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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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第1篇

会计工作做到细致、快速、有效率是每个会计工作者的追求。完成会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是使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月工作总结与计划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会计月工作总结与计划范文1一、以电价为突破口,解决经营中的主要矛盾

电价矛盾是当前电网经营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合理的电价是保证电网实现经营效益的前提,是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二、继续强化预算管理,确保资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全面预算管理贯穿企业经营工作的始终,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控制机制。不但要抓发展更要考虑经济效益,要开源节流,挖掘内部潜力,控制投资和生产成本。公司系统要把降低成本作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成本管理理念,从严控制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融资成本。

1、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要求各单位20--年的成本费用必须控制在预算内,确保资产经营目标实现。

2、建立项目财务评价体系,防范投资风险。

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包括基建、技改、大修等)评价制度,包括建设前的财务预评估制度与项目投产后的后评估制度,提高项目投资经济效益。

3、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

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完善资金流动计划管理,提高项目融资计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争取贷款优惠利率,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三、加强资金管理和资本运作,提高资金效益,为电网建设提供财务支持

进一步发挥电网公司现金流量的优势,优化资金调度,在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资本运作力度,充分发挥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广西业务部的融资理财功能,提高资金的效益。继续保持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银行授信,选择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为电网建设提供财务支持。

四、积极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确保各项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认真研究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有关资产财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和其他国家有关政策,做好厂网分开过程中发电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及资产交接工作,理顺财务关系。对资产划转和交接中出现的财务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要积极参与主辅分离研究,解决主辅分离过程中的相关财务问题。

五、大力推进财务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财务管理现代化

20--年项目计划要完成软件开发、系统初始数据的整理与录入、系统试运行等,并争取实现在线运行。公司各部门和南宁供电局(试点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在今后的工作阶段中要配合项目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六、做好城农网工程的竣工决算工作

今年将农网工程的竣工决算工作列入对供电局内部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我们要求各供电局采取措施,切实将城农网项目竣工决算工作抓紧做好。

七、规范代管县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我们要继续开展对代管供电企业财务调查,进一步摸清代管供电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代管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做好迎审工作

今年,受中共中央组织部委托,国家审计署将在电力系统进行20--年财务收支和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了配合审计部门检查,公司对迎审工作进行了布置,各单位要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九、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实施财务人才工程,适应公司的发展要求

积极实施财务人才工程,进一步完善各级财会人员知识结构,选拔培养一专多能、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进取意识的复合型财会人才,为我公司实现现代化管理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队伍。

会计月工作总结与计划范文2一.--年的全面财务预算。也就是把--年全年的客流量,销售收入,各项成本,费用,利润总额等全部做一个初步的预算,并对--年全年的各类资产购置,材料采购(分具体的品种明细)进行初步预算。这样,在年初就可以预知--年得大致经营情况。

规定完成日期:--月20日前(预算表格“份”)

二.--年的全年资金计划。在全年预算的基础上,对--年全年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预测,做出--年的资金计划,为--年总体的资金调度和安排提供参考依据。

规定完成日期:--月20日前(资金计划表格“份”)

注:公司目前暂时不考虑现金流量的问题。

规定完成日期:--月20日前

三.对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要求财务部组织对公司全部进行年终盘点,并与--年的年终全面盘点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资产增减的原因。

四.对--年全年的经营情况做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

1.对公司--年全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收入,客流,成本,费用,利润,资金实际收支,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等;(附表格“份”)

2.与--年全年的经营情况做对比个分析总结;(附表格“份”)

3.对--年得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附表格“份”)

规定完成日期;--月20日前

五.做全年的工作总结报告。要求所有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从经理到库管都要做一个全年的工作总结。

规定完成日期:--月20日前

六.年终评优。对财务系统的每个岗位都评选出一个先进来,具体评选办法另发。

七.召开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计划在春节前,在全公司召开一个所有财务人员都参加的“年终财务工作总结大会”,并现场评选出来的先进进行表彰。

会计月工作总结与计划范文3财务部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之一,肩负着对成本的计划控制、各部门的费用支出、以及对销售工作的配合与总结等工作任务,在领导的监督下财务部各工作人员应合理的调节各项费用的支出,保证财务物资的安全;服务于公司、服务于员工、服务于客户,以促进公司开拓市场、增收节支,从而谋取利润化,以的人力配置谋取的经济效益。

--年全球金融危机时刻警示着我们,在新的一年里,财务部工作人员应在厂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制定对全厂其他部门的考核制度或者相关办法。在国家各项财务法律、法规的监督下制定如下考核制度

1、组织财务部各员工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安全法、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

2、在财务部内部明确考核制度:财务人员的分工及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要分工明确并带有互相协作补充性,相互配合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起到监督作用,对违规违纪行为起到监督智能。

3、在应收帐款上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明确各分管会计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对应收款的监督,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对货款回收的期限把握、回款具体事宜、相关销售责任人都应有相应的(企业财务部门工作计划)监督,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4、在对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方面:对各科室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为公司节省每一笔支出,从一角一元做起。

在对各种原料的发票接收方面,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尽自己的能力去做好每一笔业务的考察及发票的接收工作,认真完成每月的报税工作。

5、对车间的耗用、检修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把关,为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做好每一项工作,对各项费用的节、超进行考核并报公司领导,协助领导做好决策工作。

6、对前工作期间应进行有阶段性的总结,从月度小结到季度、半年、全年总结;

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其中包括对应付款项、应收款项、车间检修估算等等;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帐务清晰、任务明确;积极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接受集团公司的考核及检查。

会计月工作总结与计划范文4为了加强财务工作进度,以便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月财务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月初安排(每月1日-10日)

1.根据上月已录入微机中的记账凭证,首先编制出各工程项目报表,分别上报给各项目负责人。

然后编制出所有工程项目报表,最后编制公司报表,最终将公司报表上报给总经理查阅并将所有报表(包括上报给各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报表)妥善保管。

2.进行上月工资核算。

3.进行各银行对账工作。

4.与记账人员进行沟通,如何向税务局报税。

5.与管辖区税务所进行联系和沟通。

6.对部分报销人员票据的审核。

二、月中安排(每月11-20日)

1.每月11-12日督促各项目财务务必在15日前进行原始票据的整理,并将符合报销程序的原始票据返回公司财务,以便公司财务有足够的时间将各项目原始票据录入微机并作出记账凭证。

2、原始凭证输入微机后,将记账凭证打印出来并一一与相应的原始凭证进行粘贴。

3、上月工资的发放。

三、月末安排(每月20-30日)

1、每月25-26日督促各项目财务务必28日前进行原始票据的整理,并将符合报销程序的原始票据返回公司财务,以便公司财务在30日前将本月各项目原始票据录入完毕并作出与凭证。

2、进行本月工资的计提。

3、进行本月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4、期末成本收入的结转。

5 凭证的整理、装订与归档。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会计月工作总结与计划范文5转眼间一个月的工作时间就这样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个月,内心不禁感慨万千,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也算是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在一个月的出纳工作中,对出纳的岗位认识、工作性质、业务技能以及思想提高都是对我的职业生涯的填充和必不可少的弥补。之前,我以为出纳只是跑一下银行,算一下现金,认为只不过是些简单而琐碎的工作。在实习过程中的学习和工作后,我终于知道出纳工作并不是我想象中的简单。出纳工作是财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回顾一个月来的出纳工作,先是失误、还是失误……下面,我将出纳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支票的错误

制度要求:开具支票必须字迹工整、无连笔、不能修改等。这一个月来我填写的支票错了还真是不少,通过师傅在旁边教,我才终于把支票写完工整了,盖银行预留印鉴时也是一门技巧,印鉴重压象都会被银行退票,耽误工作。

出纳工作看似简单,做起来难,对出纳有那么一点点的认识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单位领导的耐心教诲和无形的身教,一个月的岗位实战练兵,知道了要作好出纳工作绝不可以用“轻松”来形容,它是经济工作的第一线,财务收支的关口,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今后的工作计划

作为一个合格的出纳,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求:

1、学习、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

2、出纳人员要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

3、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4、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费用报销,现金、支票的收付业务。

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及时收回各站所工时费项目收入,并统计。对每个款项都开出收据;发票;将及时收回的现金存入银行,从无坐支现金。

5、日做好日常的现金日记账及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防止现金盈亏。

6、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领导签字,批准并用借支单借款。

7、保管好支票及贵重物品5、熟悉银行业务。

以上是我近一个月工作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不断在工作中将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应不懈的努力和拼搏,做好出纳工作。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公司领导和各位同仁在工作和生活中给予我的支持和关心,这是对我工作的肯定和鼓舞,我真诚的感谢。

作为公司的财务出纳工作人员,自然是做好本职工作在先,为公司节约每一分成本为己任。为再次出色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特制定出出纳工作计划

作为一个合格的出纳,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求:

1、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2、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

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

3、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5、学习、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

6、学会制订本职岗位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发挥财务控制、监督的作用.。

7、出纳人员要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

8、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以上是我近一个月工作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不断在工作中将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应不懈的努力和拼搏,做好出纳工作,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通知别指出,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虽然,伴随着最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高校教师的整体收入水平与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相比,并不能说是一个高收入人群。因此,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地方高校的教师实际收入情况,就高校如何从单位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作一探讨。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 源于英文的“tax-planning”,它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中,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 既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法规, 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 又能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降低高校整体税负, 增强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为广大高校教职工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长远来看,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

(一)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

提起纳税筹划,一般人会单纯地认为就是少交税,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野蛮者抗税,无知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即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是合理合法的。

(二)对高校纳税筹划部门的误解

许多教职工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有个误解,认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所以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来承担,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高校的各项收入发放标准是由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来制定,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作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证分析

例1,张教授每月固定应税收入3514元,其中:工资应税收入3414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伙食补贴100元。2011年3月取得2010―2011年第二学期绩效奖励4500元,2010―2011第二学期超课时酬金600元;2011年4月取得2010年度科研奖励78 000元。张教授每月固定支出:交通费200元,电话费200元,校内食堂就餐100元,健身费300元,图书资料费300元。2011年计划购入笔记本电脑一台8 000元,科研会务费10 000元。未做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张教授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3 514-2 000)×10%-25=126.4元

固定收入全年应纳个税=126.4×12=1 516.8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应纳个税=(3514+4 500+600-2 000)

×20%-375-126.4=821.4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3 514+78 000-2 000)×35%-6 375

-126.4=21 328.5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1 516.8+821.4+21 328.5

=23 666.7元

方案一:单纯对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针对张教授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津贴,4月所取得前一年度科研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在计征时应当把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结合高校学期制的特点,通过测算,作出如下筹划方案:

1.将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850元(4 500/6+600/6);

2.将4月所取得的前一年度科研奖励分为两部分,60 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4月发放,18 000元分至4―12月9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2 000元(18 000/9)。

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126.4元,全年共计1 516.8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每月应纳个税=(3 514+850-2 000)×15%-125-126.4=103.2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共计应纳个税=103.2×6=619.2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60 000×15%-125

=8 875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4―8月)=(3 514+850+2 000-2000)×15%

-125-126.4-103.2=300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9―12月)=(3 514+2 000-2 000)×15%

-125-126.4=275.7元

科研奖励共计应纳个税=8 875+300×5+275.7×4=11 477.8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1 516.8+619.2+11 477.8=13613.8元

通过筹划2011年共计节税=23 666.7-13 613.8=10 052.9元,其中,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节税=821.4-619.2=202.2元,科研奖励节税=21 328.5-11 477.8=9 850.7元。

方案二:选择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结合张教授的支出情况,通过测算作出如下筹划方案:

1.将伙食补贴直接拨给学校食堂,每日免费为教职工提供午餐,免费向教职工开放学校体育馆、活动中心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在限额内为教职工报销交通费、电话费、图书资料费,每月应税工资下调至2 414元。

2.将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850元(4 500/6+600/6);

3.将2010年度科研奖励分为三部分发放:学校为张教授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供其无偿使用,5年后学校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将所有权转移给个人;限额内为张教授报销其科研会务费;现金发放科研奖励60 000元,其中24 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4月发放,36 000分至4―12月9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4 000元(36 000/9)。

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2 414-2 000)×5%=20.7元

固定收入全年应纳个税=20.7×12=248.4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每月应纳个税=(2 414+850-2 000)×10%

-25-20.7=80.7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共计应纳个税=80.7×6=484.2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24 000×10%-25

=2 375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4―8月)=(2 414+850+4 000-2 000)×20%

-375-20.7-80.7=576.4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9―12月)=(2 414+4 000-2 000)×15%

-125-20.7=516.4元

科研奖励共计应纳个税=2 375+576.4×5+516.4×4=7 322.6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248.4+484.2+7 322.6=8 055.2元

通过筹划2011年共计节税=23 666.7-8 055.2=15 611.5元,其中,工资等固定收入节税=1 516.8-248.4=1 268.4元,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节税=821.4-484.2=337.2元,科研奖励节税=21 328.5

-7 322.6=14 005.9元

例2,市艺术馆李老师为音乐系外聘教师,2011年3月学校决定为其发放2010―2011年第二学期课时酬金5 400元。

因李老师为该高校外聘教师,此酬金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

未做纳税筹划,直接发放应纳个税=5 400×(1-20%)×20%=864元。

根据劳务报酬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结合高校学期制的特点,作出如下筹划方案:将李老师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发放,每月发放900元,该酬金应纳个税=(900-800)×20%×6=120元。

通过筹划李老师上学期课时酬金共节税=864-120=744元

四、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总结

(一)工资选择多种支付方式

高校可以将工资一部分转化为福利发放,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增加教师的税后实际可支配收入。解决教师生活必需问题。例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 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提供免费工作餐;为新教师提供周转房;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通讯费、图书资料费;将学校体育场馆、活动中心免费为教师开放等。改善教师办公条件,配备办公设备及用品。例如为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等,但办公设备要入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资产注销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

(二)酬金、奖励合理设计发放方案

对于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科研奖励等集中发放的项目,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科研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事先沟通,整体统筹,通过测算,采取分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等多种发放方案相结合。但是要注意,根据国税法[2005]9 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以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就使全年一次性奖金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 个速算扣除数, 与理论算法相差11个速算扣除数, 就会导致存在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从而形成在两个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临界点附近,应税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大幅减少的不合理现象。通过测算,以下区间为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6 000(不含)―6 305.56,24 001(不含)―25 294.12,60 001(不含)―63 437.5,240 001(不含)―254 666.67,480 001(不含)―511 428.57,720 001(不含)―770 769.23,960 001(不含)―1 033 333.33,1 200 001(不含)―1 300 000,在设计发放方案时要注意避开这些“无效空间”。

(三)劳务报酬、稿酬分次发放

劳务报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来说, 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 而采取分多次发放,就能多次扣除费用,税负便会相应地减轻。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筹划方法, 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发放。同样, 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稿酬所得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著作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以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

[1]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教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引言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相结合征税办法以来,纳税人普遍受益。高校是高级人才集聚地,但会计力量相对薄弱,能熟练驾驭税收政策的会计人才十分稀缺,能够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的会计更是凤毛麟角。高校教职工特别是一线教师都身兼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数职,仅教学领域就需承担授课、阅卷、监考、指导学生、兼职班任、评审项目等工作,其决定了教职员工收入来源复杂多样。给会计确认收入类别和分项预扣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带来难度和压力。加之教职员工取得有限的“阳光收入”,有很多要用于支付论文“版面费”、专利费、教材著作“版权费”等的“再分配”,导致其对收入分配特别是扣缴个税反应十分敏感。所以,研究高校教职工个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教职工应税收入构成

高校教职工收入具有类别多样、来源渠道广且形式复杂等特征,大体可概括为几类:(1)工资薪金(以下统称“工薪”),是教职工的常态化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补贴补助等纳入人事处工资表管理的收入。这些表内收入,都是按照国家工资管理政策和地方性规定标准给予的“固定收入”,是计算个税所得额最容易把握的基础性所得。(2)课时费,是高校教师实行“按劳分配”获得的一项很重要的收入,它是根据教师全年的教学业务工作量扣除学校规定岗位基础工作量并经人事处考核合格后,以课时或教分为单位平均分配的费用性收入,也称之为“讲课费”或“超课时费”。教师只要上课就可获取,多劳多得,不劳不得。(3)地方性补贴。高校所在的地方政府或中直大企业为鼓励教师开展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或弥补资源开发等对教职工身心带来的不利影响,给予高校教职工的业务补贴或生活津贴,如大庆市政府给予驻庆高校教师的职称补贴和石油津贴等。该项收入往往有附加条件,比如职称级别和职务差别等。(4)业务补贴或重点岗位工资,是学校依据教职工岗位或技术职务级别确定标准并按照规定办法考评结果,实行分职级、分岗位发放的工资。所以,也称为“绩效工资”。(5)零星收入,是教职员工接受学校安排的各种考试监考(课程结业、英语四六级、考研、职称)、班主任、重修补考阅卷、新入职教师示范讲座、参赛获奖、以个人福利名义取得的劳动补贴、赛事或大创项目评审、毕业论文评审与答辩、会议补助、坐班出勤补助、午餐费和交通费补助等获得的报酬,以及教师受聘开展培训辅导、技术性指导等社会服务收入。该收入非按人头平均分配,而是谁承担了哪个项目即获得该项报酬,不承担则无此项收入。(6)兼职收入。部分教职工利用个人执业资质、专业技术特长和实践操作能力,受聘于企事业单位担任执行董事、高级顾问、技术专家和工程师等岗位所取得的“第二职业”收入。(7)技术成果收入。高校教师因教学科研“双肩挑”,其常年从事创造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验所取得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转让、特许使用,以及为他人“”撰写文章和出版教材著作“挂名”等所取得的收入。(8)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所列范围之外取得的应计税收入,如参加庆典获得的礼品、礼金(含网络红包)等偶然所得,投资入股获取的股息红利等。(9)高寒地区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费补贴等免税收入。

三、纳税筹划的客观依据

任何纳税筹划都必须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客观依据,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同样如此。

(一)个税法律法规。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称为综合所得,居民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去6万元基本费用并扣减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作为应税所得额,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征管上,逐项采用累计预扣法、分次扣税法等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具体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所得额计算办法等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个税政策制度。对高校教职工应计税收入的界定,除个税法规定外,应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销售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对综合所得税前扣除除了原范围和标准外,《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新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扣除办法;纳税人申报扣除应符合《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若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税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关于综合所得税实行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国家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详细规定出纳税人各项所得申报税额和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办法,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为促进就业和消费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等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证明其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全日制在校生因实习按月取得的临时性工资,也按累计预扣法计税。此外,针对较低收入居民个税做出的《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整年内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薪个税且全年工薪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薪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6万元扣除,直到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而产生所得额的当月及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税。对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要点及方法

高校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构成,每月发放金额相对固定,且同一单位同一账户名下个人除费用报销外的表内、表外的所有收入都需汇总计税。所以,基本没有“节税”筹划空间。但教职工的“阳光收入”该不该扣税和该怎样扣税,是决定教职工是否被扣税和扣多少税的关键,因此需掌握好纳税筹划这门“大学问”。

(一)部分工薪所得适当福利化。对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或授予某种特殊荣誉的教职工所发放的单项奖励,可以考虑以实物形式发放奖品;也可以通过校院两级工会组织,适当增加教职工个人福利,扩大工会活动范围,增设校内全民参与或有目标针对性的竞技项目。这些实物奖励虽然属于偶然所得范畴,但也带有一定的“福利性”,可通过打个税政策“擦边球”规避个税。很多学校的会计都不熟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的规定或者不能深刻领会该政策精神,对学校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就是说,教职工取得上述收入一律并入工薪所得计税。对此,财务处应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文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校给予教职工补贴补助的真实用意,体谅受补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不易,争取将本属于误餐补助的“午餐费”定为误餐费,或者开设教职工食堂免费供餐;取消通勤或交通费补助改按校内通勤车免费或低费标准接送上下班;取消住房补贴,学校提供教职工宿舍或公寓临时居住。这样,可以适当降低教职工生活压力和个税负担。

(二)有限的社会服务收入最大化“支招”。近些年,国家提倡高校加强社会化服务,旨在鼓励高校的专业智慧和科技思想引导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展知识经济,树立高校的社会威望。社会服务的主体力量是教师,主导力量是专业对口、有较深造诣和享有一定社会威信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所以,代表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教师都是高校为数不多的人才精英,他们在岗位教学和科研的同时,呕心沥血提供社会服务为学校创造社会财富,理应获取预期劳动代价和智慧贡献相匹配的所得收益。对此,国家虽然暂时无配套的税收专门优惠政策,但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应该深刻体会国家发展知识经济和学校图强的大局需要,用心体会教师担纲社会服务重任的艰辛,积极与科技处协同为教师谋划社会服务取酬方式,譬如:结合教师收入大部分将用于科研、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费用支出的客观实际,建议教师与社会单位签订联合攻关课题模式,设立“横向科研课题”,将培训、辅导、咨询、顾问等费用转化成“课题经费”;对利用专项经费预算开展职工技术培训只能向教师支付“讲课费”的,建议学院领导巧妙运用“税负转嫁”思想,在商谈所委派教师讲课费标准时一律确定为“税后收入”;有些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接受培训等服务,需要通过学校财务“对公账号”结算服务费。这种情况下,会计需预先问清接受服务方即报酬支付方是否已经扣缴税款。若未预扣预缴个税,应先扣税后支付,但需向服务教师预先说明并提供扣税凭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如果确认属于税后收入,学校会计需直接将服务费转付给教师个人,不能再重复扣缴个税。以免侵害教职工个人利益,破坏教育人文环境,挫伤教职工社会服务积极性。

(三)集中补发薪酬巧妙地推迟到年初发放。多数高校都在九月份开展职称和职务评聘。新晋升职称或职务教职工的基础工资及薪级工资将进行上调和全年薪资“补差”,时间恰逢年终岁尾。累计扣税法下,教职工所得额年末已累积到高峰值,若再集中涨薪和补差,便造成扣税增加,甚至出现税率跨级可能。为此,建议学校组织人事机构,调整干部评聘和评审时间,比如10月报名、11月评聘、12月公示,下年一月份发文任职并兑现新晋职级薪资并补差。这样,可取得意想不到的个税扣缴效果。例如:王老师10月份职称晋升到教授,11月工资由15,000元上调到18,500元,前10各月已累计扣缴个税额7,480元,忽略附加扣除和附加扣除项,11月加上补发前10个月工资35,000元(3500×10),会计是否开展纳税筹划,将得出不同计税结果。(1)会计直接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王老师应纳税额:应纳个税额=(15000×10+18500+35000-5000×11)×20%-16920-7480=5300元(2)如果财务与人事协商调整确定10月申报评选,11月公示,12月调资,下年1月份兑现,则“累计起点无累计”,会计应按当月发生额直接计税。王老师应纳个税额=[(18500+3500×12-5000)×10%-2520=3030(元)年末晋职晋岗下年初兑现补差,王老师可节税额2270元(3030-5300)。(3)如果累计所得额超过144,000元,可分摊到1月和2月,各补发21,000元,则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下:1月份预扣预缴个税额=(18500+21000-5000)×3%=1035(元)2月份预扣预缴个税额=(18500×2+21000-5000×2)×10%-2520-1035=1245元王老师合计纳税2,280元(1035+1245),可节税3,020元(2280-5300),节税率达56.98%(3020/5300×100%),比第二方案尚少扣缴个税750元(2280-3030)。说明个税法改革不干扰和控制居民收入分配与发放的自由度,并且还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留下了足够的灵活把握空间。只要其善于研究运用,纳税筹划空间很大,效果也很突出。实践中,王老师是客观存在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的。所以,如果金额分配得当,其2月份的实际所得额会更低,完全有可能适用首档3%税率计税,其节税效果将更为突出。需强调,高校教职工薪酬纳税筹划绝非会计自身可以完成,必须与人事处的劳资科协同开展。人事机构最为关注教师队伍稳定,相信会全力支持财务的纳税筹划工作。所以,最关键的在于工资会计是否有纳税筹划思想和巧妙的技术方法支撑起操作行动,并付诸于向人事部门沟通协调的实践作为。

(四)其他收入扣税要依法合规。高校教师的其他收入主要是个人提供的与任职无关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教职工外出讲课、咨询服务、审稿、监考、学校征集徽标入围中标费等。很多学校都操作错误,会计将这些费用直接计入当月工薪计算预扣预缴税款,严重侵犯教职工个人权益。例如,某高校校庆征集徽标,张教师入围费获得400元。该教师工薪14,700元,扣除社会保险费522元和子女教育费1,000元,会计扣税结果:工薪所得税额=(14700-522-1000-5000)×3%=245.34元徽标所得税额=(14700+400-522-1000-5000)×3%-245.34=12元虽然徽标入围费仅被扣税12元,但张教师怎么也想不明白“税”从何来。国家个税法明确规定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不计税,如果年终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而补缴税款是完全可以认同的,但偏偏在发放环节给硬生生扣税,难免质疑财务部门的财务能力和学校制度,甚至对这种教育维护环境产生失落感。对此,提醒高校财务,要认真学好个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内容,深刻领会税收征管法精神,做到依法正确扣税便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凡综合所得范围内的教职工所得,不论劳务报酬,还是教师在本校《学报》等正规出版物发文获得的稿酬,虽然都从属于综合所得,但只体现在年终汇算清缴环节,日常实际发放时仍必须“分类计算”各项应预扣预缴税额。换言之,纳税人实际发生各项所得时要分类计税,年终汇算清缴时须综合所得计税,这才是我国个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税的实质。由于综合所得实行按实际发生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高校财务可从递延纳税筹划角度,考虑个人支付“延后总比提前强”的利益维护心理需要,设法减少教职工的日常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留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补缴税款。这样,教师的监考费、审稿费、评审费、答辩费和培训辅导费等劳务报酬,因其零星分散,一般单次都不超过800元,应建议教务管理、研究管理等部门在劳务活动结束当月,向人事劳资部门提交费用发放明细表,获批后财务即时发放;若个别教职工一次取得该类收入较高或者教职工各月薪酬较高,则主张财务积极与人事部门沟通,将劳务报酬或班主任津贴、奖金奖励和超课时费等工资性收入,集中安排在仅有“档案工资”的寒暑假月份,分别两个月次发放,从而避免教职工收入提前扣缴个税或适用高档税率预扣预缴个税款,让广大教职工体验到学校财务贴心服务的温暖。

(五)年终奖和年终加薪灵活掌握。年终奖由于财税[2005]9号文即将到期失效,学校仅有超课时费和“第13个月工资”并都按照人事劳资审核办法发放。通常很多高校财务采取的做法是将超课时费按季度或学期进行发放,或者平均分摊到每年4~12月份发放;年终加薪发放恰逢寒假停发“校内工资”等月份;教职工绩效工资通常是学校按“重点岗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结合教师全年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状况的考评结果,进行“奖优罚劣”兑现,数额不大,财务灵活掌握即可。这都是可以减轻教职工个税预扣预缴负担的纳税筹划举措,可继续执行该类操作。但需提醒注意的是,对于新入职的年轻教师,应该认真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19号文件规定,并因其入职时间短、承担教学任务轻而获得的超课时费数额不高,适宜一次性集中发放,避免搞“一刀切”式的平均分摊发放。以免影响年轻教职工生活积极性,引发对学校不满情绪。

(六)用好、用足、用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是人才流动最频繁的单位,每年都招聘新员工入职。新入职并不一定都是“新手”。作为培养人才的阵营,高校是高级知识分子集聚地,其运用特殊优惠政策引入高端人才司空见惯。这些新教职工入职即应获得学校兑现的职称学历、住房等多种“特殊待遇”。所以,财务必须秉持“特事特办”指导思想,在人事部门审定其应发放的薪酬、学位津贴、特殊人才引进奖励等待遇之后,按照先筹划、后发放、再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规定,以入职当月核定应发放的全部收入,一次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的累计月份减除费用。这也是政策规定的重要宗旨。此外,对在学校各部门兼职务工的教职工家属和应视同教职工的实习生,对其按月持续获得的勤工俭学收入或临时工工资,会计不能盲目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办法扣税,而应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政策规定,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并根据该纳税人上年是否在校内实习或务工以及其实际获得劳务报酬应税收入情况,考虑是否适用开始获取收入月份即可一次扣除6万元费用。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EPC总包项目 税务筹划 工程成本核算

一、引言

近年来,在大型炼化企业生产装置工程建设中,越来越多的采用了EPC总承包模式。笔者所在的单位近几年就有若干个大型工程项目采用了EPC总承包模式。所谓的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项目的财务管理是指通过有效的财务手段,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成本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财务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部分,通过与各方面的互相联系,互相协作,完成项目财务目标,同时协助其他部门完成相应的目标,为项目提供服务。

与传统的工程项目建设模式相比,EPC总承包模式具有许多较先进的优势,如: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工程设计、组织施工、质量监管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对于业主方来说,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工程税务筹划及成本核算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一简单的讨论。

二、EPC模式下,工程项目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纳税筹划问题

在EPC总包模式下,项目总包方一般为建筑业企业,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一般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在EPC总包模式下,业主方与总包方签订的总包合同,涉及了设计、建筑安装、设备采购、技术服务等不同的内容。作为总包方,存在如何就不同业务进行纳税筹划的问题。作为工程总包方,实际中有以下几种纳税方式:就合同总标的减去分包价后的余额按建筑业税目纳营业税,实践中施工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也会要求如此操作;分别纳税政策,即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设计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混合销售处理。一旦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总包方要就其总包额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如全部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设计、施工均按增值税税目缴纳。而这些业务总包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总包方税负较重,如全部缴纳营业税,业主无法从总包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对业主是巨大的损失。特别是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单位购进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因此,在2009年以后,上级规划计划部门下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及工程施工图预算中均将增值税的抵扣列入了工程总概算的扣减项,这就要求业主出于设备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也会要求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上述原因,对于业主方,既要考虑总包方混合销售纳税、重复纳税风险,又要实现工程设备物资进项税抵扣收益,因此与总包方就总包工程纳税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需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解决。在现行税制下,建议业主方在与总包方通过合同谈判签订总包合同后,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出至少两个分合同,即:设备采购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对于设备采购部分,建议业主方物资采购部门积极参与,通过三方合同方式参与工程设备物资的采购过程。订立的设备供货合同,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在建工程成本入账。将设备采购部分单列,在业务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既避免了总包方设备部分重复缴纳营业税,又保证了业主方获取工程设备材料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要求。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总包方该合同总价值扣除分包业务后缴纳营业税。

另外,对于购进的工程设备物资,业主方要把握好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围,做到应抵扣尽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范围。作为炼油化工企业,本文认为以下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引入了固定资产分类代码,对各类固定资产的范围作了详细列举,除了房屋和建筑屋外,原则上其他类别固定资产均可税前扣除。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积极税务部门沟通,依据炼化企业特点,认真分析项目构筑物特点以及其与生产装置的关系,尽量缩小房屋、构筑物范围。如将某些塔、烟囱等后的说明中注明“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而将其归入设备,而不是构筑物,以便进行抵扣。二是引入主体与附属概念。财税【2009】113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均应作为构筑物和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这就是所谓的“附属从主体”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设备的附属也应跟随主体允许抵扣进项税。比如炼化企业大量的塔、炉、反应器等大型设备,这些大型设备与土木工程、管廊框架等组合在一起成为了生产装置,那么,这些土木工程、管廊等也应该作为设备的附属予以抵扣进项税。关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最稳妥的做法是将所有工程中需抵扣的设备清单交给税务部门做一备忘,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风险降到最低。

(二)项目成本核算问题

业主方工程项目核算,要求将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列入在建工程核算。而总包方工程成本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总包方核算工程施工费用,着重点在于核算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对于发生的与总包工程有关的各项支出,总包方在确认及计量方面与业主方侧重点不一致。在EPC总包项目中,如果业主方不及早介入,对工程成本核算以及与总包方工程费用结算流程进行明确的话,很可能造成工程成本核算不实、工程成本费用不明晰、单项资产价值无法区分等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对于EPC总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注意:

1、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预算项目明确费用控制责任划分

业主须与总包方就EPC总包项目概算进行责任划分,具体明确各项费用控制责任部门、项目进度及结算安排。避免各费用项目趸结,造成概算控制不清、工程成本列支不实。

2、明确划分工程成本费用要素

实践中,可借助相关项目核算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将工程费用按横向及纵向划分核算明细。横向按照项目单元划分明细,如:XXX工程—XX单元。其次在纵向上,在每一工程单元下按照费用要素划分,如:建筑费、安装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各二类费用明细。通过上述横向及纵向费用要素设定,将发生的工程费用正确归集到相关工程及单项资产明细里。有条理的设定好工程成本费用要素,既能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成本,又方便日后的转资,形成资产明细及其金额构成。

3、明确业主与总包方结算流程

EPC总包项目中,业主与总包方的工程结算也需要事前谋划,确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结算流程。建议按不同费用类别分三种方式:

工程设备及材料费:总包方采购的工程设备物资在给业主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业主方据以挂账并付款,同时,设备物资采购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并确定转资设备明细。

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根据总包合同或建筑、安装分包合同,按节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总包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结算建安工程成本。

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技术服务等等其他工程费用,依据合同及服务采购形象进度确认文件以及发票,结算相关工程成本。

上述结算流程,既能较好的完成资金结算支付,又能按照概算节点与形象进度控制,有效地通过结算控制项目费用。

综上所述,对于EPC总包项目,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总包方,在实践运用中,特别是财务核算及税收筹划方面,都会和现行管理体制与税收法规有不协调之处,而不协调之处,正是我们可以认真思考,筹划规避的良好空间。

参考文献:

[1]齐宏宇.增值税转型后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筹划

[2]谢鹏.EPC总承包项目下的财务管理问题探讨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第5篇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中规定:“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印发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将实施周期与每5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期并形成制度。5年来,我国全民健身事业取得一系列新成就、新突破、新发展。

2014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了《计划》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参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的编制思路,先期开展了与《计划》密切相关的10个重要问题的专项研究,也正式开始了新周期《计划》的研制工作。在一年半的时间内,《计划》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经过大量的研究、讨论,通过广泛征求听取专家、学者、各级体育工作者、相关部委、社会各界及网友意见,经过先后15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计划》。

会上,刘国永详细介绍了《计划》研制的起草过程、总体考虑和主要依据。总局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围绕《计划》进行了充分讨论,并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对《计划》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在听取了大家发言后,冯建中发表讲话,他指出,大家的意见和建议都很好,会后要进行认真整理、研究,能吸收采纳的要吸收采纳。冯建中说,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是体育工作的一个机遇,意义非常重大,体育工作者能不能抓住这个机遇,是他们水平和能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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