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扣税计算(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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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第1篇

一、按《通知》的现行政策理解计算法(简称政策算法)及计算结果

假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下同),按照《通知》的字面理解,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那么,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将其除以12个月后得500元的商数,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年终奖)×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但是,如果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将其除以12个月后,商数为500.08元,则适用税率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根据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变成了575.10元。因此,就出现了多发1元钱年终奖,便要多缴纳275.10元税金,实际拿到手的钱反而要少274.10元的问题,而且,年终奖在6001元至6305元之间,税后收入都比奖金为6000元的少,产生了奖金负效应现象,《通知》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依此类推,每到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也即年终奖发放多反而实际收入却少的情况,而年终奖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如年终奖为24000元,应纳税额为2375元;而年终奖为24001元,应纳税额为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了1元,可是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如年终奖为60000元,应纳税额为8875元;年终奖为60001元,则要纳税11625.20元,税前奖金多了1元,就要多缴2750.20元的税。……一直到120万元,多1元年终奖要多纳税5.5万元。

二、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法理解计算法(简称专业算法)及计算结果

既然《通知》规定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以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那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速算扣除数也应按12个月确定,这样,就使不同年终奖的应纳税额趋于合理,从而避免了按政策算法所带来的不合理现象,便于理解和操作。如发放年终奖6000元,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年终奖)÷12]×5%(适用税率)×12―0(速算扣除数)×12,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而发放年终奖6001元,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1元(年终奖)÷12]×10%(适用税率)×12―25(速算扣除数)×12,其结果为300.1元。也即6001元的商数为500.08元适用税率10%的12期税额,应同时减去商数为500元适用税率5%的12期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1元(即600.1-300),反映了多发1元奖金实际多得税后收入0.9元的合理状况。

依此类推,其他8个税率进级阶段也反映了这样税前多发而相应实际税后多得的合理状况。

三、两种不同算法的症结

由《通知》的现行政策理解与《个人所得税法》的专业理解所产生的不同算法,关键问题在于对速算扣除数的理解和运用上,即政策算法的速算扣除数实际上还是停留在将年终奖作为1个月的收入对待,与其适用税率的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商数处理相脱节,结果造成少计11个速算扣除数。如果将速算扣除数也落实到12个月来扣除,那么,政策算法也就会与专业算法相一致,从而避免了出现在9个累进税率进级阶段仅多发1元税前奖金而实际少得税后奖金(差距较大)的情况。

四、处理办法

(一)对税务部门的政策建议

一是建议税务部门修改《通知》内容,将速算扣除数由1个改为12个,以建立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虽然不修改《通知》内容,但应对此另行下发《计算细则》明确规定速算扣除数也要相应地乘以12。这样,就可以确立合理的计算方法,从而体现《通知》本应反映的税收政策改革的人性化、科学化。

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东财富;分配规划;合理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1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中国在世界的经济地位逐渐上升的今天,纳税在企业经济活动及决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纳税筹划作为其最重要的部分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的焦点。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而采取的合法手段对自己的经济活动进行筹划安排的总称。在国外,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它是以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身份而存在的。我国的纳税筹划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由于入世后纳税人的迫切要求,加之市场经济环境和条件的日益成熟,开展纳税筹划正逢其时。本文以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的探讨为研究对象,对如何利用合理税负来降低纳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合理收益进行了对策思考。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缴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企业年终一次性收入,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是在年终集中发放,所以在税法上规定要将其视同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前,我国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缴规定是按照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所列的规定执行。即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个月,得到一个月的奖金平均数,然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例如:张经理是国内某金融机构的经理,2011年月工资为4000元,在12月还领取了全年的一次性奖金120000元,银行对其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20000÷12=1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

(2)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0×25%-1005=28990(元)

(3)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3500)×3%=15(元)

(4)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28995+15=29010(元)

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张经理的月工资性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上例为计算依据,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张经理的月工资是2000元,而不是4000元,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500-2000)=118500(元)

118500÷12=9875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2)应纳税额=118500×25%-1005=28620(元)

值得注意: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问题

1.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工资类薪金之间纳税差异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个人所获取的工资类薪金所得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实际负担的税率变化为3%-45%。而年终一次性奖金还是按照除以12个月后确定的税率来进行计算,但这种计算方法主要还是来进行税率的确定,速算扣除数和工资类薪金每月扣一次,和全年扣12次不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速算扣除数只能扣除一次,即年终一次性奖金有一个月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来进行计算的,而剩余的11个月都是适用累进税率。正因为以上情况的出现,导致年终奖金在每一税级段承担的实际税率,与在计算个人按月的工资性收入的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不一致,这样就引发了纳税的无效区间问题。

2.基于纳税的无效区间的纳税筹划问题思考

“年终奖无效区间”是指由于税率差异的累进问题,可以在某个区间因为多发放一元钱而导致可能比少发放一元钱而要承担更高的纳税成本。相对无效区间下限而多发的年终奖,可能导致个人税前收入增加而税后收入减少的状况,容易形成了个人实际得到收入降低和企业多付出人力成本的“双输”状况,这样也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出了相应的空间。其计算公式可以简单表述为:

某一区间的无效年终奖上限=[该区间无效年终奖下限×(1-该下限适用税率)+该下限速算扣除数-上限速算扣除数]/(1-下限税率)

以第一和第二区间的上限计算为例:

第一区间的无效年终奖上限=[1500×12×(1-3%)+0-105]/(1-10%)=19283.33元

第二区间的无效年终奖上限=[4500×12×(1-10%)+105-555]/(1-20%)=60187.5元

按照以上无效区间的影响因素进行计算,如果以上例题中张经理的年终奖为108000元,除以12后,得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税后收入=108000×20%-555=21045元。如果年终奖为108001元,除以12后,得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税后收入=108001×25%-1005=21045元=25995.25元。通过这个例题可以看出,张经理因为年终奖励增加了一元钱而导致其实际增加了纳税负担4950.25元,可以看出其实际收入不但没有增加,税后的实际收入反而降低了4949.25元。可以看出,企业在给职工进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兑现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无效区间的存在,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不断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税收理论依据[J].财政研究,2010(05).

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第3篇

在高校个人所得税交缴过程中,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缴税金的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负可变向地减少支出,可增加教职工的税后收入。通过制定科学且可行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充分发挥其在学校薪酬管理体系中的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位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学校整体健康的发展,成为高校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的研究是在个人所得税、工薪税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高校为对象,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找到高校发放工薪与年终奖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筹划方案。

一 高校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发放及计扣个人所得税的个案

1.高校的工资薪金及年终奖发放状况

K大学的工薪每月分两部分计发,即财政拨款部分与学校自筹部分,每月25日前发放财政统发的部分,25日至月底发放由学校承担的奖励性绩效部分。奖励性绩效发放分为两种类型的人员,即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按课时量计算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在课程结束后发放,发放的奖励性绩效有可能是1个月的,也可能是多个月的,因此,就是累计数,不只是当月的数字。管理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基本是一个固定的额度发放。人员类型不同造成了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差异,承担教学的员工每年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出现课程结束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当月收入较高,而未承担教学任务或是尚未发放与教学任务挂钩的奖励性绩效收入较低的情况,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是一个较为均衡的发放数。

K大学近年年终奖的发放按员工在岗时间来确定发放金额,学校全部人员的标准相同,发放金额在1万元以下。

2.高校的工资薪金及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扣缴状况

K大学每月发放的财政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合并计算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年终奖

个人所得税。根据K大学工薪及年终奖发放的状况,K大学工薪及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例1,学校某学院凌老师1~12月各月收入及个人所得税计算交缴明细表。每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全月收入数-三险一金-扣除费用(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于11月发放,发放金额8000元,11月该教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高于3500元,因此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3%=240元。

表1 凌老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交缴明细表

二 针对高校工薪及年终奖发放的筹划

在K大学实际计算交缴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发放时间、金额等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个人税收负担也不一样。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税及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针对K大学实际状况,可采取均衡发放收入、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方法来降低教职工的税收负担。本文中个人所得税筹划涉及收入为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三险一金)后的收入。

1.均衡发放年度内各月收入

我国现行采用的是七级累进制税率,当月职工收入越高,就越有可能攀升至更高的纳税层次。因此,在K大学教师奖励性绩效的发放由于教师各月承担的课时不同,发放的奖励性绩效波动大,出现有的月份高、有的月份低的情况,高的月份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低的月份应纳税所得未达到交税的额度,如此计算出来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就会高于平均发放工资薪酬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保持员工月薪酬收入的大致均衡,可以使职工始终只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而不会因为某月收入过高而承担过高的纳税负担。

例2,例1中凌老师2013年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收入均衡到12个月发放,其2013年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表2所示:

从例1与例2的表中对比可看出,由于均衡了工薪的发放,降低教师2013年承担的个人所得税326.04元。

2.确定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额度比重

第一,测算确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额度比重的确定要根据年收入总量来确定。根据年收入确定年终奖发放方式是分摊到全年各月发放,还是在年度内某月发放。这需要测算以何种方式发放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较低,即选择承担税收较低的发放方式。

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按七级累进税率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低一级的税率3%无速算扣除数,其余六级税率均有速算扣除数,在月发放额与年终奖发放额分配时,应考虑在分配月发放额与年终奖发放额后所涉及的税率,使月发放额与年终奖发放额尽可能地使用较低一级的税率。月发放额使用税率如涉及到速算扣除数,其要扣除12次,即每月均可扣除,而年终奖使用税率涉及到速算扣除数的,仅能扣除1次,因此,如筹划需发年终奖,则年终奖在确定发放额度时考虑所使用税率始终低于每月工资薪金数额,这样有利于降低纳税数额。

第二,测算过程。

第一步,分析收入发放情况。2013年,K大学教职工收入(扣除社保及公积金)在0元到16万元的范围内,包括8000元的年终奖。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使用的税率涉及3%到25%,年终奖发放的是一个小于18000元的固定数额,适用3%的税率。从K大学年终奖的发放额度上来看,合理性就有所欠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税率为3%的年终奖额度最高可以发放到18000元,18000元/12=1500元,适用3%税率,在该年度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增加年终奖的发放额度,部分员工可能会因降低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级次,从而降低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所以,K大学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及每年发放一次的年终奖额度可确定出一个更为合理可行的发放方案,降低教职工负担。

第二步,具体测算,确定各收入范围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比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扣除社保及公积金收入-扣除费用(3500元)。根据计算公式,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可以得出不同的应纳税所得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同。在全年均衡发放工资薪金的基础上,根据公式可得出所适用各级税率的全年收入分层,分层情况详见表3。

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发放不同金额的年终奖,将会适用不同的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适用税率分层的情况详见表4。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收入分开计算税金,因此,年收入总额拆分为工资薪金与年终奖会承担不同的个税。分析表3、4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分层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分层表中的收入数,来测算两种收入如何分配才会使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降低,测算分收入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的测算。

当职工年收入在42000元以下时,收入全部分配至工资薪金年度内每月平均发放,不再分配至年终奖发放,按这样的方式分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为0。收入在42000元以下,仍然分配部分额度至年终奖发放,例如按K大学8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年终奖将按3%税率计算所得税,产生个人所得税。

例3,某教师年2013年年收入为41000元,全部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每月平均发放,其每月收入数尚低于费用扣除数3500元,应纳税所得为0,应纳税额为0。假如其收入中33000按工资薪金每月平均发放,每月发入数额为2750元,8000元按年终奖发放,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0,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750=7250元,计算年终奖的税率为3%,年终奖应纳税额217.5元(7250×3%)。

因此,当职工年收入小于等于42000元时,年收入全部分配至工资薪金按月平均发放,此时承担的个税较低,收入分配至年终奖发入的数额越大将会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阶段,年收入为42001元至78000元测算。

教职工收入在42001元与78000元之间时,可有几种将收入分配至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比例的方案。一是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所使用税率均为3%的方案;二是不发放年终奖,将全部收入作为工资薪金发放,或年终奖数额较低,年终奖使用的税率为3%,导致工资薪金所适用税率提高到10%的方案;三是年终奖发放超过18000元,税率为3%时的数额,此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工薪适用税率为3%。

例4,某教师2013年年收入为78000元,如果按工资薪金与年终奖所使用税率均为3%的方案,年终奖发放数额应为18000元,工资薪金的发放数额为60000元,此时2013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合计1080元。

按年终奖使用税率3%,工资薪金使用税率10%,分配年终奖与工资薪金的发放数。按K大学8000元标准发放年终奖,70000元作为工薪每月均衡发放。80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240元,700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1540元,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780元。

按年终奖适用税率10%,工薪适用于税率3%,分配年终奖与工资薪金的发放数。设年终奖发放数额为20000元,58000元作为工薪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480元,合计个人所得税为2480元。

所以,在年收入为42001元至78000元时,应使年终奖与工资薪金所分配发放数所适用的税率均为3%,此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最低。

第三阶段,年收入为78001元至114000元测算。

教职工年收入在78001元至114000元时,一是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10%的方案;二是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10%的方案;三是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

例5,某教师2013年收入为109000元,按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10%的方案,发放年终奖18000元,91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为3640元,2013年合计承担个人所得税为4180元。

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10%的方案,年终奖发放40000元,69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40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144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440元。

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年终奖发放10000元,99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3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474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040元。

所以,教职工年收入在78001元至114000元时,在根据年终奖适用税率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时,尽可能确定的发放数额为该税率所对应的最高收入数,即适用3%税率的年终奖发放数为18000元,此时,工资薪金发入数额适用税率为10%,此方案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三个方案中最低的。

第四阶段,年收入为114001元至168000元测算。

教职工年收入在114001元至168000元时,一是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20%的方案;二是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20%的方案;三是年终奖税率为10%,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

例6,某教师2013年收入为165000元,年终奖税率为3%,工资薪金税率为20%的方案,发放18000元年终奖,147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4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14340元,2013年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4880元。

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均为20%的方案,发放57000元年终奖,108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114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6540元,2013年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7940元。

年终奖税率为10%,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的方案,发放51000元年终奖,11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每月均衡发放。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51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7740元,2013年合计个人所得税为12840元。

因此,教职工年收入在114001元至168000元之间时,年终奖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工资薪金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时,所确定的年终奖及工资薪金数的发放方案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最低的。

根据以上的测算,可以将收入分段处理,不同额度收入采用不同的年终奖与工资薪金配比方案,从而达到降低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各方案的收入数、适用税率、分配的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额度等内容详见表5。具体操作就是根据年收入判断出年终奖与工资薪金配比适用的方案,按方案中的年终奖及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得出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额度范围,在不超过年收入总数的情况下,按上一步得出的年终奖和工资薪金的额度进行分配发放。

第三,分配方案具体运用。

例7,例1中凌老师2013年年收入为83572.28元,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方案,在表5中查找到,83572.28元介于78000元至114000元之间,因此,适用3%年终奖税率,适用10%工资薪金税率,年终奖额度根据附表中范围确定为18000元,工资薪金65572.28元。计算2014年个人所得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5572.28-3500×12)×10%-105×12=1097.23元,合计1637.23元。张老师在实际中缴纳的税款为2663.28元。通过税务筹划,凌老师可节省个人所得税1026.05元。

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第4篇

2007年的新年钟声如期而至,农历猪年新春也就不远了。此时此刻,几乎所有的员工都翘首盼望着老板给自己发个大大的新年红包。

而老板也正在为此事发愁呢――到底该发多少才合情合理?本刊特地选择在年初这期杂志中,希望从为员工理税的角度给老板们出出招。老板们知道,年终奖金的激励作用可是不小,而且往往有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多一点年终奖送到员工手中,他们来年的工作劲头可就更足了。

年终奖“除12”税收优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某个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

先除以12个月,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的解释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个税起征点)的,则将一次性奖金全额作为应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商数对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而在这个规定之前,个人所取得的年终奖金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寻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奖金全额对应的适用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可别小看这“12”,如此这般将年终奖先除以12,所得税率可就大大降低了,能为员工减轻不少税负呢。

比如,某私营企业主王老板要给自己的得力干将张先生准备年终奖。年终奖为12000元,按原有规定,12000元作为单月收入,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则张先生这笔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2025元(12000×20%-375)。但若按新办法,张先生12000元年终奖先除以12,得到商数为1000元,10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因此,新办法下,张先生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175元(12000×10%-25)。也就是说,如果采用新办法,张先生可少交850元的个人所得税。换而言之,张先生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年终奖可以多850元。

月薪较低者还有“特别”优惠

对于日常每月工资较低的个人,年终奖还会有另一层税收优惠。为此,平常对员工比较“抠门”的老板,可要发发善心,在过年前给员工多些奖金哦。

按照前述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个税起征点,2006年1月1日后全国统一为16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再按前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王老板手下有个普通工人蒋某,虽然月薪只有1200元,但平常工作非常卖力,尤其最近大半年来表现特别突出,长进很快。新年到了,王老板准备在年轻工人中间树立一个学习典型,蒋某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么,王老板完全可以通过给蒋某多发放一些年终奖,并拉开蒋某所获年终奖与其他同级工人年终奖所得距离的方式,暗示大家公司是“奖优惩劣”的,由此激励年轻人要奋发图强,多为企业做绩效。若王老板此次给蒋某发放6000元的年终奖,按照原来的老办法,6000元奖金对应的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蒋某需要被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25元(6000×20%-375),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奖金为5175元。

而按照新办法,则蒋某这笔年终奖可以先除以12,得到商数为500,对应的所得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同时,由于蒋某当月的工资收入只有1200元,比国家规定的1600元费用扣除额还低400元,因此蒋某这笔年终奖实际的应纳税额为5600元(6000-400),其应该被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08元(5400×5%-0),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奖金有5892元。

分次奖金不如归总发放

但是,老板们还必须明确一个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年终奖这样一次性发放的奖金税收优惠政策,每个员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因为前述《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仍旧是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在此提出一个发放奖金的窍门,就是如果老板们想为员工尽量减轻税负,应尽量减少季度奖、半年奖等名目繁多的奖金发放次数,而是把这些本欲发放的奖金先在平时“记账”,然后和年终奖一起,一次性发给员工。这样一来,员工全年得到的税后奖金收入,并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

比如,作为王老板得力助手的张先生,除了12000元的年终奖,王老板每个季度还会发2000元的季度奖金给他。由于张先生的月工资为6000元,平常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1600=44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税额为535元。但每次发放季度奖时,都必须与其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所以每次发放季度奖的那个月,也是他最不愿意看到工资明细单的那个月――那个月的所得税率和所得税额令他非常“郁闷”。在那些月份里,他的当月所得总额为8000元,减去1600元的起征点(费用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税额为905元。所以说,2000元的季度奖为他当月增加了370元(905-535)的税收负担。一年四个季度,四次季度奖一共缴税1480元。加上12000元的单次年终奖所得税为1175元,那么张先生需要全年总共2万元的奖金缴纳所得税2655元。

年终奖扣税计算范文第5篇

一、年终奖税负,新办法比旧办法低,但并未给低薪阶层带来福音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旧办法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款。

而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1。

新办法降低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例如,年终奖为6000元,旧办法适用税率为20%,而新办法适用税率仅为5%。大大降低市民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落袋”。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将工薪阶层过重的税收负担降下来,改变目前以工薪税收占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格局(工薪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收的比重为65%)。

通过分析发现,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调整,并未给年薪在156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带来福音,而年薪超过15600元以上的中高收入者从中受益,并且收入越高,受益越多。(详见第4、5部分)。因此,要真正减轻低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应增加扣除项目或提高扣除标准。

二、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又比实际算法低,实际算法更为合理

根据新办法,税务部门在实际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将年终奖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根据税收理论,速算扣除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税基×(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公式(1)

因此,实际算法与理论算法的税率一致,但实际速算扣除数与理论速算扣除数存在差异,导致年终奖税负存在差额,理论算法比实际算法低。见表2。

年终奖税收若采用理论算法,虽然符合公平原则,但是会造成年终奖的过度发放(年终奖将达到年薪所得的一半),既不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也不利于工薪税收的均衡入库,而且年终奖实际算法的不公平现象是完全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避免的(详见第8部分)。因此,相对而言,年终奖税收的实际算法较为合理。

三、月薪应均衡发放,不宜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

除年终奖外,工薪发放单位应运用收入分劈技术,将工资薪金尽量平均到每个月均衡发放,在累进税率下,将实现纳税最小化。新办法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办法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新办法下,单位发放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造成月薪差距过大,使税率攀升,从而多缴税。因此,除年终奖外,月薪应均衡发放,不宜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等数月奖金。

四、低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多缴税

前面的分析是就年终奖谈年终奖,或者就月薪谈月薪;下面,笔者将年终奖与月薪、全年工资薪金(以下简称“年薪”)综合起来进行税收筹划。

例1:张某年薪9000元,其中每月月薪均为500元,年终奖3000元。则张某月薪无须纳税,而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500-800)×5%=135(元)

若张某年薪不变,无年终奖,每月月薪均为750元,则无须纳税。

此例中,当张某有年终奖时,每月800元扣除费用没有扣完,而年终奖却要纳税,导致多缴税。因此,国内人员年薪不足800×12=9600元,外籍人员年薪不足4000×12=48000元,不宜发放年终奖。

五、中高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可节税

例2:李某年薪30000元,无年终奖,每月月薪均为2500元。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500-800)×10%-25]×12=1740(元)

若李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6000元,每月月薪均为2000元。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10%-25]×12+6000×5%=1440(元)

此例中,李某年终奖为6000元时,年终奖税率仅为5%,低于月薪税率的10%,比无年终奖,全年可少纳税300元。因此,国内人员年薪超过9600+500×12=15600元,外籍人员年薪超过48000+500×12=54000元,合理发放年终奖可节税,而不发放年终奖导致多纳税。

六、不论年薪多高,年终奖上限为72万元

例3:王某年薪240万元,其中每月月薪均为12.5万元,年终奖为90万元。则王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5000-800)×45%-15375]×12+900000×35%-6375=794805(元)

若王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72万元,每月月薪均为14万元。则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40000-800)×45%-15375]×12+720000×30%-3375=779805(元)

此例中,王某月薪已达到最高税率45%,年终奖为72万元时,税率为30%,而年终奖为90万元时,税率为35%。年终奖为72万元比年终奖为90万元,少纳税15000元。因此,不论年薪多高,年终奖上限为60000×12=72万元。

七、根据职工年薪所属区间,确定年终奖发放金额

设国内人员每月月薪(不含“四金”等免税项目)均为M,年薪(不含“四金”等免税项目)为Y,年终奖(月薪不足9600元不发放年终奖)为E,则

Y=M×12+E公式(2)

设税率为t,速算数扣除数为S,月薪税收为TM,年终奖税收为TE,年薪税收为TY,则

根据上述税率表和计算公式,运用税负平衡点法和试错法,并借助电子表格,可得表3。

表3中,当年薪为45100、115600、364600、949600、1669600元时,存在两个节税点。

例4:赵某年薪为45100元,年终奖为6000元,每月月薪为3258.33元。则赵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258.33-800)×15%-125]×12+6000×5%=3225(元)

若赵某年薪不变,年终奖为11500元,每月月薪为2800元。则赵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800-800)×10%-25]×12+11500×10%-25=3225(元)

此例中,多发年终奖,少发月薪,年终奖税率上升,而月薪税率下降,年终奖税收增加的幅度恰好等于全年月薪税收减少的幅度,处于税负平衡点。

根据表3,年薪不同,年终奖也不同。比如,在第2区间,年薪Y∈(9600,21600),则年终奖E∈(0,6000]且月薪M∈(800,1300)最节税。比如,在第3区间,年薪Y∈[21600,45100],则年终奖E=6000元,月薪M∈[1300,3258.33]最节税。工薪发放单位应估算职工的年薪,根据职工年薪所属区间,确定年终奖和月薪的发放金额。

由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扣除费用为4000元,根据表3可得表4。

八、年终奖发放应避开税收

由于年终奖实际算法不同于理论算法,实际速算扣除数小于理论速算扣除数,在年终奖临界点附近将产生不公平现象。

表2中,从第1级到第2级,年终奖临界点为6000元。按照理论算法:

(6000×10%-300)-(6000×5%-0)=0因此按照理论算法,年终奖临界点税额是连续的,符合公平原则。

而按照实际算法:

(6000×10%-25)-(6000×5%-0)=275>0

(正好等于表2中第2级与第1级税负差额之差275-0=275)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年终奖扣税计算(精选5篇)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对你有用。访问360范文网了解更多年终奖 精选 计算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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