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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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健康状况;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重在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建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三、任务目标

2012年为230名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员开展居家托养服务(任务分配表附后)。

四、资助标准以及资金筹措

(一)资助范围。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低保(持有低保证)、无业、二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以下简称“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

(二)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资助资金用于补充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残疾人生活困难费用,购买社会服务,培训项目管理和服务人员;用于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服务场所的扩建、改建等,其中用于补贴残疾人生活困难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资助标准的50%。

(三)资金来源。采取自治区财政补贴与市、县财政相应配套解决。自治区财政每人补贴1000元,市财政配套每人1000元,县财政配套每人500元。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相应的宣传摸底调查,跟踪随访服务等相应的工作经费。

五、资格审查

(一)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的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家庭;

2.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年龄必须为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优先安排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家庭。

3.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要与各乡镇残联或本村(社区)委会签订一年托养服务协议。

(二)资助的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2.村(社区)委会初审。村(社区)委会收到相关申请后,逐一审核申请材料,并到残疾人家中实地核实,将符合资助条件要求的残疾人名单在本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残联复审。

3.乡镇残联复审。乡镇残联收到相关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残联核准。

4.县残联核准。县残联在收到乡镇残联的复审材料后,及时审查核准,确定受助对象。

六、托养形式

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要针对不同的残疾人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采取多种托养形式,以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我县采取居家托养的方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上门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等)、紧急援助等。

七、服务标准

居家托养。实行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

八、工作程序

(一)提出资助申请

符合规定条件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履行审批手续

各乡镇残联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申请,逐一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形成资助方案交县残联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及市残联。

(三)工作安排

1.各乡镇要完成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员的宣传发动、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到县残联办公室。

2.各乡镇残联将初步确定的受助残疾人名单上报到县残联办公室。6月30日前,县残联将确定的受助残疾人名单上报到市残联就业科,并将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3.市残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我县所确定的受助残疾人进行检查审核。

4.经审核确定的残疾人要全部得到托养服务。

5.县残联将受助残疾人家庭情况填写《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残疾人家庭汇总表》报送市残联就业科。

6.要全面完成托养服务任务。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的组织领导,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县实施2012年“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计划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残联。

(二)明确责任

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工作。加强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安排本县的工作、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金,做好受助残疾人的审查确定工作,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组织县残联、卫生、民政等部门做好受助残疾人的跟踪回访和服务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阳光家园”计划任务。

县残联负责“阳光家园”计划的牵头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组织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阳光家园”计划专项配套经费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县民政局要配合做好受助对象的审核工作,监督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县卫生局要配合做好对居家托养残疾人的监护人进行相应的康复知识培训和开展医疗、康复跟踪服务,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建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逐一审查核对申请材料,并通过实地查验、公示公告等形式严格把关。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资助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县残联会同县财政部门,针对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建立汇报制度

各乡镇政府、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反映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对本辖区内受助家庭、受益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未录入的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年度终了和计划执行期满,要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各乡镇残联要在每月20日前将本乡镇当月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材料报县残联办公室,以便县残联按时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服务摸式

要以不断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状况为宗旨,努力解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满足的庇护托养服务需求问题,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把庇护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局,摆上议程,制定长期稳定的政策措施,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公益性庇护托养服务工作。要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各地优势,从实际出发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公办与民办公助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形成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创办全日制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形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骨干网络和托养服务技术资源中心;要积极开办以庇护托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能力培训、工(农)疗、文体活动等为一体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机构。要以社区为载体,家庭邻里为依托,广泛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复与预防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福利、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

第四条 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全社会的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残疾人联合会可组织全省性的专项募捐助残活动,募集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参与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履行应尽的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康复与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制定实施计划,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业务。省及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应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训练,培训康复工作人员,进行康复技术指导。

卫生部门应定期组派专家医疗队,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医学院校和护士学校应依照国家规定逐步开设残疾人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和扶持科研、工业等部门研制、生产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

省、市(地)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县(市、区)建立供应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十三条 康复与预防并重。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做好因遗传、地方病导致残疾的预防工作:

(一)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二)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残疾人婚后必须绝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三)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缺碘地区的新婚妇女、孕妇、婴幼儿应服用国家或省规定的预防药物;

(四)做好婴幼儿免疫工作。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四条 政府、社会和家庭应保障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杂费。贫困残疾 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十五条 幼儿教育单位应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普通小学应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

第十六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兴办或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班)纳入计划;市(地)和生源较多的县(市、区)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偏远地方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接收残疾学龄儿童随班就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应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教育部门应有计划地发展盲、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对残疾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应逐步创办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特殊教育专业。

劳动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以及在残疾人工作机构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满20年并从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专项列支,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专款专用。教育经费附加收入应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计划和财政部门应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基建投资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助学。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安排就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协助劳动及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兴办企业、事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以扶持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对国家、集体、个人开办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免收各种市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录用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录用残疾人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企业出现严重亏损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或减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残疾人列为扶持对象,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

鼓励乡镇企业、经济组织和有专门技能的人员帮助残疾人发展生产。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经过职业培训的残疾人,人事、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就业。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盲人按摩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学历等条件可给予照顾。

企业在优化劳动组合、横向经济联合,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撤销、破产的企业,应优先清偿所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留出劳动保险费用。

第五章 文化、福利、环境

第二十六条 广播、影视、报刊应反映残疾人生活;电影、电视作品应逐步增加字幕、解说;出版、图书发行部门应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

第二十七条 文化、体育、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城乡基层组织,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组织者应给予补助。

体育场(馆)、影剧院,应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减免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定节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公园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九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属农业户口的,依照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就医;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给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邮递。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无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免去本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三十二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开具证明, 公安机关应优先办理。

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残疾人离婚时,对重残人、离异的残疾妇女,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方面应予以照顾。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设施,应执行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已建成使用的应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无障碍改造。

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损毁。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有关方面应依照规定减免费、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人或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不履行的;

(二)对残疾人侮辱、虐待或遗弃的;

(三)破坏、损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的;

(四)挪用、侵占、贪污残疾人教育、康复、救济、福利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五)奸淫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

(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二)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

(五)为残疾人兴办的福利性企业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七章 附 则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认真学习领会省残联五届二次主席团会议精神,市残联第五届主席团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同志代表市残联执行理事会向主席团作的工作演讲,并调换和增补了第五届主席团委员,会议还对去年残疾人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进行了惩处。此,向今天受表彰的先进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这次会议的圆满召开,对做好“十二五”残疾人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都同意,理事长作的工作演讲。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我市残疾人工作取得的成果

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去年。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各县(区)党委、政府,各级残联、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上下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国办19号文件和省委18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以保证和改善残疾人生活为重点,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时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有力地推进了市残疾人工作全面发展。市残疾人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

一)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取得新突破。全市各级各部门依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要求。狠抓落实。全市8县(区)完成了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成立了五个残疾人专门协会,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的配备工作扎实推进,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方式和补贴渠道更加多样化。建立健全了以县(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委会(社区)残协为支撑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三级网络”体系,77个乡(镇、街道)均成立了残疾人联合会;897个村委会和31个社区已经成立了残疾人协会,配强配齐了残疾人专职委员和联络员。建立了一支上1000人组成的专职委员(联络员)队伍。达到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真正实现与残疾人近距离接触,为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按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市级和8县(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四位一体”功能真正得以发挥。

二)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市各级各部门大力宣传和落实有关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以残疾人职业培训为着力点,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更好地发挥残疾人自身素质和潜能,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全市各级残联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学校联系,开设了计算机、家电维修、缝纫、盲人按摩等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班,全年共培训各类残疾人1514人。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今年新增就业残疾人145人。胜利举办了首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认真做好规范地税保证金工作,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745.02万元,基本实现了应收尽收。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按比例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残疾人就业扶持维护体系,残疾人就业工作迈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轨道。

三)残疾人组织服务发展取得新业绩。依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一百”目标任务。落实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经费、设备设置补助经费、阳光家园计划、公益金和白内障复明工程筛查经费等共计312.83万元,完成任务数的312.83%

四)残疾人社会保证工作取得新成效。认真组织实施“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亮睛行动”项目。全市共有80374名残疾人参与社会安全,62467名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6053名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

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工作者不懈努力奋斗的结果。此,这些成果的取得。代表市人民政府残工委和市残联五届主席团,向全体委员、残疾人事业工作者及所有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社会都应该关心和支持的大事。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肯定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要求,也是广大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但不可否认,目前残疾人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出行难、交流难等问题依然还很突出。因此,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掌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首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证残疾人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都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对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进行了总体部署。市委、市政府也将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这已经列入今年市委常委会的议题计划,将对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形势下的科学发展做出全面安排。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效果由人民共享。残疾人作为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协助的困难群体,特别需要依靠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他提供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证、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各方面的协助,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需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各级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统筹考虑、统一部署,使之与当地社会经济实现协调发展,让广大残疾人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效果。

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肯定要求。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残疾人事业,不只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效果,而且有利于调动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实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如果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没有全市的小康。因此,必需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让广大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四。广大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残疾是人类进步肯定要付出的社会代价,残疾人生来就有人的尊严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时改善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环境,丰富和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使残疾人出行、交流等更加便当和通畅,让广大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生活。这不仅是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残疾人的迫切内在愿望。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谋划。不时破解制约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个一百”目标任务,把保证和改善民生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动身点和落脚点,不时完善保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证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提升残疾人生活水平,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的环境,让广大残疾人生活得有幸福、有尊严。

一是要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更是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基础。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上,要继续实施行之有效的方法,如扶持农村种养殖业、扶持个体经营、搞好就业服务等,要为残疾人脱贫致富奔小康多办实事、多做好事。努力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尽可能得到就业和安置。要进一步抓好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使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要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加强监督和检查,使分散就业成为一个新的就业渠道,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协助农村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转移就业。对不按比例或未达到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要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做到应收尽收。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贫和社会保证工作。新的历史时期。残疾人脱贫致富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要采取各种扶贫方式,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切实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首先保证残疾人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看得起病。加大扶助力度,对纳入重点扶贫对象给予特殊扶助,要做好城乡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证工作,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生存条件。要将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养老平安范围,建立残疾人社会救助服务体系,依照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加大残疾人临时救济救助力度,对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要结合新家园行动计划的实施,切实解决好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问题。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康复工作。康复工作是残联永恒的主题。一手抓重点康复,做好白内障复明、助听、助行等工作,一手抓康复中心建设,加强康复医疗、康复训练,使康复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要加大残疾预防和康复经费的投入,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经费保证。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更多残疾人回归社会、参与社会。

四是要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教育和助学工作。依法保证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教育、残联部门要以《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为依据,切实把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纳入重要内容,完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体系,不时提高适龄儿童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继续抓好国家公益金、春雨行动等扶残助学项目的实施,协调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扶助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的就学;继续做好大中专院校残疾考生的录取和扶助工作,不时提高残疾人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密切配合,残疾人事业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的系统工程。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着力形成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是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政府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定期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证机制。教育、卫生、劳动、扶贫、民政等部门要切实把残疾人教育、就业、残疾预防和康复、社会保证等纳入职责范围,做好各自工作;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向残疾人开放活动场所,指导和促进残疾人文体活动的开展;新闻媒体要大力建议人道主义精神,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念,努力营造和谐友爱、团结互助、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其它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整合资源,共同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发明有利条件。每年要为残疾人办1-2件实事,为残疾人做几件好事,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二是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思想。倾听残疾人的呼声,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残疾人的愿望,用爱心、热心、诚心为残疾人服务,帮他提供政策、技术、信息、设施等系列服务,努力做到思想上重视,感情上贴近,工作上落实。要结合学习杨善洲精神和“创先争优”活动,认真查找制约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破解难题、推动发展的有效措施。要协调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另外,要发挥委员骨干作用。主席团是由残联代表大会选举发生的肩负着神圣的责任。各位委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代表性和主体的作用,不辜负广大残疾人的重托。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强化自我管理和服务意识,引导广大残疾人热爱社会、热爱生活,做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是要关心重视残联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残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支持残联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积极为残联工作发明有利条件,从政治上、学习上、生活上更加关心和维护残疾人工作者。各级残联组织要自强不息、开拓进取,不时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更好地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残联组织,发挥各类专门协会的作用。残联工作人员要继续秉承“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残疾人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满腔热忱地做好残疾人工作。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近十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先后颁布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及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计划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残联的组织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等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省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仍滞后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之与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走在全国的前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据统计,目前我省仍有4.6万贫困残疾人,有13万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的扶贫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要按省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解困活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粤府〔1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劳动厅制定。

三、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作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基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对残联的基建用地和基建经费,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征地等手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将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按20%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划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三五”普法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制定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办法。各市、县、乡镇(街道)要制定优惠措施和具体规定,帮助残疾人解决各种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对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各级政府修建道路和重要公共设施要增设无障碍设施。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残疾人的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省电视台和有条件的地级市电视台要尽快开播配有手语的新闻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要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广泛开展自强与助残活动,表彰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引导残疾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残联应该干什么?怎么才能干的更好?”这是缠绕我心中多年的一个话题。我认为,面对“十二五”新形势、新任务,残联应在工作理念和运作方式上进行三个战略性的转变,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发展。

一、要完成残联由过去注重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到现在注重提高残联代表服务职能的工作理念和运作方式上的战略性转变

残联从成立到现在始终存在着“官”强“民”弱的问题,这与残联这个群团组织的基本性质定位不相符合。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发挥好各级残联主席团的突出作用。以往残联五年一换届主席团就好像完成了使命。在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今天,我们特别需要主席团的集体智慧。我认为副主席单位还应该把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济信息管理部门纳进来,至少应每年开一次会,因为两个体系建设不是残联执行理事会自家能设计得了和设计得好的。其次,要发挥好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各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一般一年开一次会,一开会40多个成员单位都参加,往往是什么事都议了,什么事也没议透。我认为:要发挥好残工委的作用,一是要改变过去单一的会议形式。根据工作职能把残工委成员单位分成几个小组,如:教育就业组、康复医疗组、经费计划保障组、体育文化宣传组、法律维权组、无障碍环境建设组等,建立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好残疾人最直接、最迫切、最需要的社会问题每年除了开一次大会外,更应该多开小会,残联各业务部室负责与各小组成员单位的业务部室联系,形成常态工作研究机制,通过调研,每年形成几个比较成熟的意见和方案提交会议,使解决问题更具体化和专业化。二是要发挥残工委的政绩考评和监督作用。把年度残疾人工作任务分配到具体部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计划,残联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媒体宣传、综合协调、代表维权、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三,要发挥好五大专门协会的作用。聋人协会、盲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五大专门协会过去作用一直发挥得不算好。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各级残联要为专门协会提供基本工作条件,要解决好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专职人员配备问题。二是残联要为各协会参政议政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设立专门协会办公室,要求各协会做到年初有计划、月月有活动,维权有重点,年底有检查,参加残联重要会议。三是要提高各主席对残联工作监督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残联在重大决策,中层干部选拔使用上应听取各协会主席意见,突出其代表作用。第四,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近年来,虽然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担任代表和委员的人数在增多,话语权也在加强。但是质量好的提案太少,各级残联应有计划的协助开展调研工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搞好后勤服务,提高残联整体维权服务意识。第五,发挥好残疾人联合会代表的社会作用。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残疾人代表都是社会精英。在这五年中,虽然他们个人都十分关注残疾人事业发展,但对残联情况了解的少,发表意见的渠道少。各级残联至少每年应组织残联代表开展一次社会活动,及时发放信息资料,通过他们了解各类残疾人的社会需求与呼声,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二、残联要实现由注重一般性业务工作到注重监督维权工作理念和运作方式上的战略性转变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残联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康复等具体业务上面,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是随着事业的拓展,我们越来越发现力不从心了。我们经常反客为主,把一些部门应该干的活抢来自己干,但是由于我们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政策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资金资源不占优势,干起来非常吃力。尤其是基层残联同志,长期处在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节假日星期天,“白加黑”“五加二”加班加点干工作。活揽过来的太多,自己不仅干不了,也干不好,累得不行,还把自己该干的事给弱化了。我认为,残联工作的重点是监督和维权。该谁干的事就应让谁去干。我们应做好残疾人工作绩效评估,为政府当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参谋长,做好各部门开展残疾人工作的督察部长和宣传部长,为残疾人兄弟姐妹当好维权部部长和不管部部长。

三、实现残联由过去注重自办公益服务模式到注重运用政策资源和市场机制推动社会办服务、政府买服务、残联监督、引导、管理服务的工作理念和运作方式的战略性转变。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民政残联工作计划(精选5篇)”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来源:360范文网 http://www.360fanwen.Com)文章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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