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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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建筑设计事业的发展,建筑的类别越来越多,而小品建筑正是在这样一种多学科交织的状态下逐步凸现的。一提到小品建筑,大家都很熟悉,因为在日常生活休闲娱乐当中,接触的最多的就是小品建筑。

笔者将小品和建筑结合起来,作为独立的一门建筑类型,是以区别于一般的纯观赏性、没有功能意义的构筑物和雕塑。本文所指的小品建筑是指那些体量小、功能简单的“小建筑”,强调其在所处环境中的装饰性。小品建筑的定义涉及范围广泛,从一片墙到一座小型建筑均可归为小品建筑。

二、小品建筑的创作意义

2.1人们审美情趣的要求

小品建筑分布广泛,与人们的生活发生着紧密的联系。它们在不同的环境中,与周围不同的景物和人群发生关系,因而必须具有灵活多变的体态、气质和表情。要做到这些,要求我们重视小品建筑的创作。

2.2环境艺术设计的要求

首先建筑无论大小,他们都是我们所创造的共享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部分环境中的标志性小品建筑,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对小品建筑的设计手法和艺匠经营决不可等闲视之。此外,同时处于总体环境中的小品建筑家族中的成员,如车库、锅炉房、配电房、变电所、水泵房等,处理好了它们可以起到点缀环境和美化的作用。而处理不当,它们会破坏甚至会毁掉整个环境。这就要求在设计中,小品建筑的形式和风格与群体建筑协调,并尽可能的带有“环境建筑”的意味。

三、小品建筑的构思技巧

与普通民用建筑其他建筑创作不同之处在于,小品建筑的构思出发点较多。由于功能上限制较小,有的几乎没有功能要求,因而在造型立意、材质色彩运用上都更加灵活和自由。但从众多设计实例方案中,分析归纳出以下两种构思技巧和思维方式。

3.1原型思维法

众所周知,创作性的构思,常常来自于瞬间的灵感的产生,而灵感的产生又是因为某种现象或事物的刺激。这些激发构思灵感的事物或现象,在心理学上称之为“原型”。正是由于原型的出现,使得创作有了一个独特的构思和立意。原型之所以具有启发作用,关键在于原型与所构思创作的问题之间有“某些或显或隐的共同点或相似点”。设计者在高速的创作思维运转中,看到或联想到某个原型,而得到一些对构思有用的特性,而出现了“启发”。

古今中外,无论大小的成功建筑都受到了“原型”的影响和启发。如柯不西埃设计的朗香教堂,就受到了岸边海螺造型的启示;贝聿铭设计的香港中银大厦,构思的关键就是来自于中国古老格言“芝麻开花节节高”的启发。

原型思维法从思维方式来看,是属于形象思维和创造思维的结合。对于小品建筑而言,是具象思维(具体事物和实在形象)和抽象思维(话语或现象的感知)转化为创作的素材和灵感,在通过创造性思维,在发散性和收敛性思维的作用下,导致不同方案的产生。在这过程中,原型始终是占据创作思维的核心地位。

3.2环境启迪法

在小品建筑创作中,许多方面的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建筑本身的体态和表情,从环境艺术设计及艺术原理来看,小品建筑所处的环境是千差万别的,作为环境艺术这个大系统下的“建筑”,它的体态和表情自然要与特定的环境发生关系。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在它们之间去发现具有审美意义的内在联系,并将这种内在联系转化为小品建筑的体系或表情的外

显艺术特征。

因而环境启迪就是将基地环境的特征加以归纳总结,加以形象思维处理,形成创作启发,从而通过创造性思维发散,而创造出与环境相协调共生的小品建筑。

四、设计手法探讨及实例分析

在以上一种或两种构思技巧和思维方式的共同引导下,运用不同设计手法,对同一主题的诠释是不同的。笔者具体的结合实际工程和设计方案共同探讨小品建筑的设计手法。

4.1雕塑化处理

这种手法是借鉴雕塑专业的设计方法,其设计出发点是将建筑视为一件雕塑品来处理,具有合适的尺度和部分使用上的要求,力争做到建筑雕塑一体化。这是原型思维的一种表现。

在某景区山门及公共厕所设计中,作者根据当地出产红色岩石的特点(环境启迪),以雕塑化手法设计,模仿山石的自然组合形态,形成古朴自然的独特建筑形象。在彭一刚先生的作品中这类手法也较常见,如甲午海战馆入口大门和鱼美人音乐宫入口处理等。

4.2植物化生态处理

手法的目的是为达到与自然相融合,使小品建筑有“溶入自然的体态和表情”。具体做法是在造型处理中,引入植物种植,如攀援植物、覆土植物等。通过构架和构造上的处理,在小品建筑覆盖上或点缀上绿色植物。从而达到构筑物藏而不露,适用于要求与自然相协调的环境。

如在某景区另一公共厕所的设计中,采用了这一手法,创造出生态厕所的品位。又如布正伟先生在其著作中的“苏州未来农业大世界”小陈列馆,展出主题为澳洲美利奴羊,由于甲方要求在建筑物上耸立一座雕塑,因而从构思一开始,就有意将该陈列馆想象成为一个长满青草的绿色土丘,这样,通过这一手法的运用,不仅与总体大环境相协调,而且这种陈列馆更具吸引力。

4.3仿生学手法

运用仿生,即是在设计中模仿自然界的生物造型(原型),包括动物、植物的形态。达到“虽为人工,宛若天成”的境界。

在石梅湾旅游度假村起步区的规划设计中,设计者布置一些生趣盎然的仿生建筑,注意将其造型特点与建筑功能相结合。并考虑到将摹拟生物的生活习性结合地形布置(环境启迪),如珊瑚(海洋音乐舞厅)、鹦鹉螺(多功能厅)、展凤螺(海洋艺术展览中心)等布置在人造岛的水边,海贝结合海岸的礁石群布置,菠萝(风味食街)则如自然生长于士中,使之栩栩如生,自然成趣。

4.4虚实倒置法

通过对常用形式的研究和观察(原型思维),进而在环境的启发下运用之,以收到出人意料之外的强烈对比效果。

吉林闾山风景区山门设计,用四片镂空的石墙,表现出古代建筑庑殿的剪影形象,十分贴切的表现出风景区的性质和特点,又给人以新颖和强烈对比的作用。贝聿铭在巴黎卢浮宫扩建部分的地下入口,采用一简洁的玻璃金字塔,与卢浮宫的石砌埃及式建筑的厚重风格形成强烈虚实对比,而取得统一协调。

4.5延伸寓意法

建筑法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将针对目前政府大力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探讨关于功能空间的重新塑造问题。结合环艺专业特色,文章认为应注重低成本、低能耗以及资源的再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第一章旧建筑改造利用的现状简介

二十余年的经济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我们面对着高大的混凝土森林和高架桥,发现许多曾经的记忆永远消失了:首都的四合院成片的被拆掉,只有故宫博物院守着那条古老的中轴线;更多的城市在经济大潮中“旧貌换新颜”,千城一面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城市沉淀的历史魅力一天天丧失,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甚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现的,不到正常使用年限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的工业建筑也被大量拆毁,导致了在经济和文化上的巨大损失。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旧工业建筑改造在西方形成了一股热潮:当时改造的对象多为工业革命时代大量兴建的轻工业建筑及少量重工业厂房,例如将瑞士苏黎世面粉厂、德国鲁尔工业区煤气罐改造为文化艺术中心等案例。当时西方的一些城市职能开始发生变化,金融、贸易、科技、信息、交通运输与文化等方面的功能日趋成为大城市的主要职能,过去在制造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城市出现不同程度的衰落,其遗留下的工业建筑的功能、结构、形态需要得到更新以适应城市新职能新工作、生活方式的需求。

当然,我国与西方国家由于国情的不同,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动力机制、技术手段、观念及政策等具体实施运作方法方面都有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的方法与经验,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第二章旧工业建筑改造的典型方法和设计手段

往往建筑本身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改造的方法。我们按照工业建筑原有的外部特征以及建筑原有形象的美学、文化价值,把工业革命至今所出现的工业建筑分为以下三类:

1、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旧工业建筑

这类旧工业建筑历史相对较远,建于20世纪初或者更早,对于这类旧建筑,其外部形象的处理采用比较谨慎的态度,保留大部分原有建筑的外部特征,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整修或更换局部构件。

2、有城市地标特征的旧工业建筑

许多工业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由于其外观特征成为当地的地标建筑,对这类旧建筑的更新,如果通过保留、美化原为人们所熟悉的建筑特征,进行符合逻辑的更新,可以很大程度地在保留城市记忆的基础上,给人们带来新的建筑体验。

3、普通工业建筑

对于大多数现存的旧工业建筑来说,并没有上述那么多的文化价值,也不具有特别明显的历史、美学价值和特征,一般说来,这类旧建筑历史价值相对不高,但大都结构坚固,内部空间宽阔,使用性较为灵活,而且数量肯定是最多的。我们的改建方式也可以更加自由,多样化。

接下来让我们分析一下在改造过程中常见的几种方法:

1、保护(Preservation)

如果旧建筑的结构没有大的损坏,现状与原貌的差别只是因为时间所留下的痕迹:如建筑的表皮材质因为风化、降水等原因变旧,色调发生改变;室内构件如金属制扶手等器具因为长期磨损出现光滑的现象等,应采取保护的措施,尽量不做大的改动。这些不妨碍建筑功能的局部变旧——建筑会因为这种“旧”显示出一种沧桑感,保护的方式应选择保持现状;当然,为避免可能出现的进一步毁坏,应加大保护和维修的费用。

2、修复(Restoration)

即通常所说的“修旧如旧”,指的是在原物部分残损的情况下,按照原来的结构用材等特点进行修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和原来的风貌相同。使用当时所使用的材料和技术,尽量使旧建筑恢复到原有的状态。损坏严重,材料、结构使用寿命已到,可按保护内容部分或全部复建,须遵循“原真性”原则,确保地址、尺度、式样、材料、工艺等的一致,尽可能利用原构件、装饰。

3、更新与重塑(Remodeling)

更新建筑,使之更好的适应现代生活,可以增加适应目前生活状态的室内系统,甚至对原建筑的功能和形式会有一定变化;关于“重塑”,有人称之为“适应性再利用”,即赋予现有建筑全新的功能,或者运用文化和材料的內在价值加诸于旧的建筑外壳上,使得“新”与“旧”产生联系。许多成功的经典案例都是在更新和重塑方面展开实践,但这两种分类不是互相排斥,有可能在不同的部位采取不同的方法。既可以完全抛开旧建筑的原始特征,采用现代的技术、材料和装饰风格对建筑外形重新设计,也可以保留局部的旧建筑原貌,或者是某些能体现原始状态的细部,改造部分则采取完全现代的手法,使新旧部分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而达到对原有风貌的重塑。

以上的三种改造方法,不是生搬硬套的标尺,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旧工业建筑的改造设计不是片面的废旧立新,也不一定绝对的修旧如旧,而是结合具体项目的属性在新旧之间作出一种平衡、一种选择。尊重历史、继承精华,从深层的角度来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在我们面对一栋旧建筑时需要去了解它的背景、历史、环境、特点、乃至它的文脉,以及“新主人”是否需要赋予它新的灵魂与使命。简而言之,就需要做到“对症下药”,才能起到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世界现代设计史》王受之深圳新世纪出版社1995.

[2]《空间的形式实验》沈慷岭南美术出版社2006.

[3]《论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优势转换战略》沈镭中国矿业出版社1998.

[4]《色彩与室内设计的关系》罗晓容2007.

[5]《中国环境艺术设计》鲍诗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6]《旧建筑的改造性再利用—种再生的设计开发模式》张艳锋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

[7]《旧建筑再利用设计中文化因素的探讨》于立波,周立军低温建筑技术2007.

建筑法论文范文第3篇

目前,土建类高职院校学生对该课程掌握的情况并不理想。很多同学基本的力学题目也不会做,对稍难一点的,稍灵活一点的题目,情况则更糟。建筑力学课程的教学现状,着实令人忧心。经分析研究发现,学生掌握情况不好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学生的基础较差,这是决定性的原因。大部分学生读高中时,学物理就很吃力,而建筑力学基本上是以高中物理静力学部分为基础,进行具体和深化研究。因此,他们学起建筑力学来肯定感到很吃力,并且必然会逐渐对这门课程失去兴趣。其次,符合高职学生特点的教材,还在不断探索中,并不成熟。目前,很多高职类院校的教师,已经认识到照搬照抄本科生的教材不合理,部分教师正在努力编写适合高职教育目标的教材,但很少有教师从高职学生认知能力水平的角度出发,去编写一本适合高职生的教材。再次,教师队伍也比较年轻,经验不足。由于我国的高职教育刚刚起步,大部分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时间都较短,并且,在相对短暂的教学时间内,往往要讲授几门课,从而花费在建筑力学这门课程上的时间和精力就显得更少,最终导致经验严重不足。因此,建筑力学教学改革迫在眉睫。

二、教学改革方向

鉴于建筑力学课程教学效果较差的三个主要原因,教学改革应该针对它们展开,主要包括合理确定教学目标、整合教学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合理确定教学目标

应该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未来职业生涯知识需求,合理确定建筑力学的教学目标,不能将本科的教学目标照搬照抄过来。对于建筑力学中一些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公式,以及与后续课程有着紧密联系的知识,比如:什么是内力?什么是外力?什么是约束?以及常见静定结构在常见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图绘制,一点的应力状态等,学生必须掌握好,因为这关系到他们今后的长足发展;对于那些较抽象、较复杂、计算量比较大的知识,比如:位移计算、力法、位移法等知识,则只要求学生理解,不要求他们必须掌握,但要求他们必须能够定性分析,例如:超静定结构在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图,同时必须能用常用软件进行计算,例如:清华大学袁驷教授主编的结构力学求解器。这样,学生的学习“负担”就减轻了很多,同时又不影响他们日后的发展。由于需要必须掌握的知识少了,学生就能够用相对较多的时间来集中精力学习必须掌握的知识,这样,他们的学习成绩自然能够提高,同时与后续课程的知识衔接也会相对容易。

(二)整合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确定后,就应该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整合。由于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适合高职学生认知特点的建筑力学教材还在不断探索中,因此,我们不能完全按照现有建筑力学教材的内容进行授课,而应该根据我们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确定的教学目标,合理选取并整合教材中的内容。比如:在课程绪论部分把力学科学史、科学家传记和科学新成就介绍给学生,结合图片说明建筑力学中常用的结构构件——梁、柱、索、膜、拱、扳、壳和桁架等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使学生对力学由陌生进而产生兴趣。同时,调入结构计算简图,使学生在开始学习时就对工程结构的概念有所了解,明确建筑力学的任务及其与工程结构计算的关系,引起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刚体静力学部分,应该将力、力偶、约束、平面力系的简化、平面力系的平衡等基本概念详细讲述,并通过大量的练习加以巩固,尽量确保每名同学都能掌握。在静定结构的内力计算部分,首先,详细介绍拉压、弯扭等基本内力计算内容和计算方法;其次,系统讲授静定梁、静定平面刚架、静定平面桁架和组合结构等静定结构的内力计算和内力图的绘制,这部分要多安排一些课时,给学生更多的练习和与教师面对面交流的机会,确保学生熟练掌握这部分知识。在构件的应力和强度部分,要将抽象的应力状态理论讲清讲透,确保学生能够理解应力状态理论,并能够进行一些简单的计算;要将平面图形的几何性质以及构件的强度计算放在一起讲解,同时,给予学生较多的练习机会。对于压杆的稳定计算、结构的位移计算、超静定结构的内力计算部分,重点是让学生能够理解,能进行定性分析,能够用清华大学袁驷教授编写的结构力学求解器进行求解。总之,根据前面确定的教学目标合理整合教学内容,确保必须够用,让学生带着浓厚的兴趣来学好建筑力学。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知识的直接传播者,教师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的掌握程度。因此,加强建筑力学师资队伍建设,对提高建筑力学的教学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师资培养的方式很多,比如同时讲授建筑力学课程的有关老师可以建立建筑力学课程组,大家经常以座谈会的形式聚在一起讨论如何讲授每一堂课;或者建立老带新制度,有多年建筑力学教学经验的老教师带一个新教师,老教师经常听新教师的课,然后给新教师提一些意见和建议,新教师也经常去听老教师的课,从中学习一些经验教训等。最终,将建筑力学授课教师的整体水平提上来,为建筑力学教学效果的显著改善提供保证。

三、结语

建筑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清包、内涵、地位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长足发展,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大量的农民工涌进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业,充任零散用工往往是他们唯一的务工方式,在此基础上,其中一部分人分化成为清包人即劳务承包人。长期以来,由于经济体制和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地位存在忽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劳务承包人拖欠报酬纠纷、工伤纠纷时,由于对清包人的内涵、法律地位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有时在同一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鉴此,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梳理、界定与探讨。

对清包的内涵,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分包性质,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笔者认为该观点并非准确。首先,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内涵并不相同,之间既非相互重合关系、也非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工程分包的涵义通常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报酬。分包合同的内容包括分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合作等条款[1]。

而劳务分包主要针对的是劳务的提供与管理。两者除主体资格认定上应严格依照《建筑法》《合同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尚存在着以下区别,一是工程分包人对整个分包工程实行独立管理,而劳务分包人不具有独立管理工程的职能。“独立管理”是指分包人对整段工程行使行政、技术、材料、质量检测、安全、保险等各方面的全面管理,而不是将仅管理劳务扩大理解为“独立管理”。许多劳务合同名为“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合同项目经理部在管理、技术、质量、材料等,分包人仅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浇铸等工种的劳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术问题完全在项目部派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怎能谈得上“独立管理”?这只能是提供劳务和管理劳务。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劳务分包人仅从事工程中某些工种的劳作。“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是指一个合同段不超过30%的独立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内部既有技工、普工,更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在工程质量上,合法的工程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一样依法对业主承担终生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并以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为标志。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这是劳务合同不同于工程分包合同的一个本质区别。工程分包人有对主材的采购和自行使用权,而劳务分包人只能在项目部领用主材。工程分包人按照设计要求,自行采购和使用施工用的主材。目前,有关项目部同劳务人员符合签订的所谓“双包合同”(包工包料)是容易引起误解的。这种“双包”实际上是计算劳务费的一种变通操作方法(以计件工资为基础的计价方法),所有工程定额,基本上都是按“方”计价,这个“方”涵盖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要素。随着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的产生与发展,该类企业的劳务分包模式也逐渐被接受和纳入工程分包概念的内容范围之内,且演变成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工程分包合同。但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所采用的模式仅仅是众多劳务承包模式中的一种,而其他劳务承包方式由以上不难分析得出在性质上很难具有工程分包的特征。其次,清包裨上尽管仍是劳务承包,但其具体形式民内涵与已归入到工程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相距甚远。从清包存在形势的现状分析,清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形式,所谓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所谓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所谓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临时雇佣(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不成建制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

从以上不难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清包情形则互不相涉。此外,零散用工方式还有所不同,存在以下情形:(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故清包与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不能等同的,若一概认定清包为工程分包范畴,显然有所偏颇。

作为建筑市场运行中的新生现象,“清包人”尚不是一法律概念[2],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作专门调整,其内涵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充实的状态,是难以准确界定的。而“清包人”的出现,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是灵活的用工机制与建筑企业提高效率、效益及竞争力的必然要求。若不及时予以承认和进行准确的定义,就意味着法律没有合理调整的可能,也就不能起到引导和鼓励功能,从长远看来,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进而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尽管内容难以稳定,仍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作出界定。对清包人的内涵,依笔者理解,就目前而言,清包人一般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形式为上一级工程施工主体选任、组织人员提供劳务并履行一定管理权能,接受上一级施工主体的管理与监督,在按要求完成一定工程量后,由上一级施工主体给付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或单位。

从清包人的内涵不难发现,清包人不能等同于工程分包人,两者之间仅仅是部分重合关系。在不同形式中的劳务承包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而司法实践中恰恰常忽视这一点。由于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清包人的概念,在界定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时,可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根据清包人存在的不同形式,将清包人划入现有的法律概念——工程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或劳动者的范畴。具体如何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分以下情形进行:

在自带劳务承包形式中,建筑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行招用民工,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与民工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建筑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应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民工行为应视为其代表建筑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雇佣关系。

在成建制的劳务承包形式,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清包人地位等同于工程分包人地位。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形式,根据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地位、行使管理权能的独立性及获利能力等因素,可将清包人划归入工程分包人或雇员的概念范畴。具体而言,在前述零散劳务承包的3种情形中,第(1)种情形中的清包人可归入工程分包人范畴,而第(2)、(3)种情形中的清包人地位则根据接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即劳动者地位。

第(1)种情形中,清包人负责召集、组织民工提供劳务,在劳务作业的安排与管理上较少受到上一级施工主体的干涉,而是直接决定民的选任监督、日常工作、劳动安全、报酬支付等事宜、行使管理权能的独立性较强,与上一级施工主体之间不是纯粹依附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并且在此种承包形式,由于总的劳务报酬额基数较大,正常情况下清包人可获得的利益也是可观的,远远超出一般民工所得的报酬。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作用之大,相类似于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典型的工程分包人。在后两种情形中,从清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作用分析,清包人一般从事的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而是服从上一级施工主体的管理,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所安排的劳务,仅对上一级施工主体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而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可以说在工程施工中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显然不具有工程分包人应有的地位与作用;从清包人与民工的关系分析,清包人与民工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历来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其通说认为,只要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管理、监督和支配的权利,就可以认为其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之成立,自应以选任监督这有无为决定标准,换言之,即某人受他人之选任监督以从事一定劳务者,即为该人之受雇人,至劳务之性质、时间之久暂、报酬之有无、是否授予权,皆所不问[3]。

首先清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清包人虽是以自己名义选任民工,先例了一定的选任与监督职责,但不要忘记,其是根据上一级施工主体的要求安排和管理民工提供劳务,不是真正独立地对民工进行选任、管理与监督,严格意义上已丧失独立的地位,清包人既然不能独立选任与监督,与民工之间就不会形式雇佣关系,未与民工形成雇佣关系,更遑论与上级施工主体形成分包关系;从清包的性质分析,清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上一级施工主体将劳务包给清包人,是为了调动清包人及所属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交通,类似于以前企业内部班组经济责任制承包,清包人也是基于追求能够获得较自己提供劳务所更高的利益,而其可期待的利益就是民工实发工资额与清包工资额的差价,清包人获得的利益是很有限的,此时若以工程分包人对其作评价,清包人应承担的义务较其权利而言定会宽泛得多,这无疑加重了清包人的义务负担,导致其权利义务完全失衡,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此包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对此类经济收入不理想、没有一定积累的清包人,如仍视之为分包人,势必因诉讼主体增加、清包人履行能力弱等因素,而使劳动者不能及时救济,是不符合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精神的。故在后两种情形中,清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应属临时性质的劳动者,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参见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院建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流线组织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座集审判业务、办公和宿舍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建筑。基地南侧为市民广场,项目区位条件优越,交通十分便捷。该建筑面积为32413.9m2,其中:办公大楼15层,面积20175.6m2;审判大楼3层,面积8947.8m2,生活楼5层,面积3290.5m2。

因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急需办公及审判场所,方案设计招标规定的时间非常有限,加上法院建筑功能的特殊要求,且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关于法院建筑设计的规范,所以我们在方案构思之前专门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进行现场调研,与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的交流,为在短时间里完成一个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造型独特的方案创造了条件。在中标之后我们又到广东省汕头市参观莫泊治大师最近的作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通过分析基地现状及法院建筑本身特点,抓住其最为突出的问题,即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交通流线组织和建筑造型,明确了总的设计思路,经过精心的设计,方案以合理的平面功能布局、巧妙的流线安排及大方典雅的造型获得了各界的好评。

一、总体布局

城市法院用地一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向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样便于合理组织办公入口、审判入口、羁押入口和生活入口不同性质的人流。可该项目用地紧张,形状不规则,只有南面通过城市广场与沿海大道相连。因用地条件的先天不足,给设计带来了挑战。为方便法院工作人员上下班,人民群众的上访和旁听,总平面布局时,把法院建筑中办公部分入口和审判区入口设置在基地的南边;犯罪嫌疑人羁押入口设在用地的北面;生活区入口布置在用地西北面,在用地内布置一条环形车道,把几个不同功能的区域联系在一起。建筑主体面向沿海大道。本工程用地通过一条弧形道路与城市广场、沿海大道连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大而威严的台阶柱廊作为办公楼室内空间与城市广场室外空间的过渡空间,营造出人民法院庄严肃穆的气氛,突出法院建筑的形象特征。法庭部分布置在基地的东侧,利用不规则的地形退让出一块广场,便于人流的疏散。法庭与办公区尽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方便法官办公和开庭,提高工作效率,并可形成较大的体量以强调法院威严的气势。宿舍区作为附属用房主要用于内部生活及招待之需,布置在基地的西侧,获得比较安静和私密的空间。办公、法庭与宿舍区围绕着内庭院组合在一起,联系紧密又分区明确。由于设有内庭院,大大减弱了法庭对办公区及宿舍区相互间的干扰,改善了环境并获得了汽车回旋、停放及人流集散的场地。在有限的用地里,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在西面规划了一个篮球场地。由于资金短缺,地下水位高,地质情况不理想等诸多因素,建设方决定建筑物不做地下室。为解决停车的问题,方案设计把办公楼和生活楼一层架空作车库,这样既解决了停车问题又抬高了办公楼入口的位置。用地南面规划了用植草砖铺成的室外临时停车位,既美化环境又解决停车问题。为满足远期停车的需要,已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把南面规划城市广场纳入中级法院的建设,作为法制广场供市民休闲,接受法制教育。

二、交通流线组织

根据法院

建筑自身特殊功能的需要,为实现审判的公正性,法院工作人员、证人、犯罪嫌疑人和旁听人员等各种流线应互不干扰,严格分开。

2.1平面交通组织

法庭公众入口和办公主入口、宿舍入口及犯罪嫌疑人羁押出入口,分别设于基地南面、西北面和北面,做到公众、审判员、内部员工及犯罪嫌疑人4种人流出入口严格区分,各自独立。办公区和审判区通过封闭连廊形成法官通道,内部执法人员、庭审人员与外来人员互不影响。办公楼和生活楼平面交通主要由贯通整个平面的内廊进行水平联系。审判区通过环形走廊把法庭、证人室、合议室、羁押室、办公室及卫生间等辅助房间连成一体。考虑到要杜绝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自杀和被害的可能,羁押室设置单独隔离的出入口,警车能直达,并且尽量缩短了与审判区的距离,设置了完全隔离的安全通道,不与其它人流路线交叉重叠。

2.2竖向交通组织

办公楼设有4台电梯,2台一组,分别设在东西两端。在一楼设无障碍通道,残疾人可从一楼进入电梯到达办公楼任意一层。办公区设两座防烟楼梯间,既满足平时相邻楼层的联系,又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的要求。生活楼设两座封闭楼梯间,以满足竖向交通和疏散的要求。审判区设1台电梯供残疾人与老年人使用,同时设了3座封闭楼梯间,以满足不同人流的使用。办公区与审判区既相对独立又通过走廊联系在一起。整个大楼设智能管理系统,除底下几层对外办公接待的房间外,其余的房间、走廊与电梯必需通过电子识别系统认可才能进入,以保障法院工作人员、武器库和档案的安全。

三、功能分区

随着社会的法制化,审判业务日趋益重,该法院要求设置26个小法庭,4个中法庭,1个大法庭(可容纳662名听众)。设计把规模小使用频繁的小法庭设在底层,将规模大且使用较少的大法庭置于三层并创造出无柱空间,既符合结构布置的原则又经济方便。办公楼裙房部分设置为外来人流相对集中,与法庭关系较为密切的大空间设新闻中心、立案大厅、扣押物品仓库;高层部分作办公、档案室及图书、资料阅览室;顶层中心部位设置了羽毛球馆(属无柱空间,二层高)供法院工作人员紧张工作之余锻炼使用,以缓解工作压力。

四、建筑形象

在立面造型的处理上,吸收了传统建筑的构图手法,端庄的形体、粗旷的轮廓、对称的立面、虚实的对比、夸大的尺度、坚实的材质等,充分体现出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尊严。在沿海大道侧的办公楼面向市民广场,并在中轴线上设置宽大的直上2层的台阶和门厅,3层楼高的弧形柱廊环抱广场,营造出法院庄严肃穆的气氛。办公楼主立面有意识地在规整的体形中间嵌入一块大玻璃幕,隐喻“明镜高悬”。办公楼主体简洁的楔形体块犹如一块巨大的惊堂木座落在广场上,强调“执法如山”;顶部对称均衡的造型象征公正与公平,立面上舒展的水平线条延绵于天际与大地融为一体,象征着人民法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及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这些设计元素及符号,塑造出法院鲜明的建筑性格及独特的建筑形象。

五、技术措施

法院建筑除需采取一般办公建筑的常规技术措施外,还有其特殊的要求。

(1)法院档案库的要求比一般的办公建筑要高,设计采用了较先进的有轨轻型密集档案柜。这种产品密封性好,空间利用率高。因档案库存放的档案为纸质和软盘,不能采用常规的喷淋灭火系统,故本工程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相应照明灯和窗玻璃都采用了防爆产品,为防紫外线对档案的损坏,档案库设了双层防紫外线窗帘。为保持档案库恒温恒湿的状态,档案库设自动控制的通风空调系统。同时配有自动监控系统,通过球形摄像头把档案库的情况24小时不间断送回中心控制室,实行全天候监控。

(2)武器库对安全要求高,设计除考虑自动监控系统外,还在旁边设武警值班室。

(3)审判区的空调室外机放在裙楼屋顶,为避免震动和噪声,除选用低噪声产品外,还在设备安装时设橡胶垫片,并在设备与办公楼之间设轻型隔音板,尽可能降低噪音对办公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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