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管理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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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考评对象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

二、考评内容及分值

1、领导重视,人员落实(10分)

(1)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重视案件管理工作,经常过问、指导案管工作(2分);

(2)明确一个职能室履行案件管理职能(2分),确定一人专门从事案件管理工作(2分);

(3)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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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年1月10日前通报上年案件管理工作情况(2分),不通报扣2分,迟通报扣1分。

2、案件统计报送工作(40分)

(1)案件统计表报送及时、准确(20分)

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数据通过网络传输、邮寄等方式报送市纪委、监察局案管职能室,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报送累计统计表;以收到时间为准,每迟报一天扣1分,表一、表二、表五统计指标错填1项扣1分;与市纪委、监察局报表不一致,每一项扣1分。漏报件、初核件数的,每件件扣1分、初核件扣2分。扣完为止。

(2)立案登记表填报准确无误(10分)

表中统计指标错填1项扣1分,与市纪委、监察局数据库不一致,每项扣2分。立案时间与立案统计时间相隔超过30天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3)累计统计数据与查询结果一致(10分)

初核数、立案数、结案数、党纪处分人数、政纪处分人数、党政纪处分人数等重要指标,累计统计数据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每项扣1分。让市纪委、监察局代录或补录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3、案件综合分析工作(15分)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每年1月、7月10日前,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案件综合分析或专题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观点、有分析、有对策(15分),少报一次扣5分,分析报告质量欠佳的酌情扣分。

4、案件督查督办(10分)

加强对领导批办件及重要案件的跟踪、督查、督办,大要案逐级备案,掌握重要案件的来源、去向、进展及结果(5分)。对上级交办的查报件以及重点过问或挂牌的案件,能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查处进度和结果(5分)。

5、制度建设(15分)

建立并严格执行案件统计报送制度、重要案源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查办案件综合分析制度、查办案件工作通报制度及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15分)。每缺1项扣3分。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议考核等职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培训,提高技能,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清洁水源和排水设施;

(三)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设备和包装材料;

(四)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和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等;

(五)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二)购进和使用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台账,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三)加工工艺及加工设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

(二)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

第三节食品摊贩

第十九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

(二)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

(一)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摊贩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生产经营;

(二)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

(三)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

(四)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二)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

(三)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

(四)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五)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建制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加强现场巡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规范其监督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办理相关证件;

(二)记录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并建立档案;

(三)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四)建立食品准入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查验有关资质和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六)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

未履行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义务,造成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接到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管理办法和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办法进一步划分了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中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监管主体。

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建立了许可和登记制度。办法规定,设立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零售食品摊贩和餐饮食品摊贩,分别经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的必备条件,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还设立了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生产经营记录、票据、台账管理、索证索票管理、出厂检验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定了不同的经营管理要求。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对全县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增强内、外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合力,依据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连工商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商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机制,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一)县局决定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全县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二)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科,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消保科科长任主任,

(三)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工商机关应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总体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既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又要指导下级工商机关认真执行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和工作部署,正确履行分段监管任务。

二、细化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促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职到位

(四)消保科:组织、指导本系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全县流通环节食品(《食品安全法》规范调整的食品)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检验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本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消费者涉及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的咨询、申诉、举报,转交、督促相关部门处置。

(五)市场科: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全县工商系统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规范经营主体准入行为;指导和监督市场开办者及农产品经营者认真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全面落实自律制度,规范农产品经营行为;依据有关部门质量监测结果,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六)办公室:负责本局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文电、保密、档案、及重要、全局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本局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新闻宣传管理和新闻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七)法制科:承担制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案件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食品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

(九)注册科、监管科: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拟定食品经营主体(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对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年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指导本系统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参与全县食品经营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

(十)公平交易科、经检大队: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监察室: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三、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沟通协作,增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

(十二)办公室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文电,要迅捷办文、传递,及时将领导批示、拟办意见依据上述职责分工传达到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新闻宣传管理和新闻工作实行扎口管理,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规范工作信息。统一把关涉及食品安全的新闻采访,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

(十三)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派出联络员,参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县食安委部署涉及消保科以外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由办公室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其他部门要高效认真落实,按要求及时反馈工作情况,不得推诿。

(十四)有关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立法文稿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由法制处扎口管理,办公室对涉及此类工作文电的处理意见中应体现法制科扎口管理的要求。

四、深化制度建设,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十五)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消保科)牵头建立县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业务骨干,作为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参与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席会议,并在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对接、推进本职能部门及条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日常工作,研究存在问题。

(十六)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消保科)牵头制定全县工商系统信息采集、舆情监测及处置工作制度以切实提高信息采集的主动性、加快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增强信息舆情处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及时交流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消费者咨询、申诉、投诉信息等,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十七)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消保科)牵头制定全县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贯彻实施,确保食品安全的应急事件得到规范、及时、有效的处置。

(十八)各分局要依据本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本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根据本文第十五条的要求明确的联络员,要在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推进本职能部门及条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逐级细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日常监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省政府新修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已于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及省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把《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报道,为《管理办法》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在20*年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抓紧完善《管理办法》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

各地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细化和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建设监理工作归口管理的部门和工作职责。将《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和从业人员,督促各监理企业完善和修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行业自律,提高执行的自觉性。

三、认真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理工作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32条,主要就监督检查方式、内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关于监督检查方式方面,首次明确将监督检查分为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两种方式。关于监督检查程序方面主要有两个创新:一是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要求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年度监督检查是否合格的决定。二是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权范围,规定了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权、查阅资料权和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了解的权利等。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WT

岳阳县召开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会议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召开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会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基础指标,即履行基本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班子建设;二是监管指标,即行风评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业绩、财务管理、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银行信用状况等;三是民调指标,即事业单位法人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和人民群众对该事业单位法人工作的满意度。评估形式主要采取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的方法。岳阳县编办付海滨费细海 E:WT

博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一是坚持每周三、五下午业务学习日制度。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县行政执法证换证培训,目前全局已全部取得《行政执法证》。二是狠抓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执法行为。三是推行文明行政执法文明和规范用语。要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着装整洁,体态端正,待人礼貌,用语规范。徐路波 E:WT

莱西市编办强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一是严格按照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核准三个程序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依法登记。二是制定《莱西市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一户一档”制度,规范归档流程。同时建立电子台帐,定期对档案信息进行校对、补登。目前,共整理规范178家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三是缩短办理时限,重新修订了《莱西市事业单位登记业务指南》,规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流程。目前,莱西市事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办理程序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莱西市编办 E:DL

利津县、宁阳县编办完成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

利津县编办坚持将创新工作机制贯穿年度检验工作始终,顺利完成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在变更登记42家、注销登记2家的基础上,对218家事业单位进行了网上年检,年检率、合格率100%。利津县编办 E:CWK

宁阳县编办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年检的事业单位,通过下发书面催办通知进行督促,同时通过电话联络沟通的方式,询问具体原因,对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确保每家事业单位及时完成年检工作,2012年度年检率、合格率均达到100%。宁阳县编办 E:FQJ

东营市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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