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流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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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流程范文第1篇

一、围绕产业结构调整,集中和引导优势资源,着力打造支柱产业集群

抓住发展机遇,大力推进铜产业这一事关全局的战略产业结构升级,巩固和发展传统特色产业支柱型产业地位,提高优势产业竞争优势,强化支柱和优势产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遵循产业集群发展规律,转换产业发展模式,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和引导优势资源,着力打造工业支柱产业集群。因此,建议“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好“六个基地一个经济示范区”,即:建设好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绿色电力能源基地、节能照明基地、绿色水工卫浴基地、印刷电路及电子产品基地、眼镜及微型元件加工贸易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突破目前我市产业结构过于单一的问题。

二、依据区位和枢纽优势,建设陆路口岸城市,打造华东地区大宗产品集散地

一是进一步增强我市交通枢纽地位。切实发挥交通设施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促进作用,加快组织实施好我市与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其他中心城市的快速通道建设规划,推动和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联运体系建设,形成对外快捷、对内畅通、主干相连、四通八达、层次分明的综合交通体系。进一步确立我市区域物流中心的地位。因此:1)在铁路建设方面。在现有铁路网络的基础上,配合杭长客运专线及其站点建设,合理预留城际铁路节点、站点,积极谋划至景德镇、九江(南昌)环鄱阳湖城际铁路网工程。积极促成皖赣铁路复线和鹰梅铁路建设项目早日开工建设;2)公路建设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城区对外交通体系,形成高速公路与国道等主要过境交通干线间的便捷联系。通过东西外环线建设,降低过境交通对城区环境干扰。实施市城际公交建设项目,构建月湖、余江、贵溪、龙虎山四区间的快速交通连接体系。同时抓紧高铁客运站至龙虎山景区、贵溪市区和余江县城的快速通道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加快“四区合一”体系的形成和信江新区的开发建设。3)航道、港口建设方面。努力促成信江三级航道其他枢纽开工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建成投入使用。规划建设市集装箱中转站、市中型货运站、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等项目,尽快形成更加强大的枢纽功能,带动大物流业的建设和发展。力争“十二五”规划期末,我市基本实现铁路、公路结构网络化,干线客运快速化,货场、港口作业机械化、铁路运输高速化。

二是利用国家实施海西经济区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陆路口岸建设,加紧建设海关、商检等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好与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出海口岸的海铁、陆海联运体系,带动周边地区和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建设。

三是利用区位优势,主动融入“长三角”经济区物流配送体系,积极引进大型专业物流企业,大力发展市现代物流园、保税物流园区等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物流服务体系,形成集报关、仓储、装卸、运输、电子商务、物流金融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

三、从调整城市功能入手,把建设成赣东北地区和环鄱阳湖经济区中心城市

按照“一体两翼、一江两岸、四区合一”建设大城市框架的战略构想,以月湖中心城区为中心,以统一功能布局、资源综合利用为手段,联合贵溪市城区、余江县城区和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各自资源,把建设成赣东北地区和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中心城市。

一是按照“四区合一”战略,从调整城市服务功能入手,整合月湖、贵溪、余江、龙虎山四地间城市资源,逐步形成城市资源四地共享,城市功能协调统一的大城市框架体系。利用皖赣铁路扩能改造的契机,促成铁道部批准、贵溪两地在童家设置统一的客运站。并逐步使、贵溪两地城市供水、城市供气、城市电网和城市路网等资源形成统一供应服务体系,并统一规划建设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大型文化活动及大型商品零售市场,加速月湖区与贵溪市两地的联接。应在满足城市基本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按照大都市城镇体系的综合部署,合理配置服务区域的基础设施,防止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

二是利用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推动四地协调共同发展。根据四地各自优势,科学规划统一的经济开发区、居住休闲区、金融商贸中心和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利用高效的城市路网,以及320国道、鹰雄大道、206国道等主要交通轴线,加速“东联、西进、南控、北跨”的大城市框架的形成。

四、进一步绿化美化环境,把建设成五A级国家新兴旅游城市

一是加速信江主航道、泸溪河、白塔河、罗潭河流域生态修复及整治,积极做好洪五湖生态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今年特大洪水灾害的影响,编制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一大四小”具体要求,加大我市山地、丘陵、平原地区绿化建设力度。力争“十二五”规划期末将我市建设成山河秀美的部级生态绿化城市。

二是按照“景城互动”原则,从资源合理配置,功能协调一致,发展大旅游的角度,做好龙虎山景区和市区相关基础设施规划。按照保护核心区,优化景区边缘环境,开发建设好龙虎山景区旅游设施建设原则,做好香炉峰(余家)旅游接待设施和大型娱乐休闲设施建设规划。同时开发建设好洪五湖部级旅游度假区和大型旅游文化基础设施。加快上清古镇保护性开发建设,规划建设中国道教养生基地。

三是做好旅游产品开发,有效延伸我市旅游产业链。在龙岗新区规划建设好余江玉产业和木雕工艺产业基地,开发一批旅游高端产品,壮大我市旅游产业。

通过上述三方面努力,力争“十二五”规划期末,把我市建设成五A级国家新兴旅游城市。

五、实施“幸福”建设工程,加快和谐建设

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力度,改善设施条件,调整布局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力争“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

一是继续加大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力争“十二五”期间国家批准在我市建设一所全日制大学,优化我市教育结构。进一步挖掘以道教文化为主线的文化资源,规划建设好会展中心等文化基础设施。实施社区及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程,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

十四五规划流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十四五规划流程范文第3篇

十四五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那么发展和改革局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怎么写呢?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根据本次座谈交流会议程安排,现将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的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筹备启动编制工作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十四五”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规划〔2019〕227号)文件和市发改委工作安排,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会和省、市安排的前期工作配合落实会议,正式启动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落实意见征求征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发改局立即启动规划编制的前期重大课题和行业规划意见征求征集工作,向全县各部门、县级领导干部征集征求意见。及时召开班子会,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三、确定编制内容,印发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参考全市规划编制前期重大课题和专项规划内容,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内容已全面确认,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10月10日印发了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特别明确了本次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委、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室)、全县主要经济指标部门和重点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同时,根据规划编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编制工作专班,落实十四五”规划编制协调服务工作,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了工作的开展。

四、珙县十四五”规划重大前期课题和专项规划情况

本次规划,县政府确定了12个重大前期课题和19个专项规划。重大前期课题涵盖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产业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思路研究,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通道经济发展研究,重大项目谋划包装、高效推进研究,深化区域合作、协调联动发展机制研究,县域副中心建设研究,人才发展规划研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研究,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课题研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课题研究等方面;专项规划包括:能源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生态宜居建设,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信息化发展,科技发展,文化旅游发展,水利发展,林竹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综合交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应急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业发展。

12个重大前期课题计划采取分类打包方式,以竞争性磋商或直接委托等方式招标落实,目前,具体招标方案正在起草中。计划在2019年底前重大前期课题拿出成果,指导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同步在2019年年底形成。2020年,将全面铺开十四五”规划编制,2021年两会时印发。19个专项规划,在县十四五”规划印发后一年内完成编制印发。

五、存在问题

从前期的重大课题和专项规划意见征集情况看,存在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

十四五规划流程范文第4篇

今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十一五”规划编制准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马凯主任做了“树立新的发展观,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讲话,对“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了马凯同志的讲话,要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发展与改革工作会议上,又对“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我部提出了《全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明确思路、统一认识、全面部署,正式启动全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加深对编制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重要意义的认识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一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对编制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描绘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宏伟蓝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要求,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和总理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指导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调要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稳定政策、适度调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握全局、解决矛盾、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思路,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会议提出,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主要目的,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年国家仍将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债资金将向农村、结构调整、中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四个方面倾斜,以治淮建设和南水北调工程为重点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放在了突出的位置。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总理对会议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发展改革工作要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防止经济大起大落,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作为工作的主要目标。这次会议一是分析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指出经济社会发展在保持良好局面的同时,还存在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资源约束矛盾日益突出、货币信贷投放偏快、就业压力加大、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等困难和问题。二是强调了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对经济形势的认识,统一对宏观调控政策的认识,统一对经济工作重点的认识,统一对树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性的认识。三是提出了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国债资金促进结构调整、协调发展的作用,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教育卫生建设、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重大水利设施建设等作为国债投资的重点;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加强监测预警,缓解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实行积极就业政策,把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进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做好外贸外资工作,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发展文化、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四是明确了要有重点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粮棉流通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垄断行业改革、价格改革等。五是强调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谋划长远发展;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系统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看,“十一五”期间到2020年,国民经济将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实现翻两番的目标,产业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城市化进程将会进一步加快,人民生活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更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宏观目标,对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发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和公共性的社会资源。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水利发展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因此,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水利发展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对编制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1998年以来,以大江大河堤防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等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南水北调工程开工建设,牧区水利、淤地坝和小水电代燃料等“亮点”工程正式启动,今年国家又把加快淮河治理作为大江大河治理的重点。水利发展“十五”计划总体进展顺利,重点工程建设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但是,近年来,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仍十分严重,水利面临的问题和矛盾趋于复杂。在水利“十五”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98大洪水、黄河断流、北方沙尘暴等现象引发了我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水资源管理体制、水利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重点的深刻反思。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针的指导下,水利部党组全面总结治水经验教训,认真分析水利面临的宏观形势,应对治水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探索,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即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人与水的和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制定好水利发展规划。在编制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过程中,要改变过去单纯突出水利建设“五年计划”的做法,按照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要求,编制出适应时展要求、切实可行的科学规划,促进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转变和拓展政府对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编制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本届政府十分重视规划在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十一五”开始,国务院已批准将“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今后,政府决策项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能编制规划的领域,要先编规划,后审项目,这是政府职能逐步从项目管理转向规划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具体体现。

近几年,水利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重视和提高。新《水法》的颁布确立了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全国、流域、区域三级,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的水利规划体系,明确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法律责任。依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一批水利基础性规划正在编制当中。国务院非常重视水利规划工作,有关领导同志多次批示,流域治理要进行统一规划,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首先要进行规划论证,具备规划依据才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五年来,国务院相继批转了七大江河加强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批复了黄河、塔里木河、黑河、首都水资源、南水北调工程等流域、区域和重大工程规划,并要求编制了全国水库建设规划、加快治淮、渭河治理、石羊河治理等多项规划。这些规划的编制为水利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规划基础和实施依据。

水利行业发展规划是由政府主导编制规划的重要领域。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要专项规划,是指导水利发展和改革、确定水利重大工程布局和建设安排的重要规划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十一五”规划编制要侧重于以政府的社会管理、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为主、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引导、扶持的业务领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十一五”水利发展要突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用水安全和生态用水安全的需求。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加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人畜饮水、牧区水利、淤地坝、小水电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南水北调、治淮等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抓好西部地区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和生态建设。这些内容都需要由政府主导组织编制规划和进行实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需要由政府组织制定规划,对跨省的公共河流水资源进行宏观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关系;做好水资源短缺地区的供水规划,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布局和规模提出合理建议。政府通过编制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对水利发展的宏观调控,拓展和履行对水利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科学合理地确定水利发展目标和重大工程布局。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五个统筹”发展内涵,是我国2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应对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坚持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上讲,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继续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多的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统筹区域发展,就是要逐步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格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逐步解决“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就是要充分发挥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

在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中,要加深对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更新发展观念,把科学的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充分融入“十一五”水利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全面提升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在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中,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着力解决与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水利问题。水利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广 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水利发展忽视了以人为本,就有可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盲目建设;就有可能忽视水利的公共服务职能,对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负面的影响。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实际要求出发,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水利发展的需求。

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原则,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防洪减灾工作要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在防御洪水对人类危害的同时,也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洪水留有出路,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水土保持要加强对重点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充分发挥自然修复能力,加强对生态脆弱流域的综合治理和保护。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既要发挥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也要进一步重视水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既要充分考虑规划方案在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综合利用效益,也要充分考虑采取必要而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移民、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避免对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坚持水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发挥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在提高水利基础设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水资源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拓展水利的管理和服务领域。水利发展的目标、速度、规模、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要统筹考虑各地区、各行业对水资源的需求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水的供需管理,保障水利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通过发挥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改善欠发达地区人民的生活生产条件,促进生产,增加收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第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发展的原则,解决好流域、区域、城乡水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对大江大河的重点防洪治理区及蓄滞洪区、水资源短缺地区、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重点治理区域,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努力构建大江大河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供给保障体系和水环境保障体系。对东中西部地区,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统筹发展。要统筹考虑城乡水资源问题,大力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认真分析城市化进程中对水利的要求,加强城市水利建设,构筑城乡协调、各具特色的水利发展体系。

第五,坚持以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增强水利发展的动力。要创新治水理论,吸纳国内外先进的治水理念和治水经验;积极推进水利科技创新,不断研究、引进和推广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大力提高水利信息化水平,以水利信息化推进水利现代化;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逐步建立我国水权分配制度,探索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实行水资源优化配置;探索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和模式,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要加强水利投融资体制、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水价形成机制、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理顺体制,健全法制,改革机制,促进水利事业全面发展。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当前,水利发展相对滞后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最近,汪恕诚部长在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理论学习讲座上,从淮河治理、渭河治理、黄河治理、南水北调工程、三峡工程建设、建立节水型社会等问题入手,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治水思路和治水方略、水利现代化、水资源合理配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等事关水利发展与改革全局和长远的重大水利问题的宏观思考和对策措施,对我们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总体要求,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需求。要从水利发展的历程和实践中,概括、总结和提炼治水经验和教训。要在水利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预测“十五”期末水利发展的状况。要结合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及对水利的需求和水利发展的实际水平,客观分析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规划启动之前,就安排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开展了“十一五”重大工程课题研究论证工作。近期已完成初步成果,提出了水利、能源、交通、重大技术装备等“十一五”重大工程建设的战略性重点。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南水北调工程、大江大河防洪及行蓄洪区建设、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西南岩溶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扶贫工程、全国重点江湖水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保护工程等六个方面。国家发改委在“十一五”规划启动时,提出采用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八个方面四十多个重大课题研究。我部在今年下半年,也已委托专家开展“十一五”重大水利课题研究,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十一五”重大水利课题研究目录,主要包括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政府对水利的社会公共管理、水利改革与创新等五个方面。这些课题研究将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明确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思路。规划思路既要切合实际,又要发展创新。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科学的发展观和新时期的治水理念;要改变传统水利发展的模式,提出向现代水利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从总体思路和目标上讲,到20__年,全国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建设要全面按规划达标,现有重点病险水库全部得到除险加固,基本建成大江大河防洪减灾体系,确保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的一期工程建成并发挥效益,基本缓解北京、天津等华北地区和胶东半岛城市缺水问题;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全国农村饮水困难问题,基本完成主要大型灌区的节水改造,基本实现全国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加强牧区水利建设,发展农村水电;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改善水质状况;初步建立全国重要河流初始水权分配机制、水资源宏观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指标体系,基本形成 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加强,水利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

要搞好规划指标体系研究、重要指标的测算工作。指标设置要符合规划本身的功能定位。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新原有的规划指标体系。既要研究提出具有一定预期性、导向性的指标,也要研究提出具有一定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要在已有的水利规划基础上,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现有的水利基础设施状况和水资源条件及特点,合理确定水利工程建设布局,优化配置水资源。规划布局既要统筹兼顾,也要突出战略重点。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专项领域、重点建设任务和重大水利工程,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水问题。对大江大河的重点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要加大建设力度,确保重要地区和重要城市的防洪安全;对水资源短缺地区,要加大节水力度,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实施跨流域调水工程,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对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重点治理区域,要建立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治理和保护。对西部地区,要大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西部经济快速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水利支撑;对中部地区,要进一步巩固防洪保安,切实解决北方地区干旱缺水问题,全面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和水资源配置能力;对东部地区,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手段,以防洪安全和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为重点,加快水利现代化进程;对东北等老工业地区,要以支撑老工业基地经济转型和发展为目标,重点是保障城市防洪、供水和改善水环境以及粮食主产区的灌溉用水。

要组织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论证,深入分析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加强规划项目对资源、环境、社会的影响评价。要合理控制建设规模,把握轻重缓急,调整投资结构,考虑前期工作基础和合理工作周期,做好重大水利项目的建设安排。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规划思路的体现、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任务的完成都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来保证。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改变过去那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要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杜绝在规划中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的错误做法。要按照规划思路,围绕规划目标,依据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有效制定防洪减灾、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等具体对策和行动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和改革等各项措施,使规划为解决水利实际问题、满足全社会对水利的需求发挥更大作用。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着力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与以往的五年计划编制工作相比,国家发改委对“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和要求。从规划思路上,要求用科学的发展观,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从规划编制方式上,要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规划期,重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从规划编制程序上,规范了规划的前期准备、形成规划思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论证和衔接、规划审查报批、规划等环节的工作要求。从规划内容和规划成果上,要求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今年,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起草的《规划编制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计划于明年颁布实施。该条例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前期工作、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评估、修订和废止等各个环节的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的一些内容和要求已经在“十一五”规划中采用。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改进规划编制的方式方法,拓展水利发展思路,高质量地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深入学习,统一认识。“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一五”规划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统一认识,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参加规划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转变观念,调整规划思路和规划的方式方法。部有关司局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可适当举办一些研讨班、培训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为加强规划编制组织领导工作,这次会议之后,水利部将成立全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司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水规总院、综合事业局、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部有关司局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各流域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会同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好本流域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单位都要尽快明确规划编制的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并落实规划编制的相关承担单位,抓紧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明年初召开的全国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会议上进行全面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国家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划工作进展。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工作,采取自上而下布置、自下而上规划、上下协调的方式,共同完成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的任务。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避免发生重复、遗漏等问题。

十四五规划流程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国发[*]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境内江河的综合治理、防洪除涝、农业灌溉、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滩涂围垦、江海堤防建设和维护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本方案的目标:

(一)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性耗费补偿机制,推动水利产业化。

(二)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综合规划,统筹合理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使我省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水环境明显改善,水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提高。

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应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以本为主、长治久安“的总体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劳力组织、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洪、排涝、供水三大工程体系。

第五条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地位,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水利建设要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治标与治本、新建与改造、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明确发展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在资金筹措、税收、价格、土地使用等方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七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的重点:主要江河的防洪控制性工程,城市防洪除涝工程,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珠江三角洲河网区的省十大堤围及其他重要的江海堤防维护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等。

第二章水利规划和工程建设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规划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供需平衡、综合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局部规划服从整体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的原则。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年前后修编好流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是流域整治开发的依据,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与水资源开发、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必须与综合规划相协调,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更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时,必须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十一条加强河道岸线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交通、海洋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经依法批准后作为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业务。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征占林地的需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资质管理,有关部门在审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等单位的资质时,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招标标底、工程预结算执行国家和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水库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规划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组织实施。有移民任务但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水利工程不得立项审批,移民资金不落实的水利工程不得开工。

水库移民安置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防风御潮、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江海堤围及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水文及三防(防汛、防风、防旱)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滩涂开发、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甲、乙类项目的分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且,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

现有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在*年前后完成,其中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分类由省级有关部门于*年以前完成。其它水利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完成。

第十七条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其筹资建设和经营责任,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责任主体。政府设立或通过招标方式确立的事业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对乡镇集体小水电建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供水建设项目,可以从财政性资金中给予适当扶持。乙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资本金制度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企业化机制运作。

第十九条对兼有甲类项目和乙类项目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其资金应当按功能进行分摊,分别由不同渠道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项目性质、资本金筹集、资金结构、公益性任务的投资分摊和运行费用等提出方案,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水利建设的投资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利建设项目除中央项目外,根据作用、规模和受益范围,划分为省级项目和市、县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管理的项目,主要是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项目,跨市、跨流域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省管河道的堤防维护建设,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口门整治工程和大型滩涂围垦、促淤工程等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县项目是指市、县管理的项目,是市、县范围内的防洪除涝、河道河口整治、农业灌溉、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城乡供水、中小水电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中央项目需省配套的投资及省级甲类项目技资,由省和受益市、县按受益程度和受益范围共同承担;市、县甲类项目主要由各受益市、县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给予适当扶持。发展小水电是山区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对发展小水电给予适当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甲类项目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城镇居民的资金和劳务投入,凡在甲类项目的受益范围内,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积累工与义务工制度,可以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筹集水利资金,确保水利投资与财政年收入同步增长。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以工补农和商品粮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应按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应有一定数额用于乡镇水利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第二十六条采取合资、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水利水电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增加中长期水利贷款。效益好规模大的水利水电项目,可依法发行债券。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基金是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重点干旱缺水地区的水源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发展小水电是振兴山区经济的重要途径。实行鼓励和优先发展小水电的政策。小水电上网电价和互供电价,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按章纳税。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对小水电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四章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两年内足额征收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收费与水利项目投资补助挂钩的措施,促进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以上各项费种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属于社会公益机构,享受事业单位的待遇,实行定员定编,其非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资金支付;其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从经营收入中支付。

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原有水利工程在水价提高及与甲、乙类有关的水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满足工程运行成本后,乙类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管理,有条件的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转变为企业管理,但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立合理的供排水及其他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机制,改变水价严重低于成本的状况。由水利工程提供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以及提供排除地面积涝服务的受益户,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用途、不同地区,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当地的水资源性质、特点、状况、开发成本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不同用水户实行分类定价。

第五章水利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对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第三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水利资产产权为纽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水利资产运营公司或组建水利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营运水利国有资产。

第四十条逐步对国有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以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经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期限30-50年。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依法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述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工程原有主要功能及安全运行,落实防洪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运行调度。

国管水利单位的经济体制(包括产权制度)改革,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和投资的,其改革方案应当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经营、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由产权拥有者提出方案,经镇(乡)水利会(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其收入必须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鼓励水电、供水等水利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实行集团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水电站可以以县为单位组建水电实业公司,或者以流域为单位组建流域水电开发经营公司。鼓励跨地区跨流域组建水电集团,对电站的电费实行统一结算,负责水电资产的经营,开展小水电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指导工作。

第六章水资源管理保护、节水和水利技术

第四十四条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凡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措施的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

第四十五条调度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江河、水库等水体划分使用功能;划分的水体使用功能区经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后,作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凡从事对水环境有影响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和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除了要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限期使其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十八条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凡开发利用水资源及其他活动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河道、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鼓励单位或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区,在水土保持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和开发,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小流域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保护,土地使用权20-50年不变。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涉及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五十条各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中应有节水规划和节水年度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用水水平制定。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大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大宗用水单位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要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逐步淘汰高耗水产品。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水专项论证。对于超定额用水的,要加收水费,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实行“科教兴水”的战略。逐年增加对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和水利技术培训教育的投入,提高水利工程的科技含量。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制度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度。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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