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托管建议和意见(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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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托管建议和意见范文第1篇

一、实施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办园。依据国家社会治安、物价、民办教育、民办非企业登记、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对托幼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幼儿园、托儿所申报审批程序,整治和取缔非法托幼机构。

(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具体的整治工作。社会治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认真指导、积极配合镇(街道)、振东新区开展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疏堵结合,妥善分流。一是依法保护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托幼机构和通过整治后符合申办条件、可以批准的托幼机构;二是坚决取缔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三是妥善分流被取缔托幼机构中的在读幼儿。

二、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共同参与整治。自2012年7月开始到2012年8月底结束,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托幼机构,由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1日~7月10日)

(一)建立组织。市政府建立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政法委、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卫生局、新民局、工商局、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振东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整治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建立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振东新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教育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综治、公安、卫生、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中心幼儿园园长组成。

(二)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排摸本行政区域托幼机构举办情况,实地调查取证,全面掌握托幼机构的现状,制定本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方案。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举办情况汇总表和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7月10日前上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学习。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召开托幼机构举办者会议,组织托幼机构举办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办理办园许可证、托儿所登记的有关文件,增强法律观念,明确正规幼儿园、托儿所的标准条件,规范办园、办所行为。要求托幼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法规精神,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7月11日~7月31日)

(一)整改自查。各托幼机构举办者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自查整改,并在7月20日前把整改报告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办所标准的,要主动停办。

(二)联合检查。由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联合检查日程安排表,协调组织物价、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联合检查托幼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确定关停名单和分流方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和托幼机构整改情况,确定关停非法托幼机构名单,统筹安排制订在被取缔的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并在7月31日前上报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登记和分流、取缔(8月1日~8月20日)

(一)依法审批。整改后符合《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托幼机构,由举办者根据《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公安、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分别出具相应审核意见后,由教育部门颁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整改后基本符合办所条件的托儿所,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填写《市托儿所申办备案表》,并经公安、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向教育部门申报备案,同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托幼机构举办者于8月1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二)妥善分流。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镇(街道)、社区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曝光非法托幼机构名称、办园地点;指导中心幼儿园发放告家长书,告知家长将关闭非法托幼机构,并公告可以接收幼儿入园、入托的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引导家长及时将幼儿从非法托幼机构转出。

(三)依法取缔。由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公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符合举办条件的非法托幼机构,责令停办和查封相关场所和物品。各镇(街道)、振东新区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非法托幼机构的设施设备可采取灵活、合理、有效的办法进行处理;对幼儿家长已交的保育费、伙食费等费用要有具体、妥善的处置办法,并反馈给家长;对曾在非法托幼机构工作的人员,适当安置或妥善做好疏导工作。

三、职责分工

市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托幼机构整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调查取证、发放整改通知书);指导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幼儿分流;公告非法托幼机构名单。

政法委: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发改局(物价局):做好民办托幼机构收费标准备案工作并督促其向社会公示。

教育局:对托幼机构的基本设施、工作人员的资质、招生及编班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审批并颁发办园许可证;指导托儿所备案工作。

公安局:负责指导、检查托幼机构安保工作的落实,做好托幼机构整治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政局:指导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建设局:对托幼机构园舍的建筑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对不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托幼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卫生局:检查托幼机构的饮食卫生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核发食堂卫生许可证、幼儿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对不符合卫生条件以及人员健康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新民局:做好新居民依法接受正规教育的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整治宣传工作。

工商局:对具备办所条件并取得相关证明的托儿所进行审核登记。

消防大队: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托儿所园舍进行消防检查,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托儿所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提出处理意见。

镇(街道)、振东新区托幼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本区域托幼机构的举办情况,制订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托幼机构整治方案;召开本区域托幼机构举办者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向当地居民发放幼儿教育的宣传资料;指导中心幼儿园发放告家长书;公告正规托幼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法;参与联合检查和整改指导;制订在被取缔非法托幼机构就读幼儿的分流方案,组织在被取缔非法托幼机构就读的幼儿分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开展托幼机构整治是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及各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要把托幼机构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抓。社会治安、教育、建设、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应按相关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配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工作中,各镇(街道)、振东新区与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规托幼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小学生托管建议和意见范文第2篇

2002年3月17日,深圳市布吉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因物业管理费上调一事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接连引发原业主委员会被全部调整,新业主委员会强行招标,中标的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公司与原恒兆基物业管理公……

2003 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局裁决。由曹叠云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作出[2003]深仲裁字第151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裁决如下: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3年4月1日起继续履行双方2001年2月18日所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2年8月1日至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恢复申请人的管

理状态之月的物业管理酬金损失,每月以1.7万元计算。

(三) 和(四) 本文略。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恒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至今日,作为终局裁决的该仲裁裁决并没有执行,东方半岛花园仍由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新旧物业公司也没有移交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资料,小区物业管理费拖欠情况比较严重。物业管理业界和法律人士都非常关注该案的执行,对业主委员会能否全面履行义务、如何履行义务表示关切。

6月19日,新华社受权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是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 5月,由梁慧星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提交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已经正式出版,这是从1998年初开始恢复的民法典草案编篡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虽然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笔者还是愿意结合新条例和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发表一些初浅的看法,如果能够为法律界和物业管理同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则幸甚。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随着现代市场经

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多种新的合同类型。物业服务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物业管理是为维持或者增加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价值、维护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和使用秩序而进行的管理活动。物业管理的权利来源归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业主持续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或使用人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含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具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对委托合同有专门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近似”,但与纯粹的委托合同有差别。并且这种差别是明显的、实质的差别,这种差别足以使物业服务合同构成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委托发生的基础,民事主体通过委托扩大了活动空间和范围,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务为基础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不可能建立。从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一点使委托合同具有了区别于其它任何合同的本质特征。而在实践中,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将是什么后果?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且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委托合同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是

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现代建筑新技术、楼宇科技、设备设施的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的发展,使物业管理向“服务集成商”转变,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并不是简单的事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技术的创新领先是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物业管理的服务必须与现代建筑产品保持同步领先。物业管理的核心还在于满足和超越顾客不断增长的需要。专业电梯工程、专业清洗、环境园林工程等专营公司的大量涌现,使得“业主大会+物业公司+专业公司”的未来物业管理模式必将成为主流。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尽忠实义务,必须亲自处理和报告,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所得收益和支出的费用在委托范围内由委托人承担和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且,由于物管企业对自己品牌的“树立”可以形成商誉,成为无形资产,享有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知名品牌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可以提升小区知名度和公众形象。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者酬金、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都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和享有,物管企业必须获得利润才能获得生存。但《物业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由上位法来明确。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体制,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编篡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新中国成立后曾三次进行民法典编篡,均告中断。改革开放后,1998年初,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于2002年8月全部完成,分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和继承共七编,八十一章,一千九百二十四条。其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但是笔者认为,该草案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是值得商榷的,对委托人和物业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尤其值得物业管理界注意,引起重视。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①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经笔者考查,除原十五种外,新增存款合同、借用合同、雇用合同、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教学培训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合伙合同、保证合同和独立保证合同共十五种。虽然没有出现“服务合同”的归类,但“服务”的概念已经明确。如第1349条“医疗合同是医方受患者的委托或者基于职责,为患者施行治疗、防疫、保健或者医学检查等服务的合同。”第1372条“餐饮合同是就餐人交付费用,餐饮业经营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第1381条“住宿合同是住宿人交付费用,旅店业经营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合同。”第1396条“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②

不同类型的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合同方式、合同目的都应该有着本质的差别。“任何法律上的分类均涉及两个问题:一为区别标准,一为区别实益。”③合同的不同类型划分不光要反映社会现实,准确界定交易的性质,还要通过民商法律的规定保障交易的安全、推动交易的便捷,充分保护主体的权利,符合主体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从而构建法治社会。因此,笔者建议,将物业管理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和旅游合同归位于“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作为单独一章单列,按一般规定和各小类合同分节。

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稿,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共计近4000条,条例吸收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近50%,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出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此次征求意见是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次尝试和探索,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是成功的、有益的。④笔者衷心希望这些成功的、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成果能够在民法典起草和编篡中得到体现,那么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才会迎来更光明的前景。

参考文献:

①②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3

小学生托管建议和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完善;;机制;对策

村级会计委托,是新形势下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对巩固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一些地区在实施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情况上看,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乡镇核算中心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

一、实施村级会计委托情况

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以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特别是长期以来缺乏专业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目混乱,债权、债务不清,缺乏可靠会计信息等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以笔者所在的乡镇为例,2009年开始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工作。实施工作中,镇成立了村级会计委托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以镇农经部门为主的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设置总会计、会计、出纳、审核等多个独立工作岗位,明确核算中心工作职责及各个岗位职责,同时,配备相关的财务电算化设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到2010年末,全镇辖15个村民委员会2个社区居委会中,有16个村(社区)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管协议书,经清理完成委托代管资产873.27万元的移交工作,并以各村(社区)为单位分设账务、独立会计核算进行代管。在会计核算与处理上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制度,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收据票据;规范了开支票据,杜绝了“白条”抵库的不良行径;明晰产权,健立资产产权台账,进行登记管理;规范债权债务管理,有效地管理债权债务不清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不良债务的发生;编制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彻底解决了以往无会计信息或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队伍涣散

目前,各乡镇都已建立起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可有的只是一种摆设,缺财会人员或财会人员极为不稳定,甚至,存在着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只有一个人的现象,工作难于开展好。财会人员绝大多数属兼职的,而且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不足。

(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现金管理中,规定村委会备用金控制在500元以内,村民小组备用金控制在200元以内的,难于运作;二是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中,缺乏统一完善的操作程序,清产核资工作滞后;三是欠缺村级“一事一议”筹料管理制度,筹料管理工作难于规范。

(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素质低监督不力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文化低、为群众维权意识不强,难于履行好其职能。民主监督发挥不了作用,特别是对开支的合理性、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等的问题没能把好关。

(四)法律意识淡薄,私设小金库的现象严重

在实施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中,有的村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规章制度,总是抓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收入和不经财政的捐赠、扶持等的收入不放,私设小金库。对小金库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五)经费短缺,运转难

由于种种原因,中心的工作经费不到位,经费短缺成了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面临的一大难题。经费短缺业务人员培训工作难于启动,村、组报账员报酬也就难于落实。

三、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障

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是新形势下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提到关系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实施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中,要统一安排部署,强化管理部门职能,组建好机构,提供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规范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认识

农村财务问题一直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处理不好这问题会直接影响干群关系。然而,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能有效地解决农村财务问题,为此,要给予大力宣传。在推动委托工作中,要召开村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强调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依法,进行独立核算,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通过大力宣传,提高干部对村级会计委托是广大农民群众共同愿望、维护农村稳定需要的认识;要通过大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村级会计委托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的认识。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制度建设是规范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有效地约束受托和委托双方的行为,促进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的顺利运行。

1、强化管理监督体系建设。村级会计委托是实现村级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促进农村稳定和谐发展的有效措施,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纪检组织部门的组织领导,需要各级农经工作部门的积极努力,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配合,广大群众的监督认可,形成思想认识统一、机构人员到位、工作措施具体、责任明确的村级财务监控网络体系,为村级财务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机制保证。

2、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来落实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以此保证农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建立“一事一议”筹料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沙石料,兴起公益性事业较为常见,而且比起筹资方便了大多数群众,是广大农民较为乐意接受的方式。但目前尚未建立或完善这项管理制度,来规范筹集沙石料等的活动。目前,在一事一议”筹集料管理中,只有参照“一事一议”筹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然而,所筹到的材料其计价标准问题,限度标准问题却没有统一的口径,给资产核算管理及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建议相关部门给予重视,并制定一个统一的管理制度,以规范管理。

4、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双江县现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管理制度》的现金管理制度中规定:村委会库存现金控制在500元以内,村民小组备用金控制在200元以内的,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要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不违规又便利受托和委托双方的运作。

5、完善产权登记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村级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目混乱,集体资产产权管理滞后,因此,要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为契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资产产权登记规范管理。鉴于,资产产权登记缺乏统一完善的操作程序,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此项管理制度。

(四)加强票据管理,治理“白条”问题

加强票据管理,对票据实行领用、回收的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注销登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收入票据的稽查工作力度,治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捐赠性的划拨业务中不规范的问题。在发生扶持、捐赠、兑付奖金等业务时,会计主体双方要落实相关票据管理办法,尤其是拨出方要严格以统一印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作为核销入账原始凭证,不能绕过统一印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经办此类业务,这样,可从源头上杜绝集体经济组织收受捐赠等收入不入账的行为,有效地遏制农村财务中的“白条”问题。

(五)实行财务公开

会计委托服务机构要以村为单位,按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将编制的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交村委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村财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地提高业务素质

财会人员的素质高低是村级会计委托服务质量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决定因素。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其充实人员队伍,解决人员编制问题,并保持委托服务机构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同时,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服务机构财会人员、村级报账员和民主理财小组长的业务培训,特别是人员上岗培训,要采取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民主监督及财务公开制度、村级“一事一议”制度、计算机操作及网络化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切实提高委托服务机构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七)提供经费保障

经费问题是关系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机构工作运转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将会计委托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工作经费保障。省、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县乡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人员培训、报账员报酬、设备购置等项费用补助,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省、州(市)农业、财政部门每年要联合对开展农村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县进行检查考核,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对村级会计服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进行评比考核。

(九)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工作效力

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要按照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手段电算化的目标,加大投入,使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实现会计电算化管理,不断地提高代管质量和工作效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县、乡、村三级网络化管理,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的意见[Z].农经发[2008]4号.

2、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Z].财会[2008]8号.

3、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Z].

4、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Z].

小学生托管建议和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审计意见购买动因防治新制度经济学

审计意见购买是指在某一特定会计年度,公司变更审计师比不变更能明显地获取更为有利审计意见的现象。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审计理论界与各国证券监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现有的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实证研究。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运用委托理论、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对审计意见购买的动因进行深刻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根本上解决审计意见购买问题的相关建议。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审计意见购买的动因分析

(一)委托理论的分析委托问题最早由罗斯提出,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写作论文理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关系随之产生。米歇尔·詹森、威廉姆·马克林(1976)认为如果关系的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不会总是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转移。一般认为,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是委托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完全是由于人的有限理决定了人们掌握的信息不可能无所不包,每一个人对信息的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也不一样。信息不对称是指某些参与者拥有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可从时间和内容上加以划分,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来看,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的称为事前不对称,即逆向选择,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后不对称,也就是道德风险。按威廉姆森的解释,机会主义即“欺诈性地追求自利”的行为,是委托问题产生最核心的原因。根据上述委托理论,在上市公司中的所有者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人,人按双方的约定经营。会计信息是对人经营管理活动的反映,也是委托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主要渠道。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委托人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会计信息,即便能够,每一个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同时,会计信息在人与委托人之间往往是不对称的,作为人的经营者存在机会主义,可能更多地想谋求自身的利益,虚列会计信息,粉饰经营业绩。委托人聘请外部审计师对企业会计信息加以审计,对其合法性、公允性加以鉴定,正是为了解决委托问题,标准的审计报告措词可以让委托人达成一致的理解,权威的信息鉴定又确保了所获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因此乐于让渡部分利益聘请审计师以规避投资风险。但经营者有自身的效用函数,为避免审计师察觉其舞弊行为后出具不利审计意见,很可能寻求审计师的合谋,或者以更换事务所相威胁,或以提高审计收费与长期业务往来引致的经济利益为诱饵,以便成功购买审计意见。

(二)契约理论的分析契约也称合约、合同,是指几个人(至少两人)或几方(至少两方)之间达成交易的某种协议,意在做什么。包含以下原则:社会性原则;平等性原则,自由原则、理性原则、互利原则和过程性原则(易宪容,1998)。契约有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之分。完全契约是指契约条款详细地表明了在与契约行为相应的未来不可预测事件出现时,每一个契约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分享的情况、契约强制履行的方式及契约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不完全契约是指留有未被指派的权利和未被列明事项的契约,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交易费用的存在和信息不对称性而导致的,因而存在“敲竹杠”的问题,即一旦人们做出专用性资本投资后,担心事后重新谈判被迫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契约条款或担心由于他人的行为使其投资贬值。审计契约是一项不完全契约,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审计师在接受审计业务前并不清楚企业管理层的品行,企业所有权者即审计业务的委托者不清楚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也无法按所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或约束条件对审计师进行比较和权衡,以便以最小的资源耗费使需要得到最大限度满足,这显然背离了契约的理性原则。审计契约虽也旨在消除会计信息中的不确定性,鉴证会计信息,满足企业所有者的需要,但无论从审计实施过程还是审计结果,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不确定性。按现行的相关法律、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师只需“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这为审计师提供了意见购买的博弈空间。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审计师也可能受到“敲竹杠”之威胁。审计师的培养及其审计知识与经验的积累是事务所的专用性资本投资,也事关作为知识型组织的事务所的兴衰成败,而审计资源是有限的,审计市场的竞争不可谓不激烈,这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敲竹杠”的砝码。因此审计意见购买较易成功。

(三)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将其解释为“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同时,他认为企业组织作为市场的替代同样存在内部“管理费用”。此后,阿罗、威廉姆森、张五常等均对交易费用进行了审计意见购买是指在某一特定会计年度,公司变更审计师比不变更能明显地获取更为有利审计意见的现象。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审计理论界与各国证券监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现有的大多数研究集中于实证研究。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运用委托理论、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对审计意见购买的动因进行深刻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根本上解决审计意见购买问题的相关建议。

研究结论从新制度经济学主要理论看,审计意见购买的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和协调才能得以彻底防治。如(图1)所总结,它可从公司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股东、债权人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即经营者、职工、会计信息提供者会计师和审计信息提供者审计师入手,同时,它需要有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监管方的参与以及中介行业的发展(如个人或企业征信制)。防治措施中,首要的是审计委托权应当切实由不掌握审计信息剩余控制权的所有权人即债权人、股东职工来行使,由他们来选择审计师,因此审计委托关系应当从图右下角的由管理层来行使更改为虚线所指。其次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实际上是通过建立健全的机构或机制来监督管理者,保护各类企业所有权者的利益。最后,对于审计活动的企业一方两个最重要的当事人———经营者和会计师可通过提高其违规成本来约束;另一方审计师可从执业行为和行业治理着手。

参考文献:

[1]米歇尔·詹森,威廉姆·马克林:《企业理论:管理者行为、费用与产权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易宪容:《交易行为与合约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小学生托管建议和意见范文第5篇

一、呼吁抓源头管理,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心前移

强化源头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治本之策。对这一管理理念,许多委员、代表们高度重视。强化源头管理,关键在人。因此对交通安全问题十分关注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指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以及道德意识淡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的交通事故都和驾驶员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车行为有关;同样来自于人的因素还有一些驾驶学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法制、道德教育,部分学员未经考试合格就取得了驾照,从一开始就在制造“马路杀手”。此外,孙淑君认为,道路状况及交通工具方面总体安全技术水平还不高,低等级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缺乏,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控制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孙代表呼吁,从驾驶人入手抓源头管理,从交通设施完善入手抓事故预防。

同样,全国政协委员刘全芳提出要严格驾驶人考试和培训监督,提高驾驶人素质;全国人大代表吴丽英提出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车辆安全状况要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车辆制动、转向、轮胎等安全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全国政协委员李成日建议统一规范全国公路的指示标志,避免指示牌不明确的现象。委员、代表们针对驾驶人素质保障和事故预防基础设施完善等源头管理手段的献计献策,对于我们的事故预防工作无疑会大有裨益。

二、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安全,力促改善管理薄弱环节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是重要基础。客观而言,目前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是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为此,一些委员、代表联系新农村建设实践,呼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李贻衡(第一提案人)等七名在湘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实施摩托车税费改革,以抑制摩托车过快增长。无牌无证摩托车泛滥是当前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突出乱源。以湖南为例,全省摩托车拥有量近600万台,并且每年以15%左右的速率增长。摩托车拥有量的高速增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出行难问题,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负面问题。湖南省每年“涉摩”交通事故致死人数占到整个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0%~50%,另外,摩托车购置附加税、车船使用税都靠摩托车登记时征收,车主不上牌,就征收不到,造成无证无牌车大量增加,国家税收大幅流失。李贻衡等委员建议政府取消目前正在征收的摩托车购置附加税、车船使用税,将上述两项税种统一到消费税,销售环节一并征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以抑制摩托车的过快增长,减轻因摩托车无牌无证通行而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可以说,李贻衡委员联系农村交通安全实际提出的这一提案,是对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指引。此外台盟中央也以《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提案》为题,提出集体提案,为改进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言献策,值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深入学习思考。

三、强调以人为本,高度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农村居民在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于经济收入来源有限,因此其伤亡救助费用往往更为依赖于事故赔偿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区分农村居 民和城镇居民实行不同的标准,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导致交通事故赔偿中因户籍身份的不同而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玲呼吁“应该尽早废除或者修改歧视农民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让城乡居民在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时,可以实现‘同命同价’”。李玉玲委员强调,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适用双重标准,对不同户籍的受害人给予差别等遇,这是对平等之宪法精神的典型背离。为此,李玉玲委员建议,参照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需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个标准,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历次全会上已有多名委员、代表进行了呼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本次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同样的,中小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在事故预防中应得到更大的关注。据公安部有关资料披露,20__年,我国有十万人在各类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中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和中学生分别为2880人、2656人和1767人,一年中竟有7000多名鲜活的少年儿童死于非命,平均每天就有十二名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丧生,实在令人痛心疾首。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刘璞认为,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对儿童造成的伤害,迫切需要从儿童时期开始对他们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育孩子从小学法、知法、守法的法规意识十分重要,这将影响他们的一生。刘璞委员进一步建议,相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系列活动,加大对全社会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学校附近,设置统一规格的、醒目的警示牌和减速标志,让孩子们优先安全过马路。刘委员的建议深刻提示我们,对于幼小学生加强交通安全防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任重而道远。

四、科学完善立法,不断夯实法治基础

历时十年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__年5月1日实施以来,极大地完善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但该法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尽科学的规定,给事故处置和交通执法工作造成一定的困境。为此,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提出了《关于尽快修改的议案》,建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肇事车辆逃逸未查获案件及未投保车辆肇事案件受害人因人身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赔偿”等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如何建立、怎样运行、由谁监管及与医疗机构等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之间、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等等。代表、委员们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建议,值得立法者切实借鉴,通过与时俱进的法律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良法”要素,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构筑更为完备的法治平台。

五、关爱基层民警,强化民警特殊职业保障

20__年元月以来仅一个多月里,湖南省涟源市3名平均年龄只有44岁的基层公安民警相继过世,3人共同特点都是责任心特别强的基层一线骨干,因长期加班加点、忽视健康而累死在办公室或染上绝症。接踵而至的,是3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3名民警因公殉职于京珠高速公路,3月3日湖南株洲市荷塘分局一名43岁民警因病猝死于值班室椅上。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例,凸显出基层公安民警现有生命健康防护、工作防护等职业保障体系与其工作生活现状的极度不适应性。根据公安部咨询委员李贻衡20__、20__年连续两年针对公安民警和公安工作现状的调研报告显示,当前公安民警面临着极其沉重的特殊职业风险与身心压力,主要体现为:一是职业危险性大,民警伤亡率高。据统计,从1990年以来,我国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6819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的人数达到了120783人,平均每一天是20.7人,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二是警力编制匮乏,人财物保障不力。整体执法执勤保障滞后导致民警超负荷运转,身心高度疲惫,职业风险加剧。据对425位民警调研统计,有48.94%的基层民警需要经常加班,38.35%的民警基本没有休息过双休日和节假日。因过劳或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休息而死亡,成为公安系统比较突出的现象。三是基层民警个人经济、政治待遇偏低,而工作任务繁重,家庭照顾不力,导致相当部分基层公安民警的真实生活写照是“精神上心苦,工作上辛苦,生活上清苦”,家庭压力与心理压力负荷较重。涟源市去世的三位民警都有十三年以上警龄,其中两位是派出所副所长,一位是科级侦察员,三人实发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警衔工资)平均仅为912.3元。据对130多位农村基层民警调研统计,74.24%的基层民警不愿意扎根基层工作;据对425位民警调研统计,63.53%的民警经常感到焦虑紧张,甚至有12.5%的表示“曾经有”自杀轻生念头。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李贻衡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截止日前夕提出了“关于给予基层公安民警特殊职业保障”的提案,并邀全国政协委员罗锋(原公安部副部长)、赵永吉(原公安部副部长)、朱恩涛(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等四名副总警监联名,呼吁通过构筑科学客观的警力编制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公安民警所应当享有的身体健康权、休息权、教育权等基本公民权利;从职业特殊性上考虑基层公安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确保公安民警能获得对长期身心透支的适当补偿 ,能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成果;建立健全特殊职业防护机制,针对基层公安民警工作压力、经济压力、纪律约束压力、家庭压力、心理压力等各方面工作生活压力现状,建立健全科学化、制度化、实效化的公安民警体检、疗养、休假、心理咨询、执勤执法人身防护等特殊职业防护机制,并从经费、装备器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等等,以切实化解公安工作具有的特殊职业风险,缓解基层公安民警的过度身心压力,保障公安民警的基本公民权利。可以说,李贻衡等四名公安战线老领导对于基层公安民警的拳拳之心,对于公安工作的眷眷之情,必将极大地鼓舞和激励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科学发展。

六、呼吁规范执法,关注执法公平正义

会议期间,许多委员、代表通过对于现实交通管理执法问题的深入剖析,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呼吁进一步规范执法,保障执法公平正义。如针对北京司机杜宝良在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违章105次的事件所暴露出的交通管理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周振中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交的建议中呼吁:交通“电子眼”也要“反腐”。周振中指出,随着我国公路交通建设的飞速发展,“电子眼”抓违法,雷达测速逮超速,随处可见,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眼”开出的罚单很多。事实上,目前投入使用的“电子眼”设备绝大部分未经质监部门检测或年审,误拍误测情况屡见不鲜。“电子眼”的合法性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以不合法的路径使用“电子眼”,以此作为执法的依据,暴露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薄弱。为此,周振中委员建议“电子眼”等设备应建立准入制度,进行强制年检,设置应该“清晰”、“醒目”,并公布市民监督电话;“电子眼”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规范管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类似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防止管理部门和生产厂商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交通管理部门不要使用电子眼“偷拍”,将标志不合理地段变为“罚款陷阱”。

而全国人大代表吴自祥则针对高速公路超速罚款背后的问题进行“较真”。为了调查百姓反映的高速公路超速罚款问题,自己开车历来守规矩的吴自祥选择南方、北方各一条高速公路超速行驶以进行暗访,结果发现一条高速公路一天开出的违章罚单金额就可能达72万元,一年下来估计就有2.6亿元的罚款所得!根据暗访结果,吴自祥提交了《关于改革全国高速公路超速处罚规定的建议》,建议首先要做到限速规定的透明化和外部化,每一个高速路段都要把限速标志放在醒目的位置,在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定得低一些,而在事故发生率低的路段,可以适当调高限速值;建议推进实施全国缴纳罚款系统的联网,使外地的违规者可以通过互联缴费网络进行异地缴费,同时罚金运用渠道必须合理化并纳入省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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