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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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8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市实施方案》(政[]43号),进一步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政府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资金的审批。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创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平台建设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报

(五)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六)奖励自主创新企业和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创新资金的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活动的不同内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创新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款。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足额提取研发经费并开展研发活动。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创新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投产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七)其他符合创新资金资助、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无偿资助项目

(一)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的资助,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必须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区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开发且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投入和产业化实施,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积极鼓励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预付,标准为:2000元/件,预付款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资助时比除。对被认定为部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的,按项目批准额度的5%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申报条件已被省、市批准上报但没有被国家、省立项的项目,对项目编报费,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资助。

第八条奖励项目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审重新获得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省以上成果的,视产业带动效果,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对新认定部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五)大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建设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市级创新型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获得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表彰力度,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授予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奖金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不超过三项,三等奖不超过五项。

突出贡献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获国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授予区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金10000元。

第四章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报。每个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创新资金支持。

(二)创新资金的申报为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技术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授权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项目审查与审批

(一)区科技局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二)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区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网等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科技局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下达文件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创新资金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予以拨付。

(二)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管理。

(三)创新资金项目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报送信息调查表。

(四)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单位如有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同时,取消该其三年内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资格,并终止其它财政资金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为什么要修订《管理办法》?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81号)的印发实施,对规范农技推广资金的使用管理,推广示范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科技的贡献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种类不断增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强化此项资金的管理,有必要对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和形势发生了变化。随着200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贯彻和落实,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已由原来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一家发展为农业大专院校、农业科研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家个人等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模式,也就是“一技多元”,一项技术出现多元化推广服务主体。为适应新情况的变化,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充分考虑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计和安排,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农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

(二)资金的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按照2004年《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81号)的规定,农技推广资金是由中央立项管理的项目,即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项目和申请资金,中央财政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和支持的资金规模,并按项目拨付资金。从2008年开始,为了促进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进一步提升支农资金管理水平、优化支农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财政改变了资金管理模式,不再按照项目管理方式,而是采取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省,由各省立项,进行项目管理,并实行省级绩效考评制度。为了适应资金管理模式的变化,也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三)农技推广资金的种类由一项变为多项。近年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对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投入,其数量不断提高,种类不断增加,原来只有“农业科技推广补助资金”一项,近几年又增加了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资金、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资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资金等多个细项。由于新增项目的管理要求有较大差异,原办法难以准确适用,需要对办法进行较大修改。

二、修订《管理办法》的思路是什么?

(一)体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农”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主要按照中央连续九个“三农”的一号文件、国发2006年30号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以及新修订颁布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文件法规所体现的新政策要求。突出强调了农业先进技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增加农民收入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体现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在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我们结合农业技术推广新形势,与时俱进地体现一些新理念。比如,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生态环保、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等新理念在此次办法修订中都有所明确。

(三)体现以法律为依据以实效为重点的原则。《预算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修订《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同时也考虑我部近年对预算管理、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的新要求新规定。此次修订的办法专门对加强绩效评价做出了规定。

三、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新办法共有五章十八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

(一)关于办法的名称。原办法的名称是《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其修订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考虑这个提法比较规范,既符合《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法律语言,又与预算科目的名称相一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技术推广与培训)。此外,考虑到此办法修订的内容较多,变化较大,新办法名称涵盖面更广。

(二)关于农技推广资金的使用原则。资金使用的原则,新办法规定了三条,强调农技推广资金使用的适用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要与当地优势农业发展需要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技术对农业生产支撑能力和贡献率。突出推广技术的安全环保原则,提出技术推广要树立安全理念,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推广技术缺少必要的安全性评估,片面追求产量的增加而忽视了一些推广技术投入品可能对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环境的影响。注重选定的主推技术在生产环节的实际应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示范、试验环节,避免专家项目、科研单位项目过多,要将成熟的技术向田间地头推进,让农民在技术人员的指导服务下,真正在农业生产中运用先进技术,切实把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最终目标是把应用农业先进技术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三)关于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主要技术范围。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范围是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关于农业技术的名称而列示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支持技术主要围绕提高粮食产量、质量安全、产品增加值和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目前,这些方面的农业技术较多,适用性比较强,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能够在推进农业生产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可以作为技术推广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我们按照技术的主要使用环节进行了分列,基本上包含和对应着不同产业生产环节的技术类型。

(四)关于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主要是要规范农业技术推广资金谁使用和使用在哪些方面。目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很多,农业新技术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能够产生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先进技术加以推广。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推广项目的承担主体和在生产中使用所推广技术的生产者,即谁推广服务补助谁,谁使用补助谁。

农技推广资金的使用范围与老办法相比,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使用了更科学准确的表述。

(五)关于农技推广资金的分配原则。这是我们反复研究、也是最难以拿捏的问题。我们力求在资金的分配上,既公正规范,又科学合理;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最终,办法规定了“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几个因素,作为中央分配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基本依据。

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技经费 科技项目 经费管理

随着国家及地方财政对科技经费投入的逐年增加,有力保障了科技发展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而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发挥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国务院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科技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提出了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即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从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等三方面提出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并要求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随着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逐年增长,在科技项目实施与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科技失信行为屡屡发生。如重申报、轻执行,项目管理不规范,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执行不严格,费使用和管理缺乏公开和透明等。因此,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安全并充分发挥经费效用,就成为当前科技经费管理工作中重点。

1 我国科技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没有健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首先,国家缺乏统一权威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尽管针对不同的纵向科技项目出台了20多项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但是不同的科技项目却有着不同的管理办法,甚至同一个单位出台的管理办法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权威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存在着难执行的问题。

1.2 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执行不严格

科技项目均要求财务人员参与编制预算,但实际工作中,项目专业性强,通常以科技人员为主导,或者全部由科技人员完成,财务人员参与度不高,更谈不上达到经费预算编制的精细化。在预算执行环节,普遍存在科技人员与财务人员沟通不足的问题,科技人员不了解财务制度,财务人员不了解科技业务,经费管理与研究工作不能有机结合,导致项目经费的投入、运用,耗费与补偿缺乏综合的管理与监督。

1.3 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缺乏公开和透明

目前我国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宏观的科技经费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者、项目经费的监督审查部门,这其中由于科技经费和项目数量巨大、作为宏观的科技经费管理部门和国家的审计部门,受制于客观的人力、财力制约,无法逐项、逐笔审核,导致了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缺位”。

2 完善我国科技经费管理的建议

2.1 国家要制定统一权威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20余种。可是绝大多数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是通行法规,致使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并不完全符合科技经费使用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国家制定统一权威的、适合高校实际情况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经费开支科目及使用标准及课题后续节余经费的管理等,既保证高校科技经费使用的规范化、合法化,又提高高校科技经费使用的效益化、科学化。

2.2 加强科技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为了提高科技项目经费的效益性,经费管理部门一要建立经费论证与经费分配相分离制度,互相监督、互相约束;二要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信用、问责、回避制度,对于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组织经费预算的评审工作,专家在对经费预算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能产生的效益和效果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以提高经费与项目的匹配度,使之既有利于部门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又有利于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2.3 提高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逐步推动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度的提升。公开对象和范围可以有所区别,包括在科技共同体范围内的公开以及向全社会的公开。可以公开的事项包括:科技经费的配置、科技经费的使用过程、科技机构的投入产出情况、科技人员承担项目、产出与申请奖励情况等。

3 结语

本文针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建议从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加强科技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与经费使用的透明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加强科技经费管理,对科技单位的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科技创新的能力建设都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部分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模式及经验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1:69-72.

[2]聂常虹.中国科技经费管理体制研究:基于发达国家经验[J].世界农业,2013,12:6+1-5.

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按照市局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及安排要求,结合省科技厅《关于年开展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科监〔〕1号)、中共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通知》(纪发()14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市科技局成立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科知()19号)、《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年开展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科知()17号)文件通知,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及时进行项目自查。市科技局结合项目单位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重点科技项目进行了现场抽查检查,对检查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项目单位立即纠正,并整改到位。项目单位自查及整改情况作为项目单位项目申报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根据省厅下达文件,结合项目任务合同书的项目实施进度,我局对省厅所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及时进行了拨付,市科技局作为项目实施监管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制发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财务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和财务核算,市科技局定期进行项目监理和财务检查。

三、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基本情况及检查情况

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市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贷款旨在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试行期间,暂定农村合作银行为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试行期结束后,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四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科技创新贷款项目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区科技创新贷款推荐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确认的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三)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截至上季末企业各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申请贷款日上个月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知识产权证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技术服务合同;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第六条承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企业明确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区科技局备案。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企业与区科技局说明理由。

第七条承办银行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收回等手续。科技创新贷款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以专利权、机器设备、土地等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等进行抵(质)押方式,也可以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个人进行担保等方式。

第八条承办银行以每年“一次授信、一次使用”的形式发放贷款,单个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承办银行对单个企业发放最低贷款额度应不低于匡算额的50%。

第九条科技创新贷款利率如需上浮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

第十条科技创新贷款结息方式由承办银行确定。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贷款期限根据创新项目周期确定,一般为1年。贷款归还后,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继续申请贴息贷款,区科技局按本贷款管理办法决定是否再给予贴息,但连续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连续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区科技局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承办银行设立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的测算方法是:贴息贷款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2%;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1%。在风险金最高限额范围内,区科技局和承办银行按实际发生不良贷款金额各承担50%的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贷款的具体操作事项由区科技局与承办银行订立协议予以明确。

以上就是360范文网的小编对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看完之后能有所帮助。(本文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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