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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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城关”、“法治城关”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脱管,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

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

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四、工作措施

1.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3.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另外,特别是对于个别不服从管教的,依法予以严惩。

4.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矫正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在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5.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对象实际困难入手,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6.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使社区矫正工作者达到“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

7.坚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作、安全稳定,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效率和科技含量,强化对重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

8.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社会帮教力量。落实社会矫正对象与志愿者1:2的比例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

9.按上级部门要求配足社区矫正志愿者,使社区矫正工作向专业化迈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10.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工作目标考核,督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11..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1、进行摸排梳理。年初,对在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进行摸底、调查。对社区矫正人员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落实日常监管。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服务,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对于个别不服从管教的,依法予以严惩。

3、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家庭、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多方位、多层次、全时空的矫正教育。

4、开展技能培训。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咨询和技能培训,强化技能素质,提升就业能力,克服心理问题,树立就业信心,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5、提高队伍素质。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达到"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按上级部门要求配足社区矫正志愿者),落实社区矫正人员与志愿者1:2的比例要求,并实行动态管理。

6、搞好系统维护。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作、安全稳定,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效率和科技含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7、树立改造典型。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作为矫正人员的正面典型大力宣传,激励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改造。

8、加强防范措施。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和应对方法,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严格控制重点管控对象的活动范围。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社区矫正源起于西方,我国社区矫正起步晚,经验缺乏。在我国逐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构建一支高效、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乃是当务之急。而加拿大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社区矫正不仅起步早,发展完善,而且卓越成效,因此通过介绍、分析加拿大在社区矫正人员配置上的做法,相信能为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加拿大社区矫正现状的简介

(一)加拿大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

加拿大《刑法典》对有关刑事犯罪惩罚和相关的刑事程序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社区矫正的规定。1992年专门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是目前指导加拿大成人矫正的主要法规。该法的第一部分是加拿大矫正局对于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对于全国和省假释委员会工作的规定, 第三部分即是对于矫正调查者(负责犯人申诉的联邦检察官)和工作人员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制定了实施细则《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条例》,它对《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二)加拿大社区矫正人员构成

加拿大矫正署(CSC)是加拿大社区矫正的官方机构,依据加拿大相关法律其负责管理加拿大53个矫正机构和90个假释中心,而这些机构和中心则具体负责社区中犯人的社区矫正工作。1加拿大的社区矫正人员构成十分丰富,有牧师、个案管理工作者、社区假释官、心理学工作者等等。但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的刑事执法人员,而不是社会工作者,因为执法人员具备刑事执法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这对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伏法、加强矫正工作管理和控制犯罪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求较高,一般有本科学历,还必须具有犯罪学、刑事执法、心理学、社会学的专业教育背景。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则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发挥其在对罪犯的矫治、帮扶方面的作用。

(三)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参与

加拿大政一直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大多数机构是由政府出资运作。但是也有相当的非政府组织出资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社会救助参与的类型包括企业性组织。它是由非政府机构的私人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协议向社区矫正对象直接提供多种社会服务和人道服务。这些企业专门负责设计和管理社区犯人的居住和社区矫正,具体包括经营犯人的“中途住所”,协助开展犯人多样化的矫正计划。还有慈善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之中,例如颇具影响力的“救世军”,其作为一项宗教和慈善运动是基督教的一个分支。“救世军”主要是通过基督的爱的方式来帮助犯人、违法者以及其他人员,救世军的机构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探视和咨询服务以及释放后的计划居住服务,其在矫正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并做出了重要贡献。2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对社区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也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的工作。在加拿大,志愿者人数较多,他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帮助矫正对象,加拿大各级政府每年对志愿者中的优秀者给予精神方面的奖励。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最早于2002年在上海试点,上海市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积极培育民间组织招聘社会工作者,让民间组织与社会工作者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来。在随后北京市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的人员主要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其中,专业矫正人员主要是指司法助理员和监狱警察,司法助理员主要负责教育矫正并组织志愿者,而监狱警察则主要负责矫正工作的监督和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包括大学生以及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同时,北京大兴区充分利用劳动就业政策,开始招聘社区矫正协管员,这项措施对于今后我国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是一项有益的探索。

目前而言,虽然刚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了社区矫正,但并没有明确社区矫正机关,我国尚缺乏社区矫正方面的专门立法,因此我国社区矫正的队伍构成仍然模糊。

三、对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借鉴意义

(一)社会参与

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被认为是加拿大社会的传统,是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的体现。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很高,每年都有大量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来自于社会不同阶层,成为推动实现罪犯回归社会目标的重要力量。社区矫正志愿者是专业力量的补充,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建立一支合格而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要求,各地应重点考虑从不同行业的现职人员、退休人员、学校教师、中等和高等院校学生选择合适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也可作为合适的人选,逐步建立一套符合本地社会实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制度。

(二)工作人员组成

美加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由司法部出资聘任,归司法部管理。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也可以考虑将执行主体明确规定为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至于具体工作人员,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政府公务员主导、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并广泛吸收社会志愿者一起工作。

1、司法人员

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由专司社区矫正的监管人员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对矫正对象的社区监管或执行社区刑罚,并及时向法院或监狱报告矫正情况;二是沟通社区与刑事司法系统的联系,一方面向社区传递司法信息,增强社区参与矫正的意识,另一方面了解社区情况,反映社区民意,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开展社区犯罪防控;四是培训和指导社区矫正其他工作人员,如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开展社区矫正计划。

2、专业人员

社区矫正既要执行监管,又要开展矫治,生理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专长, 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进行个别化的生理、心理治疗,思想劝导和行为矫正。

注释:

[1]刘武俊:《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巡礼》,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9期

[2]社区矫正考察组:《加拿大社区矫正概况及评价》,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张学超:《罪犯矫正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1日第一版

[2]刘武俊:《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巡礼》,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9期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圆融综合服务中心用到的未成年犯罪矫正工作的相关理论

(一)在未成年犯罪动机方面

1、中立化理论——合理化技巧

根据研究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能够列举出在犯案过程中不同阶段所察觉到的风险及犯错之处,但却没有终止其犯罪活动,究其原因,是犯罪者以"合理化"的方式打破其内在的约束,从而放心的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比如:1、否定个人责任,例如"我不是故意的";2、否定伤害,例如"我没有真正的伤害到任何人;3、否定受害者的存在,例如"他们自找麻烦";4、降罪于责难者,例如"每个人都在针对我;5、归咎于个人对团体的忠诚,例如"我不是为自己而做的,是为了''义气''才帮朋友犯罪等。[3]

2、行为主义理论

行为主义理论认为当前行为的后果决定未来的行为,前导事件A导致行为B,行为B的目的是处理事件A,由于行为B,结果C产生,行为造成的后果会以增强或惩罚的方式来强化或弱化此行为,强化可以是奖赏、行动、后果或事件,从而可以提高过去行为重复出现的可能性,包括正面的强化和负面的强化,正面强化是在行为发生之后的行动、刺激或后果,它们导致满意度提高。负面强化是让人逃脱或回避难堪情景的后果,惩罚是一种导致减少行为的令人讨厌的或恶心的后果。[4]

(二)在矫正治疗的指导理论方面

恢复性公义

美国明尼苏达州大学社会工作学院Mark Umbreit教授指出:恢复性公义是一种生活方式。即犯罪者对自己所犯的过错存有隐虑、感到不安,是十分普遍的事,虽然犯罪者已自我反省,但恐难找出道歉机会及修复与受害人的关系。现在,大部分国家把90%的资源投放在惩罚、监控等方面,但鲜有资源帮助犯罪人士改善他们与社区的关系及融入社会。犯罪者与受害者发生冲突后,犯罪受罚理所当然,但长此下去,只会使仇恨难以消解,只有受害人与犯事者和解后才能消除仇恨及芥蒂,冰释前嫌。恢复性公义是一种生活方式,使犯事者、受害人和社区恢复原本的状态。[5]

二、上述理论在实际矫正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

1、青少年自强计划

根据上述合理化技巧观点和认知行为治疗法的知道,圆融综合服务中心认为在辅导他们时可先评估该青少年是受哪种合理化的想法所影响,从而对症下药,正面处理其需要、拆解错误的想法,灌输正确的理念,协助青少年改过自新,循规蹈矩,由此,圆融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了:青少年自强计划(R.A.L)。

在该计划中,依照合理化技巧,中心特别注重协助犯事青少年与案件受害者及社区人士重建因犯事行为引起的伤害及关系的破坏,例如在偷窃罪行当中,社工先通过访谈了解犯罪青少年是如何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合理化,然后再根据其过错对其进行正确理念的灌输,从犯罪青少年的认知上做出根本性改变。在其社会关系重建方面,中心将犯罪青少年和受害者的关系分为两大种类:事前相识和事前不相识。如果犯罪青少年与受害者本身相识,甚至很熟悉,此时社工即会先考虑进行面对面直接的"和解会议"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原本不相识,中心则采用"恢复性道歉信"的方式,社工会透过面谈促使犯罪青少年回顾自己的行为,在认知行为治疗理论的指导下,针对其合理化技巧进行辅导,特别是引导犯罪青少年重视此行为对受害者及其自己的影响,促使双方正确的处理实践,解决问题,从而重建和谐关系。

2、"爱与梦飞翔"家变计划

此计划是基督教香港信义会为协助青年人开阔生活接触,发展个人潜能,确立前路方向,为追求梦想进发,远离以麻醉自我的生活而开展的外展服务中的家长工作。该计划在社会网络理论和家庭治疗理论的指导下,认为家庭的接纳、支持和鼓励是推动青少年改过的重要社会资本。积极对这些青少年引入家庭及师友无私的"爱",为其提供充足的社会支持,同时带领家长反思及学习跟孩子沟通的方法,强调对孩子的感化和信任,让孩子感受到家庭和师友对他的信任和爱,最终因不愿让最亲近的人失望而远离,重新回归社会,追求自己的梦想。

三、国内现行的未成年矫正模式及反思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矫正以社区矫正为主,具体方式包括社区公益劳动、劳动技能培训、心理矫治、限制性管理、访谈制度化、推荐及鼓励就业等[6],虽然这些工作较以前相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法律不配套、矫正人员不专业、矫正方法单一不得当等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正常开展。

以南京市浦口检察院开展的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罪矫正为例,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犯罪未成年进行家访和校访,了解和评估犯罪青少年的品格和再犯风险,与犯罪未成年做个案访谈和小组工作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由于社会对社工的概念很模糊也知之甚少,所以调查者只能以检察院的身份而不是"第三方"的身份与家长、学校和单位进行访谈;其次,在小组工作过程中,由于平时与组员很少接触,所以与组员的互动并不多,组员也没有积极主动参与小组的意识,与香港青年相比,头脑中少了一份对社工的概念,在小组中也不愿配合社工的工作,因此小组工作在开展中并不顺利,成效也并不理想;

第三,较香港比较,由于矫正工作在国内的专业化程度很低,没有充足的专业人员参与矫正,仅有的少数专业人员显得势单力薄,很难形成规模和体系,在矫正效果上也难以保证。

因此,对于国内矫正工作发展刚刚起步且形式单一、专业化程度低、理论基础薄弱、社会认可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情况,学习和分析香港矫正工作的制度模式及工作方法,对于内地矫正工作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要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水平,多学习,多反思,多实践,认真思考香港矫正工作背后的理论基础,学习理论基础与实际工作的连接方法,结合内地国情和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参与矫正工作的实践,尝试着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不断改进。相信在国家制度和政策的推动下和全社会和社工的探索和努力下,内地的矫正工作会突飞猛进。

参考文献

[1]冯卫国,香港青少年犯罪矫正制度略述,[J],2004.

[2]陈立峰 高晓峰,香港社区矫正介绍及其对内地的借鉴,[J],2006.

[3]竺永洪 刘玉如,合理化技巧与青少年犯罪,[J]2011.

[4]李法霞,行为主义理论,[M],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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