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精选5篇)

| 婕音

推荐文章

菁英职教网 培训啦 留求艺

商业秘密范文第1篇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主要负责人)

户口薄地址:

地址: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鉴于乙方已经(可能或将来)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及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

甲方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的范围: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案、配方、生产工艺(包括装置和工艺参数、流程)、技术指标、图纸、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记录、样品、程序、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研究开发及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各种数据、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甲方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购、销客户名单、购销渠道、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产销策略等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工程中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密码)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都应纳入保密协议的范围。

二、乙方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必须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理甲方商业秘密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信息。

4、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随意或恶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5、乙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刻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三、保密期限:

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时开始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乙方承诺: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

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因为乙方实施第四条所称的违约行为及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前款所述损失赔偿应包括如下内容:

2.1.损失赔偿额应该包括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2.2.如果甲方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为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即乙方从所有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2.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2.4.甲方的企业形象即声誉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3、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双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写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商业秘密范文第2篇

任何企业不论大小,都或多或少有不希望竞争对手了解或知悉的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付出了相应的智力或劳动成本,或者使用金钱为对价获得,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一经使用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反之,因商业秘密保护不当而导致的泄露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2009年爆发的力拓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中,导致中国多家钢铁企业多预付货款达十亿元以上,间接损失和丧失的商机更是无法简单以金钱计量,给中国钢铁企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打击和损失。

因此,商业秘密是企业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同时商业秘密也是法律创设的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一项无形财产权。由于商业秘密无需法定注册程序即成立,因此,商业秘密权的确立和保护,相对其它权利更为复杂。本文着重讨论商业秘密最重要属性――秘密性,进一步分析在企业内部妥善管理商业秘密,从而维持“秘密性”的重要性。

“秘密性”被认为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属性和构成要件

美国在1979年就已经制定《统一商业秘密法》,俄罗斯、韩国、英国、加拿大、瑞典也分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分散于各种法律文件之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有关商业秘密条款,其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具有三个构成要件:秘密性、利益性和保密性(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在三个构成要件中,秘密性被认为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的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的最权威因素。

商业秘密的秘密属性是指信息处于秘密状态的事实,它与信息权利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时,采用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描述方式,也就是说,在判断信息的客观秘密状态时,“公众”是认知的主体,而非权利人。同时,“公众”并非通常意义上社会群体中大多数的人,而是限定了一个特定的“公众”范畴。通常而言,商业秘密相对的公众主要是争议信息所处行业或领域内的一般人或者多数人,通常指直接竞争对手或者间接竞争对手,至于处于其他领域的非竞争者,如新闻记者、科研人员、其他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在这里所说的公众之列。显然,任何人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但并非任何人都是判断商业秘密是否丧失秘密属性的主体。

商业秘密一旦合法获得,无需任何法定程序的认可,即成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但是,这种法定权利是以该商业秘密持续维持秘密性为前提。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维持,是指该信息没有被本领域内的多数人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该款规定,即使除权利人之外还有人了解所争议的信息,只要其知晓范围未达到普遍,在其相关领域内不被公知,并且该信息不能轻易获取,即需要一定成本,就满足“秘密性”条件。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由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所约束的第三人也可以知晓商业秘密,而没有破坏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如上所述,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并不需要如同专利法所规定的“绝对新颖性”,尤其是当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同属于技术信息的范畴,实用性上最为接近时。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是用于区分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而设定的全球范围内考量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它是为专利技术信息的专利性审查提供参照物,从而保障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商业秘密所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先进的技术信息,还包括企业失败项目的技术信息,还包括商业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基于商业秘密信息的自身特点,无法要求商业秘密具有新颖性,而只要求其处于秘密性的客观状态。在其他国家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信息或者在国外公开使用的技术或者任何信息,仍然有可能在中国“不为公众所知悉”而成为商业秘密,但是,显然这种信息因丧失绝对新颖性而无法得到专利保护。因此,也可以说,商业秘密也可以具有地域性,是由商业秘密 “不被公众知悉”的范围所决定的。

在判断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时,也需要考虑权利人是否投入相应的金钱、时间、人力和其他管理成本,以及争议信息是否不易于取得。只有通过正当途径不易获取的信息才有秘密性可言,才有保护该信息秘密性的必要。《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情形,认定所争议信息为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信息可以很容易被反向工程;该信息已经在媒体上公开,通过展览或报告方式公开,或其他公开渠道获得;以及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著名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判决是最近的美国国圣莱科特中国华奇化工侵权的商业秘密案,因圣莱科特上海公司核心技术骨干的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也是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是全球最大轮胎用酚醛树脂制造商,而华奇化工是这一领域亚洲规模最大的生产厂商。在今年1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最终裁定圣莱科特华奇化工侵权的商业秘密点绝大多数并不受保护,并了最初建议的普遍排除令。来自美国ITC的裁定与上海高院在2013年的终审判决基本保持一致,即美国圣莱科特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中多数因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而不属于商业秘密,中国华奇化工赢得阶段性成果。虽然该案件还涉及中国司法管辖问题而备受关注,而且很可能尚未完结,但是在商业秘密纠纷中,不可否认,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是否能轻易获得,是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重要基础。

通常而言,易于取得的信息不允许独占使用,也就是当一种信息能够被人们通过正当或正常方式,能够以极少的努力获得,那么该信息就失去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价值。这是为了平衡公众利益,从而限制权利人获得商业秘密的范围。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是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关键

秘密性毫无疑问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属性。在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该商业秘密非“公众所知悉”以及权利人已经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来维持秘密性是在商业秘密纠纷中获胜的关键。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消极事实。为了证明商业秘密维持“秘密性”的事实,企业可以保留相关文件,包括商业或技术项目研讨的记录,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数据和实验,来说明所主张商业秘密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并且能够阐明“秘密点”,解释哪项内容是现有领域不为人所知的,并且企业投入了相关的人力和物力,以及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数据,以获得商业秘密的“成本论”和之后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来证明商业秘密不是本领域公知的,也不是能够轻易获得的,从而以积极的方式证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属性。

在商业秘密纠纷中,另一个争议较大的是保密措施是否合理,也就是权利人需要举证自己已经尽到合理和必要的维持“秘密性”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应当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一般认为保密措施应当合理、具体、有效。其中,“合理”要求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被保密信息的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既不可能无限制要求权利人增加不必要的保密成本,也不能以漫不经心方式维持秘密性,通常以第三人如果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该保密信息为标准进行判断。其中,“具体”要求保密措施所针对的被保密信息是具体而明确的。另外,“有效”是指保密措施被切实有效地执行,没有被切实执行的保密措施是一纸空文,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在商业秘密纠纷中,人民法院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在近几年某些最高院的判例中,也指明保密措施不仅应当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还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使义务人包括合作第三方和公司内部员工能够了解权利人具有保密愿望及相应保密客体,并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信息泄漏。仅有通常的保密规定或者保密合同,尤其是有保密条款、保密规章或竞业限制概括性约定,但是没有具体载明要求保密的信息、范围和内容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认为该保密措施是具体的。

企业如何管理商业秘密的讨论

根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因此,企业需要从内部开始,对商业秘密进行积极主动地管理,并且事先采取主动的保密措施,以维持其“秘密性”。笔者根据近年来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经验,建议几点:

1、组织经常性的企业员工知识产权培训,增强每一个员工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从而降低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无意识而泄露的主观风险;

2、建立商业秘密的档案,这是明确企业商业秘密权的基础。企业需要通过档案编制并管理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登记商业秘密的内容、数量、性质和来源,并且进行保密级别分类和标记;

3、限制对商业秘密的接触,以必要性为条件,同时记录商业秘密的接触人、接触时间以及接触内容,并且按照不同保密级别,对保密信息的接触范围、期限、能否复印和拷贝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4、重点管理商业秘密的重点区域,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内容,以相应管理层批准为接触要件,并且采用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密保护;

5、加强对核心员工的保密管理。在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时,不仅规定竞业限制条款,还应当有保密条款等;在核心员工离职前,签署离职保密协议,也可以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属原企业所有,从而降低因员工离职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6、对于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并提出保密要求,在场所安置监控设备,并设计访问路线以及全程陪同;

7、加强在对外合作中的商业秘密管理。在保密信息披露前,获得相应级别管理层的许可,并且要求义务人签署保密协议;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在相应文件上标注保密,对重要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并且及时要求义务人对所接受的保密信息进行确认,作为保密合同的附件;在协议中约定必要的保密期限;对接触、使用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和内部员工有正式的信息披露授权过程和信息回收过程;

8、对重大项目实施商业秘密泄密风险评估或测评,并制定和执行相关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范文第3篇

乙方:__________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 业务项目;

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

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他的资料;或者,

4.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保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其他约定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业秘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概念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可以让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具有的潜在经济价值,具有秘密性。所以,要想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必须要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具有以下三种特性。

1、价值性

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可以为权利人获得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企业商业秘密具有使用价值或者潜在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潜在的、预期的经济效益。企业因为具有商业秘密而在某一领域具有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独特性和唯一性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帮助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秘密性

商业秘密要求企业的商业秘密处于一种保密的状态,不能为其他企业所知晓,所以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来管理企业的商业秘密,确保商业秘密不被公开或窃取。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秘密性,这也是与专利的最大区别,专利获得法律保护需要向主管部门公开技术发明的秘密,这种保护是有局限性的,尽管商业秘密和专利都属于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必须靠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管理,确保商业秘密一直为企业所利用,为企业创造价值。

3、创新性

商业秘密的创新性是指信息应用领域并不普遍知悉,是企业所特有的智力成果,信息具有自身的创新性,区别其他同类领域,而且没有被其他领域应用。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应用是企业所特有的,是企业创新成果,在应用过程中并不公开信息,在同一商业领域并没有被普遍的应用,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的创新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获得经济效益。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应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商业秘密更容易被窃取,从而造成企业失去原有的竞争优势,使企业面临危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缺少必要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办公信息化企业中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情报一般都通过网络保存和传输,黑客或恶意病毒可以轻松的窃取商业情报,从而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泄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到位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资源必须采取严密有效的保护措施进行保密,防止商业秘密遭到公开或窃取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根据目前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来看,尤其是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并不到位,有些企业甚至并没有商业秘密的概念,更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其实每个企业都有着自身的商业秘密,与企业是否为高新科技企业无关,与企业规模也无关。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其独有的商业信息,然而企业并没有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从而使信息公开化,不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松散,执行不严格等原因造成了保密措施形同虚设,商业秘密信息流失问题严重。

3、商业秘密概念模糊,保密形式单一

很多企业并不清楚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措施也没有分清主次,保密措施形式单一,一概而论,从而难以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一部分企业认为自身毫无商业秘密可言,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并无创新和独特之处,所以并没有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还有一部分企业将商业秘密的概念扩大化,将很多公开信息也采取保密措施,难免在商业秘密保护中顾此失彼,反而使真正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根据不同秘密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不能“一勺烩”,如企业创新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图纸、配方、成果报告等可以申请着著作权保护,对于商品品牌可以申请商标法保护等。

三、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措施

1、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管理制度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特有的具有价值的情报信息进行专项保护,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管理制度,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或专利保护。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管理制度要做到积极预防、严格控制、完善管理、重点突出,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企业可以成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商业秘密保护小组,落实岗位职责,做到责权明确,实现企业业务主管负责制,也就是说,谁需要用到商业秘密,谁就需要负责保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点还需要放在防范秘密泄露上,企业需要充分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做好保密工作的计划、部署、检查和奖惩工作,提高企业的防范水平。系统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降低泄密的风险,通过制度限定企业每一名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约束每一名员工的行为,提高全员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从而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

2、加强企业内部人员保密管理

企业内部员工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企业的员工呈现一种流动性,每年都会有一些员工加入,也会有一部分员工离职,这就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员工在企业工作过程中必然会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当员工离职以后,很有可能会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为企业带来严重损失。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内部工作人员保密管理,在员工入职以后进行保密培训,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降低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泄密的风险。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通过在竞业协议中附带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和条款,明确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为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企业还需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通过法律来约束员工,让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企业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发生泄密,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但是,签订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来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3、完善社会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建设

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商业秘密越来越容易被公开或窃取,原因也在于我国没有完善的社会法律法规来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完善。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将其他企业的经营者作为侵权企业商业秘密的主体,对于非经营者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合同法》规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然而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也可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主体并不全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十分有限。所以根据实际情况,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扩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惩罚力度,通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制定符合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实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化建设。

4、加强办公信息化保密管理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了办公信息化,企业很多重要的商业秘密都通过网络保存、传送和接收,黑客也很容易通过入侵企业的办公系统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办公信息化保密工作,提高企业办公系统的安全水平,对重要的商业秘密文件进行加密,提高办公系统防护墙的等级,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及时下载和更新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补丁,加强对企业办公系统的维护管理,及时发现系统漏洞,及时维护,降低办公系统被入侵的风险,从而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信息化办公出现泄密的情况,为企业办公信息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叶亮.关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调研与思考[J].工商行政管理学报,2011.

商业秘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力拓“间谍门”事件暴露了我国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上的软肋。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保护自身利益,成为我国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形式,从内部和外部两个主要方面,论述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措施。

2009年7月9日,世界第三大矿业公司力拓上海办事处的4名员工因涉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被拘捕。此次力拓公司爆出的“间谍门”事件,在中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在商业保密机制上的软肋。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企业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有力的竞争对手和商业伙伴。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理念和措施都距离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由于这方面的薄弱给企业甚至国家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本文通过探讨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重点论述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尚不发达,法制尚未健全,目前尚未有一套完善的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但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之中。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刑法》的定义,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形式

1、商业间谍

力拓“间谍门”事件中值得注意的是,4名涉案人员是由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拘捕的。并且,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秦刚对此做出的正式回应指出,中国有关部门掌握了大量确凿证据,证明胡士泰等人为境外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并对中国钢铁企业的内部人员行贿。这说明这是一起已经触犯法律的窃取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类似于此案中的非法窃取商业机密的“商业间谍”,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形式之一。

2、竞争情报

除了非法的商业间谍外,商业秘密泄露的另一主要形式是竞争情报。现代竞争情报产生于发达工业国家间的商业竞争,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而更加完善。根据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SCIP)的定义,竞争情报是一种监测竞争环境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人们用合乎职业伦理的方式收集、分析、传播有关经营环境、竞争者和组织本身的情报。竞争情报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也出现了很多提供竞争情报服务的公司。

竞争情报和商业间谍的本质区别在于,商业间谍是使用非法手段获得信息,而竞争情报是使用合法的、合乎职业道德的手段搜集信息,通过分析将其转变为有价值的情报的过程。在发达国家,竞争情报行业还有一套严格的道德准则。

但是,即便竞争情报的是合法的,如果企业自身管理不当或疏忽大意,也有可能给竞争对手以可乘之机,使商业秘密泄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措施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情报,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即便有法律可以制裁泄密者,但也已是“亡羊补牢”,对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是永远无法补偿的。所以事前防范比事后制裁更加重要,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要做到未雨绸缪。

1、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人”是泄密行为的主体,与商业间谍活动相比,企业内部人员泄密的危害性更大。现实中由于企业员工跳槽、兼职或个人私利而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甚至对簿公堂的事件屡见不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员工保密意识是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第一道屏障。

(1)签订保密协议

每位员工进入企业时,要签订“商业保密协议”。目前我国除一些高科技企业外,其他行业企业对签订“商业保密协议”重视程度不够,或在劳动合同中简单一笔提过。“商业保密协议”应该写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畴,并说明相应的责任及处理措施,与劳动合同一起生效。对涉及重要保密内容的员工,还应在合同中规定解密期,即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可在同类其它企业中工作。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制度培训,增强员工保密意识。

(2)强化员工的归属感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情感投资强化员工的归属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当员工的归属感增强,即使在跳槽或被人利诱的情况下,也能够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发生。其次,企业可以向高管人员赠送公司股份(虚拟股份),不可提现金,只能每年参与分红,离开公司时,股份自动失效。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的频繁流动。第三,提高高管人员薪酬。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同行业外资企业进驻中国。我国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如果与同类企业高管人员相差过于悬殊,容易造成人才的心理失衡,成为商业秘密泄露的诱因。第四,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公司的制度(包括人事、福利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更是企业秘密外泄的主要原因之一。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升迁渠道,能够降低职工的离职率和泄露秘密的可能性。

(3)缩小商业秘密知情人范围

商业秘密知情人越少,泄漏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便在泄漏时也能迅速锁定目标。所以企业的主要商业秘密应仅限于少数高管人员知道;其次,有些企业信息在企业内部或许不算是重要商业秘密,但对其竞争对手来说就可能是重要情报,所以企业内部最好做到信息分散,一个人或一个部门不能知道全部流程或信息的全部内容。

(4)加强门禁管理和内部监控

门禁管理和内部监控对于科技和金融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企业在这方面建立了较完善的系统,重要部位均安装了较先进的设备如摄像探头、报警器等。企业应在重要会议室、存放重要资料或文件的场所安装相应设施;进入保密区域要凭证件或密码;涉及重要的商业秘密尽量少用甚至不用移动电话或网络联系。

(5)加强档案和信息管理

企业内部应制定文件与档案的保密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并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文件不需要时要统一集中销毁,有时商业秘密就是竞争对手从企业不经意丢弃的垃圾中翻出来的。在电子化办公形态下,企业应在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视系统,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重要密码应定期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脑调查者,不但拒绝并应留下记录,可测出是由哪部电脑或终端机进入以追查可疑者。

2、企业对外经济活动中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措施

现代企业无时无刻不处于与其他企业的经济交往之中,由于企业自身防范意识不强造成商业秘密的流失,常常令企业有苦难言。

(1)谨防第三方泄密

第三方是指与竞争对手有往来的人员及企业,包括竞争对手的顾客、供应商、分销商、银行、咨询机构等。这些机构是重要的情报员,企业应谨慎与第三方打交道,尽量不选择与竞争对手有交叉往来的合作者。在必须选择的情况下,一定要与之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2)严格审查对外信息的内容

企业由于宣传的需要会对外广告,或参加展览会等,对外宣传的内容体现了企业的市场目标和产品信息,因此一定要注意是否会泄漏有价值的情报。此外,企业在举行新闻会、技术交流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过程中凡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需要经常对外宣传的企业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3)对参观访问者进行严格把关

我国企业在发展初期为谋求合作和投资,往往对参观考察者十分热情,对生产流程、工艺等信息介绍得过于细致。曾发生过来访者在参观企业时获得商业秘密的事件,给我国企业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因此,企业在接受参观访问时对来访者应有适当的限制,要求他们不得摄像、录音,也不得在无人陪同情况下游览,尽量避免参观带有企业秘密的场所和设施。

(4)对公开进行审查

很多专业人士为了证明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会在第一时间把自己最先进的研究成果通过的方式进行公开。但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将无法再对该商业秘密有所有权。我国的“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技术”曾经是一项极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但国内某学术期刊很快将这项技术的全部研制过程、细节、配方、剂量等以学术论文的方式发表出来,轻易就被同类企业掌握了,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新成果新技术研发后,除及时申请专利外,还应注意在公开材料中适当地有所保留。

(5)利用反竞争情报手段迷惑对手

好了,这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商业秘密(精选5篇)全部内容,希望大家看完这篇由小编精心整理的内容后,能对商业秘密(精选5篇)相关文章有所了解,解决你的困惑。(本文共字)

菁英职教网文章归档 教育资讯 留学攻略 七品教育网站地图xml
3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