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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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报告范文第1篇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到底是细点好,还是粗点好?什么地方该细,什么地方该粗?首先要把握经济责任审计要回答什么的问题。从内容上说,结果报告要说清四个方面问题:第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即审计依据、时间、范围、内容、重点、审计对象的配合情况;第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第三,审计对象履职情况评价;第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审计建议。这里,审计评价是核心,查处问题是重点,整改纠错是关键。其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向政府汇报审计情况的工作报告,从便于阅读,精简文字的角度,应该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一、基本情况要凸显总体,突出重点

第一,基本概况。简要概述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和分管工作等。这部分要简明,主要是做好背景说明。第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可以采用汇总描述,列表说明的方法。财政财务收支要给人一个整体印象,不必过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应单独说明;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情况可做详细说明。一般采用列表的方式,不用多费笔墨,一目了然,而且便于分类比较。被审计单位取得的业绩或重要荣誉也可在基本情况中概括说明,予以辅证,体现经济或社会效益情况。第三,审计实施情况,不用过多篇幅,交待清楚,重点说明就行。基本情况的重点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财务状况、财务成果的反映上,不必篇幅过长。

二、审计评价

由于审计对象所处单位行业、性质、级别不同,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也各不相同,如何才能客观公正地做好对审计对象的评价,特别是准确反映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业绩和表现,一直是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长期以来探讨的课题。

结合近年来经济责任工作形势发展和审计业务视角转换,笔者认为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第一,评价的内容可以适度拓展。现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围绕会计信息的质量(真实性、完整性),财经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来进行评价。但多数仍停留在财务层面,真正涉及绩效评价的不多,为什么?一方面是没有掌握更多关于工作成效的信息、资料,评价缺乏内容的支撑;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评价标准的缺失,导致无法把握评价的度,即“量”和“度”的问题。而绩效评价不仅是审计工作的方向,也是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评价衡量干部业绩的需要,因此,审计内容要向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方面拓展,搜集的信息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信息,要向业务、行政、社会信息延伸,这就要求审计方法也要多样化。只有跳出传统审计方法的束缚,掌握了充足的信息资料,才能进行分析研究,透过财务信息看效益。

第二,评价方法可以多样化。可以定性评价,也可以定量评价,最好采取写实的办法,必要时引用一些数据或例证。注意在评价中引用数据,其来源应有一定可靠性,一是经审计确认的;二是政府公告的;三是社会公认的;四是被证明了的。运用例证,则要注意所举例子要典型,有代表性,能够支撑观点。

第三,运用审计分析。对于一些出现问题较多或比较复杂的单位,要注意综合分析,从体制、政策、管理、观念上以及内外部环境上进行分析,指出原因。把原因分析运用到评价中,有利于客观地反映情况,分清责任,一方面能让政府和组织部门更加清晰深刻地看到问题的本质,另一方面也更容易让审计对象认可接受。原因分析应有一定政策水平,注意要实事求是,切中要害。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表述,结果报告应简洁明了、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

一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准确指出问题性质,只讲结果,不讲过程;二是引用法律法规,点明法规名称、条款即可,不用详细引用具体内容,重要或复杂问题需交待清楚的除外;三是问题金额统一使用万元单位,便于阅读;四是问题要分类归纳,不必逐一列示,同类性质或某一个方面的问题汇总反映,具体列举。在问题的筛选上,可以有所取舍,突出主要和重要问题,一些金额较小、性质轻微,与个人履职无关,不影响主流的枝节问题可以不在结果报告中反映,以免显得琐碎和凌乱。相反,这部分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写详细,便于被审计单位进行对照检查,逐一整改。特别要提到的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定要细,因为是征求审计对象意见的,过程、结果、定性、依据都要交待清楚,便于正确理解和核实认定,出具正式结论就可以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浓缩和概括了。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这部分应注意三点:第一,对查出问题的审计处理可以一笔带过,对于个别重点事项,需要单独交待的,予以概括说明。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wjhai23”为你整理了这篇人力社保局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临委审办报〔2020〕5号)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委会,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审计报告要求我局整改的主要问题共有10个,已完成整改10个,整改完成率100%。

二、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一)基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部分人员死亡后仍领取养老待遇”和“养老待遇重复发放”的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根据临审决〔2020〕3号的审计建议,加强稽核人员力量,全面依规开展对审计中发现问题人员的追讨,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所有追讨程序。截至8月底,已追回应追回的72.8%,尚未追回部分因追讨对象均为死亡人员,其家属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但已知晓关于死亡多领待遇的情况并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一旦有相应经济能力后一定偿还(追讨结果已另行书面反馈)。

(二)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方面

1.关于“委托运营企业存在占用园区资源现象”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明确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对大创园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入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以及第三方运营机构监管等内容。二是完善监管考核机制。制定出台《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园区进行巡查,根据第三方运营商月报表,绘制园区平面图,一一对应核查,及时掌握了解园区项目情况和运营情况,每季度定期走访企业,且不定期对园区企业进行抽查。

2.关于“大创园日常监管存在漏洞”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组织人员全面核查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出现的问题,落实专人加强园区管理,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加大对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入园联审和园区运营监管力度,对入园申报材料实行纸质和电子版双重存档,建立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审制度,指定专人对已成立的企业进行信用、税务审核。三是对4家不符合入园规定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目前已全部清退出园,并及时追缴违规享受政策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已全部追回资金。

(三)政策执行管理方面

1.关于“重大项目决策履行不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细化和明确。二是规范会前议题征集和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党委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涉及人财物及重大决策等事项全部纳入党委会研究范围,充分听取和交流班子成员内部意见,认真执行集体分工负责制。三是专门指定人员负责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整理以及归档等工作。

2.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已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从政采云系统中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规范采购。

(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超标准补助活动经费”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分管领导对就业培训科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并对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补贴是否超标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其他超标核拨补贴情况;二是在就业培训科内部加强各类培训补贴政策的学习,强调政策刚性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做到经费开支有章可循、有理可据。三是及时退回超标准补助款,已协调餐饮协会退回并上缴至财政专户。

2.关于“个别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不够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出台《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及相关细则,明确大学生申报创业项目资助的信用状况以“信用杭州”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二是出台《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细则,明确园内房租政策为“免费使用100平米内办公场地和园内公共设施,期限不超过3年”,并于入园前书面告知超过100平米部分以市场价计算支付。

3.关于“个别补助项目审核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贯彻落实《杭州市临安区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实施办法(试行)》(临人社发﹝2018﹞50号),与区财政局做好联合初审工作;二是严格执行《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流程严格审查申报对象及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专人审查各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五)财务管理方面

1.关于“培训场租费打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抽派局财务人员对技工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出台局《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系统财务管理,指导下属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社会培训工作,制定出台《杭州市临安区技工学校社会培训管理办法》,按照政府定点采购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校外培训场地,培训实施由专人监督、核查,场地租赁费以财务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审计提出的4条建议均已采纳。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年度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加强政策制度学习和制度执行监督,明确科室和下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执行第一责任人,发挥制度控制作用,同时对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制度内容,实现业务工作与财务工作相衔接,有力地推进制度规范执行。二是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出台《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印制下发《财务制度汇编》,明确资金使用、财务结算以及报销审批流程等。强化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举行财务法规知识培训班等形式,深化财务人员专业知识,防范财务风险。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纪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完善巡查内容和方式,增强巡查工作的实效。三是进一步规范大创园管理。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职责、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等内容,加强第三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整合园区资源提高使用率。对现有大创园运营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提升运营和绩效水平,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加大监管和整改力度,拓展就业空间,推动双创升级,优化大学生就业创业环境。四是进一步增强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谋划和科学编制部门项目预算,梳理对所有补助项目的政策依据及流程,进一步完善补助项目评审办法,确保补助项目评比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实施项目经费绩效目标管理和跟踪监控管理,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同时,树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意识,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和审批程序,保障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第3篇

[摘 要] 本文探讨了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公告的信息质量特征,认为审计公告的一般质量要求有客观性、及时性、明晰性及谨慎与保密性四个特征;并与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特征作了比较,认为二者都要求客观性和及时性,但审计公告强调谨慎与保密性及明晰性,而会计报告强调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和可理解性

我国199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 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就为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审计署制定的《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这个工作发展规划,表明了审计署大力推进审计公告制度的决心。那么,作为审计公告制度的载体——审计公告,它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是怎样的呢?与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要求有什么不同?笔者想就此作一下探讨。

一、审计公告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是由国家审计的性质决定的。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资金和国有资产,国家审计的经费来源于公共资金,因此国家审计是一种受社会公众之托的审计,审计机关有责任以适当的方式直接将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是提升审计监督效力,彰显审计监督威力,争取社会公众支持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 从法律上看,审计公告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公告的内容是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审计公告的范围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有的结果可向全社会公开,有的只能向相关的特定的对象公开,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审计公告可以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还可以采用审计公报、召开新闻会等形式进行。这些都决定了审计公告信息披露的质量有如下要求:

(一)客观性

《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公告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随意变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告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统一,所公告的内容本身必须遵循法律,且具备法律效力。审计机关要重视审计复核,保证审计成果的质量。在公告时,应客观阐述审计项目内容、审计依据、审计过程及其结果,既要避免出现性质定错、观点偏颇、修饰过分、议论不当等情况,也不能隐瞒情况,甚至欺骗公众。公告的内容不允许有关领导、人员对其进行删除和修改,在事实上要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差错。

(二)及时性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审计结论和审计公告的严肃性及一致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公告在前,结论在后,万一前后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但往往在审计工作中,我们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有些问题不一定非要等到整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才能进行审计公告,只要对审计结论把握较大,且又能够说明问题,可以考虑随时公告。及时公告有助于审计公告早日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如果公告不及时,乃至时过境迁,审计公告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不过需提请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必须谨慎,要采取措施,切实避免提前公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明晰性

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社会各个层次、广大人民群众,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非审计专业人士,有可能对审计工作不了解或不太了解。这就需要审计部门在撰写拟将通报、公布的审计结果时, 要求审计公告要清晰、简明和通俗易懂,即明晰性。一要选定适当的公告格式,针对不同用途的审计公告采用不同的格式,如章节式、书信式、函件式和证词式等类型。章节式公告适用于涉及普通公众利益、题材广泛的信息,一般可按审计报告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五部分的基本模式对外公开;书信式公告比章节式短,适用于涉及普通公众利益、题材相对狭窄的信息;函件式适用于某个狭窄题材或简单问题的简短公告,读者与被审计事项相关;证词式公告则是用来在听证会上支持口头陈述或提交给听证会的书面记录。二要依法定程序报经国家审计领导机构批准。审计公告内容不仅要反映和揭露问题,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不仅要有数据,还要有分析,为了明确说明问题,数据比较还可以用图表来表示。

(四)谨慎与保密性

我国《审计法》第36 条第2 款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5条也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该准则第9 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政府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带着非常谨慎的态度,认真做好周密的保密工作,控制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如果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公告和会计报告信息质量的异同点

与审计公告相比,会计报告由企业会计人员编制并提供,是一家企业全体会计人员共同劳动的结果;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颁布的、全国统一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相应的报告准则;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信息,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还包括各种附表和附注,详细说明企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及其变更情况、非常事项、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约定义务、基本报表中某些重要项目的细节等,以便报表的使用者深入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会计报告的对象是报告使用者也即利益相关人,如股东、债权人、监管部门、企业职工等。会计报告有约定的形式,例如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必须依据特定的格式编报,披露渠道也有限定,如三大报,特定网站等。与审计公告相比,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有相关性和及时性、客观真实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重要性等。

(一)审计公告和会计报告信息质量之共同点

审计公告和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都包含了客观性和及时性。 对审计公告而言,审计公告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 等等规定,都决定了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以真实性为基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告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统一,所公告的内容本身必须遵循法律,且具备法律效力。对会计报告而言,我国《会计法》第三、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会计信息造假人员和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和打击。这些都决定了审计公告和会计报告具有真实和可靠的共同特征。 从信息披露的时间来看,会计信息的披露讲究时效性,要求决策相关的信息必须及时提供,在信息在对用户失效前就提供给用户。有用的信息如果不能及时向用户提供,时效过后也就成为无用的信息了。审计公告的披露有时也讲求时效性,例如在审计实务中,对于拿得准又能够明确说明的问题,不一定非要等到整个审计项目结束,可以考虑随时公告,以便更好的发挥审计公告的社会监督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审计公告和会计报告都具有及时性的特征。

(二)审计公告和会计报告信息质量之不同点

1.审计公告的披露要求谨慎与保密性,而会计报告则不要求 由于审计公告内容的特定性,有的是涉及多个行业或领域的阶段性审计成果的综合型公告,如每年由审计机关代本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所做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有的是涉及某个系统、行业、重大项目,或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疫情等)等审计结果的专题(项)公告。由于涉及到国家秘密及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公告还必须遵循保密规定。我国《审计法》第36 条第2 款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8 条规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2) 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3) 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4) 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政府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控制产生负面影响。相比之下,会计报告的内容和对象范围则宽泛得多,公开性也较强,除了遵守国家一般规定和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外,在保密性方面要求不是那么严格。 2.审计公告的披露要求明晰性,而会计报告则要求可理解性 为了便于审计公告和会计报告的理解,虽然考虑到审计公告的对象有可能是非审计专业人士、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有可能是非会计专业人士,但是审计公告的披露更强调明晰性,而会计报告的编报更强调可理解性。明晰性要求审计公告要清晰、简明和通俗易懂,要求审计部门在撰写拟将通报、公布的审计结果时,针对不同用途的公告要选定适当的类型格式,而且公布怎样的审计事项要依法定程序报经国家审计领导机构批准。而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则要求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平易近人,采用简明扼要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使信息易于理解。相对于会计报告而言,审计公告更正式,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严格遵循公告的审批程序和格式,而会计报告的形式则相对灵活,为了更能真实准确的再现企业的经济活动,可以不拘泥于固定的格式。 3.会计报告的披露要求相关性,而审计公告则不要求 相比于审计公告而言,会计报告要求决策相关性,即披露的信息要在不同程度上与决策有关(即决策有用)。跟主题并无关联的信息,或者只触及边缘而未击中要害的信息,都对用户无用。如果没有有用性,就谈不上信息中获得足以抵偿该信息所费的成本利益。这是由会计报告的目的所决定的,会计报告是提供给报告使用者使用的,会计报告要符合用户的需要,有助于他们做出决策,才能发挥作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审计公告的目的与会计报告不同,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加大审计结果披露力度,目的是让社会群众广泛参与,将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因此它并不要求决策相关性。 4.会计报告的披露要求可比性,而审计公告则不要求 会计信息使用者在整理、加工和处理会计信息时,总是将这家企业的会计报告与那家企业的会计报告进行比较,将这家企业的会计报告与以前期间的会计报告进行比较,以正确的分析和评价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优劣及变化,从而未做出正确的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那么,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报告的编报要求统一性和一贯性。而审计公告相对于会计公告而言,由于一者公告的内容较特定,不一定能找到相同和类似的事件来与之进行比较,二者审计公告的目的是调动社会监督的职能,并不需要将审计公告之间进行比较,因此审计公告信息不要求可比性。 5.会计报告的披露要求重要性,而审计公告则不要求 如果将企业的会计报告看作是一个模型,象一切模型一样,它必须把实现企业里发生的种种做高度概括。在这一概括过程中,会计不得不舍去一些非本质的或不重要的方面,把精力集中于那些影响到企业决策和控制的信息上来。那么,如何判断哪些信息是重要的需重点披露,哪些信息是不重要可以合并披露,这就是重要性的要求。相比之下,审计公告的内容都是特定的事件和对象,公告可以采用特定的格式,没有对经济事项进行模拟、需要做出判断和估计,因此在重要性方面的要求没有那么强烈。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我国审计公告制问题研究》,《审计研究》2003年第6期。 2、张成起:《关于审计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研究与探讨》2003年第12期。 3、高林:《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研究》,《中国审计》2004年第4期。 4、娄尔行主编,石成岳、张为国副主编:《中级财务会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版。 5、《审计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A Comparison of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Audit Statement and Financial Statement

Abstract: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规范

[中图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9-0172-03

[作者简介] 陈明坤,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实践。(江西 南昌 330013)

2004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最新年度政府审计,大批案件被曝光,十多个部委被点名,在社会上引起风暴般的效应。本来,国家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如此不留情面地揭发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问题,触动体制痛处,这还是第一次。此次国家审计结果的公布及此后产生的争议,也引发人们思考:国家审计结果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布、如何向社会公布?笔者就此问题发表拙见。

一、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特点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也有不同之处,从理论上看具体表现如下:

(一)依据的法规不同。国家审计的主要对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他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民间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盈利单位,他所依据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因此,政府和民间的审计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法律上的立足点也不相同。

(二)审计报告的程序不同。由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的性质不同,政府审计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的审计活动,而民间审计则是代表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审计活动。因此,它们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前者是按行政程序来进行的,而后者则是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民间惯例来进行的。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国家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而民间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目前虽然国家审计在法律上就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作了大概的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从审计报告的实践来看,尚未有明确的、正式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而民间审计则已有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体系。

因此,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发现,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前提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审计结果之所以要公开透明,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公共资金和公共资产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所谓国家财产,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是国有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我国法律还规定,由公民纳税形成的公共资金,使用前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预算由人民代表批准,预算执行接受人民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压缩腐败产生的空间。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只有让监督变得无所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因为“伸手就被捉”。

(三)消除制度性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行政领域,下级“糊弄”上级是经常发生的事。下级敢于大胆“糊弄”上级的根源之一是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但存在于市场交易领域,也广泛存在于行政领域。上级虽然在权力上占优势,在信息方面,下级却占定了绝对优势;下级虽然在权力上受制于上级,但却可以通过封锁与扭曲信息“糊弄”上级。因此,解决制度性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从制度建设方面下手,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三、当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缺失问题

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国家审计报告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也处在形成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跟不上国际审计发展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稍隔一段时间就会将审计报告分发给更广泛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舆论宣传部门。此外,还定期编制《会计总署报告目录月刊》,分发给每一位国会议员,该月刊在《国会大事记》上转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会计总署还设立情报资料办公室,协助审计长回答各方咨询。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公布于社会。这种做法将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日本会计检查院将审计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的同时向国民发表。上述国家的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正在摸索中成长,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审计披露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在我国的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制度执行得不够,工作相对滞后。主要是因为:其一,《审计法》没有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公布什么公布多少审计结果中有所选择,同时,出于对审计结果是否全面、客观、公正的担心以及对因公布审计结果给自身带来影响的不可控,审计机关具有明显的选择倾向。其二,《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理解,虽然有许多审计结果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但由于规定不具体明确,也导致了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方面的倾向性选择。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在紧随其后的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又对公告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是由政府来决定。由政府来决定将政府的哪些问题公布于众,这就不是审计机关可以左右的了。

(三)审计机关的风险和压力增加。审计机关一方面顶着压力公布了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必然将目光集中于审计结果的处理上。2002年的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开解读,李金华审计长称此报告在内容上跟以往的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被审部门没有增加,违规资金总量变化不大,但社会反响“出乎意料”。多数媒体称此报告引起了“审计风暴”,2003年也被称为“审计元年”。原因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首次公开亮相,而更重要的是,此次报告涉及的对象是国务院各大部委,人民拭目以待政府怎样解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来已久,若将审计结果公告而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审计的权威性就有被破坏的危险,久而久之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信任,这对审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标准不明确,审计责任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健全,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要执业风险主要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处罚,一般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责任不清,根本无足轻重。而由于出具不实审计意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这就导致了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力寻租成本不高,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国家审计人员有时会选择与被审单位合谋。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

(五) 审计结果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审计工作是单方面进行的,一旦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汇报,这些问题不需要对外公布,责任也由审计部门认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审计结果披露问题、官员经济责任不明且多用集体决策掩盖个人责任、问责制下的官员责任划分问题等。因此,引入申辩机制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四、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思考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披露国家审计结果以及披露后的后续问题的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一)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报告披露的规范。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国家审计报告的总体格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1)报告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报告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日期等五个部分;(2)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3)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4)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承诺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审计结果披露的总体格式规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审计监督机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程序,全面实施各种程序和规范,确保国家审计结果得到合理披露和全方位披露。

(二)建立监管国家审计的专门机构。目前在国外,已有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专门监管最高审计机关的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详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审查后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这种委员会很有必要。如果这个委员会设在人大,则是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转变迈出的第一步。监督的模式应该是渐进式的。所以我们建议在设立监管委员会的初期,采取从审计机关的预算和账目开始对国家审计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和划拨。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事务――审查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等。

(三)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从根本上说,国家审计的真正委托人是人民,国家审计机关要向人民负责,并将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会、发表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制度的推行是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有力监督,它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使审计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监督,这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先搞试点,然后在整个审计系统推行。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极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所以对审计公告制度一定要推行下去。我们建议修改审计法时将现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公告的规定从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改为法律义务,具体说就是将审计法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改为“应该”公布审计结果。

(四)审计失败的治理根本。鉴于国家审计的寻租活动大都属于被动之举,是为了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治理审计失败的根本在于治理被审单位的财务欺诈,而治理被审单位财务欺诈的根本则在于治理市场,因为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中,内部信息会很快为市场所消化,被审单位所寻求的租也就很快会消散。此外,还应该加大被审单位的寻租成本,使其寻租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能得到的收益,迫使其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五)国家审计应引入申辩机制,以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申辩是指对受人指责的事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申辩机制是通过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而形成的机制,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政治精神,因此,值得提倡和推行。

目前很多机关针对审计报告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媒体进行申辩的方式是不正规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人代会介入,对行政任命的官员激活惩罚和问责机制,而后再由当事机关在人代会、相关的政府间协调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中进行申辩,最终将所谓集体决策的问题落实到主要责任人身上。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则要激活司法程序。

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对中国历史上国家审计和会计的状况与国家的治乱兴衰的关系用一句话十四字做了总结:“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王华.从当代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本质谈《审计法》修改[J].中国审计,2004,(12).

[2]杨时展.国家审计的本质[J].当代审计,1993,(2).

[3]周.学者呼吁审计引入申辩机制 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N].香港大公报,2004-07-17.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家审计公告;审计报告;国家审计

一、引言

审计公告制度是反应受托责任者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的最直接的环节,可以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履行职责,有助于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必然能够更好的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水平的提升。本文着重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分析了国家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改革的方向。

二、审计公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体制的障碍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行政型的审计模式

地方审计部门在上级审计部门和同级政府部门的双重领导之下,审计的经费、人事关系等均受制于政府,审计报告公开前也需要经过同级政府部门的同意,严重影响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降低了审计部门的效率和效果,削弱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的不完善

1、合规性审计为主,制约免疫功能的发挥。我国国家审计仍处于发展阶段,尤其是审计公告制度尚处于发展的早阶段,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还集中于合规性审计阶段,与西方国家早期审计阶段有相似的地方。基于国家治理的角度,国家审计不应该局限在合规性审计。杨时展先生认为: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委托人所关心的受托责任目标有合法性转向经济型、效果性、最终发展成为对社会福利性的关心[5]。基于此,陈骏和吴青川(2009)提出国家审计的三大治理功能:即监督功能,评价功能和瞻前功能,分别对应审计合法性、经济性和效益性、社会福利三个方面[1]。可见,我国的审计公告的内容还是低层次的。

2、审计报告的内容简单。对比2004年第1号公告:“50个县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和2012年第26号公告:“54个县财政性资金审计调查结果”不难发现审计报告的内容很粗略,而且近十年中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

3、审计报告形式不规范。无论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相比还是与国际上其他具备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家出具的审计报告相比,我国国家审计报告存在随意性,缺乏必要的审计报告格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审计报告的作用,制约了审计报告的发展。

(三)审计公告不及时

受审计公告体制和审计人员的制约,我国审计报告的公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例如:对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10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的公告在2012年6月1日才报出。具有很长时间的滞后性,相比于民间的审计一般于下一年3月分左右出报告相比,国家审计报告的中提供的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来说较为陈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大获得最新信息的能力,制约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发展。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

审计风暴后,关于问责制的建立在理论界已经风起云涌,但至今我国仍未建立完备的问责制度,在一定程度促使了屡审屡犯现象的产生。我国现行的行政模式的审计公告制度下,权责不清,问责主体的独立性较差,且责任主体模糊,造成我国审计发现问题“雷声大”,处理问题“雨点小”的尴尬处境。

(五)法律依据不足

1、缺乏刚性的法律依据。2001年8月1日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但仅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某些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缺乏刚性的法律要求作为依据。这不仅不利于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而且不利于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我国的审计公告是一种不完全的公告,但国家治理结构下的国家审计应该实行的是完全审计。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是必然选择。

2、法规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不规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对审计公告制度做了笼统的规定,且相关法律间的规定并不完全统一。这种粗线条的法律依据必然导致实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弱化审计公告的积极效应。

三、完善审计公告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改良审计体制

鉴于现行的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带来的诸多弊端,改良现行的审计体制十分必要。具体来讲就是以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取代现行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首先,脱离地方行政机关的地方审计机关具有更好的独立性,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更加具有客观公正性,增强了审计公告的积极效用。其次,审计机关跳过了公告前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环节,可以缩短审计报告报出的程序,进而节约了时间,及时公开审计报告将得以实现。最后,“垂直领导”有助于国家治理中权责的划分,有助于实现国家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合作。

(二)完善审计报告的内容

为了更好的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应该改善审计报告的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改善:1、增加报告内容深度,即细化审计报告披露的内容。首先,细化对于国家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描述。其次,增加对未发现问题的审计内容进行披露。国家审计的目的不是纠错,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报告的内容不应该局限在纠错方面而应该对被审计单位整体做出一个评价。2、扩大报告广度,即扩大审计报告的范围。首先,扩大被审计单位的类型,现行被审计单位的类型包括:国务院的并列机构,国务院下属的工作机构和国有控股公司等,还需进一步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派和中共中央下属机构等部门[3]。其次,增加对国家审计的披露,审计机关自身活动的披露有助于审计机关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助于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3、提高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即规范审计报告基本要素,使审计人员有章可循。

(三)审计公告制度适度的向后扩展

为了更好的发挥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免疫系统的作用,审计公告制度应该向后扩展,即与问责制相连接。其次,对发现问题的被审计单位进行连续审计,并根据上期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检查,报告,披露其整改的情况。

(四)完善相关体系建设

首先,建立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标准、考评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检查等制度体系,从制度上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其次,构建审计公告风险预警和审计公告补充机制,对审计公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审计公告风险[4]。最后,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使审计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审计效率,规范审计行为。

参考文献

[1]朱灵通.论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三位拓展[J].财会月刊.2011(10).

[2]雷俊生.审计结果公告中的审计风险防范[J].财会通讯,2006(02).

以上就是小编为网友们介绍的审计结果报告(精选5篇)的详细内容,大家通过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审计结果报告(精选5篇)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吧。(本文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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