信息的途径是通过相关书籍,而通过旅行社了解旅游地点的占11.84%,经朋友推荐而了解旅游地点的占7.36%。

3.旅游消费方式选择

在选择旅游消费方式上,更多的高校教师选择自助游(结伴同行),占61.27%;其次是选择个人游的,占14.21%;而只有8.36%的高校老师选择跟旅游团。在旅伴的选择上,大部分人选择跟家人一起去旅游(占60%%),这可能是高校老师旅游的一大特点。

五、开发广州高校教师旅游市场的建议

1.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注重历史文化景点与自然风光景点的有机结合

旅游企业应该对高校教师市场给予高度的重视,针对教师这一群体推出特殊的产品和服务。旅行社或其他旅游企业可以利用寒暑假和十一黄金周推出各种中长途旅游线路,旅游景点以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社会风情为主。

2.积极响应国家假日改革办法,积极开发广州旅游文化资源,增加短线出游

广州是一座具有2219年悠久历史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十分丰富。高校教师青睐于历史、人文景观,这样就要求旅游企业一方面要注重短线游的开发,另一方面又要注重针对广州市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

3.高校教师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服务水平要求较高

高校教师对旅游过程中接触的服务人员的素质较为敏感,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旅游目的地在他们心中的形象。另外,考虑到高校老师的消费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要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都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才能提高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满意度,并促进旅行社自身的发展。

[摘要]高校教师市场已逐渐成为我国旅游客源的一个重要细分市场,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本文在对广州大学生城十所高校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对广州市高校教师旅游消费行为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旅游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开发教师旅游市场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高校教师这一旅游客源市场的拓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高校教师旅游消费行为旅游市场开发

参考文献:

[1]谢红勇:高等院校旅游客源市场浅析[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3,(6):86-90

旅游消费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消费者剩余;旅游产品定价

今年4月,湖南省张家界凤凰古城实行“148元门票新政”,这导致本应该春游时节游客如梭的凤凰古城,遭受着游客的声讨围攻。暑假期间,凤凰古城满城张贴“今日有房”来到处求客。因为门票定价导致凤凰古城游客锐减,引发了我们对旅游产品定价的再度思考。怎样让旅游产品定价既能照顾到旅游消费者的感受,又能实现旅游企业的盈利,是我们迫切关注的。本文将从旅游产品消费者角度,运用消费者剩余理论来简析旅游产品定价的方式与方法。

一、消费者剩余理论

(一)消费者剩余理论阐述

消费者剩余是购买者愿意为某种产品支付的量减去其为此产品实际支付的量。剑桥学派A ·马歇尔提出消费者剩余理论的目的是对市场结果做出规范性判断,它能衡量购买者自身感觉的所获得的额外利益。消费者剩余理论最显著的特点是站在需求方的角度来考虑本企业的价格,简而言之,就是买者与卖者都希望从市场活动中获得收益。消费者剩余作为消费者的一种心理体验和感受,因以消费者的感受来衡量边际效用,故评价为一定数量的货币有较大的随意性,但是这种评价的基础是消费者的心理,是客观存在的。消费者剩余作为能够显著影响消费者潜在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实际上参与了商品价格的形成,这种影响在买方市场上的作用力度非常可观。

(二)消费者剩余理论对旅游产品定价的启示

旅游产品定价既不能用低质量高价格这种巧取豪夺的价格策略,也不能采用超低价格让旅游企业无钱可赚甚至赔本。因此,旅游产品定价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中的份额,决定着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

消费者剩余理论把旅游产品定价的依据定位于旅游者,强调旅游企业需要制定适当的旅游产品市场价格。旅游企业决策者首先要分析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线路会为旅游者带来多少剩余利益。目前很多旅游企业专注于降低成本来压低旅游产品价格,以此来提高市场份额的做法十分不合理。 “零负团费”现象丛生,导致了整个旅游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运用消费者剩余理论,制定适宜旅游产品价格

以消费者剩余理论为基础的旅游产品定价理念为旅游产品定价能让我们借鉴一种新的定价思路。本文从旅游产品价格能够为旅游者创造的消费者剩余角度来为旅游产品定价提供参考。但是旅游市场行为是一种综合的复杂市场行为,涵盖了食、宿、行、游、购、娱等各个方面,所以分析旅游产品在消费者旅游过程中对旅游者利益的影响,从而计量并确定旅游者从旅游产品中获得的利益空间成为制定旅游产品价格的关键问题。

(一)运用旅行费用法计量消费者剩余

为了以消费者剩余理论来帮助制定旅游产品的定价,我们引入旅行费用法。旅行费用法是通过人们的旅游消费行为来对非市场环境产品或服务进行价值评估,并把消费服务的直接费用与消费者剩余之和作为该旅游产品的价格,这反映了消费者对旅游景点的支付意愿,这其实是通过测算旅游产品的消费者剩余来评估旅游产品价值的一种技术方法。旅行费用法主要是通过调查来计算交通费、时间的机会成本等等,然后用回归建立起来数学模型进而明确消费者剩余和旅游产品的价值所在。虽然传统的旅行费用法只局限于某个旅游景区,我们将其稍加引申并用于概念范围更加广的旅游产品之中,依然会获得较好的计算效果。具体计算方法和技术路线如下:

1. 首先对旅游者和潜在旅游者进行问卷调查,以获得旅游者的客源地、旅游产品花费、旅游产品种类以及旅游所用时间等信息,然后根据客源地行政区域来划分不同的小区,来计算不同的小区游客购买某种旅游产品的比率即旅游率:

Qi=Vi÷Pi

其中,Qi为i小区的旅游率,Vi为i小区购买某旅游产品的年人次,Pi为i小区年末的总人口数。

2. 根据第1步调查的数据资料,估算消费者的旅游费用(包括旅游途中的食宿费用、门票费用及景区内其他服务费用、旅游途中购物费用及旅游时间价值等),并对不同小区的旅游率、旅行费用和相关经济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以便求得旅行费用对旅游率的影响,回归方程如下:

Qi=f(TCi,X1,X2,…,Xn)

Qi=α0+α1·TCi+α2·Xi

其中,Qi为i小区的旅游率,TCi为从i小区的游客旅行费用,Xi为i小区的旅游者的收入等相关经济变量,α0、α1、α2为回归系数。

3.依据第2步,计算出各个小区追加费用之后的旅游人次,然后求和得出购买某旅游产品的旅游人次,并继续追加费用,直至购买该旅游产品的旅游人次变为0。由此,可以得出旅游率与增加旅行费用后的对应序列值,从而能够求出旅游人次和旅行费用间的函数关系以及实际旅游产品需求曲线。

4.根据前一步的旅游产品需求曲线,来求出每个小区的消费者剩余。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CS(i)=∫P(m)

P(0) f(x)dx

其中,CS(i)为i小区的旅游者的消费者剩余,P(0)为i小区购买某旅游产品的旅行费用,P(m)为i小区边际效益为0时的最大旅行费用,f(x)为费用与旅游人次函数关系,x为旅行费用。

然后将各个小区的消费者剩余求和,求得i个小区购买某旅游产品的总消费者剩余:

ACS=∑ni=1CS(i)

5. 将各个小区的旅行费用和消费者剩余求和,最后得出总的旅游者支付意愿,即为该旅游产品的价值,公式如下:

TTV=∑ni=1CS(i)+∑ni=1TCiVi

其中,TTV为该旅游产品的旅游价值,CS(i)为i小区旅游者的消费者剩余,TCi 为i小区购买该旅游产品的旅行费用,Vi为i小区购买某旅游产品的年人次。

(二)基于消费者剩余的旅游产品定价方法

当旅游产品在酝酿一个新的价格之时,需要留给旅游者一定的消费者剩余。否则,消费者剩余很小甚至为0时,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的价格就等于其支付意愿,旅游者的支付意愿会大受影响。

给某个旅游产品定价时,我们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TTV>p1-p0

其中,p1为某旅游产品新的定价,p0为某旅游产品原有定价。只有给旅游者留有足够消费者剩余,才能让旅游产品在市场中更加顺畅地发展下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旅游消费论文(精选5篇)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请继续关注。(本文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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