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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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

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

,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主要做法

(一)以查促管,积极促进征管基础精细化管理

1、建立征管建议制度。税务稽查的根本目的是”外查内促”,针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税务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格局。为此,我局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征管建议作业指导书》,要求检查人员对查处的案件都要进行认真剖析,发现税收征管特别是行业税收管理上的一些薄弱环节,以及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通过《征管建议书》或重大案情通报等形式向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征管措施的稽查建议,促进管理部门加强税源控管。比如,针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漏洞,提出了加强项目管理和以票控税的稽查建议,针对金融保险行业建议管理部门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等,管理部门采纳建议后,通过完善征管措施,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从而充分发挥了税务稽查对税源精细化管理的促进作用。

2、健全征、管、查协调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每季一次)召开由分管领导、稽查、征收、管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上季案件查处情况,存在的税收问题、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多方面的稽查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建立”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设置了统一的信息传递程序,使纳税申报资料、税收征管资料、税务稽查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真正保证了税务稽查与各环节的衔接,更好地发挥了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和谐发展。

3、认真落实涉税案件公告制度。近几年,我局加大涉税案件公告公示工作的力度,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产生震摄效果,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如对申庄房地产公司偷税案、五建公司偷税案、红太阳超市偷税案等大要案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公告,对进一步宣传稽查成果,树立地税稽查形象,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纳税人的税法自觉遵从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加强查后的跟踪管理。一是对每户企业实施检查后,检查人员都要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制作《征求意见书》,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查单位,辅导企业及时调整账务,并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利企业改进工作。二是实行稽查回访,查后上门回访听意见,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稽查执法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和沟通,融洽了稽查和纳税人的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纳税秩序。

5、加大专顶检查工作力度。根据省局专顶检查工作安排,我局有针对性选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等征管薄弱的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同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及规律性,涉税违法行为及征管问题、政策缺陷,及时反馈给税政、征管等部门,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典型性问题,编写行业检查指南提供给稽查和税源管理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由点及面,对行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分类召开行业税案分析会、解决行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高整治效果,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标本兼治,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以查促查,努力提高稽查工作效能

1、重视案例分析工作,提高检查人员的稽查技巧。定期组织大要案分析会,重点研究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逃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等案件的新手法、新动向,认真汇总、深入分析涉税违法行为手段、规律和特点,总结办案经验、技巧,形成查处方法指导办案;不断探索涉税违法犯罪的规律、作案的特点,同时剖析我们征收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发现疏漏,举一反三,研讨新形势下的偷漏税新动向,对检查中暴露出带普遍性的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稽查人员的敏感性,同时研究发案的规律和作案手段,总结案件查处中的力量组织、办案策略、案情动态、政策处理等方面的稽查思路新方法和新突破,努力提高稽查工作水平。

2、开展稽查案件复查工作,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稽查中执法不当或者违法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每年都要组织人员对全市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和案卷评审工作,对实施稽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定性处理及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案卷归档管理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查和评审,将复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并列入绩效管理考核。通过开展稽查案件复查和案卷的相互评审工作,有利于发现并纠正案件查处过程中不足的地方,使全市稽查案件在程序上、实体上更加合法,档案管理更加规范,从而切实提高了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

3、坚持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性准确。税务稽查的审理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审理工作,使案件查处能够做到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稽查文书、统一工作标准。因此,我局严格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及时移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集体审理,确保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促进稽查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全年稽查案件不出现败诉的案例。

4、强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一是通过全面运行规范化文本,严格按照《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操作,统一使用规范化的表证单书,从而使税务稽查程序更加规范,实体更加规范,档案管理更加规范,稽查质量有显著的提高,稽查工作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强化稽查系统内部考核机制,根椐市局和省局稽查局目标考核内容,完善、健全以考核稽查质量、程序和实体规范为重点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加强对各县(市)稽查局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巩固稽查成果。我局高度重视案件执行工作,办案人员从案件查处开始,就要求密切关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涉案人员转移资金和财产,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电话催缴、上门催缴、欠税公告、停发发票等方法,加大清欠力度,同时,充分运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务处理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提高入库率。近二年入库率都达到了97%以上,并压缩老欠80余万元,从而切实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

6、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稽查人员综合素质。一流目标的实现要以一流的技能为基础。我局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的业务技能。一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在学习中采取集中学与自学、”请进来”与”走出去”、稽查案例分析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的形式,对干部进行了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大力培养稽查复合型人才。5月份举办了一期稽查局长、业务骨干参加的稽查模块上线培训,8月份分别举办了稽查业务培训班和案例分析会,9月份在杨州举办了一期包括各县(市)分管领导、稽查局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稽查业务培训班,通过学习,进一步开阔了稽查人员的工作思路,更新了知识,掌握了查帐和办案技巧,增强了做好新时期税务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从而使文明执法的能力得到了加强。

二、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以查促管的工作理念。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从上到下对税务稽查都侧重在惩处职能上,却对税务稽查的监督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考核指标的确定上,一般都注重稽查案件件数,查补税款数额及对查补税款(罚款)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移送率等几率的考核,但真正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切实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还没有完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主要表现在没有相关的考核措施和目标,以查促管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要把稽查工作放在地税的整体工作中去考虑,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以查促管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操作的目的、程序、具体内容、实施步骤、量化指标、组织领导、考核办法等等,形成制度化。

(二)要进一步落实稽查建议制度。虽然稽查建议制度已经实行,但还不够细化,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建议形式和要求、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限改期限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深度广度还不够,还应加以完善。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国税、地税独立办案存在的弊端

(一)未能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案源上“抓大放小”导致隐形税收流失。在收入任务考核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收入仍是两个税务部门增收补缺的重要手段,国税、地税稽查局无论是安排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都会把共同管辖的纳税大户作为重点对象。可想而知,纳税大户有账可查,容易取证,有潜力可挖,即可保障收入,又能规避执法风险,因此,都想在大户上抢占先机,导致纳税大户你查我查年年查,而各自管辖的小规模纳税户,由于双方稽查人力有限,多年未能检查,致使部分税收隐形流失。互不共享检查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国税、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征管范围,税务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信息成果未能共享,出现了一个偷税案件补了国税未补地税,或补了地税未补国税的现象。大量税款尽在税务稽查人员的眼底下白白流失。

(二)权利限制导致放任偷税。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两个稽查局检查的税种不同;各自的检点自然放在本部门管辖的税种上,对属于另一部门管辖的税种,既是明显发现了偷税问题,因无法越权查处,也就不予理会,导致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放任不管。

(三)削弱偷逃骗税打击力度。在追究涉税违法刑事责任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国税、地税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查补税款占应交税金总额偷税比例的认定,应是其偷逃各税税款的合计数,占各税应交税金总数的比例。实际工作中,国税、地税查处的涉税案件仅就其本部门查补税款数计算偷税比例,而在计算认定纳税人各税偷税额占各税应交税金总额的偷税比例时,由于国税、地税部门检查不同步,处理不同步,必然造成计算纳税人偷税比例难度很大,严重影响涉税案件向公安部门的移送,削弱了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力度。

(四)多头检查增加征纳成本。在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中,由于两个部门按各自检查计划执行,往往是你查罢,我上阵,多头进户、重复稽查,不仅造成了税务部门稽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严重浪费,降低了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而且,同一纳税人接待两次稽查检查,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和纳税成本,既不利于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又不利于征纳关系和谐。

二、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协作办案的必要性

实行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是全面深入推进“法制型、节约型、服务型、和谐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遏制偷逃骗税,保障税收收入,全面落实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无论国税,还是地税,税务稽查是查处偷逃骗税,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国家税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税基交叉重叠的税种将不断增加,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户越来越多,县级税务稽查工作量更加繁重。实行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一案一户双方联合稽查,即可达到共同查偷堵漏,保障双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目的,又可达到避免重复劳动,利用有限的稽查人力资源,拓展双方的税务稽查查处面,最大限度遏制隐形税源的税收流失。

(二)有利于打击偷逃骗税,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各类税法实行主体,特别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依法征税、依法管理、依法查税行为。从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偷逃骗税案件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年年稽查年年有偷税,究其原因无不与税务稽查处罚不严,打击不力有关。国税、地税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同一纳税人的税种未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未查全,有些该重罚的未重罚,有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未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可全面查实纳税人各税种的应交税额和偷税额,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更加准确地对偷、逃、骗、抗税行为予以定性。按照有关法规计算确定偷税的比例及被处罚的次数,确定是否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解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在认定偷税比例和处罚次数上的难题,避免各自稽查造成的执法不全面、处罚不到位的现象,确保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判刑的判刑,进一步增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税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从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改善税收法制环境。

(三) 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和谐征纳关系。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办案,合二为一,双方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共同取证,直接实现双方信息成果共享,有利于整合双方稽查资源,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有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弊端,减少纳税人应酬检查的接待工作和在国税、地税之间的来回奔波之苦,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三、建立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的途径

(一)加强联合协作领导。国税局、地税局是各自独立的执法主体,行政隶属关系、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和岗位设置都不尽相同,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地运转。笔者建议市县级稽查局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为协作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对协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两级的同级稽查局成立联合办案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联合办案的 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定案和信息情报的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办协调工作的成本。

(二)建立制度保障机制。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是搞好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规范密切协作的根本保证。国税、地两税部门要以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建立健全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涉税案件查处信息和情报交换制度,对双方协作的内容、方式、时间、事项等诸多问题,用制度固定下来,从而指导实践,不断完善,全面深化。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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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提高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办法

在案件稽查方面,稽查部门要做到,一是准确选择调查方向;二是拟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或者调查提纲;三是只对确认的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四是做到处理的证据必须确凿并完好保存;五是所有的查处材料入卷归档。

同时,要重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坚持先调查取证后处理的行政原则;二是要坚持疑案从无的原则;三是尽量选择较宽的处理方式。

税务违法的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税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证明当事人有主观过错的调查方法有两个:一是采取询问的方法,二是搜集客观证据。

二、加强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要把握稽查职能,转变稽查工作思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由全功能稽查向专业职能型转变。二要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建立专业化加扁平化的稽查机构。三要积极探索稽查新方法,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建立稽查选案积分制,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建立税务案件公示制,充分发挥稽查的警示教育作用。四要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提高稽查效率和现代化水平。五要建立科学的稽查人员管理机制,改善税务稽查环境。

三、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制度

1.税务稽查要以高质量的税收征管为前提。目前的税务稽查应该建立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与现行的新征管模式相适应。现行的征管目标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科学先进的稽查管理手段,对纳税人实现全面监控。

当前,提高稽查质量有必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一是改进选案方式;二是精心组织检查的实施,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和案件公告、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四是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加大执法力度;五是加强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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