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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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我市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

(一)惠民工程深入实施,农民得到的实惠逐年增加。

1、实施“新农村新农业惠民工程”。从农业产业提升,市场拓展、护农保障、科技支撑、内外互动、农业生态工程等方面,解决农民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通过“惠民工程”的深入实施,我市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民收入大幅增加。2010年,全市实现农业总产值84.7亿元,比上年增长9.57%;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050元,比上年增长15.6%;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203家,其中超5000万元的48家,超亿元的18家。目前,全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16家,比上年增加207家,增幅达40%,其中省级优秀示范性农业专业合作社4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41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53家,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例达到60.4%;共有社员4万人,带动农户38万户,占全市农户的56%;联结基地50多万亩,社员户均增收800元。

2、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完善。全市各地执行各项惠民政策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农民普遍感到满意。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我市把加快推进农民增收、改善民生作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题和重要抓手,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去年全市各级财政投入“三农”资金达27.97亿元,同比增长28.77%。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取得了巨大效应:一是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二是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三是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农民负担监管力度加大,农民负担逐年降低。

1、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一是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 坚持“一个漏斗下”的原则,依法设立、调整、清理及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从源头控制农民负担。二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通过统一制作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牌,张贴涉农收费价格表,发放《浙江省涉农收费简明手册》等形式,让涉农收费置于“阳光”之下。目前,全市所有农村社区都实行了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做到公示内容及时更新。三是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将“限额制”落到实处。如莲都区、龙泉市、缙云县、庆元县、景宁县等5个县(市、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为农民订阅《农村信息报》。青田县所有乡镇债务由县财政承担,行政经费由县财政统管保障,全县村级订阅报刊平均额在500元左右,远低于限额标准。四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落实信访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来信来访、明查暗访和各种渠道查到的农民负担案(事)件,一查到底,并按《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责任,同时落实专项整改,做到警钟长鸣。

2、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不断完善。

一是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员制度。共聘请监督员137名,赋予其监督、举报职责,并承担及时上报农民负担案(事)件和提供暗访线索的义务。去年各级监督员共走访了60多个村、300多户农户、30多个单位,提出农民减负工作意见建议和暗访线索120多条。二是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点的运行管理。设立龙泉市、遂昌县和缙云县等三个县(市),12个乡(镇)、21个村、130户农户作为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通过对监测农户的记帐观察,分析农户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日常收支,观察农民增收,监督涉农收费,监测农民负担的动态变化情况,为建立农民负担预警机制提供第一手资料,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完善农民负担月报制。按照“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的要求,每月由下一级农负办向上一级上报涉农负担案(事)件发生情况,层层监督,层层把关,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测网络体系。

3、村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制度得到完善。根据《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补助力度的基础上,加强对村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严防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每年我市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经省农负办批准公布后实施。去年的工价标准在30-50元之间,其中:青田县每日50元、松阳县每日40元、云和县每日35元,其余各县均为每日30元。2010年,全市共有8个县69个村开展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涉及人数4.55万人,涉及筹资金额151万元,筹劳2.53万个,没有出现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促进了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4、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得到有效纠正。积极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重点检查农民建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级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农村报刊征订等涉农收费、价格项目。对明查暗访中发现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整改,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去年全市共组织明查暗访 77次,发现并查处案(事)件6件,清退违规金额7.79万元。 共5页,当前第1页1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得到了维护。

1、农村财务管理得到全面加强。全市共有179个乡镇3347个村全面推行了会计委托制,分别占乡镇和村总数的97.8%和96.1%,其中云和县全面实行了村财务会计、出纳统一的“双”制度;141个乡镇2937村实行电算化管理,分别占乡镇和村总数的77%和84.3%。3484个村实行财务公开,占总村数的100%,其中按季公开的村有3151个,按月公开的村有103个,龙泉、缙云、遂昌等县实行按季统一公开日制度;利用电算化软件公开的村有2340个,占总村数的67.2%。3484个村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占总村数的100%,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对村级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以千村审计为抓手,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去年全市共审计1409个村,其中:财务审计940个村,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158个村,村干部离任审计280个村,其他专项审计41个村;完成财务清理402个村。审计资金总额23亿元,发现违纪违规案件64件,涉案金额401.64万元,其中:万元以上案件36件,移交司法机关2件,收回各类款项216.7万元,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2.7万元,落实整改措施1461条,维护了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

2、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松阳、遂昌、莲都区等已完成试点工作,共量化资产555万元,享受股份人口2716人,按股分红总额155.5万元。加大集体经济空白村、薄弱村的扶持力度,推动集体经济发展。2010年,青田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集体经济收入不足2万元的村给予配套补足;莲都区财政安排75.84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村干部误工报酬、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云和县出台了《村级组织运转目标管理以奖代补制度(试行)》,对当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1万元,并能认真实施村级组织运转目标管理的村给予4000元补助;遂昌县安排200多万元资金,落实62个项目,扶持村集体开展资源开发、闲置资产盘活、建批发市场、建民工公寓、农家乐开发项目建设,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去年全市共争取省级村运转经费 1440 万元,比去年增加270万元,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增添了后劲。

3、开展村级债务调查,指导村级债务控制化解。到2010年12月底,全市农村村级债务总额近4.24亿元,涉及村数2624个。其中:因村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达2.23亿元,占52.9?;因发展除基础设施建设外的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达0.27亿元,占6.3?;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达0.3亿元,占7.2?;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替农户垫交农业税等国家税费而形成的等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务1.42亿元,占33.6?。村级债权总额1.29亿元,涉及村数1366个。其中:因债务人死亡、倒闭、破产等原因不可能再收回的债权达777万元,占债权总额的6?。通过调查,摸清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债权的底数,为各级制订化解村级债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进一步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到维护。

1、加强权证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依法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保证地证相符,切实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目前全市共签订家庭承包合同55.2万份,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1.3万份,分别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4.68%和87.96%。龙泉市、缙云县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2、创新流转体制,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为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提供了规范管理和有效服务。目前,全市共流转土地18.52万亩,有8个县(市、区)的8个乡镇 4个村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3、扩大仲裁试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创新。全市共有遂昌县、莲都区、缙云县等已建立土地仲裁机构,其他一些县(市、区)正在积极建设之中。松阳县在全县20个乡镇建立了“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机构”;遂昌县自XX年9月被农业部列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后,认真做好各项试点工工作,聘任了7位仲裁员,制订了各类文书资料,出台了《遂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从XX年年10月开始开展仲裁工作,去年共受理案件6件,已仲裁6件,仲裁率100%。

(五)“绿剑”护农执法深入开展,农民群众利益有了“保护神”。

近年来,全市各级农业部门把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作为保障农业和农产品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扎实开展“绿剑”系列专项集中执法行动,加强农资市场上种子、农药、肥料、畜产品等农业投入品的执法检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和市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 “12316”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狠抓市场监管,强化服务指导和制度建设,切实把农资打假工作引向深入。据统计,自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成立以来,已出动执法人员17764人次,出动执法用车5434车次,检查农资经营网点13417家次,抽检农资样品1126批次,受理投诉、举报、咨询电话1306件,立案查处农业违法案件2956件,罚没款170.3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923万元。通过农业综合执法,有效遏制了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农民群众利益切实得到了维护 共5页,当前第2页2

二、当前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表现

几年来,通过各级农业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全市的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负担大为减轻,农民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加,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是,当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一)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依然存在。

1、农民的隐性负担有上升趋势。当前,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已由过去的乡村基层政权行为转变为带有部门特征的行为,隐蔽性更强,预防和查处更难。如:征订报刊突破“限额”,发生在村里,根子在上面,很难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

2、村级债务问题日益突出。我市是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之一,农村经济较为薄弱,村集体缺乏创收渠道,收支矛盾突出。但是,农村群众要求兴办公益事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十分迫切,上级部门下达的许多项目立项和建设都要求当地提供足额配套资金,致使许多村纷纷举债跑项目。村级债务已成为基层组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容易成为日后农民负担反弹的重大隐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二)支农惠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

一些地方存在挪用、截留各种支农资金的行为。如项目资金拨付时间迟,没有足额到位,影响了项目的实施进度。我们在XX年7月对获得XX年度省补助项目资金的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中发现,一是项目资金到位迟;二是75万元省补助资金中有21万元未到位,占28%。在发放补贴款过程中,有的地方违规操作,强行把各种补贴款项用于抵顶农业税尾欠或者用于“一事一议”筹资。有的地方克扣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弥补自身经费缺口,或者用于各种项目的配套资金,导致村级组织运转困难。

(三)农村土地承包、征用承包地造成农民利益损失。

1、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存在着不按政策给农民承包地,强行收回、私自调整承包地,二轮延包完善工作不彻底等现象。

2、农村征用土地纠纷大量增加。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招商引资和房地产开发等使大批农村土地被征用,因管理不规范,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没有知情权、参与权,极少数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导致征地纠纷大量增加。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地区,不按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进行非法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仍存在问题。

目前,在全市183个乡镇3484个村中,尚有4个乡镇137个村未实行村会计委托制,42个乡镇547个村未实行电算化管理。虽然全市所有的村都已实行财务公开,但仍有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经法规不严,财务制度不健全。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借支挪用等情况突出;少数村干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集体资产,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利,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等等。

(五)农业综合执法力度不强。

一是农业综合执法体制不够健全。我市部分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分散在农业局内部各个科室,造成内部各科(站)多头执法,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二是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执法装备落后,执法队伍力量不足,影响了执法队伍战斗力,难以适应点多面广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农业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食用菌生产事故影响面广,农民损失严重。

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1、突出监管重点,解决农民隐性负担重的问题。要在做好对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费用、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类涉农集资摊派和政府强农惠农补贴到位监管的基础上,突出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集资,农村殡葬罚款,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超限额,农村社会治安综治费、协会费、捐款赞助费等领域和村级组织向农户乱收费进行重点监管。

2、进一步完善和贯彻执行“四项制度”。四项制度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基础性工作和制度性约束,必须长期坚持。要继续抓好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另外,目前政策允许的涉农收费多为经营性、审批性收费,可进一步调整政策,予以取消或降低标准。对目前存在的一些由学校代收或推荐的非强制性收费项目,如保险费、防疫费等,要加强监管,防止成为学生新的经常性负担。

3、加大投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免征农业税后,面向全体农民的负担主要限于“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如解决不好,有可能成为新的乱收费的温床。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同时,要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严格程序管理,杜绝乱议、乱筹、乱用。在严格控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弥补目前筹资标准低、难办事的缺陷。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和引导农民兴办农村公益事业。 共5页,当前第3页3

4、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在充分调研,摸清村级债务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化解村级债务。一方面,要尽快开展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并严防新债发生,特别是在要求农村基层提供配套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问题上,要出台相应制度予以严格控制,有关部门在拨付资金时不能要求下级层层搞配套,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逐年加大对村级组织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防止旧债未了,新债又生,确保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防止因村组织负债而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

1、做好二轮土地承包完善扫尾工作。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落实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尚未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村组,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开展完善扫尾,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切实加强四荒地、机动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管理,扎实搞好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督促乡、村、组严格落实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经营权证“四到户”制度,切实把我市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完善到位。

2、强化管理服务,规范流转行为。一是建立网络,构筑服务平台。各县(市、区)、乡镇、有条件的村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合同签订、合同鉴证、政策咨询、价格指导、纠纷协调等服务。加强耕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并实行信息化管理。二是完善机制,构筑保障平台。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调处机制,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纠纷。三是规范流转管理。严格执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倡导积极作为,防止强迫命令,切实维护农民对承包土地流转的收益权,严防截留、扣缴。流转合同文本采用省统一制定的格式。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

(三)进一步深化农村财务管理。

1、规范村级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村民自治的一项有力举措。当前,应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公开要及时。村级财务情况至少要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和条件许可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集体资产去向、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到户明细等,根据需要要随时公开,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二是内容要具体。凡是上级和村民要求公开的财务项目,都要按照内容全面、详略得当、层次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开项目要到人到项目,力求具体化,有的还要逐笔公开,不能遗漏和隐瞒。三是程序要规范。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财务公开流程,对审核不符合财务公开要求的,要责令纠正;对规避公开程序,搞虚假公开的,要及时严肃查纠。

2、加强村级财务监管。要进一步健全落实村级财务管理责任制,做到财务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人把关,有人负责。要切实重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分析村级财务运行情况,对出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要强化审计职能,实施村主要干部离任、任期审计和村年度财务审计,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抓好查纠的基础上,着力从健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上下功夫。乡镇会计中心要在搞好记帐、算帐、报表编制等日常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两大职能,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做到善于监督,敢于监督。村主要干部要认真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其他村干部和财会人员要相互监督,真正落实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经济活动,及时否决各种不合理开支,确保村级财务规范、安全、可靠运行。

3、加强征地补偿费监督和管理。建立村级征地补偿费监测体系,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人员培训,加大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和监督力度,推动村级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杜绝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的出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四)改变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方式,加大直补力度。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长效机制的建立,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方式应减少中间环节,改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扩大对农民直补的范围。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社会监督并举的做法,加强农资价格的监管和调控力度,发挥价格杠杆职能,搞活流通领域,督促各项政策的落实,推进农资价格平稳运行。

(五)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

一是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推进和完善以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执法主体。二是加大农资打假力度。实施农资事故源头监控,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规范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建立农资事故协调处理机制,探索形成一套受理农民投诉,实施事故调查、疏导、协调和处理事故的有效程序,保障当地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农资市场的长效管理。实现农资生产、经营、使用依法诚信,农资监管监督切实有效,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 共5页,当前第4页4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力度

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承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含市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和县、区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本企业所属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对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设立或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二章农民工用工管理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身份核查登记,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下同)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用工方)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包、项劳务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必须先与其所涉及人员分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准确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和完成的工作数量,并由农民工签字确认,向农民工发放当日用工确认单,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用工方使用临时工(即建筑工地俗称点工,含计时工,下同)时,必须签发点工派工通知单,并由点工签收,各执一份,通知单应包含工作内容、数量、计酬标准等。当点工完成派给的工作任务后,用工方必须即时支付劳动报酬。

临时工应妥善保存用工方下达的点工派工通知单,作为结算依据。未收到点工派工通知单的农民工,应及时要求用工方补办手续,并办理完成工作量确认手续,以便结算、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本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必须监督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必须责令限期公示,否则不予结算劳务分包余款。

第十三条按省有关要求,大力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推广使用银行卡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要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第十七条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必须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在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造成不良影响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第四章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以签订类似“内部劳务协议”替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必须负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派驻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应持证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必须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并责令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改正。

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必须监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必须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在拨付劳务分包款同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不采取劳务分包形式,使用自有劳务组织施工的,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各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施工许可时,要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作为检查的必备条件,不达标准的,不予办理开工许可。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拆借。

第二十六条当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属于自身经济等因素确实无能力支付的,应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缴纳的,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数额以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为限;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准。

第二十七条需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形式的函告,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账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发放。对于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限期补足。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完工,需要清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地醒目位置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级证明,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三级证明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举报投诉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未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的;

(六)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

(七)未在工程施工期间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的;

(八)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九)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

第三十条当建筑工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多个农民工进行投诉时,应当委派代表进行投诉。建筑工地农民工投诉时,可以先向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投诉受理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接访农民工投诉负总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农民工投诉,并建立农民工投诉受理台帐,委派专人接访农民工投诉。接访人员要耐心倾听农民工投诉原由,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投诉事项。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农民工投诉事项,应当耐心解释,做好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禁止以粗暴、简单的方式接访农民工投诉。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地农民工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进行投诉的,必须出示本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点工派工通知单,以及完成的劳动工作量等书面资料,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要完善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畅通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矛盾。要加大力度,开展建筑工地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建筑业企业应当完善农民工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值班制度,负责农民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建筑业企业负责人,以及存在农民工问题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保证24小时联系畅通,确保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运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被评为先进企业的,以及企业负责人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通过相应的程序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违反本办法造成工资拖欠的,要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向人行等相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违反本办法造成工资拖欠且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记入“不良信誉”记录。后果严重的要给予限制项目开发建设、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处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清出本市建设、建筑市场。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违反本办法造成工资拖欠且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5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的,市、县区应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民工必须按程序通过合法途径讨薪,如组织者出现欺薪、诈薪或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秩序并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年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农委的具体指导下,我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做出了可喜的成绩。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狠抓了村级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面广,内容复杂,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工作,很多农村干群矛盾出于此,为此我市于3月召开全市农村财务检查工作会议,全面布置了农村财务大检查工作,专门抽调市纪检、农委、审计、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和各乡镇农经站站长,组成八个检查组,对全市30个乡镇办,244个村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于群众意见大、上访矛盾突出的四合当村李杖子组和城南、城北村的财务进行重点的审计。在此基础上全面铺开村会计委托工作及财务公开工作,收效好,主要有:

1、全面审计,重点突破。今年我局审计的城南村、城北村和四合当村李杖子组,共涉及资金总额度达1000多万元。由于管理上存在一定弊病,因此造成财务上较混乱。据实际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全面审计基础上,重点突破了群众反映了矛盾突出问题,历经半年多时间,查结了违纪现象。

2、完善村会计委托制”,使财务纳入规范化管理。我市于2004年开始实行村会计委托制”,但由于各乡镇情况不同,领导认识不到位,有四个乡办没有彻底实施,造成工作失误,为完善这项工作,今年重点安排未实行的乡镇,协助出台有关代管的制度。目前我市已有28个乡镇办全部实施村会计委托制”。

3、加大宣传力度,让村集体财务管理真正发挥作用。根据以往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避免一些乡镇出现的管而不实,前管后乱的现象,今年全市印发了《××市村级财务管理整改方案》,将所有财务中易出现漏洞一步堵死,不留死角。 5、清理调查全市村级新增债务情况,为上级部门提供准确数字。

6、抓好了农村集体经济年报工作。

二、狠抓了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及纠纷调处。

1、继续做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了干部依法行政,促进了广大农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及时处理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今年全市共处理各种承包合同纠纷60起,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30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25起;承包地征占补偿费分配纠纷5起,所有案件均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结案率达100,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3、狠抓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流转。一是广泛宣传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确引导承包地合法有序流转。二是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村做好农民承包地流转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

三、狠抓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1、今年我们共接待涉及农民负担来信来访3件,对这些问题我们都进行了调查落实和处理,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今年全市未发生任何涉负案(事)件,确保了农村社会稳定。

四、狠抓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为不断提升农业,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做好农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我们狠抓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我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9个,其中今年新成立的有10个。但在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个现状,我们从内部管理入手,加强了指导和监督。十月份我们认真做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立项工作,争取上级专项经费。

五、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人均收入可突破5000元

2009年国家继续实施三补贴”、两减免”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三大主导产业效益突出,特别是实施保护地品种结构调整战略,农民增收明显,二、三产业健康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测算突破5000元。 继续认真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为确保粮补发放的准确、及时,我们重新核实了应补面积,并在粮补资金到位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召开了全市粮补发放大会,全市确定补贴面积623,712.55亩,涉及30个乡镇街,受益农户138871户,发放形式利用农民补贴网一次汇入帐户,补贴标准为53.87元/亩,总金额33,599,446.44元。其中粮食直补标准7.98元/亩,金额4,977,237.30元;农资综合补贴45.89元/亩,金额28,622,209.14元。由于严格执行政策,资金全部发放到户,没有一例上访事项发生。

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一事一议”

奖补试点工作 总之,我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一年来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农经工作力度不够、范围大的矛盾仍不能解决,农经机构不稳定,已影响全市农经工作的开展,我们的切身体会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经的担子越来越重,农经队伍建设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我们将紧紧扣住农村改革与经济发展需要,从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实际出发,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立足市情,围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农经部门的职能作用,在突出依法管理,加强经营指导和服务上,取得新的进展,作出新的成绩与贡献。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主题,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拓宽服务,搞好经营,强实力,快速发展。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经干部的整体素质。

认真抓好队伍培训,争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农经员参加的农经工作大会,在回顾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宗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同时,鼓励和支持农经干部接受各方面继续教育,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有效推进新时期的农经各项业务工作。

二、切实做好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1-2月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成对2005年度各镇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出农经工作综合考核获奖单位30个、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获奖单位19个、农经统计工作获奖单位18个,先进个人50名,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两项纳入2005年度区政府对乡镇综合考核工作的考核计分。

(二)制定了全区2006年农经工作要点,调整了2006年重点工作指导的业务人员,新增充实了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专职人员。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建设指导。一是强化发展指导,再次争取到区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纳入2006年度 “五个一批”工作内容,指导完成新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个;二是指导30余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召开了成员大会,总结上年度工作,通过盈余返还方案,落实利润返还兑现,制定各合作组织2006年工作计划;三是指导合作组织利用农闲开展技术培训,茅谷贡桃协会、分水梨子协会、石碾李子协会等已经完成对会员开展了果树花前管理技术培训;四是指导万州区首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水镇石碾李子协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五是指导茅谷贡桃协会完成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白羊柠檬协会、白土茯苓协会、瀼渡果品协会参加2006西部农产品交易会。

(四)完成2005年度农经统计年报表的分析上报,完成2005度统计档案的立卷归档。

(五)指导太安镇、白羊镇、龙都街道等乡镇农经人员使用电算化财务管理系统完成农村集体帐务的“结旧建新”;完成选择龙都街道作为2006年重庆市村社财务委托及电算化试点单位,帮助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一是指导乡镇利用外出务工人员春节回家之机,继续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证书补、换发工作,完成合同签订、底卡填写、证书发放;二是积极参与“科技三下乡”活动,到熊家、天城等镇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农民负担政策宣传;三是接待涉及土地承包纠纷群众来人来访8起,已经处理完结5起。

(七)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进城务工人员管理。一是完成2005年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情况调查统计;二是对2005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评选出了转移培训先进集体37个、先进个人41名及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先进个人10名;三是积极争取到区委、区府领导重视,财政已经落实专门资金用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服务管理试点工作;四是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课题调研,形成调查报告、调研材料、汇报材料6篇,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五是组织部分基层干部参加市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座谈会。

(八)组织并启动了农村经纪人摸底调查工作。

二、3-4月工作计划

1.结合重庆市农经工作会议精神,起草并印发《2006年农经管理工作意见》及相关考核办法;召开2006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会议,总结表彰2005年度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排部署全区2006年度农经工作。

2.开展农经干部业务知识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培训各一期。

3.继续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下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五个一批”分乡任务,全面指导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个;完成《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手册》编印;完成对2005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建设项目的总结验收。

4.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指导乡镇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完善承包手续,搞好承包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 l

5.指导龙都街道按照市级农村财务委托及电算化试点工作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帐务核算,强化资产监督,搞好财务公开,并以此推动面上财务电算化工作。

6.开展农村经济收支情况调查分析,完成一季度农户收支情况的预测和上报。

7.召开2005年农村劳务工作总结、表彰及2006年劳务开发、进城务工农民管理服务工作布置会议,全面开展农民工进城务工服务管理试点工作。

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清欠; 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field, the field of clean-up construction project payment arrears and wages of migrant workers is an inportant work for the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in recent years, the author make furtherresearch and discussion to the Shuangqing work, and propose practical methods and measures based 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daily work.Keywords: debts; arrears; money for the projects; wages of migrant worker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防止建设领域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作为清欠办工作人员,根据自己日常工作经验,提出如下见解:

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查

(一)发展改革及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监管制度。严禁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对属于财政投资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同比拨付。自筹资金未落实或不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收回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工程合同及履约监管

(一)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发包的工程,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订立承发包合同。双方订立的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计量、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对约定不明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合同备案。

采用BT、BOT、BOOT、BOO建设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投资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明示,并列出需投资数额、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该类工程合同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二)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的,应当先签订分包合同后再施工。禁止使用无资质包工队伍,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垫资,劳务分包款必须按月足额拨付。

(三)禁止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单位不得继续施工。对违规垫资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可撤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记入信用档案。对违规垫资的施工企业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后果的,限制其参加新项目投标。

(四)严格执行工程结算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通过质量验收后30日内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结算审查。项目未完成结算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整体工程验收。

三、严格建设工程监管程序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建立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制度。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7日内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由合同管理部门发放备案证明。对不能提供工程结算备案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禁止项目投入使用。住宅项目不予颁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录入当地建筑市场诚信系统,在网上进行公示,并将企业信用管理与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同时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将其拖欠工程款的不良信用行为告知企业的贷款银行,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对存在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限制承揽新项目。

四、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

(一)所有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必须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严格落实“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开户行应每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施工企业工资预储账户的运行情况。

(二)劳务用工企业应按施工项目编制工资支付表。企业按月和季度结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与农民工办理签收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未按要求编制工资支付表,隐瞒事实真相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严格实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件。劳务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10日内,必须与农民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劳动合同的配合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因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包工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向包工负责人直接支付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因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对违法违规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建立清欠联动机制

(一)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协调处理机制。住建部门作为防止产生新拖欠问题的主管部门,设立全拖欠投诉举报中心,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规划、工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系统都要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不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限制措施。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贻误清欠工作和不认真履行清欠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企业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增强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也要共同为解决拖欠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原标题:农民工管理工作总结(精选5篇),(来源:360范文网 http://www.360fanwen.com)文章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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