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费(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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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1篇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园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电话亭(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道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

第三条 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的市政公用主干线的改造和建设(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包括小区内部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套项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其收费标准如下:

(1)建住宅,两类费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费二十七元五角。

(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七元。

(3)建厂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五元。

第六条 建房配套费委托建行负责统一收取,单列帐号,分项记帐,由市纳入城建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凡应交纳建房配套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到指定的银行,并凭银行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隐瞒不报私自开工的,处以应缴额的一至三倍罚款。

第八条 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和改造设施,保证与房屋建筑同步完成,以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一九八五年以前开工的未完工程,要补征配套设施费。

附: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

|收费额(元/|

| 平方米) |

---------|------|------------------

一、公用建筑设施 | 10.5

1.小学校

5

2.托幼园所 |

4

3.居委会

0.5

4.医疗点

0.5

5.邮政公用电|

0.5

话亭(所)|

二、市政公用设施 | 17

1.道路

5

|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市政主干线。插建

2.排水

3

|房屋配套到道路红线以外。

3.给水

3

|根据需要设置线路

4.公共交通 |

2

|包括小区内绿化,厂区只收50%。

5.绿化

1.5

|包括小区路灯,厂区只收50%。

6.路灯

0.7

|包括小区内环卫设施,厂区只收50%。

7.环卫

1.8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政府批准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完善城市和项目规划确定的本开发区公益设施的活动,建设内容包括城市(开发区)道路、公共交通、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四条实施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规划设计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项目开发单位按照城市总规的要求制定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按程序报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批准实施。

(二)招标投标管理

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由项目开发单位参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项目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三)施工承发包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

(四)工程费用的确定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配套费以及使用标准须经县政府批准。具体操作办法是:项目开发单位根据批准的施工图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预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并以审查后的预算为参考依据报请县政府批准下达配套费使用计划。

(五)合同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与中标单位按县政府批准的配套费使用标准签订合同。

(六)建设手续的管理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项建设手续由项目开发单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后方可进行施工。

(七)验收标准及质量控制方式

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验收由项目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八)费用结算

已实施的上述工程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下达的配套费使用标准进行结算。当工程实际决算价款高于县政府批准下达的配套费使用标准时,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如工程实际决算价款低于县政府批准的配套费使用标准时,以工程实际决算价款作为配套费使用的标准并结算。

(九)费用支付

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前,支付工程款按工程完成量比例和配套费使用标准的80%套算。工程竣工验收并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留取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并经确定无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但已按照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和维修,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或经过整改但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维修和完善,其费用在该项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并冲抵。

实行工程款支付申请制度。由施工单位按照上述计算方式确定的支付额度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县财政支付。

第五条开发项目配套费属预算内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批准并拨付的用于开发片区公益设施建设的配套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其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定点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与上述基础设施工程同步进行规划验收。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3篇

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房屋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加以确定:

1.一般房屋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团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开发完成算得实际开发成本后,再按各个单项工程概预算数的比例,计算各幢房屋的开发成本。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房屋开发项目的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房屋开发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用)。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支出。开发管理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二、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先通过“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占用的土地,如属企业综合开发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先在“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经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二)前期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各项前期工程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三)基础设施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一般应直接或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基础设施费(按归类集中结转的还应包括应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采用发包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将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发包,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各项工程的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它们的标价即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某开发企业将两幢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标价为1080000元,这两幢商品房的预算造价为;

101商品房630000元

102商品房504000元

合计1134000元

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如下方法计算各幢商品房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某项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标价×该项工程预算造价÷各项工程预算造价合计

设例中:

101商品房1080000元×630000元÷1134000元=600000元

102商品房1080000元×504000元÷1134000元=480000元

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一般可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自行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按照本章第二节所述设置“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月末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企业用于房屋开发的各项设备,即附属于房屋工程主体的各项设备,应在出库交付安装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账户的贷方。

(五)配套设施费

房屋开发成本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具体核算时,应根据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采用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

1.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

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2.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

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六)开发间接费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各种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每月终了,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自“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

三、房屋开发成本核算举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年度内,共发生了下列有关房屋开发支出(单位:元):

101102152182

商品房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

支付征地拆迁费10000080000

结转自用土地征地拆迁费7500075000

应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

工程费3000030000300003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基础

设施工程款9000075000700007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建筑

安装工程款600000480000450000450000

分配配套设施费(水塔)80000650006000060000

预提配套设施费(幼托)80000720006400064000

分配开发间接费用82000660006200062000

则在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180000

贷:银行存款180000

结转出租房、周转房使用土地应负担的自用土地齐发成本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150000

贷: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150000

将应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120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20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305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305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1980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980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水塔配套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265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水塔265000

预提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幼托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280000

贷: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280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272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272000

同时应将各项房屋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各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四、已完房屋开发成本的结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完成开发过程的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应在竣工验收以后将其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会计人员应根据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记录的完工房屋实际成本,记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开发产品”账户应按房屋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等二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设例中,应将完工验收的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的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的情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4篇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推进,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国家支柱产业。同时,随着相应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不断规范,企业谋利空间也在不断压缩。面临严峻挑战,房地产企业若要拓展发展空间、实现长期目标,就必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而当务之急则是加强成本核算。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对房地产公司的成本核算制度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成本核算制度,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就变得十分必要。

2.M房地产公司业务分析和成本核算现状

2.1公司概况

M房地产公司为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其母公司是建发集团。建发集团涉足房产时尚处于中国房地产业的启蒙时期,是福建省最早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企业之一。M房地产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五个部分:土地开发和建设业务;房屋、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配套设施开发和建设业务;代建工程开发和建设业务;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

2.2现行成本核算现状及主要问题分析

M房地产公司规定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周期、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按照这样的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只能核算出同周期、同功能开发项目下的共同成本,而无法核算出具体每栋房屋的开发成本,无法按照成本与收入配比原则分析M房产企业的盈亏,无法满足成本管理与考核的需要。即该公司成本核算对象划分不详细。

在主要成本账户设置方面,M房产公司针对房屋开发过程发生的费用支出设置了“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二级账户,并按照房屋的性质和用途,设置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三级账户。但是该账户明细科目设置的较为粗略笼统,计算出来的成本是相同性质房屋下的共同成本,无法具体核算出单栋房屋的开发成本,不能满足盈亏分析与成本管理的需要。即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设置不全面,从而又导致公司的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归集不完善。

在核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时,M房地产公司没有考虑配套设施滞后开发的情况。由于在开发进度安排上,存在房屋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差,使得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并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无法按配套设施的实际开发成本进行结转和分配。建议采用预提方式计入出售房屋开发成本。

3.M房地产公司成本核算制度改进建议

3.1细化成本核算对象

结合有关成本核算制度理论,M房地产公司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应考虑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方式、功能设计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当地实际情况,建议对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单元进行细分。

3.2补充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

针对新增的成本核算对象,建议补充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依据开发周期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即“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一期/第二期/第…期开发项目”。四级明细科目依据开发功能,设置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项目――商务写字楼/住宅区/社区商业用房/配套设施”等。五级明细科目依据开发单元,设置为第1单元、第2单元、第…单元等。最后,在明细账内要按照不同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成本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3完善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归集

①对按开发期核算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成本项目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记入房屋开发成本三级账户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开发项目”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②对同一开发期下按照功能核算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记入房屋开发成本四级账户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开发项目――商务写字楼/住宅区/社区商业用房/配套设施”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③对同开发期同开发功能下按照不同单元核算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记入房屋开发成本五级账户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第N期开发项目――商务写字楼/住宅区/社区商业用房/配套设施――第1单元/第2单元/第N单元”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3.4新增预提配套设施费的核算

在归集M房地产房屋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费时,建议增加配套设施滞后于房屋开发的核算情况。对此提出当配套设施滞后开发时,应预提配套设施费的建议。补充相应的预提方法及账务处理如下:

①建议M房地产公司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为基数,计算出已出售房屋应负担的数额,用预提方式记入出售房屋的开发成本。应作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一房屋开发成本―一 XX

贷:应付账款――预提配套设施费

②实际发生配套设施费时,按支付款项的金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预提配套设施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③已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结转。对用预提方式将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应付账款―一预提配套设施费

贷:开发成本―一房屋开发成本

④当成本结算完毕,对已经按照预提成本结转的销售成本和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库存开发产品成本进行调整。如果实际成本大于预提成本,按其差额,作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如果实际成本小于预提成本,按其差额,作会计分录为:

基础设施配套费范文第5篇

房屋的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为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二是为出租经营而开发的出租房;三是为安置被拆迁居民周转使用而开发的周转房。此外,有的开发企业还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如职工住宅等代建房。这些房屋,虽然用途不同,但其所发生的开发费用的性质和用途,都大体相同,在成本核算上也可采用相同的方法。为了既能总括反映房屋开发所发生的支出,又能分门别类地反映企业各类房屋的开发支出,并便于计算开发成本,在会计上除设置“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外,还应按开发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设置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三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房屋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开发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加以确定:

1.一般房屋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团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开发完成算得实际开发成本后,再按各个单项工程概预算数的比例,计算各幢房屋的开发成本。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房屋开发项目的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开发企业对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2)前期工程费;(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房屋开发前期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支出。基础设施费是指房屋开发中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设施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用)。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支出。开发管理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二、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先通过“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占用的土地,如属企业综合开发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先在“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经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二)前期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各项前期工程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三)基础设施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一般应直接或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基础设施费(按归类集中结转的还应包括应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采用发包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将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发包,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各项工程的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它们的标价即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某开发企业将两幢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标价为1080 000元,这两幢商品房的预算造价为;

101商品房 630 000元

102商品房 504 000元

合计 1134 000元

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如下方法计算各幢商品房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某项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标价×该项工程预算造价÷各项工程预算造价合计

设例中:

101 商品房

1080000元×630000元÷1134000元=600000元

102 商品房

1080000元×504000元÷1134000元=480000元

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一般可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自行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按照本章第二节所述设置“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月末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

企业用于房屋开发的各项设备,即附属于房屋工程主体的各项设备,应在出库交付安装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账户的贷方。

(五)配套设施费

房屋开发成本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具体核算时,应根据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采用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

1.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

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2.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

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六)开发间接费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各种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每月终了,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自“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并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

三、房屋开发成本核算举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年度内,共发生了下列有关房屋开发支出(单位:元):

101

102

152

182

商品房

商品房 出租房

周转房

支付征地拆迁费 100 000 80 000

结转自用土地征地拆迁费 75 000 75 000

应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

工程费  30 000 30 000 30 000 3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基础

设施工程款 90 000 75 000 70000

70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建筑

安装工程款

600 000

480000

450000

450000

分配配套设施费(水塔)80 000 65 000 60 000 60 000

预提配套设施费(幼托)80 000 72 000 64 000 64 000

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82 000  66 000 62 000   62 000

则在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80 000

贷:银行存款 180 000

结转出租房、周转房使用土地应负担的自用土地齐发成本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50 000

贷: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150 000

将应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2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120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305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305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198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1980 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水塔配套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65 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水塔 265 000

预提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幼托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80 000

贷: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 280 000

分配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72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272 000

同时应将各项房屋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各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四、已完房屋开发成本的结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完成开发过程的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应在竣工验收以后将其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会计人员应根据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记录的完工房屋实际成本,记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开发产品”账户应按房屋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房、代建房、出租房、周转房等二级账户,并按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设例中,应将完工验收的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的开发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账户的情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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