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转正申请书(精选5篇)

| 婕音

推荐文章

菁英职教网 培训啦 留求艺

财务转正申请书范文第1篇

您好,自今年*月份到公司上班,转眼已有*月的时间,在这期间我担任会计一职。经过实习期的了解,我对蓝鸟这个团体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现正式向公司领导提出转正申请。

首先,我将近几个月年来的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向大家做简要汇报:

一、严于律己,严格要求。

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下,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工作操作流程,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在工作中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

二、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1、正确核算,及时核对,在财务工作中,我能按照财务规定,录入及核算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月末能及时装订帐簿、核对库存。

2、及时将财务中的数据及问题汇报于主管,积极为主管当好参谋。另外,对其他人员在销售中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做法,能及时提醒和指出。

3、做好领导的副手,协助领导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稽查,在这期间,我能积极协助领导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发挥自己的微薄力量,多与领导沟通,对存在的问题与领导交流,完善自身对税务知识的认识。

三、努力方向

财务工作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随着会计法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要求我们在工作的同时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在整个工作流程中,只是一个小的环节,要懂得和学会与人沟通,相互协作,只有每个环节都做好了,整体的力量才能发挥到最好。

最后,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让我融入**这个大家庭,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财务转正申请书范文第2篇

财务人员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一)尊敬的党组织:

中国党是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是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参加工作后,在组织和领导的关心和教育下,我对党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也确立了我要成为党的一员的决心,我把能参加伟大的党作为最大的光荣和自豪。

我于×××年×月到XXXX参加工作,x年来,我爱岗敬业,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踏实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在不断地学习实践中,使我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伟大、正确而光荣的党,是任何政党无以论比的政党,它经历了无数的磨难和曲折,曾带领中国人民战胜了各种艰难险阻,迎来了新中国的今天,也迎来了我们今天的和平和安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党员的行动上,要求广大党员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我也深深地认识到,作为青年人只有团结在党的周围,在党的培养教育和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指引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使我们国家早日跨入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而青年人的命运与党的命运息息相关,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将是一句空话,更谈不上个人的命运与前途。

朱鎔基总理的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就是对会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财务会计工作的责任、原则、职业道德和做人准则都是“诚信为本”。诚信是财务会计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何掌握和遵守规章制度执行的一种无形的准则,我们应该围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内部监管、互相牵制的会计信息诚信制度体系,作为一名财务会计人员就要具备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的职业道德。我将在工作和生活中牢记朱总理的题词,做一名诚以养德、信以修身的人,做一名树立诚信为本的道德观念,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合格的财会人员。近几年来,在党支部的关怀和教育下,使自己在工作方面和思想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还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我还要不断地学习,不断进取,我衷心希望得到党组织的帮助和培养。

我决心用一个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克服自身缺点,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素质修养,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早日迈进党的大门而努力奋斗!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如政治理论水平不够健全。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用“三个代表”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我将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加入党组织。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期:xx年x月x日

财务人员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二)敬爱的党组织:

XXXX到公司财务科上班, 现在已有一年的时间, 这期间在公司各位同任的大力支持下, 在其他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下, 我与大家一道, 团结一心, 踏实工作, 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我将近几个月年来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向大家做简要汇报?

一、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我在公司主要从事财务工作, 为此我从以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成立以来, 我是兼职会计, 所以只负责每月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报送, 使得公司财务上的制度不够健全。自到公司正式上班后, 我将财务人员的工作合理划分, 在公司的财务方面按规定进行了要求, 特别是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要求正确填开和索取, 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财务收支方面, 严格执行公司的财经制度。

2、正确核算, 按时结算, 及时报送税务相关报表。在日常财务工作中, 我能严格按财务规定正确核算公司的经营情况, 按时结算有关帐务, 每月末及时将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 没有因个人原因耽误报送时间。

3、及时将财务状况汇报于公司, 积极为经理当好参谋。每个月我都将公司的财务情况给公司经理进行汇报, 使经理能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我能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 为建立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另外, 对其他人员在销售、采购中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做法, 我也能及时提醒和指出。

4、认真负责,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10月初, 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稽查,在这期间, 我能积极配合, 并加强和稽查人员的配合, 发挥自己的优势, 多与他们沟通, 对存在的问题与他们交流, 争取他们的宽容, 使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二、严于律己, 严格要求, 遵章守纪, 团结同志。

自到公司上班以来, 我能严格要求自己, 每天按时上下班, 能正确处理好公司与家庭的关系, 从不因个人原因耽误公司的正常工作?同时我也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从不搞特殊, 也从不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人员, 不管经理还是工人, 我都能与他们搞好团结, 不搞无原则的纠纷, 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 围绕自身工作职责做了一定的努力,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与公司的要求和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 主要是?自己来公司时间短, 一些情况还不熟悉, 尤其是对每个销售人员的核算, 工程部分和零售部分没有明确划分清楚, 给销售人员带来了麻烦, 同时也给公司对每个销售人员完成任务的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对这些问题, 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最后, 还想说三点?一是我的述职报告还不全面, 有的具体的工作没有谈到, 就今天我所谈的, 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二是我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成绩,首先要感谢我的助手张晓莉, 她对我的工作能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任劳任怨, 特别是在有身体不便的情况下, 坚持上下班, 帮我做了许多工作。同时, 我还要感谢公司其他人员, 没有你们的支持和配合, 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工作成绩, 你们是公司金字塔的基础。特别是在公司生产经营, 销售盈利方面, 你们精诚团结, 积极为公司出谋划策, 充分反映出我们公司员工是一支能吃苦、能奉献、能战斗、有进取精神的队伍。三是希望大家在明年, 能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我的工作, 我将一如既往地与大家一道, 为公司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做出努力。

此致

敬礼

财务转正申请书范文第3篇

你好!

首先,感谢您给我机会到XXX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我于20__年x月__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届满之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工作近一年,接触了不少人和事,在为自己的成长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也明白自己尚有许多缺点需要改正。首先需要改正的就是尚显浮躁的心态,有时候做事只求速度而忽略了质量,出现了一些数据上或文字上的错误;有时在做一件事的时候忽略了其他事情与此事的关系,造成前后矛盾或者数据不符,尤其是财务这种逻辑性极强的工种,更需要时刻警醒自己。如果不是同事们及时为我指正,恐怕到现在我也不自知而无法提高自己,因此我经常是带着一种感恩的心态在工作;其次就是业务不够熟练。国家出台的各种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研究院的一些规章制度是非常多的,稍有不注意就会运用错误。记得有一次就是房屋折旧问题,院里规定是35年而我却想当然的填上20年,后来及时发现未酿成大错。从这点来说我是需要向同事们学习的,希望以后能够做到顺手拈来,不出差错。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不足需要我以后加以注意并改正。

财务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团队工作,作为其中的一分子,我惟有踏踏实实做事,谦虚低调做人,努力学习行业新知识,向同事们学习经验技巧,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尽力与其一起努力保证日常财务工作的运行,保证月底结账的顺利进行,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财务分析以供领导层决策;同时做到自己负责的各种报表按要求填报,不出差错。这是我职责之所在,价值之所在。

总而言之,作为一个入职尚不足一年的新人,我会继续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为单位的发展建设添砖加瓦。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财务转正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见附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财务转正申请书范文第5篇

本案引发二个问题:一是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二是清算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此,笔者发表了自已的观点,与各位探讨。

【关键词】歇业;执行回转;清算主体;清算责任;

案情:

1994年9月上海生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定作方,以下称“上海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法院杭州爱康生物公司(承揽方,以下称“杭州公司),经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判决杭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加工费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上海公司即申请法院从杭州公司处执行了50万元人民币,于95年11月执行完毕。

杭州公司不服判决,向原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原二审法院于97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杭州公司随即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法院告知:该案仅是裁定发回重审,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在重审结果未出来前,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一审法院经重审,于99年9月作出了(1997)*经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原上海公司诉被告杭州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7年9月歇业。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吴伟等20人,其中清算责任人为吴伟等15人。因清算责任人不能全部当庭参加诉讼,又不能自行推选诉讼代表,故本院依法指定吴伟、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等五名清算责任人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参加诉讼。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至此,该案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审程序后,以原告原上海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告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96年9月歇业,根椐法律规定,由其清算责任人负责清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杭州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原上海公司清算责任人吴伟等20位股东。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上海公司工商材料,材料表明:上海公司于97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申请歇业,97年8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出该公司截止97年7月所有者权益为187222.96元、应收帐款84940元、预收帐款51984.67元;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法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后,查明,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该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及保证”,内容为:我公司于97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申请歇业,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截止8月底已基本清理完毕,尚余应收帐款二笔合计84940元及应付帐款一笔51984.67元,经股东会决定,此款由股东徐虎同志负责回收及处理。因徐虎同志负责销售及经营工作,故除帐户处理中的债权债务外,如发生任何帐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徐虎同志负责清理。该文件有徐虎的签名及盖章。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歇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申请工商注销时已向工商局提交了债权债务处理保证即由股东徐虎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其歇业注销手续合法;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故本案无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问题的提出: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思考: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是否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还是要等到重审或再审结果出来后,只有在对原生效判决内容全部或部分撤销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回转的根据是什么?何时才可申请执行回转?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注销登记)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个人意见: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和根据。

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前的状态。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后,依此执行根据而进行的执行行为无效。原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所取得的财产属不当得利。为弥补基于错误的执行根据进行的执行行为给原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就要以执行回转进行补救。

执行回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只是解除已实施的行为,对存款解除冻结,对财产解除查封等是执行撤销,而不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执行回转的根据是执行回转裁定。执行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根据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根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已执行的原生效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执行回转,并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财产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经杭州公司申请再审,受理再审申请的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书,虽然该裁定书中无要求原债权人即上海公司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但并不代表不可以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并应裁定执行回转,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和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再审终结作出最终判决后,在原被执行人胜诉的情况下,再进行执行回转,而且此时再执行也极可能因原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原因而导致执行困难,执行回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申请人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在裁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同时裁定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因最终结果尚未出来,造成缺少执行依据,但仍可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并裁定执行回转。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不立即执行,但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的灭失,以确保以后执行的顺利实施。

问题二:企业法人歇业(注销登记)后的责任承担。

1、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歇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

2、注销登记后未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理责任。

清算主体申请公司歇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歇业的申请中,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未清理完毕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出具给工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该承诺对有对公承诺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同时,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财务转正申请书(精选5篇)”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菁英职教网文章归档 教育资讯 留学攻略 七品教育网站地图xml
295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