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生存的事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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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生存的事例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存现句;“发生”句; 句法语义;认知分析。

【作者简介】熊苇渡,武汉大学文学院语言与信息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中南民族

大学外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语言学。

一、存现句的范围

存现句有广义存现句与狭义存现句之分。狭义的存现句观主要有以下几类:(1)狭义存现句的概念最早由吕叔湘(1943)提出,他第一次将表“有无某事物”的句子定义为存在句。如“柜子里有书”就是这类句子的典型代表。(2)此后,狭义存现句被定义为“某处存在某物”的句子,其代表是1980年出版的《现代汉语八百词》。如“台上坐着主席团”就是典型的“处所+存在+事/物”格式的代表。但这类观点排斥“事/物+存在+处所”的格式,认为“主席团坐在台上”不应属于存现句,而是主谓句,即“主席团”为主语,“坐在台上”是其谓语部分,用来对主语的情况进行说明。(3)不久,汤廷池就提出“某物在某处”也应该属于存现句,如“书在柜子里”一句,经过句式的变换说成是“柜子里有书”也是可以的。即,“事/物+存在+处所”的格式与“处所+存在+事/物”的格式具有同样的作用,描述的内容也完全一致。

随着人们研究的深入,存现句的范围也扩展了,主要有两种观点:(1)表“某处存在、出现、消失某物”的句子加上某些表示“存在”的“有”字句和“是”字句均应归入。这一观点也是吕叔湘提出的,是他在经过多年的研究后对原有的狭义存现句观的修正。即:他认为除了“柜子里有书”这类“有”字句外,“台上坐着主席团(表‘存在’)”“树林里跳出一只老虎(表‘出现’)”“店里走了一帮客人(表‘消失’)”“柜子里是书(‘是’字句)”均为广义存现句。(2)表“某处存在某物”“某物在某处”“某物在某处V着”“某物V在某处”的句子均为广义存现句。如:“他在床上躺着”“他躺着床上”均为广义存现句。

本文以含动词“发生”的单句(以下称为“发生”句)为例,首先判断它是否属于广义存现句,进而对其句法语义进行剖析,并从认知的角度对“发生”句的成因进行分析。

二、“发生”句是否属于广义存现句?

例1 公元1572年,在仙后座曾[发生] 过一次超新星爆发。

例2 在两次东征之间,广州[发生]了著名的沙基惨案。

例3 中国大地上确确实实[发生]着变化。

观察以上三句,它们均表示某处“出现”某事物,“V=发生”均表示处所与事物间的关系;它们均与存现句的典型格式“处所+VP+事物”一致,且均可转换为存现句的扩展格式“事物+VP+处所”及“事物+处所+VP”的格式。不仅如此,它们均能替换成狭义存现句格式“有”字句。即:以下句子均能成立。

例1a 公元1572年,超新星爆发曾 [发生] 在仙后座。(事物+VP+处所)

1b 公元1572年,超新星爆发曾在仙后座 [发生]。(事物+处所+VP)

1c公元1572年,在仙后座曾 [有] 过一次超新星爆发。 (“有”字句)

例2a 在两次东征之间,著名的沙基惨案 [发生] 在广州。(事物+VP+处所)

2b在两次东征之间,著名的沙基惨案在广州 [发生] 了。(事物+处所+VP)

2c在两次东征之间,广州[有]过著名的沙基惨案。(“有”字句)

例3a 变化确确实实[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物+VP+处所)

3b 变化确确实实在中国大地上 [发生] 着。(物+处所+VP)

3c中国大地上确确实实[有]着变化。 (“有”字句)

可见,“发生”句是可以算作广义存现句的。只是本文仅以典型的存现句“处所+VP+事物”的格式作为研究对象(下同),而将其他格式作为其变形来处理。

三、“发生”句的语义分析

1.“发生”句的语义特征。“发生”句的典型格式为“处所(NP1)+VP+事物(NP2)”,其中NP1的语义特征为[+空间],不具备该特征的词语一般不能进入存现句。观察以上例子,这种[+空间]的语义特征也可以通过将句式变换为“NP2+存在于+NP1”的形式加以证明。如:例3d 变化确确实实[存在于]中国大地。例3d是可以成立的,“事物”只能存在于某一“空间”,由此证明了NP1的“空间”属性。

值得一提的是:NP1处不仅可以出现“处所”这类具体的、包含[+空间]语义特征的词,也可出现“时间”“范围”“方面”等抽象的、包含[+空间]语义特征的词,这是该语义特征引申后的结果。如例2“在两次东征之间,广州[发生]了著名的沙基惨案”中,“广州”是作为NP1处所、“沙基惨案”是作为NP2事物出现的,而并未涉及“在两次东征之间”部分。该句中“广州”一词是可以省略的,即例2d“在两次东征之间[发生]了著名的沙基惨案”。一句是可以成立的。“在两次东征之间”表示的是时间,但在句中占据的是NP1的位置,这说明NP1处既可以出现具体的处所,也可以出现抽象的时间等词(当然也不排除两者共现的情况,如例2本身)。当NP1处出现表时间的抽象词时,该部分仍使用了处所标志“在”,可见,“时间”虽然是一种抽象的概念,但它具有与“处所”类似的使用环境、语义特征,是[空间]属性引申后的结果。

作为VP一般应具备[+存在]或[+附着]或[+使附着]的语义特征,而作为“发生”句,VP处的动词有且仅有“发生”,其特征应为:[+存在][+持续][+状态][-自主]。

至于NP2,在“发生”句中它必须表示某一事件,因此其语义特征为:[+事物] [+抽象]。如在以上例1至例3中,“超新星爆发”“沙基惨案”“变化”均是抽象的事件。

2.“发生”句的语义指向。语义指向是指某个成分与其他成分发生直接的语义关系,通过语义指向能揭示隐藏在显层句法结构后面的隐层语义结构关系。在“发生”句中,NP1后指宾语“VP+NP2”,用来说明宾语存在的场所,它是语义指向中的“发出者”;VP则指向系事NP2,说明NP1与NP2之间的关系,它也是语义指向中的“发出者”;NP2则无法外指,它只能充当“接收者”,即NP2或者被NP1与VP所指向,或者在其内部无论其有多少定语,语义上均指向其中心语。可见,“发生”句是NP2为核心的一系列句式的集合。

例4 在对流层可能会[发生]风霜雨雪、云雾冰雹等变化多端的天气现象。

至于“发生”句的状语成分,它虽然是一个附属成分,但它也有语义指向的特征,既可以前指NP1,也可以后指NP2。如例4中,副词“可能”“会”均后指向NP2“天气现象”,而在下面的例5中,副词“都”则前指向NP1“人的形态、机能”。如:

例5 这一时期,人的形态、机能 都 [发生]了巨大变化。

3.“发生”句的时体特征。“发生”句的时、体特征使得该句式形成一个动态、静态并立的系统结构。(1)“时”特征。“发生”句具有过去时、现在时、将来时、超时态四种“时”特征。当其是过去时或将来时时,一般要出现时间标志(如例6中的时间词“1883年8月23日”、例7中的副词“一定”“会”);当其是现在时或超时态时,则不需要(如例8、9)。如:

例6 1883年8月23日,印度尼西亚的喀拉喀托岛上,[发生]了一次强烈的火山爆发。

例7 今年一定会 [发生] 一件惊人的灾祸。

例8 在猎户座背后的暗星云中,正[发生]着这样的变化。

例9 我国梅雨主要[发生]在湖北宜昌以东。

例6 中使用的是过去时,体现了“火山爆发”从无到有的变化,属动态“发生”句;例8中使用的是现在时,表现“变化”正在发生的情形,也应属动态“发生”句。而例7中使用的是将来时,表明事件并未发生,只能当作静态“发生”句处理。例9属于超时态的用法,即该句与时态无关,用来表说话人的态度、情感、判断。这样,它也只能当作静态“发生”句处理。

(2)“体”特征。“体”能反映说话者体对客观动作时间特征的不同观察方式,反映的是动作进程中不同阶段的特征。它可分为完成体和非完成体。所谓完成体,是说话者从外部对事件进行观察,将其表现为一个完整的不可分解的事件,常常采用“V了”“V过”的形式。同样是完成体,形成的“发生”句类型却是不同的。如前所述,“V了”的形式表示的是事物从无到有的变化,属动态“发生”句;而“V过”的形式是经历过的事情进行客观的描述,应属静态“发生”句。

非完成体则是说话者从内部对事件进行观察,将动作分解,并截取动作过程中某个局部截面,关注事件的持续性,常常采用“V着”的形式,这样形成的“发生”句是动态“发生”句。

四、“发生”句成立的认知依据

1.NP1(参照物) + 发生 + NP2(目标物)

一个语言结构的形成并非完全任意,而与人们的经验结构密切相关。存现句是一个典型的通过感知和认知对目标物NP2与参照物NP1进行对比,进而凸显NP2的句法结构。当我们观察一个事物时,首先是看到它所存在的环境,再通过对照凸显出我们要观察的目标物的。参照物作为背景,不会引起我们过度的关注,而我们关心的重点是目标物本身,即:参照物的非凸显性与目标物的凸显性是“发生”句这一典型格式成立的其中一条依据。

所谓感知,是人们通过五感将获取到外部世界信息的过程,它是人们认识外部世界的第一步;而认知则是在感知基础上发展、延伸而来,是一个从具体感知到抽象认知的过程,它是人们认知外部世界的第二步。

通过感知,人们能对所发生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进行描述,进而将其从实实在在所处于的环境(即“参照物”)中分离出来。这只是完成了人们认知系统的一部分初始的功能。只有到了认知的阶段,即通过大脑对某些问题或事件的体会或感受进行判断、给出结论才是人类认知系统的高级阶段。

如例1,就是通过“感知”,将看得见的“超新星爆发”从“仙后座”这一参照物中分离出来、进行强调的句子。这一过程中只运用了“视觉”这一基础的“感知”能力,而不需要运用人脑的高程度的再加工。

而例3则不同,“变化”虽然可以通过各种指标、参数进行论证,但“变化”本身无法描述,它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这时,只有运用“认知”的加工,人们才能对其进行描述。而我们首先脑海中出现“中国大地”的形象,再以此为参照物,才能对“变化”进行刻画。该句的语义重点正落在“变化”上。

2.NP1(背景信息) + 发生 + NP2(自然焦点)

从“发生”句所传递的信息来看,NP1提供的是已知的背景信息,而NP2则是一般情况下的自然焦点。所谓焦点,是句子所表达的信息中着重说明的部分或说话者有意强调的部分,它分自然焦点和话题焦点两种。自然焦点一般位于句末,是该句式通常情况下凸显的部分;而话题焦点则是说话人在动态言语中出于对比目的而有意强调的信息。自然焦点与话题焦点不一定同一。如“发生”句中的自然焦点是NP2,而话题焦点则要具体分析,有可能是NP2,也有可能转移到NP1。

例6 一时间张家整个陷入经济拮据的窘况,连基本的日常生活开销都[发生 ]问题。

例7 只在液体表面[发生]的汽化现象叫做蒸发。

例8 城里 到处都开始发生交通堵塞。

在以上例子中,副词都使焦点由原来的自然焦点NP2转为话题焦点NP1。这是说话者在动态言语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信息处理的具体体现。因为以上的标记词均带有强制性对比重音,能凸显说话者着意强调突出的部分。

五、小结

参考文献:

1.宋玉柱:《动态存在句》,载《汉语学习》1982年第6期。

2.张先亮、范 晓:《现代汉语存在句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潘 文:《现代汉语存现句的多维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吴卸耀:《现代汉语存现句》,[上海]学林出版社2006年版。

5.吕叔湘主编:《现代汉语八百词》,[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6.戴耀晶:《现代汉语时体系统研究》,[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7.刘月华:《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增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学会生存的事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举例 技巧 通俗易懂 启迪性 由理明理

举例是教师为了更形象、更生动地揭示授课内容,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而采取的一种教学方法。恰到好处的典型事例,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教学内容、培养能力、强化记忆和发挥技能。使抽象的理论概念更加具体、形象、生动,在降低教学难度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技术教学是一门新型学科,涉及的理论繁多且抽象难懂,因此,恰当适时的举例对于信息技术理论教学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那么,在信息技术理论教学举例时需要用到哪些技巧呢?通过几年教学实践,笔者总结出三点经验,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举例要通俗易懂

举例是为了辅助教学,化抽象为具体,因此所举之例应是受教者易于理解的。例如:我在讲解《信息技术1》(河北教育出版社)第一章《信息与信息技术》第二、三节“利用计算机处理信息”、“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这两节课时,涉及讲述硬件和软件的关系:两者是相互依赖、缺一不可的关系。对于刚上高一的大部分学生(主要来源于农村的学生)来说,乍听起来总是觉得玄乎其玄,大有琢磨不透之感。为了让学生明白这道理,书上已引用了人的躯体和灵魂的关系为例(即人的躯体比喻为计算机硬件、人的灵魂比喻为计算机软件),来说明硬件和软件的关系,但学生听起来还是觉得有些抽象。为了能把例子举得通俗易懂些,我用人的大脑指挥着手、脚、嘴、鼻等日常活动为例,进一步说明硬件和软件的关系。学生不仅清楚了硬件和软件是二者缺一不可的关系,也清楚了什么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了。再如:我在讲解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关系和作用时,书上把系统软件喻为是一位忠实的管家,把应用软件喻为完成某种具体工作和任务的工具。学生听起来仍然有些含糊,如果我们能再举些浅显的、直观的、更易于学生接受的例子,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我是把最常见的小四轮比喻为系统软件,把其各种与之配套的使用工具比喻为应用软件。绝大多数学生都很清楚小四轮如果安装拖车可以跑运输、安装水泵可以抽水、安装犁子可以耕地……因此才有“万能拖拉机”的美誉。从而来说明计算机在安装系统软件后,安装什么样的应用软件,就能为人类做什么样的具体工作,没有应用软件,系统软件的功能就很有限。而应用软件又必须有系统软件的支持,才各显其能。这样学生就很容易接受了。

二、举例要贴近生活,并具启迪性

来源于生活中的事例,学生易于明白,也易于接受,而富有启迪性的事例,更易于达到教学目的。例如:《利用计算机处理信息》这一课时,为了使学生弄清楚CPU、内存和外存三者关系,我通常会从最常见的电动机、混凝土搅拌机和材料场这三者关系谈起。由于建筑工地到处可见,一般人都能明白这一简单的道理。然后把CPU比作电动机、内存比作混凝土搅拌机,电动机带动混凝土搅拌机旋转,这样电动机就能处理混凝土搅拌机里面的各种材料。材料场上的各种材料再多,只有送入混凝土搅拌机中,电动机才能带动混凝土搅拌机加以处理。从而说明CPU只能处理内存里面的各种信息,而外存(外存比作材料场包括硬盘、光盘、软盘及各种存储介质上)信息再多,只有装入内存,CPU才能处理。这样CPU、内存、外存这三者的关系就不言而喻了,抽象的理论概念变得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大大降低了教学难度。同时通过这一举例,也使学生们明白了要想让CPU可以执行处理通过键盘、鼠标等输入设备输入的命令,必须先将用到的存储在外存的各种软件信息调入到计算机内存里这一理论概念,进而激发了他们学习软件的安装和输入信息等操作技能积极性。

三、举例要由例明理

学会生存的事例范文第3篇

一、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案例

现行的思想品德教材,图文并茂,每课中都根据教学目标精心设计了几个教学案例,是很好的教学资源。然而在教学中,有些教师就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一节课基本上都不用课本中的案例,而是利用自己从其他方面搜集的资料作为案例。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在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利用和挖掘有利于提高自己课堂教学效果的案例。

比如,在《人类生命的独特性》教学中,为了使学生认识“我是独特的”这一知识点时,我就利用了课文中的案例。首先,让学生观察课文中的两片树叶是否相同?然后让学生填写课文中的“我的个性化名片”,再让学生展示自己的个性签名。通过这个案例,让学生充分体会到: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人类也一样,人类中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人,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和特点。在教学中,我就充分利用了课文中所提供的案例,通过对比、思考、交流,学生很容易地掌握了课文中的观点。所以,在教学中我们不能忽视课文中所提供的案例,要充分利用,这样就会收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充分利用国内外的重大时事政治作为教学案例

时事政治引入课堂可以使课堂更具有时代性,可以让学生了解国内外大事,培养他们关心社会,关心国家的良好品质。在每一学期的教学中,教师都要适当地把时事作为教学案例引入课堂,引领学生去认识了解当前国内外的发展形势。在现实教学中,教师们为了提高学生的成绩,一部分教师很少在课堂上向学生讲评时事政治,更多的是学期末考试的时候,给学生整理一下时事政治,然后让学生记忆,以便应付考试。这种做法,忽视了对学生时事政治的教育,违背了思想品德课教学的原则,使课堂缺乏鲜活性。所以,在教学中,教师一定要把当前的重大时事政治,作为教学案例,适当的引入课堂,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比如,在讲授《自觉服务社会》这一课“乐于奉献”这一知识点时,为了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我引入了当前的一个时政热点:“2012年3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每年3月5日,在全社会集中组织开展学雷锋实践活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3月2日作出决定授予郭明义同志“当代活雷锋”荣誉称号。然后我设计了三个问题:(1)什么是雷锋精神?(2)开展学雷锋活动有什么意义?(3)我们怎样学习雷锋精神?这个时政案例一讲出来之后,学生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自觉讨论问题,积极发言,教师同时适当地进行归纳指点。通过这个时政案例,让学生了解了雷锋精神的内涵,激发了他们学习雷锋精神的热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奉献、服务社会,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充分挖掘利用本土的教学素材作为教学案例

除了让学生了解国内外大事,我们还要引导学生关注身边生活的小事。这就要求教师充分挖掘当地的本土教学素材,使教学更加具有本土气息。这也是教学案例的另外一个重要来源。

我校附近有个村子,是搞专业养殖的,村里面的农民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和聪明的智慧,走上了富裕的道路。在讲授《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时,为了让学生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我带领同学们,利用活动课的时间去参观这个村的个体养殖户,通过实地考察和感受,使同学们认识到了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他们的就业观念。这种本土化的教学案例,就发生在学生的身边,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通过切身的感受使他们对问题认识得更加清楚,使案例更加具有可信度。

四、充分利用学生生活、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教学案例

理论联系实际是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我们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学生学会分析解决问题,不断使他们得到发展和完善,让他们能够健康的成长。所以,在教学中要注意多利用学生生活学习中存在的比较典型的案例,这样,使学生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使课堂更加贴近现实生活,以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

在讲授《相逢在花季》时,针对班级里男女生同学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我有针对性地选取了两个案例。案例一,小明性格内向,不愿与女同学打交道,女同学和他说话,他会浑身不自然,从不敢直面女生。有一次,不小心踩到了女同学的脚,他十分内疚,真想说声“对不起”,但是话到嘴边又羞于开口,那位女同学也因此对他有意见。然后设计了两个问题:一是结合上述事例,分析男女生之间缺少沟通,对学习和生活的影响;二是请为小明设计一个消除异往障碍的方案。案例二,小虎性格开朗,品学兼优,爱好体育运动,同学小玲对他印象很好,一天,小玲递给他一张小纸条,“我一直默默地喜欢你……”同时也设计了两个问题:一是小虎应该怎样处理这张小纸条,说说自己的看法;二是自己在异往中遇到了哪些困惑?

异往是青春期同学最困惑的问题之一。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长,学生对异往会产生一些误区和偏见,如果不加以及时的指导,将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一些心理障碍。所以,在本课教学中,选取了青春期交往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作为教学案例,让学生进行探讨交流,教师进行适当的点拨总结,从而让学生知道如何与异性相处,消除同学们在交往中存在的困惑,帮助学生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学会生存的事例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当今世界全球走向一体化,在经济领域是经济逐步走向一体化,而在法律领域则是两大法系日益走向融合。就判例制度而言,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意大利都建立了事实上的判例制度。通过较为完善的判例编撰制度、上诉制度、审级制度、判决书说理及违背先例的特殊程序等,这些国家确保了事实上判例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国家的判例制度,将违反判例作为法定上诉理由、建立判决书公开制度和完善判例编纂等方式建立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大陆法系 判例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判例制度曾经被认为是英美法系独有的制度。不过这一认识渐渐地被证明是不准确的。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早在1984年就指出:“但是人们在最近可以察觉到,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在这里正在接近。在大陆,制定法的优先地位和把判决看作技术性的自动制作的谬见正在衰退,人们确信制定法不过是一种可以广泛解释的概括性的基本观点的表现,并且确信法院实务以持续的判例形态成为一种独立的法源。(K•茨威格特、H•克茨著,2003)”。

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接近,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但制定法存在的缺陷如抽象性、滞后性等问题,使得某种判例制度的产生成为现实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陆续在推行典型案例制度。但当前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操作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胡云腾、于同志,2008)。人类知识的发展具有连续性,任何一种创新都应当建立在前人或他人已有的基础上。判例制度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判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由此,本文关注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法国和意大利判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期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

日本的判例制度

与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相似,日本的判例制度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日本《裁判所构成法》第49条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就同一法律问题,有与先前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庭所为判决相反的意见时,该庭应向大审院长报告,大审院长因该报告,依事件之性质,命联合民事总庭、刑事总庭或民事及刑事总庭再予审问及裁判(王利明,2002)。该条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的拘束力。综合来看,日本的判例制度不仅有法律基础,而且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来保障判例制度的实现。日本的判例制度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

(一)诉讼制度作为判例制度的保障

日本的诉讼制度是三审制,一审是地方法院,二审是高等法院,三审是最高法院。如果下级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先前作出同样类型案件的判决,将会在上诉中被撤销。这在事实上确保了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被下级法院服从的效力。只要各个审级的法院是独立的,这种形式的先例约束力就是有效的。我国也不例外,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关注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并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约束。可以说,只要存在上诉制度,上级法院的判决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下级法院,并对后者将来审理案件构成一种约束。不过,由于我国是两审终审制,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这种基于诉讼制度审级而产生的先例约束力受到限制。此外,虽然法院组织法和宪法规定了我国上下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我国法院各审级的独立性并不够,下级法院法官在审理一些案件前,常常会请示上级法院的法官,这使得上诉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改变两审终审的制度也曾经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不过,在两审终审制度没有更改之前,下级法院的法官更多的是去关注上级法院法官现在的想法,而不是关注上级法院法官之前的想法和做法。这二者都会减弱诉讼制度对判例制度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尤其是审级制度不能成为判例制度的有力保障。

(二)规定了最高法院要在一定程度上受自己先前判决的约束

只有下级法院服从上级法院的先前判决,而最高法院可以不服从先前判决,有效的判决制度仍不可能建立。日本法院法第10条第3项中:“关于宪法及其他法令适用的解释、意见与以前最高法院的审判不同时”,必须在大法庭(由15名审判员构成)进行审判。变更判例的权限之所以限定在大法庭,是出自于防止小法庭相互变更其他小法庭的判例,通过对变更判例采取慎重的态度力求提高解释法律的统一性及稳定性之考虑(后藤武秀,1997)。

日本最高法院包括了由15个法官组成的3个小法庭,每个小法庭5个法官,平常审理案件由小法庭进行。如果最高法院要改变以前自己的判决,必须由15个法官全部出庭,组成大庭,才能改变判例。由此,如果最高法院要改变自己的判决,需要特殊的审判形式,这种程序上的要求确保了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会服从先前自己的判决。这对于构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而言,意义重大。我国现有的典型案例制度并没有强调最高人民法院自身要受典型案例的约束,因此最高法院可以不遵守自己先前的判例,这是现有制度的一大缺陷。既然最高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自己先前的判例,下级法院在判决前也不会认真考虑服从最高法院的判例和自己先前的判例。

(三)将违反判例作为上诉的绝对理由并确保下级法院遵守判例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第2项里提到“做出与最高的判例相反的判断时”、第3项里规定“没有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时,大审院或者上告裁判所之高等裁判所的判例、其法律施行后的控诉裁判所之高等裁判所相反的判断时”之作为上告的理由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94条、民事诉讼法规则第48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通过将违反判例作为上告理由,从而赋予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先前判例的实际约束力。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判例制度的基石。因为只有规定了违反判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遵循判例的义务才具有实效。如果没有规定违反判例的责任,判例制度就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当前的典型案例制度就存在这个重大的缺陷。法院违反上级法院和自己先前的判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就不会认真考虑先前判例的推理和说理。即便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先前的相关判例,法官也会以判例不是法源而拒绝考虑。这导致典型案例制度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

在日本,通过审级制度、更改判例的制度和上诉制度,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获得了对法院自身以及下级法院的实际约束力,这是日本判例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判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其研究、学习在法律上占有重要位置。

判例制度的形成离不开判决文书的公布和编纂。因为判例被公布和编纂后才能被人们所知。日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公布和编纂制度。日本的判决文书编纂分为官方主导和民间主导两类。官方主导主要是最高法院还有8家高等法院,各自都会编辑出版的裁判例集。由法院内的最多不超过7个法官组成的判例委员会来负责。判例委员会不仅要决定案例的遴选,还要决定其中一个干事会草拟的判例的判决事项和判决要旨和参照条文是否合适。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也会选择性的编辑出版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的民事判决,称为下级裁判所民事裁判案例辑。民间的出版很活跃、很多(朱芒,2008)。判例在法科学生的学习中也很重要。日本的法科大学生往往从本科二年级就开始进行阅读法条和判例的训练。反观我国,判例的公布就很成问题。理论和实务界都有呼吁所有判决书上网的声音,但一直未能实现。在判决书的编纂上,我国也未能形成较为成熟的编纂制度。

法国和意大利的判例制度

虽然没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但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意大利也存在事实上的判例制度。法国的私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法院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法院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略显单薄的基础上形成的严格责任原则,在法国法中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不仅以此为基础处理交通事故,而且在那些由某人监管下的物致人损害的无数案件中,监管人也负有责任(勒内•达维著、潘华仿等译,2002)。由此,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的要求,法国判例发展了事故法。这种法充分考虑了现代高技术社会中的特殊危险,远比民法典编纂者设定的损害赔偿制度可取(张骐,2002)。《民法典》对工业和交通事故、肖像复制和大量的出版物传播等案件没有规定,法官们通过司法判决发展了法律,以至于有学者认为现代法国侵权行为法差不多完全是由法官制定的法律(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等译,2003)。在法国,民众信赖议会和一般法院去创立劳动法并加以实施(勒内•达维著、潘华仿等译,2002)。在劳动法方面,法院发展了有关雇工和职员社会保护的规定,而且现在还阐述了这些重要的法律领域已经在民法典之外稳固地存在,并且被进一步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判例法发展的法律部门(张骐,2002)。法国的著名学者孟德斯鸠曾主张法官是法律的喉舌,认为法官只能机械地宣布法律、适用法律,这种认识也曾一度成为法国对法官认识的主流观点。但我们可以看到,法官所发展的法律在法国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由此可知,法国的判例发展了劳动法、家庭法和继承法以及过错推定理论等方面的规定。不仅法国的私法依赖于判例制度,其公法也是如此。法国的行政法基本上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国的行政法院自成体系,早期的行政制定法规有限,使得法官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只能在判决中决定案件依据的原则。法国行政法学家弗雷德尔讲到,如果我们大笔一挥,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但如果我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于制定法中,而存在判例中(刘珊、梁海彬,2008)。

由此可知法国的判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茨威格特认为,欧洲大陆不存在任何强行规定法官必须受上级法院判决拘束的法律规则,但实际情形则不同。“在现今的实践中,法国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像英国或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一样,可望得到下级法院的遵循”(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等译,2003)。这一点也为法国学者所认同。达维和德•维里斯在《法国法律制度》中指出:法国的判决作为先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尽管法国法院没有正式遵循先例原理,但仍像其国家的法院一样,具有一种遵循先例的强烈倾向,特别是对高级法院的判决……当然,法国最高法院总是可以自己先前的判决的。但同样真实的是,如果没有重大的理由,它不会这样做……下级法院对待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态度,实质上颇类似普通法各国下级法院对待上级法院判决的态度。甚至最高法院判决确立的单个先例也被遵循,尽管这可能作为一项判决的惟一根据加以引证。但是,某些因素可导致下级法院寻找理由作出违反最高法院先例的判决。这种因素之一可能是出自根据新的情况,法院不应遵循最高法院旧判决的愿望(转引自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等译,2003)。

由于判例在法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判例也成为法学学习和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法国的法律学习中,研究判例是法律人的基本功课。在法国的判例制度体系中,最大的判例制度莫过于宪法判例集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的核心制度也是判例制度形成的。和法国同仁沟通交流,发现他们在谈论法律适用时很少首先谈论法律,因为他们认为法律的东西是大家都知道的,他们的法律技术首先是精通判例。在法国的法律中,判例在法律构成中起到关键作用,甚至说,评判一个法学院的学生的功底恰恰就在于评判他们怎么样读判例,因为只有判例才显示司法的生命(程春明,2008)。由此可见,判例制度在法国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制度,法国形成了判例的制作与判例的研究之间良好的互动。此种判例的理论与实践值得我国借鉴。

判例法的特点及其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判例法的特点

1.判例对于本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没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不会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上述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判例对于本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这主要通过上诉制度(违反判例构成上诉理由)、审级制度(违反先例的判决可能被撤销)、判决书说理制度等予以实现。正是这些约束赋予判例制度以实效,使得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要认真考虑既有判例,从而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自然正义原则。此外,学术界对判例的研究、讨论、辩驳也是形成判例共识的重要因素。判例共识对于法官会产生较强的说服力,避免极不合理的判决出现。

2.良好的判例公布制度对建立判例制度不可或缺。判例制度首先要求人们知晓判例、学习判例。上述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判例公布制度。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编纂机构,都将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很好地整理公布。判决的公布为人们研究、讨论、辩驳法律问题提供了前提,也会促使法院的判决更加趋于合理化,因为判决的公布本身就是对法院的一种约束。

3.判例制度是一个系统,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判例的约束力制度、判决书说理制度、判例编纂制度和判例研究学习制度等。因此,构建判例制度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后方可实现。就此而言,我国目前的典型案例制度过于简略和粗疏,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

(二)对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

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总结和的典型案例,仅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起到指导作用。这种指导仅具有参考意义,不具有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更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因此,现有的典型案例制度未能发挥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从而实现公正的作用,更不能积极回应经济急速发展中的疑难问题和新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移植了西方法律,通过大规模立法来推进改革开放。但制定法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例如抽象性、滞后性、僵化性等,使其不能更好地回应社会的需要。因此,通过迅速立法来推进改革开放的做法渐渐失去了其最初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法律制度应当回应现实的需要,当制定法不能很好地回应时,应当发展新的制度。具体来说,我国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判例制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1.将违反先前的判例作为上诉的法定理由。仅仅通过司法解释一般性的规定判例的约束力是不够的,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总会找到各种理由规避先前的判例,从而事实上不遵守先前的判例。为克服这种缺陷,笔者认为还应该将违反先前判例作为上诉的法定理由。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遵守先前的判例,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初审法院是否遵守判例就会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监督。此外,如果终审法院不遵守先前的判例,当事人还可以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言以蔽之,只有将判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2.判决书公开制度。判决书公开可以说是判例制度的精髓。通过公开判决书,法官在判决中的说理、推理可以被公众知晓,甚至论辩。法官是否遵循先前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受到社会的监督。这在英美法系中尤为突出。英国上千年的判例现在都还可以查阅甚至引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公开也是发展的趋势。虽然有众多人士呼吁公开,但我国的判决书公开程度较低。事实上,现在有电脑和网络,判决书公开在技术上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公开后法院就受到了更多的监督,因此判决书公开并不为法院所赞同。但判决书公开却是判例制度的基石。只有判决书都公开了,人们才可以进行编纂、学习、研究、讨论。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才能为人们所知。因此,判决书公开是完善我国判例制度所必需的关键性步骤。

3.判例编纂制度亟需完善。目前判例的公布存在多个主体、多种形式: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版的《中国案例指导》丛书、有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公布的案例选编、有地方各级法院制作的案例选编。这些案例公布的形式多样,缺乏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相关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来具体负责编纂案例,将其提升为判例,以指导下级法院的审理工作。此外,判例编纂应注意判例发展的连续性。目前的判例多是按照大的专业领域、依时间发生的先后来编排的。这种编排方法不利于法官和研究者发现判例中的规则及其发展过程。因此,判例编纂应当以判例中涉及到的相关专业领域某一法律规则的演变来编排。这种编排体例可以形成一系列的判例。此外,判例的编撰还要注意保留案件事实,不能将事实过度抽象和简化,因为事实与规范是共存的,离开案件事实,规范就失去了针对性。事实是规范存在的土壤,规范不能离开事实而独立存在。

4.法学学术界和实务界应当更多关注法院的判例。判例应当成为法院、律师、学者对话和交流的焦点。这种多角色的参与,使得最终有效的判例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法学教育也不能仅讲授法条和法条背后的理论,更应以判例来验证法条和理论。甚至以判例来发展法学理论。如此,中国法学就具有了一定的“主体性”,走上了建构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邓正来语)之路。法学就成为更具现实性的学问。法学学者不再跟在西方学者后面亦步亦趋、人云亦云,而是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创造出自己的理论。

结论

理论随现实的改变而改变,法学理论亦是如此。因此,关于大陆法系没有判例制度的说法被现实改变了。事实上,法律制度往往是为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和改变。由此,日本、法国和意大利虽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其法律制度却逐步发展出了判例制度。判例制度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推动了这三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处在改革开放的深化阶段,社会对法律制度提出了多种需要,制定法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要。有鉴于此,我国应放弃将制定法作为唯一正式法律渊源的观念,在现有典型案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由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将能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推动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2.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6)

3.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载王利明著: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代序

4.后藤武秀.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1)

5.北航法学院主办的法学沙龙.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成文法系中的判例和成文法的关系.朱芒的发言,载北航法学网beihanglaw.省略,2010-1-2

6.勒内•达维著,潘华仿等译.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的比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学会生存的事例范文第5篇

律师同志:

今年9月,我父亲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到医院后我们就向主治大夫说明我父亲曾于去年患心梗,现发病,自救无效。大夫经过做心电图和抽血化验后,认为问题不大,便给我父亲输液,就不再过问了,也没有采取任何监控措施。在输液期间,我们曾两次找过大夫,说明我父亲病情加重,并没有好转,可大夫却置之不理。由于大夫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我父亲在入院两个小时后死亡。

请问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而医院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张某

张某同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对于您父亲的死亡后果您可以行使以上权利确认死因,以确立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且确立在存在医疗过失的前提下如何进行赔偿的依据。

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您可以要求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当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您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处理您父亲死亡的医疗争议,并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管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如果您对于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则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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