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直销(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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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直销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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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大都通过直销渠道到达到消费者手中。这有利于农产品的快速流通,也符合农产品的产品特性。反观我国的农产品销售渠道,虽然渠道类型多样化,但占主导地位的却是长渠道模式。长渠道模式延长了农产品的流通时间,抬升了农产品的价格,既不利于农产品流通,也不利于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因此,有对我国农产品现有的销售渠道进行革新的必要。目前我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模式,归结起来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要类型

(一)农民——消费者

这种渠道模式是指农民将生产的农产品拿到集市上直接销售给了消费者,是最典型的直销模式。买卖双方对市场信息都不甚了解,但由于没有中间环节介入而形成加价,双方能够通过讨价还价以彼此满意的价格直接达成交易。但是,这种渠道直销形式主要存在于城市的郊区以及乡镇之中,具体销售地点发生在路边、田间、农舍以及农村集贸市场等地。从达成的交易总量来看也非常的低,约占农产品销售总量的10%左右,远不是我国农产品现在的主要销售渠道模式。因为,农民不会把销售看作是自己的职业,农民的主要精力在生产上,生产与销售都具有季节性,所以农民不会寻求在集市中拥有自己固定的摊位。在集市中长期拥有固定摊位的一般是专门从事农产品零售的摊贩。

(二)农民——零售商——消费者

这种方式一般是由农民自行将产品运输到零售市场销售给零售商,或是零售商直接找农民收购农产品,然后运输到城镇集贸市场出售给消费者。现在这种由生产方绕过一些渠道的中间环节,直接向零售终端供货的模式,也被视为一种直销,称为“通路直销”。在这一渠道中的零售商既包括分散的个体摊贩,也包括连锁超市,但就农产品的通路直销而言,其所指的零售终端主要是连锁超市,因为连锁超市可以和农民形成较为固定的供需关系。国家商务部近年来致力于在全国大力推进“农超对接”政策,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比如山西寿阳县景尚乡与山姆士超市成功实现“农超对接”, 把景尚乡的蔬菜产业推向了现代化、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下一步还将向养殖业发展。

超市成为农产品零售终端,会对产品进行一些简单的分类和包装甚至加工,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但是,目前通路直销的规模仍然很小,只占总销量的15%。另外,零售商因为直接面对市场,对市场信息的把握更全面和直接,生产者和零售商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农民的利益易受损害。

(三)农民——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由于农产品的种类繁多,不同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也有所不同。对于粮油类初级农产品,农民一般是卖给国家和加工企业。而对于果蔬类农产品,农民的销售渠道之一是卖给批发商。比如,在全国几乎各个大中小城市,都存在有大宗农产品批发交易的市场。在批发市场上,批发商大量收购农产品,然后转卖给本地零售商,或者是转卖到外地。这种渠道模式仍然存在生产者和批发商之间明显地信息不对称,农民的利益易受侵害。比如山东省青州市农民用大棚生产的黄瓜,运到寿光批发市场以每公斤5角钱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批发商,而批发商却能够以每公斤1.00-1.30元价格批发给北京集贸市场的零售摊贩,零售摊贩则以每公斤2.20-2.8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据此推算,每公斤黄瓜的零售价格中,生产者即农民对外的售价仅占17.9%-22.7%,零售价相当于产地农民出售价的4.4倍至5.6倍,所以农产品卖难买贵很大程度上就是这样造成的。

(四)农民——合作社——产地批发商——销地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批发商除了在产品批发交易的市场采购部分农产品外,还会与农产品生产大户,或者与农村合作社直接联系采购农产品。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在农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与农民之间是委托——的关系,主要承担集聚农民分散生产的产品,并承担与批发商谈判价格及收款等职责,这比农民单独去面对批发商更具有谈判优势。批发商所采购的农产品,除转卖给本地零售商以外,大部分会通过长途运输转卖给外地的批发商,农产品在这种渠道中经历的流通环节就更多了。此外,产地批发商大量向农民采购,虽然能够获得价格上的较大优惠,但经过长途运输,再加上农产品途中变质损失的成本,以及中间环节的层层加价,农产品达到消费者手里时,往往价格就变得很高了。比如四川省西昌市是全国著名的“洋葱之乡”。 农村合作社代替生产农户同批发商接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同批发商讨价还价的能力。在正常年份,红皮洋葱通过合作社可以以每公斤0.8左右的价格销售给批发商,但通过产销两地的批发商销售到更远的外省市场,零售价则可达到每公斤3.8元。

二、我国农产品销售渠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 销售渠道较长,会造成农产品层层加价

在我国, 70%以上的农产品会经过批发市场交易,在大中城市中,这一比例甚至超过80%。这说明我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是以较长的渠道模式为主。销售渠道长是因为中间环节多,存在于各环节的中间商都有着各自切身的经济利益,中间商冒着一定的市场风险,在渠道中从事农产品流通,必然要求通过加价销售获得利润上的回报,对于在流通中所产生的物流成本、物流损耗以及税费也需要通过加价销售,转嫁给下一个环节。销售渠道越长,这样的加价环节就越多。当农产品通过层层加价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其价格比起刚进入销售渠道时就已经成倍地增长了。2010年,山东省苍山县农民生产的萝卜,卖给产地批发商的价格是0.4元/公斤,产地批发商将萝卜运到上海江桥批发市场以1.2元/公斤的批发价转卖给销地批发商,销地批发商再将这批萝卜运到浦东新区高行蔬菜批发市场以1.5元/公斤转卖给零售商,而零售商则将萝卜运到浦东新区居家桥路上的博山蔬菜市场以4.0元/公斤的价格对消费者零售。通过层层加价之后,这一价格已经是产地农民销售价的十倍了。

(二)销售渠道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市场垄断或投机

销售渠道链接生产与消费两个端点,渠道中间环节承载传递和交换供需信息的职能。因此,中间商相对于农民和消费者而言,拥有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这就为中间商控制渠道、垄断市场提供了条件。农产品销售渠道过长,会造成农产品实体、资金与信息等要素流动的错位与滞后,当农产品供需以及价格信号无法同步反应市场状况,且难以快速传递到生产与消费的端点,就为中间环节的商品存量控制与价格操纵提供了可能。2010年7-8月,全国生姜价格竟然连涨33天,累计涨幅18.2%,在主产地山东省安丘市更是出现了生姜三天上涨50%的大行情,最高达到12元/公斤。生姜价格疯涨的背后,主要原因是中间商及其主导下的社会游资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进行投机,“炒姜团”大肆炒作,囤积居奇的结果。然而这样的价格并不是市场真实供需状况的反映,炒作出的离奇价格,最终会误导农民盲目

扩产,导致来年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暴跌。2011年安丘市的生姜价格已经跌倒了0.7元/公斤,跌破了成本价,农民一亩地净赔三千元,即使这样低的价格农民也很难把大部分的姜销售出去,造成农民的季节产品大量积压。可见,由于销售渠道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垄断或投机,会使渠道两端的农民和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尤其是农民,往往在农产品涨价时收益最少,而降价时却要承担绝大部分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三)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损失大

我国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损失严重。据统计,我国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上的损失率高达25%-30%,导致部分农产品成为无效供给。而发达国家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损耗率只有1%-5%,这是一个惊人的差距。这一差距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短化,冷链物流系统发达。而我国不仅在冷链物流系统上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而且以长渠道为主的农产品分销模式更是增加了流通环节和流通时间,造成惊人的流通环节损也就难免了。

(四)初级农产品附加价值低

在农产品现有的各种销售渠道中,除了在个别渠道的零售环节,如零售摊点按消费者的要求对农产品进行一些初加工,超市也会对一些农产品进行清洗、切割、包装以外,在其他大多数渠道环节中所流通的多为初级农产品。其中,尤其是农民在销售农产品时,极少考虑先对初级农产品进行一些适当加工,以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达到增收的目的。这不能单纯归结于农民的销售观念落后,还应归咎于农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偏长,物流设施又普遍落后。诸如像蔬菜一类的农产品在加工之后,若保存不当,其保质期反而会缩短,以至于中间商更愿意向农民采购初级农产品。

(五)难以追溯农产品安全问题的责任方

近年不时发现含有有毒化学成分的农产品流通到市场上的情况。比如在福建古田县,从某批发商手里查获的35吨用工业柠檬酸泡制的可致癌金针菇;浙江温州从某零售商手里查获的加过亚硫酸盐的土豆和芋头。个别批发商和零售商违法使用化学制剂,是为了延长农产品保质期,或者为了提升农产品的卖相。而他们之所以这么有恃无恐,正是由于农产品一经销售出去,就很难再追溯到他们的责任。然而,造成农产品安全问题的并非只有个别中间商,部分农民也会造成农产品安全问题。2010年海南产豇豆在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市场连续三次被检测出含有禁用农药,长沙市马王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10吨海南豇豆有毒,广州江南批发市场在封存的10余吨豇豆中检验出近半有毒,前后在全国有多达11个城市检测出海南豇豆农药残留超标。如此大范围和大量地发现毒豇豆流入市场,却只能追溯到其产地在海南省陵水县,是由于当地部分农民在生产时违规使用了剧毒农药所致,然而无法查到这些毒豇豆的具体生产农户,当然也就无法对其进行处理,这就容易使得类似情况难以得到全面遏制。

当然, 有害农产品的出现,也会极大地打击消费者的信心,使大多数守法的农民和中间商受到牵连,不得不低价销售,甚至低价也难以销售出去,最终使得农民蒙受惨痛损失。

三、加快建立我国新型农产品直销模式

(一) 通过连锁超市实现直销

发达国家农产品零售的主渠道是连锁经营的超市,譬如,美国近80%的农产品是从产地通过配送中心直接到达各地的连锁超市,这就是通路“直销” 的方式。美国的农产品之所以能够采用通路“直销”这种渠道模式,一是因为美国的农产品生产在地域上比较集中,并且农产品产量很高;二是由于美国具有发达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做保证,从而具有了“大市场大流通”的特点,为缩短渠道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了条件。

考虑到连锁经营的超市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渠道作用日益突出,通过连锁超市实现农产品直销的途径不容忽视。我国农村的生产比较分散,农村合作社或种植户在生产规模上无法同美国的农场主相比,物流系统尤其是冷链物流系统也远不如美国发达。所以,现阶段尚且难以像美国一样大规模采用通路“直销”的方式,将农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连锁超市。但山西寿阳县的成功经验说明,农产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农超对接”, 就近实现通路“直销”是完全可行的一条途径。此外,大型合作社或种植大户可以考虑通过租赁连锁超市的货架,直接将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当然,这需要所提供的农产品事先要按超市的要求进行一定的加工,并且,在质量上要符合国家的标准。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也有利于对农产品质量的全面监控。

(二)在城市建立农产品直销店

在日本有大约一万家以上的农产品直销店,这些直销店对加入供货的农户采取会员制,直销店按规模分别有着几百到一千左右的会员。在农产品的销售上,采取农户自行包装,自由定价,委托直销店代销的形式,直销店按销售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直销店最大的卖点就是绝对保证产品的新鲜。当日无法卖完的产品,晚上由供货农户撤柜回收处理。另外,在产品的安全责任方面,直销店会对产品进行品质安全检验,并且在各农户的产品上印有生产人姓名、电话,以加大农户对产品的生产责任心。直销店在日本农产品的流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全年销售总额超过6000亿日元,相当于日本东北三县的农业生产总额。

在我国,可以考虑由农户通过农村合作社,在城市建立农产品直销店。具体来说,就是由农村合作社组织,由农户集资在城市租用店面,并在农户中选取善于经营者,组成店面的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农产品的直销。各农户根据店面的要求,负责提供符合市场要求的农产品。为区分各农户的产品,以及满足各户自行定价的要求,应由各户在自行加工、包装之后,附上各户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农产品销售之后,店面上除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销售人员工资和店面的日常经营费用外,将销售收入交给提供产品的农户。对于没有卖完的农产品也由农户自行收回处理。在种直销店不仅能够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尤其还能解决中小合作社和散户农家的产品由于大超市和大卖场等主流零售销售渠道因“门槛”过高而进入不了的问题。

(三)消费者成立消费者合作社自行直接向农户购买

在美国、加拿大、西欧、日本和韩国,都有不少的消费者合作社。以日本为例,其消费者合作社以班为单位,由若干个班组成,每个班有四至十个家庭会员。消费者合作社以“共同购买”的形式运作,即是集结会员的购买力量,与指定生产者合作,购入生活必需品。会员集体定期订购生活产品如粮食、蔬菜和日用品等等。产品从生产者那里运到合作社后,合作社便把产品直接送往各“班长”,再由班员自行分配。消费者合作社与农户的农村合作社之间的对接,能够使买卖双方超越一般的市场买卖关系,建立相互支持的合作关系。消费者合作社的会员经常有机会与农户接触,可直接把消费诉求反映给农户,使农户把握市场信息,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消费者合作社的会员所买到每一袋米,甚至一棵菜,不仅都附有农民的名字,还会有农民在种植过程中有否使用农药的说明。至于农产品的交易价格,是由消费者合作社和农民共同商定的。这样的合作过程,由于免除了中间环节,既可让消费者对自己所用或所食用产品有充分了解,又能使农民取得更为满意的价钱。另外,消费合

作社还设立有农业扶助基金,以帮助农民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就有着更为完善的城市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通过这些城市基层组织,发起成立街道性的或者社区性的消费者合作社是完全可行的。消费者合作社一旦成立,即可与农村生产合作社达成对接,建立互助合作的直销关系。此举不仅可以解决居民上班时间与购物时间矛盾的问题,也能使居民得到质量较为放心的农产品。另外,大型企业、学校、饭店由于采购量大,且需求稳定,农村合作社亦可直接与之签订农产品销售合同,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这种方式也叫订单直销。

(四)重视发展农产品观光直销

通过游客观光带动农产品就地销售,这种观光直销中包括农舍交易、采摘直销、路边或地头销售等多种具体形式。当然,吸引游客到农村观光的前提是当地要具备观光的资源,但如果把观光的资源单纯理解为当地的风景名胜等特殊的自然资源,那是狭隘的,也是大多数农村所不具备的。要善于利用农村一般的自然资源。比如,从1993年起,日本开始推进绿色观光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改变单一农业结构的基础上,通过规划、设计把自然环境、民俗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艺展示等结合在一起,强调市民的参与,使城市居民充分享受自然、人文与农业艺术带来的情趣,内容包括:集会、庙会、农林水产业庆祝活动、农产品直销活动、农业生产体验活动,与农民接触和交往,观赏接触大自然、学生农业实习体验等。绿色观光被创意性地定义为“在郁郁葱葱的农山渔村,与当地的自然、文化和居民进行交流的一种滞留闲暇活动”,并成为了日本国民生活的一种新方式,也有力地带动了农产品的直销。

农产品直销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直销农业;调查;江苏南京

中图分类号 F3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0-0350-02

改革开放30多年是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时期,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已经达到一个比较高的层次,“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单农业、出口农业等新型农业发展模式不断涌现。然而从我国国情及国际农业发展趋势来看,农业流通领域还需要改造和升级,直销农业这一新型模式的出现适应现实需求,推进了现代农业高效发展。作为华东地区重要的大都市,近年来南京市大力发展现代直销农业,在推动农民增收、城镇居民降低生活成本和提高农产品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直销农业作为当前发展现代农业一种有效模式,值得研究和分析。

1 南京市农业和农产品产销现状

南京市是江苏省省会,华东地区第二大城市,城镇户籍人口545.97万人,农产品需求量巨大,为适应大都市“菜蓝子,米袋子”需求,历届市政府都十分关心现代农业建设和积极探索现代农业模式。

1.1 农业特色鲜明

南京市积极推动农业“一镇一品”、“一村一品”的发展形式,加快优势产业专业化生产的步伐,全市催生一批主导产业优势明显的专业镇、专业村,出现溧水县白马黑莓、栖霞区八卦洲芦蒿、高淳县固城食用菌、江宁区汤山奶牛、浦口区石桥优质家禽、六合区竹镇畜禽等一批种植、养殖基地。

1.2 农业产业化发展

南京市农业龙头企业近200家,这些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强,政府正引导其通过“公司+基地+农户”、适当返利、订单农业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力地促进农民的增收。

1.3 农产品品牌化发展

近年来,南京市通过认定的无公害产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数量不断增加;通过评定的部级名牌农产品、省级名牌农产品、市级名牌农产品也不断增加,品牌的树立带动了产业和促进农民增收。

1.4 农产品流通环节过长

南京市农产品流通模式主要是农户(基地)—农业经纪人—产地批发市场—销地二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贩)等涉及诸多流通环节,流通环节过长,增加了农产品流通成本,消费者获得的农产品价格偏高,而农民获得的利润不高,利润消失在流通环节;较长的流通环节影响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消费者和生产者信息不对称[1-2]。

1.5 农产品质量问题影响较大

农民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能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有损于人体身心健康的物质,农产品品质不高;全社会没有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不能有效监控农产品生产。

2 南京市发展直销农业的原因分析

2.1 直销农业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状况

直销农业是指按照市场销售主体的要求,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农产品,将生产的产品按标准加工,经分级、整理、包装、储运、配送后,使生产基地和销售点建立直接对接的关系,是农产品以品牌的方式进入大型批发市场、超市连锁店、直销平台等进行销售的一种现代农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方式。直销农业发展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一部分人将多余农产品置于自发市场进行商品交换,这是最早的最初级直销农业;现如今农民自产农产品于集市自销早就存在于我国人们生活中。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直销农业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直销革命”。直销农业的出现是适应城市现代生活方式和新型市场消费需求的有效农业发展形式,能较好地兼顾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的利益,较好地促进产销衔接,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也有利于建立蔬菜消费安全和可追溯体系。直销农业主要有以下三大特征:一是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垂直统合经营体系;二是整个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是标准化支撑的系统;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载体[3]。

2.2 南京市、发达国家直销农业对比分析

2.2.1 西方国家现代直销农业。西方国家发展直销农业时主要从4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建立组织化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主体。例如,日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整的全国农协组织网络,合作经济体系包括了所有的农户;美国310万个私营农场中,有50%左右的农场主参加“全国农场主联盟”和“美国农业联合会”。二是建立连锁化和超市化经营的农产品零售终端。法国有8 000多家农产品食品超市遍布全国城乡各地,美国有78.5%的农产品从产地通过配送中心直接到超市门店零售。三是建立专业化和集约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欧洲国家对农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相应的生产要求。四是建立多元化和全方位的农业服务系统。发达国家重视发展农业,主要是构建了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4]。五是建立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发达国家在农业生产方面有严格的立法规定,涉及农业税收、农业信贷、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供应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各方面,有效保障了现代农业发展。

2.2.2 南京市直销农业。一是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影响直销农业扩大规模。南京市农产品生产以家庭分散种植和养殖为主,具有品种少、现代化设施落后、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尽管南京市有很多农业合作组织,但短期内在品种、规模等方面还不能满足直销要求,批发市场还将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存在。二是零售环节投资过高,影响直销农业快速发展。大规模实施农产品直销,企业需要在配送中心、冷链设施、检测设备、店面设施等方面进行大规模投入,同时还要承担南京市区日益提高的地租、劳动力和运营成本,投入回报明显不对称,农业合作社和农户缺乏发展直销农业的动力,也缺乏经营管理的能力。三是政府政策问题。为满足农产品直销终端品种要求,一些合作社往往需要收购其他合作社的蔬菜,统一供应直销终端,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协作提供农产品,则需要缴纳增值税。直销终端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加了农产品直销成本。四是农产品生产环节成本增加。近几年农业劳动力成本大幅上涨,种植、采摘、包装、运输、检测和理货成本大幅上涨,这直接导致农民向用工少、易于管理的低附加农产品品种转变,这有时会与消费者需求偏离。五是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滞后。直销农产品流通是与订单相连接,实施订单的前提基础是农产品的标准化,而我国大量农产品无标准可循[5]。

3 南京市发展直销农业的启发

3.1 建立适应直销农业的生产主体

分散化和粗放型的小农经营难以与南京市这一现代都市的消费模式对接,组织化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主体是发展方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学习日本和美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形成,成立农业合作组织,大规模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业项目。另外,销售主体如超市等可以跨地区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生产基地和销售基地申报农产品品牌,鼓励其参加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6]。组织化和规模化农业生产主体不仅可以解决分散生产的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技术升级的问题。

3.2 建立新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

农产品尤其是生鲜农产品,具有易腐烂、难储运等特性,物流成本相对较高。如果物流环节多,物流成本会更高。研究发现,欧美农产品的物流成本占其生产成本的40%,物流损耗为5%~7%;而中国生鲜农产品的物流成本约占生产成本的50%,物流损耗一般在30%以上。政府和企业应重视现代冷链物流建设,冷链物流建设应关注农产品质量、包装、采摘预冷、冷藏运输、农产品冷藏等问题;农产品流通企业还需要建设现代物流配送平台,配送平台建设应重视物流系统、物流设施和设备、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提高生鲜农产品物流效率。

3.3 建立农产品直销平台

南京市农产品直销平台应包括大型超市农产品直销专柜、社区农产品便利店、农产品直销店、农产品加盟店等。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整合分散资源,增强直销实力;大型商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实施并购重组,打造农产品直销巨头。直销平台建设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农产品需求量、土地成本、房租等因素,保证南京市民能在最短时间购买到新鲜的农产品。加强直销终端管理,尤其人员管理、店面布置、直销店现场管理、成本控制等内容,其中成本控制是管理难点。控制成本可从直销店规模、农产品快速流转等方面进行规划,如农产品品种选择、农产品数量确定、直销店间农产品调拔、生产基地与直销店信息沟通等合理化。

3.4 加大直销农业人才队伍建设

南京市直销农业发展水平不高,直销人才是关键。直销农业人才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培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人才。随着农业合作组织规模扩大,农产品品牌化,合作组织需要高素质经理人、技术专家、营销人才、财会人才等。二是培养物流领域人才。农产品从合作组织向直销终端转移时需要高效物流系统,高效物流配送和冷链物流系统是必不可少的,高效物流需要物流系统人才、仓储人才、运输人才、配送人才、包装人才等。三是培养直销终端人才。农产品直销终端有效管理直接影响直销成本和农产品竞争力,终端市场需要有终端规划和管理人员、市场策划人员。为提升直销农业从业人员素质,高校应开设农产品直销课程,为直销农业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农产品直销企业还应加强内部人才培养和外部人才的引进。

3.5 政府政策支持

南京市现代直销农业发展离不开政府推动,政府应在土地、税收、财政、交通、城市规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建议南京市政府在制订“十二五”发展规划中,要将直销农业的发展战略作为农业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支持直销农业发展可以从多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制订直销农业标准。政府制订财税激励机制,利用专项补贴或补助支持农产品的标准化建设,以此为基础,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南京市民就可以获得安全的农产品。二是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南京市应从土地使用、城市规划、信贷资金等方面支持农产品直销平台、农产品配送中心等建设。三是财税调整。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支农渠道,增加的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向直销农业倾斜;税务部门应为直销农业的经营活动酌情减免相关税费。妥善处理农产品增值税问题,尤其是不同合作社之间农产品流通的增值税。

南京市发展直销农业有助于维持农民“菜园子”与市民“菜篮子”之间的供求平衡,保障农民和市民利益。全社会都应关注和支持直销农业,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4 参考文献

[1] 李滋睿,屈冬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与政策需求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9):25-29.

[2] 李含琳.论直销农业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高效模式[J]. 甘肃理论学刊,2009(9):92-96.

[3] 杨菁.国外的农产品贸易与市场流通[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4] 陈畅.南京市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分析[J].市场周刊,2008(4):6-7.

农产品直销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运作模式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实施规模化、特色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战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产销衔接。

(二)建设原则

1、政府重视支持,供销社牵头主办,市场化运作。市、县(区)供销社为牵头承办部门,按市场化机制运作。各县(区)政府要把建立农产品直采直供基地项目列入年度督查考核的重点任务,并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

2、系统联合发展,培育龙头农产品营销企业。坚持系统联合发展,培育区域内龙头农产品营销企业,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

3、注重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好调控、支持、规范、引导与服务。

4、注重因地制宜。围绕特色建基地,围绕营销抓生产。突出产品产业和地域特色,确保产销衔接有实效。

(三)运作模式

由各县(区)供销社组织推动,组织国内(外)连锁超市、农产品营销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直接对接,建立直采直供关系。

二、建设内容

1、2012年,围绕全市优势农产品建立直采直供基地6处(分别是:其中:区1处,1处,县2处,县1处,县1处。每处直采直供基地与1-2家超市、农产品营销企业建立直采直供关系。

2、每处直采直供基地要有建立信息档案,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为超市、农产品营销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及时、准确的供求信息。

3、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每处直采直供基地配备检验检测仪。

三、落实任务的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2年2月28日前)

召开各县区供销社主任会议,领会上级精神,分配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各县区社制定具体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

(二)项目建设推进计划(3月1日至10月31日)

1、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市场调查,确定产品市场定位,筛选确定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3月1日至4月20日)

2、组织有关人员到先进地区单位学习,借鉴经验。组织召开第一次农产品直采直供基地便民实施项目培训班。(3月31日前)

3、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人到农产品营销公司、超市考察了解市场信息。(5月10日前)

4、以会代训形式,组织召开第二次农产品直采直供基地便民实施项目培训班。(5月31日前)

5、组织农产品营销企业、超市到农产品生产基地考察。(6月30日前)

6、搞好产品推介,组织农产品营销企业、超市有关人员到省内外考察市场,寻找商、经销商。(5月1日至7月31日)

7、搞好产销对接,适时组织召开农产品营销公司、超市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会议,签订购销协议。(7月1日至10月31日)

8、以会代训形式,组织召开第三次农产品直采直供基地便民实施项目培训班。(7月20日前)

9、组织各超市、农产品营销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参加在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烟台召开的经贸洽谈会、农博会等,开拓市场。(8月10日至10月31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1、各县(区)组织验收,向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写出验收申请。(11月1日至11月10日)

2、根据各县(区)呈报的直采直供基地建设验收申请,由供销社牵头成立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分步对各县(区)直采直供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1月10日至11月30日)

3、根据日常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情况,对承担直采直供基地建设项目的部门以奖代补给予资金补贴。

(四)建立督查考核制度

1、各县(区)供销社定期上报直采直供基地建设进展情况(每月20日前)。

2、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专项巡查调研。

3、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和通报直采直供基地建设进展情况。

4、日常信息上报、督导巡查调研情况一并计入县区综合考核成绩。

农产品直销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名牌农产品 渠道建设

品牌的知名度要销售规模来体现,而销售规模要靠销售渠道的运作才能实现。搞好农产品销售渠道建设,加强对销售渠道的开辟和管理,形成一个通畅的、高效的销售网络,消除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分离,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消费平台,是农产品推广的重要工作,也是农产品品牌创建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

培育市场销售主体

培养优质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经纪人。为了解决农产品生产的分散性、地区性、季节性和农产品消费集中性、全国性、常年性的矛盾,建立优质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或批发市场优质农产品专营区来集中销售优质农产品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村流通形式已由过去以国合商业为主的旧格局,迅速转变为以农民参与流通为主的新格局,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肩负着广大农民的期望走上流通舞台,在市场农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要注重对市场经营者的资格审定,培养优质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经纪人,并进行后续培训指导。

扶持农业产业化的销售龙头。在农业创名牌的过程中,依托各地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各类区域性农产品销售公司,通过契约关系或买卖关系与基地和农户组成农业产业化组织,将销售公司培育成农业产业化的销售龙头。销售公司先从农户手中收购产品,然后外销,有效缓解“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为此,探索新的产业化组织模式,如试行“公司+合作社+农户”或“公司+大户+农户”等模式,公司和农户之间也可以通过专用性资产投资,相互参股经营,成本预付或收益预付等方式提高双方毁约的成本。政府应完善经济法规,加强对参与主体的法制教育,提高其履约的自觉性,并通过政策倾斜扶植一批有影响力的销售公司,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销售龙头,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引导农民组建销售合作组织。农产品流通问题是农民合作起来首要解决的问题,从实践看,解决农产品“卖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最直接的动力,农产品流通也是农民合作最基本的环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根本上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充实了农产品流通市场主体组织,在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建立起了桥梁和纽带,成为深化结构调整的最根本环节。购销合作组织为农民销售农产品时,一般不采取买断再销售的方式,而是主要采取委托销售的方式。所需费用,通过提取佣金和手续费解决。购销合作组织和农民之间是利益均沾和风险共担的关系,委托综合性或区域性的社区合作组织(如流通联合体、贩运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既有利于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减小风险。购销组织也能够把分散的农产品集中起来,为农产品的再加工、实现增值提供可能,为产业化发展打下基础。

调动销售大户的积极性。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农村涌现了许多靠贩运和销售农产品发家致富的销售大户。他们把农产品收购集中,然后源源销往各地,或联系外地客商前来农产品生产地直接收购。他们是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销售大户不仅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而且能繁荣当地经济。但是由农户转化而来的个体销售大户,在市场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很难对市场信息进行有效的搜集、分析、处理作好市场预测,还会遇到如天气、运输、行情等诸多困难,风险较高,而且对市场经济知识缺乏较深了解,销售能力有限。为此,政府要完善信息体系,对大户进行必要的信息指导,引导大户进行商业投保以规避风险,采取聘请专家指导,举办培训班,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办法提高销售大户的销售能力。

各级农村经济组织,要把培育农民流通队伍作为实现农民增收的关键措施来抓,要充分认识农民营销大户和经纪人在市场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其正名,赋予其恰当的政治地位和荣誉;要为农民流通队伍营造公平的竞争氛围,取消一切不合理的规定,使他们可以同样的条件获得银行贷款、注册商标、土地使用权、企业冠名权等;引导农民营销大户和经纪人走联合、合作之路。

创新销售渠道的拓展方式

创新销售渠道的拓展方式

通过区域开拓销售渠道。在某个区域市场上寻找具有一定的渠道网络规模和对网络的控制管理能力,具有一定资信、实力,而且理解销售策略,愿意合作的中间商作为公司的销售商。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委托商销售各种或某些农产品,将农产品推进商已有的农产品流通渠道网络。依靠商能够较快地开辟市场,形成销售规模。但在产品没有知名度的情况下,商很难全心全意地做市场。所以企业应配合某个区域市场渠道开拓,搞好宣传促销工作,扩大产品在该市场的知名度,增进消费者对该品牌农产品优良品质和特色的了解。

主动出击,加强区域渗透。农产品多为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市场需求大,而城市的居民相对较为集中,对农产品市场的开辟较为有利。农业企业可以选择一些居民小区,通过组建超市专柜、集市专区、直销点、专卖店,集中力量铺货、宣传、促销,打开局面形成规模后留一部分力量维持运转,然后把主力拉到另一区,在总结前一小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攻新区市场,攻下后再扩展,实行“集中优势兵力,分片包围,各个击破,打市场歼灭战”。渗透策略的最终目的是在大城市建立区域化的直销网络,有选择地占领居民比较集中的消费市场,不求最大,只求最好。这样做的好处是,风险较小,容易积累市场经验,但需要一支团结善战的营销队伍,需要好的策略和管理。

倒做渠道。倒做渠道也是针对城市,是区域和区域渗透相结合的产物。具体工作与区域渗透相似,也是先划一个区域,集中力量做渠道,做成后再转入下一市场。不同的是,倒做渠道在区域市场成熟后就选择一符合条件的经销商作为区域,将渠道交给商,这种方式对零售渠道的控制能力不会丧失,同时抑制了商的反控能力,对市场始终占有主动权。倒做渠道的最终理想模式是在一个城市建立一个可控的金字塔式的短渠道的分销网络,从而建立一个稳固的销售基础。虽然要花很大的精力,而且要耐得住性子,但做成了即是自己的市场,这对于像农产品这样的生活必需品来说,是非常值得的。

突出名牌农产品销售终端专卖

由于农产品品质营养卫生状况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加强终端市场销售管理,是农产品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城市市场销售终端,应适应人们需求的升级和对购物环境的要求,改变传统的集市地摊销售模式,提升终端市场层次,拓宽终端市场形式,将终端由农贸市场向超市和专卖店拓展。并在超市和农贸市场设立名牌农产品专营区,能突出优质农产品的专卖,对培养消费者的农产品品牌意识和质量意识具有非常显着的宣传引导作用。同时便于对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搞好名牌农产品终端质量管理。

农贸市场的优质农产品专营区。从目前的情况看,农贸市场这一类销售终端在农产品销售中依旧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为在人们传统的观念里,农产品销售的主要场所是农贸市场,部分消费者在传统消费观念和购物行为的支配下,仍然喜欢到农贸市场进行日常采购;农贸市场商贩的低成本包税经营和生鲜流通本身的低层次性,使得他们具有生鲜初级产品价格上的竞争性。所以,农贸市场这种销售方式可能还会存在很长时间,利用这种销售终端,在这里开辟农贸市场的优质农产品专营区,突出优质农产品的专卖,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避免鱼目混珠,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有利于名牌农产品市场向深度开发。

超市优质农产品专柜。农产品进超市要有响亮的品牌,名牌农产品一定是有品牌的农产品;人们在超市购买农产品是基于超市的信誉和质量保障,而名牌农产品是严格按标准生产的优质农产品,不论卫生安全,还是营养风味外形都优于一般农产品。而且由于进入超市的门槛高,有利于流通主体自觉加强对生产流通过程的质量监控,推动名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超市对陈列的商品一般会要求外形好看,大小统一,包装醒目新颖,这对农产品也不例外。进入超市的品牌农产品要包装标准化,在产地市场就必须做好挑拣、分级、包装产后工作。挑拣、分级、包装产后工作是生产过程在流通中的继续,它们不仅能增加产品价值,提高产品形象,而且减少无效物流,降低物流和环卫成本。

直销点、专卖店。专卖店和直销点是名牌农产品专营市场供应链销售终端的一种形式,农产品销售组织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产品配送中心,向城市专卖店和直销点实行农产品专供直销,可以缩短流通环节,减少运销环节污染,这是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保证农产品流通质量的最有效形式。配送中心架起了基地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为产品质量的保证人,配送中心必须对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进行监控,从而确保配送产品的质量,同时,与基地购销关系的建立,可以有效引导基地农民按标准化生产,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发展农产品配送,实行产销直挂,也是新时期农产品绿色营销的有效模式。

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环境建设

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一是要注重市场功能的完善和多种服务设施的配套。要尽快把星罗棋布的“田头市场”及时升级为集中规范的产地批发市场,重点是加强信息体系、质量检测体系、电子结算系统等基础设施,以提高市场档次和交易能力,并为开展网上交易、交易、拍卖等现代流通方式打好基础;二是要加强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包括配送中心、运输设备、储藏设施、保鲜设施、道路交通条件等方面的建设,提高流通效率,减少鲜活易腐农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损失,降低运销成本,为大力发展定单农业和农产品专供直销和连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创造条件。

农产品直销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渠道;流通模式

基金项目:2012年度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2C1114);项目名称:“基于农产品流通渠道权力结构的农民增收问题研究”;项目负责人:易兰华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4日

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是指农产品从农户流向消费者的这个过程所采取的流通方式或者组织方式。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形成了以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运销大户、批发商以及零售商为主要流通主体,以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和小型生鲜连锁专卖店等为载体的格局。如图1所示,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可归纳为以下四种主要的类型:“农户-消费者”、“农户-中间商-消费者”、“农户-加工企业-消费者”、“农户-合作社-中间商/加工企业-消费者”。(图1)

一、“农户-消费者”型流通渠道模式

“农户-消费者”型流通渠道模式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地距当地的消费市场比较近,可以在当地的集市上出售或吸引消费者到生产地采购农产品而形成。它是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农产品流通模式。

这种流通渠道模式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农户直销型,即农户通过农贸市场等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农产品;二是“农家乐”型:即最终消费者直接到“农家乐”或农产品生产基地等购买农产品;三是直接契约型:即农产品生产大户与大宗的农产品消费团体签订合同,不经过中间商,直接按合同销售。

(一)农户直销型。这种农产品流通渠道是中国特有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是指农户通过自家人力、物力将农产品在农贸市场等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一种农产品流通方式。这种模式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地距当地的消费市场比较近,可以在当地的集市上出售农产品。

这种方式具有以下优点:(1)销售灵活。农户可以根据本地区销售情况和周边地区市场行情,自行组织销售。这样既有利于本地区农产品及时售出,又有利于满足周边地区人民生活需要;(2)农民获得的利益大。农户直接面对消费者,避免了经纪人、中间商、零售商等流通中间环节的盘剥,从而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3)由于流通渠道短,消费者可以买到新鲜的、物美价廉的农产品。

这种销售渠道的不足在于:(1)销量小。农户主要依靠自家力量销售农产品,很难形成规模;(2)销量不稳定。这种模式下,交易对象之间的契约关系较为松散,在短期,很可能出现某地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的状况,损害农民利益;(3)一些农民法律意识、卫生意识较差,容易受到城市社区排斥;(4)辐射范围太小。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一般仅城市或县城附近的农民倾向于这种渠道。

(二)“农家乐”型。“农家乐”型农产品流通模式,是指地处城市或城镇周边乡村的农户,利用距离城市近、交通便利的条件,以开展乡村旅游、休闲等“农家乐”活动为媒介,吸引城市或城镇居民自发前往农户所在地消费或购买农户自产(或经营)的农产品的一种农产品流通方式。根据不同农户经营产品、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等的不同,可将农户型农家乐分为农家饭店、农家院落、现代农庄等三种产品模式。

相比于农户直销型,“农家乐”型农产品销售模式具有以下优点:(1)销量较大。作为“农家乐”或现代农庄经营者的农户,其生产、经营规模往往比一般农户要大;(2)有一定信誉。作为“农家乐”或现代农庄经营者的农户,大多会出于持续经营的需要,而能够在农产品品种、品质的改进等方面加以适度投入,以争取在消费者当中形成一定口碑。

同时,“农家乐”型农产品销售模式也存在以下不足:(1)缺乏核心竞争力。由于“农家乐”等农业项目投资准入门槛低,一些单个家庭投资的“农家乐”、农庄等项目,限于经营者的经营意识和水平,大多缺乏科学规划和可行性论证,缺少独特创意,难以形成特色,核心竞争力往往不足;(2)受季节影响大。大多“农家乐”、农庄等项目,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加上服务项目单一,受季节因素影响大,一些农庄到了秋季就出现了淡季,一到冬季就只能关门歇业;(3)供销关系不稳定。“农家乐”型农产品销售模式中,农户和消费者之间一般不会签订长期的供销合同,每次交易一般都是独立进行的,这就使得农户和消费者之间的供销关系很不稳定,给农户的持续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三)直接契约型。所谓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也可称为订单型或合同型农产品流通模式,是指农户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与农产品的最终消费者签订农产品供销契约,并按照与客户(农产品购买者)形成的契约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产品产销模式。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农户与农产品消费者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把双方的利益关系紧密联结起来,依照契约的规定,完成生产经营中产销活动的全过程。

直接契约型农产品销售模式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这种农产品流通模式使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并能够按合同价格卖出去,获得较好收益,确保农民收入的增加;(2)要想成功通过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销售农产品,往往需要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存在品种或品质等某些方面的不可替代性,并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这一方面可促使农民努力在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上下功夫;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农民树立现代企业经营意识,努力学习与掌握现代市场营销手段,打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开发并维护农产品消费群体。

同时,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存在以下不足:(1)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在订单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农户和消费者各自对对方的信誉状况与经济实力不甚了解,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双方对于对方履约行为的监督都存在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2)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由于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季节性较强、农产品现货市场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契约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及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受诸多不可控自然因素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原因,往往造成违约现象突出,农户与消费团体之间的这种关系往往很难固定,使直接契约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很不稳定。

二、“农户-中间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

这是我国目前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模式,根据中间商的类型及层级多少不同,有着“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农户-运销大户-零售商-消费者”、“农户-运销大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农户-超市-消费者”等多种表现形式。

(一)“农户-运销大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农户-运销大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这种流通模式一般是运销大户大规模地到农村收购农产品,运输到城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转移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出售给消费者。

这种模式是迄今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最普遍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其具有的主要优点是:(1)供销灵活。在这种模式中,农产品经纪人(运销大户)往往是由农村中头脑灵活、资金充裕、信息比较完善的人充当。这些人对农产品短期供销市场往往有着比较敏锐的感知,能够对市场需求的短期变化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2)适合于我国农户农产品生产规模小且零碎的特点。运销大户的出现,利用其在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搭起了农户小生产与消费大市场之间的桥梁,一方面适应了农户进行农产品销售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农产品批发商等收购成本,很好地满足了我国现阶段农户农产品生产规模小且零碎的特点。

这种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有如下几个方面:(1)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农户作为市场交易头号主体数量多且分散、不具规模,这就增加了交易的次数和交易的复杂程度,每一次交易都需要寻找、确定交易伙伴,增加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交易成功的几率;(2)供销关系不稳定。在这种模式中,农户和农产品经纪人(运销大户)之间关系以及农产品经纪人(运销大户)与渠道下一级的批发商或零售商之间的关系都非常松散,并不存在着固定的有法律约束的契约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易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供销关系极不稳定,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3)农户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传统方式下,农户对运销大户极其依赖,再加之缺乏相应的契约保障,运销大户往往对于农户的农产品百般挑剔,使农产品的价格很难得到保障,影响农户利益;(4)流通渠道链条冗长。冗长的链条是流通渠道参与者众多的体现,每个环节都要分得一杯羹无疑提高了流通成本,结果是或者农产品最终价格高得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或者农户的利益被严重挤压,所得甚少。

(二)“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这是我国目前农产品流通渠道最主要的一种模式。它由我国计划经济经济时期的双轨制流通模式演变而来,在双轨制时期,除了国家对主要农产品进行收购外,其他农产品由市场调控,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农产品流通的集散地,具有很强的农产品集散功能,但批发市场不能面对成千上万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中,必然需要其他流通主体参与进来,批发市场可以连接农户、农业生产合作社、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等流通环节,在我国现有农产品流通中占据着较大份额。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农户与批发商的交易是一次性的,双方只是寻求当次交易的利益最大化。原因是产地农户众多,生产的同类产品几乎没有差异性,可以频繁更换交易对象,彼此之间依赖程度低;且交易双方进入与退出市场的壁垒小,无需建立长期交易关系。

相较于“农户-运销大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具有以下优点:(1)农户组织化程度有所增加。由于“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形成的前提条件是农产品大片集中种植,而这种农产品的大片集中种植势必成为当地农业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而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往往从种植(养殖)技术、规模、地方标志性品牌塑造等多方面加以扶持,使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大幅增加;(2)流通渠道链条缩短,没有了农产品经纪人(运销大户)的参与而直接由农户与农产品批发商进行交易,使流通成本有所降低,各流通主体均可从中受益。

(三)“农户-零售商-消费者”形式。这种表现形式又有两种具体表现方式:一种是农户将农产品就近(直接或通过集贸市场)出售给当地的集贸市场的农产品零售商,再由零售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一种是农户(一般生产规模较大)直接与大型农产品零售商(如超市、生鲜连锁专卖店等)签订供销协议,将农产品销售给大型零售商,再由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

第一种表现方式除了农产品主要在产地进行交易的全过程,流通渠道较短之外,其他基本与“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模式相同,在此不予赘述。

第二种表现方式中最典型的方式即我国近年来鼓励重点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农超对接”,即流通渠道中的零售商为大型连锁超市。这是我国近年来鼓励重点发展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此模式的特点:以超市为代表的零售终端与代表农户的农民合作社之间没有其他的环节,二者以“直供”或“直采”的形式对接农产品即完成农产品的流通。期间超市凭借自身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越性参与农业生产加工以及流通的整个过程,同时在信息、技术、物流等方面为农业生产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农户和市场之间无需流通组织也能够有效衔接,达到缩减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农户和消费者两端受益的目的。

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最大限度地缩减了农产品链条的长度,降低了流通中的损耗和成本,进而提高了农产品流通的效率,而且有超市从田间到菜篮实行全过程的监控,能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2)对于农户来说,农户与超市之间订立的供购协议降低了农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带给农户的种植风险,不仅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还保障了农户的收益;(3)对于超市来说,中间流通环节的去除使超市节省了间接流通费用、降低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从而提升了超市在零售行业的产品竞争力;(4)对于消费者来说,流通环节的减少意味着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中间费用和利润盘剥的减少,消费者可以买到质量有保证而且价格便宜的农产品。农超对接是一个农户、超市、消费者共赢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可以解决农民卖难和消费者买贵的问题,也可以解决我国农产品流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但是这种模式并非没有问题,其主要不足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现阶段,符合达到直采条件的超市还在少数,而且由于超市店面与农户距离比较远,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农村,已经超出了超市直的能力范围。即使可以直采,也会因为高昂的运输成本,使得超市采购面临很大的困难而打击超市的积极性。很多超市企业的采购目前基本上都还停留在“坐商”阶段,等着供应商送货上门,不具备自采的业务能力;(2)超市采购有数量和品种的限制,我国小农生产经营分散,单个农户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的数量、品种以及质量都无法满足超市统一系列、加工精美的标准。超市为保证农产品质量以及低价格优势,常常亦会对农户进行欺压;(3)由于我国冷链物流系统尚欠发达,农产品尤其是生鲜产品在经过了长途践涉进入超市后,大部分已经腐烂变质,其安全性和损耗程度均难以掌控,大大增加了超市的经营成本。

三、“农户-龙头企业-(中间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

这种形式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等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实施一体化经营,以提高经济利益。相对于“农户-中间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而言,这种渠道关系相对较为稳定。

这种流通模式的关键在于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近年来鼓励重点发展的“订单农业”就属于这一模式:农户和加工企业根据双方事先签署的合同,农户依照合同中相应的质量标准生产既定种类和数目的农产品,而龙头企业则兼司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工作,将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附加值,然后转售给下级批发商或者零售终端来完成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一般情况下由农产品加工与销售企业充当,凭借自身雄厚的实力、发达通畅的销售网络渠道和不断更新的科学技术水平,可以迅速并充分地掌握市场需求信息的动向,也可以为农产品的生产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相对于“农户-中间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而言,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通过合同将农户与龙头企业进行绑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户规模小、组织程度低的不足,头企业和农户共同面对承担市场压力,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使农户的利益得到了保障;(2)相对前面的两种农产品流通模式而言,本模式能更加优化农产品流通,提高整体效益。因龙头企业携同农户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既维持农户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节省了寻找交易对象的昂贵成本,缩减了中间环节,对缓和“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这种模式也存在着缺点:(1)违约风险高。有统计指出,订单农业在我国的成功率只有20%。主要是在受各种内因和外因影响而发生价格变动的时候,履约双方总有一方会因心存机会主义动机而出现违约的情况。当合同价格比市价低廉之时,农户对市场高价蠢蠢欲动,希望将农产品售卖给市场。反之,当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龙头企业就倾向于违反约定转而从市场上收购价格低廉的农产品。(2)农户相对企业来说处于缺少话语权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就农产品的交易所得来说,这笔交易收入对农户而言是绝无仅有的,无从他得。而每个农户出卖的农产品对龙头企业而言却是其全部收购产品中比重很小的一部分,不构成影响。这造成了农户严重依赖龙头企业;另一方面就交易对象的稀缺性来说,因为农产品的无差异特性,拥有同质产品的农户对于龙头企业而言是足够多且可以频繁更换的,但对于农户来说,专事农产品收购的龙头企业却是可遇不可求的,这再次使农户对龙头企业深度依赖。

四、“农户-合作社-中间商/加工企业-消费者”型流通渠道

这一形式是在“农户-中间商/加工企业-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基础上,由农户自己组织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充当农户与加工企业交易的中介而形成。它看似因在农户和中间商(或龙头企业)之间加入专业合作社这一环节而增加了农产品流通链条的长度,实则是对“农户-中间商/加工企业-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完善与矫正。具体来说,这一流通渠道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农户-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这种形式的渠道结构是对“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完善与矫正,是在“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基础上,由农户自己组织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充当农户与加工企业交易的中介而形成。

在这种模式中,农民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集合起来,并且签订相应的合约,由合作社将农户的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然后组织进行销售,由于合作社是产生于农民内部的非赢利机构,所以和“农户-(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相比,农户的利益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合作社在进行销售方面,会与批发商或零售商形成相对稳定的订单供应关系,然后再根据订单要求进行组织生产,形成组织化的生产与销售。在和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交易过程中,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与批发商或零售商谈判,话语权与谈判能力都大大强于单个农户,可以在谈判中为农户争取到更高的收购价格和相应的其他方面的权益。批发商组织到货源后,销售给零售商贩、配送中心等,配送中心再将农产品销售给终端零售机构。

这种模式虽然具有很大的优点,但是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合作社的运作并不很成熟,运作规范性也很差,很多地方的农民合作社不但没有实现预期的作用,反而陷入“业务能力差――组织松散――业务能力更差”的恶性循环中。所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

(二)“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形式。这种形式的渠道结构是对“农户-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完善与矫正,是在“农户-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的基础上,由农户自己组织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充当农户与加工企业交易的中介而形成。

这一结构与“农户-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型流通渠道相比较,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分工内容虽然基本保持不变,但是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不再直接进行关联,而由农户自发构成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取代了农户与龙头企业进行契约签订,并由农业合作社将散落的农民集合起来,根据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然后将农户的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再组织进行销售,合作社充当了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

这种流通模式在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加入专业合作社这一环节,看似增加了农产品流通链条的长度,但由专业合作社代替非专业的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不仅能够减少磋商所耗费的时间、稳固相对关系并进一步提升流通渠道的顺畅程度,而且无论是谈判能力还是话语权都较单个农户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从而为农户争取到包括较高收购价格等多方面的权益。

以上两种有合作社参与的农产品流通形式值得肯定,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虽数量不少,但运作起来并不十分成熟,缺乏规范性。因此,培育优秀的农民合作社或发展新型流通合作组织是当下重中之重。

主要参考文献:

[1]徐丽艳,周林洁.我国现有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分析[J].商业研究,2010.8.

[2]孙敬水.试论订单农业的运行风险及防范机制[J].农业经济问题,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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