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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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范文第1篇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制定意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探索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具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同时开始有针对性的执行严格管理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当前城乡总体规划以及修建规划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所在,在整个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之中,实际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文主要针对城乡规划法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探索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际上就是作为对总体规划与修建规划之中的编制详细连接作用,不单单能够执行相应的整体控制要求,还可以有局部的要求;不仅能够对于总体规划的意图起到延伸的效果,还能够对于城市的建设用地提出相应的指导性编制准则。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还能够直接当做是当前城市空间、资源、土地、房产等方面的一种公共性政策加以使用。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有效的适应城市发展,所以能够在对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切实有效的简化操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各个方面的耗时周期,提升整个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效率。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

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强制性控制指标主要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限高、禁止开口路段和配套设施及其建设规定等。对待不同地段,不同规模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出不同的要求,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控制。城市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受现状的约束和牵制较少,规划可以尽量追求方案本身的完美,应充分布设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而对于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现状情况复杂,现状改造难度也较大、矛盾较多,规划应以引导为主,以协调矛盾和寻求改善为主,各类公益设施相互搭配,采取以新补旧的方式进行。

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的科学性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科学的指标体系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将直接影响成果的可操作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地块控制指标除了遵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外,还受业主意愿、地价因素、周边环境、基础设施乃至长官意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是讨价还价、利益平衡的结果,在实际规划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弹性。因此,制定一套科学严密的指标体系是每一位规划人的心愿。

3 探索

3.1 地块划分范围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在控制性的详细规划体系之中,地块的划分时常会和土地使用权之间出现一定的矛盾,例如,依据规划的要求,与道路相应的地块范围应当要直接规划到道路的红线位置,但是往往由于土地使用权超出标准或者过小,无法得以有效的吻合,这也就导致规划以及土地之间的管理审批受到了较大的阻碍。应当要采取怎样的有效措施,来促使地块规划、土地权使用权进行良好的几何,从而达到更好的对于用地、建设、审批等方面的控制目的,这方面的问题是当前每一个城市规划者所面临的问题。

3.2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设计思想

将城市的设计主要一引导的方式来执行,严格的按照空间艺术、美学艺术处理原则,来对于建筑群体、建筑单体两个方面建筑设计以及建筑建造之中,提出了相应的总额活性设计建议。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提供具有具体形体空间的设计示意方案,这能够切实有效的对于设计框架进行管理。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考虑地价的因素

地价因素是确定容积率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同时也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地价是城市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动迁安置费,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安装和前期工程的费用,以及开发税费、开发费用等得出开发成本,这是城市开发投入产出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3.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刚性与灵活性

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把握是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中最难掌握的事情。若限定得过死,就难以适应市场的灵活性操作需求;而如果抛弃原有的大量控制要素而任由市场主体自由发挥,则会引发市场混乱,无法发挥管理控制的作用。

4 案例分析

4.1 项目背景及概况

某市市该地区临近某市市城区的几何中心,尤其是现有外环公路围合区的重心,同时也是长春进入我市城区的一个重要门户,地理位置举足轻重。

该地区总用地面积为11.3平方公里。该区为低山丘陵地区,海拔295.5米的玄天岭公园与海拔292.5米的桃园山坐落在此区,该区整体地势由西南―东北逐渐降低,海拔高程在188.50-295.5之间,地势高差较大。从用地分类的角度将现状土地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及基础设施等几大类。

4.2 规划重点

通过对现状实际与资源潜力情况的梳理,确定本次规划工作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切入:

4.2.1整合土地资源,挖掘用地潜力,从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角度,明确合理的片区划分、用地性质与开发强度。

4.2.2运用城市设计手法,从景观系统角度为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活力与支撑,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4.2.3完善基础设施与管网的综合配套,与道路建设并驾齐驱,确保政府资金投入的经济高效,同时便于项目的招商引资与整体推进。

4.3 控制指标体系确定

该地区因两山的楔入,地势较高,丘陵起伏,从现状建设的情况看,基本是以多层平屋顶建筑为主,通过空间景观的分析,规划该区建设应以低层、多层、高层建筑相结合,且与山体公园交相呼应;以低强度开发与高强度开发相结合,既高效利用了土地,又创造出独具特色的山景住区。

考虑地块特点、土地因素及周边环境,地块开发的容积率控制在1.5―3.0之间。同时,在设计用地性质时,考虑了用地的兼容性。运用形体布局模拟的手法,以发挥山地自然资源的优势,保护山体景观的可视性为原则,在山脚布置低层连排式建筑,南侧以多层为主,适当点缀中高层建筑,北侧可成片布置高层建筑,形成高中低相结合,疏密有致的山地特色景观区。

5 结语

综上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当前众多规划体系的核心层面,能够直接对于市场起到相应的作用,但是要对这方面进行完善,就应当要针对其中的科学性以及完善性进行相应的提炼。在目前市场越发严峻的情况下,城市的规划管理应当要对新的路径进行探讨,以此来促使控制性的详细规划能够成为一种更加科学、严谨的研究成果,并且被广泛的应用到整个市场体系之中,为城市的协调发展起到切实有效的辅助作用。

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法范文第3篇

铜陵市城乡规划局 查文彪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读书活动,并推荐读书书目,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形成良好读书习惯。由于城乡规划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综合性。我在通读推荐书目的基础上,特别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谈谈自己的体会: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xx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着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三、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法》在我市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我们及时优质修编了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编制,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优化城市布局、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以及提升城市形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城市规划法》存在先天不足,例如就城市论城市,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使得规划的弹性不大、刚性不强等,导致了规划常滞后于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影响和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发挥。这在我市以前的规划实践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城乡规划法范文第4篇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来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__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本文来源:文秘站 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__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关系,适度超前,统筹兼顾。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规划。三是要结合今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保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规划管理新机制。一是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坚持按照规划办事,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调控作用。二是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确保各类建设按规划实施。把所有建设活动都置于规划全方位管理,全过程监督之下,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三是建立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坚持先规划、后供地,要制定各类用地标准,作为供地依据,合理确定用地规划和开发强度,以促进持续可协调发展。四是建立市、镇、村三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网络机制。五是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要将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直相关单位和镇(办事处)目标考核内容。各镇(办事处)也要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村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与各村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制订奖惩措施,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强管理的积极性。

城乡规划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乡结合带;多核心结构模式;城市空间结构模式

Abstract: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of urban and rural belt method to the township of the city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ransformation and the city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direction, in the great socialist development stage, more and more cause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atten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belt i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ound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sign patterns in domestic foreign planning the feasibility of application,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 of the urban and rural belt provides the theory to help.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light; Many core structure mode; The city space structure model

中图分类号: TU984.1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边缘区俗称城乡结合带,是指城市建成区周边、由城市向农村过渡的地带。它从地域上,属城乡结合带;从经济上,具有城乡经济混合发展的特征。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己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在城市边缘地区更加突出。我国正在贯彻大力推进城镇化的战略方针,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以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为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客观要求加强对城乡结合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城乡结合带的定义及特征

1、城乡结合带的内涵

何为城乡结合部,笔者收集了一些对于城乡结合部所作的学术定义:城乡结合部是指城市郊区、发达的乡镇及交通干线两翼。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城市的不断外延性扩张促使传统的城乡分隔的二元化格局逐渐向城乡一体化发展。可以看出,无论城乡结合部的具体定义如何,其发展状况和可持续的发展规划设计方法对乡镇向城市的演化和城市向乡镇的延伸尤为重要。而若对其进行规划设计,则首先需要从其现有的发展特征上着手。

2、城乡结合带的特征

城乡结合带具有明显的动态性、模糊性、复合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具体如下:

(1)模糊性:城乡结合部是一个区域,但其范围无法简单地确定,且不具有统一的形态。同时又具有空间范畴的特点,其设计具有区域规划的特点,但又不等同于区域规划。

(2)复合性:城乡结合部并不是一个行政界限,也不是城市与乡村的简单叠加,而是因城市与乡村的内在有机联系而形成的。所以在设计中要做到与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协调一致。

(3)复杂性:城乡结合部的设计会涉及到更多其它领域,如城市文化、乡村文化、城市经济、乡村经济、以及资源、基础设施等等。从表面上看城乡结合部的独立性在不断提高,事实上与其它外在因素的联系反而更加紧密。

(4)动态性:城乡结合部具有活跃、动态、变动等因素。所以设计不当就会产生滞后的不良后果。

可见,正是因为城乡结合部的以上等特点,使其在设计上必须有别与其他的地区或者区域。所以我们在规划设计中不但要解决现有的问题,而且应该作科学地预测,系统分析城乡结合部的演变和发展前景,以一种先行的手段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促进城乡结合部的健康发展。

二、国外规划设计的主要方法

针对现有的情况和国外对城乡结合带的设计方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应该从国外的设计方法中提取或者改进,发展成为适合中国国情的方法体系。

(1)城市空间结构模式

现代美国城市模式代表了后工业化城市模式的雏形,是目前城市内部地域结构演化的最高级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今后发展的方向。城市第一圈层是中心商务区;第二圈层是中心商务区的边缘地带,分布了批发业和工业部门;第三圈层是内城,主要是低收入者的居住地,有些地段也聚居了中、上层阶层;再外层是城市内郊,是最初郊区化发展的地区,该区居住者属几个不同阶层,有较老的区域性购物中心为其服务,也设立了一些工业园。第五和第六个圈层都是20世纪6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受高速公路的影响很大,由于郊区化的进一步发展,这里形成了现代化的大型室内购物中心以及工业园和商务区。

中国现代城市基本为工业化城市,但由于工业化发展的特殊性,其模式与国外城市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现代城市内部一般可以分为工业区、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区、文教区和旅游区等。城市边缘分布有近郊工业、新居住区及郊区的蔬菜基地,按规模和自然环境条件,形成不同的空间结构。

(2)埃里森的多核心结构模式

关于城市郊区土地利用演替的研究,埃里克森的多核心结构模式值得借鉴。埃里克森通过对美国14个特大城市1920年以来人口、产业等向外扩散情况的研究、将城市郊区土地利用结构演变划分为3个阶段,即外溢一专业化阶段、分散一多样化阶段、填充一多核化阶段。他认为,城市郊区土地利用空间结构的演变,首先是城市各种功能向周围地区的溢出,在郊区农村形成非农的专业化生长点(如单功能的工业区、居住区等);其次,由于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城市人口与产业扩散不断加剧,使城市郊区土地不断加剧,使城市郊区土地非农开发趋向多样化,各种类型的功能区的数量增加,形成一系列多样化生长点:郊区产业结构中,农业地位相对下降,工业、居住、商业等呈现相互交错结构态势,非农产业占主导地位;最后,在城市郊区引起优势区位(如放射线和环行线道路的交叉点),通过进一步空间的集聚,吸引更多的人口和产业活动,使郊区土地非农开发出现了多核化,形成了次一级的中心城市—卫星城或边缘城市。

三、国外规划设计方法应用于中国城乡结合带建设的可行性

城市空间结构模式和多核心结构模式分别针对社会阶层分布和土地利用而提出的城乡结合带的研究方法。不难看出,前者将上、中、下的阶层分别布置于不同的城乡发展圈,这在中国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提倡“先富带动后富”,而这种模式将不同阶层的人分别开来,非常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全民小康建设。但若从工业区、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区、文教区和旅游区等区域划分而言,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法而将这些区域适当的进行规划。当前社会中,很大的趋势是形成商业区、行政区、文教区、居住区、工业区和旅游区这种由内往外的区域规划,带来的好处是:一、以城市为中心,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二、旅游区的交通开发,可以进一步促进乡镇向城市的转变。再来看第二种多核心发展模式,其实这种土地利用模式与上述模式很大程度上是一样的,都是辐射式的发展格局,只不过这种阶段划分将非常有利于政府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规划过程。

由此,中国目前的城乡结合带的发展规划设计方法应该基于上述两种模式进行,即能带动各个阶层的交流、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又能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达到城乡结合带的可持续稳步发展。

四、总结

随着城市规模迅速扩张,城乡结合带的建设发展日趋受人关注。城乡结合带是个模糊性的地域范畴,其规划既不完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郊区规划,也不同于乡村规划。同时,城乡结合带也是一个有特色的开放的地域系统,按照传统区域规划的理论,已很难明确地解决城乡结合带的具体问题。需要冲破现行的行政体制界限,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总体研究解决。本文着重剖析了国外城乡结合带的规划设计方法在国内应用的可能性,将在理论上为政府决策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广晓平,钱勇生,周波,城乡结合部道路交通安全设计研究,交通与安全,2006,131~135

[2]麻俊勇,城乡结合部交通设计研究,交通与安全,2009,124~126

[3]城乡结合带规划管理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李鼎宁,2007

作者简介: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城乡规划法(精选5篇)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请继续关注。(本文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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