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管理(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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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集团金融管控与产业金融协同,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给产业集团和金融集团提出的共同课题。产业集团的问题在于管控框架的不完整和金融功能的不健全,需要研究和探索如何完善集团金融功能,如何进行集团金融管控。金融集团的问题在于金融服务产业的不到位和金融协同功能的不完善,需要研究如何贴近产业集团进行金融服务,如何实现产业金融协同。他们都需要构建一个集团金融管控与产业金融协同框架――集团金融协同管控框架。

当今世界把所有企业集团都放在信息化、全球化、金融化三大坐标同一背景下。这是构建集团金融协同管控框架的基本前提。在信息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背景下,集团金融协同管控框架,至少存在三个基本假设(见图1)。

第一个基本假设是企业面临金融化、信息化、全球化三大背景。基于金融化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核心,是司库型资金管理、信用型信贷服务、理财型投资管理的协同管控。基于信息化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核心,是集约化财务管理、集团化金融服务、集成化信息网络的协同管控。基于全球化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核心,是专业化集约化战略、综合化集团化战略、全球化集散化战略的协同管控。

第二个基本假设是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商品市场三大市场。基于资本市场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核心,是资金链金融产品、产业链金融产品、资本链金融产品的协同管控。基于货币市场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核心,是境内现金池、境外现金池、全球现金池的协同管控。基于商品市场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核心,是资本经营、金融服务、财务管理的协同管控。

第三个基本假设是企业面对资本链、资金链、产业链三大链条。基于资本链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核心,是财务总监、金融司库、信息总监的协同管控。基于资金链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核心,是结算中心、财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管控。基于产业链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核心,是产权链资本运营、价值链财务管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协同管控。

这3大背景9个方面27个要素,构成集团金融协同管控框架(简称3927框架)。假设的考察过程,是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而构架的构建过程,则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的过程。我们遵循这一过程来构建集团金融协同管控框架。

基于资本链的财务总监、金融司库、信息总监的协同管控

企业集团的基本联接纽带是资本链条。因此,集团管控与金融协同要基于资本链进行管理控制,基于资本链进行金融协同服务,基于资本链传导经营管理信息。在此基础上构建CFO制度下的财务总监为首的控制系统、金融司库为首的资金系统、信息总监为首的信息系统三大系统。这里的协同管控,在纵向体现在负责财务金融的高管,不是单层管控,而是双层协同管控(上层高管为CFO,下层高管为财务总监、金融司库、信息总监);在横向体现在负责财务金融的高管,不是一人(财务总监)单一管控,而是三人(财务总监、金融司库、信息总监)协同管控(图2)。

基于资本链的CFO制度所体现的协同管控,是CFO治理结构和CFO管理结构的协同管控。

CFO治理结构方面的协同管控,体现在决策权的平等、执行权的统一和监督权的独立。

首先,在决策方面,CFO首先是董事会成员,即执行董事(内部董事),与全体董事一起对股东负责,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说在重大决策地位上,CFO和CEO、COO等重要领导人一起作为执行董事(内部董事),进入董事会,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CFO是由董事会聘任,在决策上对董事会负责。

其次,在执行方面,CFO首先是一名执委会成员,对董事会负责,共同承担经营责任,共同执行董事会决议;然后,在执行董事会和执委会决议的过程中,CFO要对CEO负责,以保证执行权的统一;最后,在CFO制度下,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中不再另设财务负责人。CFO对执委会和CEO承担财务管理责任。

第三,在监督方面,在CFO制度下,监督分为经营决策监督、财务会计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督。经营决策监督由对股东负责的监事会负责;财务会计监督由对股东负责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聘任;管理执行监督则由CFO领导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这时,内部审计部门不再承担财务会计审计职能。因此,在财务会计监督方面,CFO及其所属机构要接受有独立监督权的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主要由外部独立董事构成);而在管理执行审计方面,CFO及其领导的管理审计部门有独立的监督权。在这里,CFO扮演一个管理监督者的角色。

CFO管理结构方面的协同管控,体现在财务总监(Controller)、金融司库(Treasurer)、信息总监(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在管理控制系统、财务金融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三方面的集中管理与共享服务。资金的集中管理,离不开金融的共享服务载体和信息的共享服务中心。

财务总监(Controller)在德国被称为“管理控制工程师”,主要负责基于战略执行的企业管理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实施,分管战略规划、计划预算、投资管理、业绩评价、风险控制。在一个企业集团中子公司财务总监与母公司财务总监的关系有“实线制”和“虚线制”之分。在实线制下,子公司财务总监对母公司负责(多见于集权管理模式);在虚线制下,子公司财务总监对子公司负责(多见于分权管理模式和子公司是公众公司和合资公司的情况)。

金融司库(Treasurer)主要负责金融市场融资和资金集约管理。有三种功能组织可选择:一是资金管理职能部门或资金结算中心事业部;二是财务公司;三是金融控股公司。国外大部分企业的选择是财务公司。因为,财务公司作为具有产业背景和金融背景的企业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扮演司库型资金管理、信用型信贷服务、投行型财务顾问三个角色。

信息总监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负责会计核算和管理信息系统。在信息时代,会计作为信息系统必然要纳入管理信息系统之中。因此,国外许多公司的会计部门都与信息部门合并,有些公司的CFO也将信息系统纳入其管理范畴,在该范畴内设置CIO职位。

基于资金链的结算中心、财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管控

企业集团的另一个重要联接纽带是资金链条。基于资金链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必然选择结算中心、财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载体进行资金协同管控(表1)。

载体选择之一是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是产业集团进行资金管理的一个事业部性机构,其功能是职能型资金管理。结算中心是非银行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只能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管理工作,其资金管理模式是资金集中管理。结算中心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客户关系。结算中心在目前的金融监管背景下,其合法合规性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由于目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审批的难度较大,许多企业采用结算中心模式,但其局限性较大。

载体选择之二是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功能主要是功能性司库管理和信用性金融服务。由于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但不是银行,所以,财务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合作关系。财富500强里80%都有财务公司,中国目前有100多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财务公司被允许的金融业务来看,财务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混业性质,是产业集团公司金融协同控制系统较为理想的载体。但需要监管部门在财务公司性质定位、财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上缴、财务公司参与央行联行清算、财务公司贷款再贷款、财务公司各项监管指标限制等方面放宽放松管制。

载体选择之三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控股公司组织模式,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业务的联合经营,能够向顾客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集团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分业经营体制就是“一个法人、一块执照、一种业务”,混业经营是“一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而金融控股模式是“多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即在一个法人金融集团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子公司统一控制在一个母公司之下,但彼此之间实行“完全的分业经营、完全的分业管理”。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主要功能是产能性金融管理,即金融在产业集团既作为一个产业又作为一个功能。产业集团内的金融控股公司与产业集团外的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竞争关系。

基于产业链的产权链资本运营、价值链财务管理、供应链金融服务协同管控

传统企业集团理论和实践基于产权关系定义和界定企业集团,这种基于产权链的集团管控,在当今经济一体化时代显得力不从心。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至少应将集团管控的外延从基于产权链拓展到基于产业链。基于产业链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体现在产权链资本运营、价值链财务管理、供应链金融服务(图3)。

产权链资本运营,旨在以产权链为主线进行产融协同的产权控制,主要功能是资本的经营。基本要求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实施公司的资本控制,并达到资本运营与资本管理的协同。在组织结构方面以产业集团资本运营部门为依托。实际上,中国目前的财务公司主要是在产业集团内以产权关系为基础,实施产融协同控制。

价值链财务管理,意在将职能性的财务管理转变成系统性的价值管理。基本功能是价值管理。基本要求是以货币关系为纽带实施公司的价值控制,并达到融资与投资的协同。在组织结构上以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门为依托。实践中,多体现为基于资金流的公司司库管理控制。

供应链金融服务,是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核心功能是金融的服务。基本要求是以供销关系为纽带,为供销双方提供金融服务,并实现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的协同。在组织形态上以产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例如财务公司)为依托。近年来,供应链金融正是满足这一需求的金融创新业务。但在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方面,产业集团内部金融结构由于其内生性,比外部金融机构更有优势。金融监管部门应将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范围从基于产权链拓展到基于供应链,以利于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基于资本市场的资金链金融产品、产业链金融产品、资本链金融产品协同管控

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的金融市场,为集团金融协同管控提供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而基于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则为集团金融管控提供金融工具。因此,集团金融协同管控,在于对资金链、产业链、资本链三类金融产品的协同开发和综合运用。

集团金融协同管控的金融工具,是要解决用什么样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来实现集团金融管控和产业金融协同的问题,以及这些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本身如何协同的问题。按照资金链、产业链、资本链来划分已有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和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基于资金链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主要是为产业集团的司库型资金管理和基于价值链的财务管理服务的。基于产业链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是为产业集团的信用型信贷服务和基于供应链的金融服务而开发设计的。基于资本链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是为产业集团的理财型投资管理和基于资本链的资本运营服务的。

按照资金链、产业链、资本链三大链条来划分和开发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首先有利于资金链金融控制、产业链金融控制、资本链金融控制;其次,有利于产业与财务管理的协同、产业与金融服务的协同、产业与资本运营的协同;第三,有利于创新基于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基于投资银行的投融资金融、基于司库管理的资金池金融。

基于货币市场的境内现金池、境外现金池、全球现金池的协同管控

基于货币市场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体现在境内现金池、境外现金池、全球现金池的协同管控,以通过货币市场实现资金的流动性、增值性、安全性(图4)。

现金池(Cash Pooling)资金管理模式,作为产业集团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通过集团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可以统一调拨产业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产业集团持有的净头寸,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功能。最终实现资金全球调配及资金全球24小时不落地。

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现金池资金的自动调拨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

全球现金池的建设,可以产业集团财务公司为载体,授权其为运作主体在境内协作银行开立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在境外协作银行开立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以此分别建立集团境内、外两个外汇现金池。同时在境内协作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归集产业集团及所属境内成员单位的自有外汇资金,在外汇局核准的额度内,通过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实现集团跨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基于商品市场的资本经营、金融服务、财务管理的协同管控

许多企业集团的资本经营、金融服务、财务管理分布在三个部门或机构,也有企业集团没有专门的资本经营部门和金融服务机构。无论哪种情况,企业集团面向商品市场需要资本经营、金融服务、财务管理三位一体协同管控。

如果把集团管控按照驱动关系分成功能与机制、流程与系统、客户与市场、资产与价值四个层面,财务管理主要与功能与机制、流程与系统两个层面相关;金融服务主要与流程与系统、客户与市场两个层面相关;资本经营主要与客户与市场、资产与价值两个层面相关。这种交叉关系就构成财务管理、金融服务、资本经营三者之间的协同管控。

完整的集团管控应该包括以企业为核心的战略控制、以市场为核心的经营控制和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控制。因此,集团金融协同管控应该体现在战略主题、经营目标、管理指标的协同管控。

以上财务管理、金融服务、资本经营三个方面,资产与价值、客户与市场、流程与系统、功能与机制四个层面,以及战略主题、经营目标、管理指标三个坐标的协同管控构成集团金融管控的“协同树”工具(图5)。

公司金融协同首先体现为资本经营、金融服务、财务管理三个有机方面的协同。资本经营需要做到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同;金融服务需要做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同;财务管理需要做到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的协同。

公司金融协同其次体现为功能与机制、流程与系统、客户与市场、资产与价值四个因果方位的协同。财务管理功能与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财务管理与金融服务流程与系统的优化,从而赢得金融服务与资本经营的客户与市场,最终体现为资本经营的资产与价值。

公司金融协同最终体现为战略主题、经营目标、管理指标三个逻辑层次的协同。战略主题以企业为核心,一个战略主题引申若干经营目标;经营目标以市场为核心并体现特定战略主题,一个经营目标由若干个管理指标去衡量;管理目标以人为核心,是公司金融控制与产业金融协同的指标和标志。

基于金融化的司库型资金管理、信用型信贷服务、理财型投资管理的协同管控

金融化背景下企业集团如何进行资金管理,如何进行信用管理,如何进行投资管理,是集团管控需要重新思考和研究设计的三大课题。从国内外企业集团的实践看,司库型资金管理、信用型信贷服务、理财型投资管理是普遍选择和基本定位。因此,金融化背景下的集团金融协同管控,是司库型资金管理、信用型信贷服务、理财型投资管理的三足鼎立及其综合协同运作(图6)。

司库型资金管理,意味着产业金融的协同控制以基于收付实现制的资金流动协同控制为核心,以产业集团的资金专业化和集中集约管理为依托,以境内境外现金池构建和资金全球调配及24小时不落地为主要特征,以基于JIT的现金零余额、零在途、零准备时间,并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减少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率为追求目标。

信用型信贷服务,要以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应收应付协同控制为核心,以产业集团的产品销售与信用管理的分离及信用销售专业化管理为依托,以信用金融化和资产证券化为主要特征,以消费信贷及买方信贷、供应信贷及卖方信贷为主要金融工具。

理财型投资管理,要以融资投资服务协同控制为核心,以产业集团的资本运营为依托,以企业重组、债务重整、公司上市、企业发债、企业并购为主要特征,以投资银行功能为参照,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投资效益、资本扩张能力、企业并购能力为主要目标。

公司金融协同控制系统的综合型定位是上述司库型、信用型、理财型定位的集成。即基于资金的司库型定位+基于资产的信用型定位+基于资本的理财型定位。特征是产业集团金融的集团化管理和金融的综合化服务,目标是追求资金的效率、资产的效果、资本的效益。

基于信息化的集约化财务管理、集团化金融服务、集成化信息网络协同管控

信息化使集约化财务管理、集团化金融服务、集成化信息网络成为可能。集成化信息网络为集约化财务管理提供了基础,集约化财务管理为集团化金融服务提供了条件。因此,集团化金融管控在信息化条件下,可实现集约化财务管理、集团化金融服务、集成化信息网络协同管控(图7)。

集约化财务管理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资金集中管理,二是会计共享服务。资金集中管理需要构建资金集中管理平台,会计共享服务需要建立会计共享服务中心。需要注意的是资金集中管理并不意味着资金集权管理,同样,资金集中管理也不意味着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集团化金融服务,一是指产业企业的集团化金融管理,二是指金融机构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前者意味着产业企业的金融需要集团公司以一个平台(可以是金融控股公司,也可以是金融事业部)进行统一管理控制;后者意味着产业企业需要一个能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这个金融机构要么是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外部金融机构,要么是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内部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和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是两者的结合。

集成化信息网络应该是信息集成管理加互联网络。包括企业集团企业间MIS系统及IT系统的协同控制问题,财务信息系统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协同控制问题,以及金融机构与产业企业间MIS系统及IT系统的协同控制问题。这里既要解决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问题,又要解决信息隔离和防火墙问题。

基于全球化的专业化集约化战略、综合化集团化战略、全球化集散化战略协同管控

全球化过程一方面延伸了集团管控的半径周期,另一方面加大了集团金融管控的难度和幅度。因此,全球化背景下的集团金融管控,必须从战略和发展的高度构建集团金融战略管控框架,并实现各个战略阶段的协同。基本选择是专业化集约化、综合化集团化、全球化集散化三大进程及其各个阶段协同安排,做到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前后承接、动态调整(图8)。

专业化集约化战略阶段,以司库模式为初始定位;以专业化的资金服务和集约化的资金管理为核心能力;以创新战略为出发点,创造金融专业化产品;构建资金集中管理与内部结算服务、信贷统一规划及其投融资服务、买方信贷消费信贷与产业金融服务三条业务创新主线。

综合化集团化战略阶段,从司库模式拓展到信用模式和投行模式,形成综合性全能型模式。以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和集团化的金融管理为核心能力。以多元化战略为发展的新起点,缔造金融集团化组织。构建司库型资金管理、信用型信贷服务、投行型财务顾问三足鼎立业务格局。

金融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金融机构随着市场改革发展而变化,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商业银行的服务管理也随之创新。采用有效的金融创新管理标准原则,采用较为合理的金融创新工具,加强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标准的工具,逐步控制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合理的控制金融风险和改正各种金融问题,从金融创新管理中找寻有效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管理的方法,确保商业银行不会因为金融危机风险,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破产,这对国家经济而言是具有重要不利影响的。

二、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金融市场结构化风险矛盾

金融经济的发展中寻在经济体制结构的发展,不同的经济体制改革,会激发金融结构的风险,这种金融风险会随着经济体制发展水平而变化。市场经济发展不良会造成金融风险增加。当市场存在当方向的风险转嫁的时候,风险金融出售者会承受巨大的金融危机,造成金融创新工具无法完成合理的风险保护。

(二)金融产品与传统资产的矛盾

金融产品经营是金融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通过金融产品的应用,提高金融模型复杂标准化的过滤,确保金融产品的风险标准,方便投资者依照风险标准和利益比例进行有效估测和投资。但随着金融产品的发展,金融产品快速增加,金融利益快速增幅,造成金融产品的经营标准价值虚高,而传统的资产无法与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对比交易,直接影响金融产品的发展,造成市场资产经营标准出现严重的风险问题。

(三)金融创新结构的改变

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产品的改变,金融产品从传统的单一性发展到价值收益复杂化,这种共同市场的商业经营发展模式造成金融市场内部个体风险增加,不同的金融市场内部存在相互联系,造成金融结构变化,影响传统金融结构的管理。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问题

(一)金融创新政府控制局限性问题

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力度不足,金融创新属于政府管理条件下的金融经济改革调控,具有较强等等政府色彩,而具有高垄断性问题。这种金融创新不是因为市场的需求而改变的创新,而是为了符合现有政府经济管理体系,而出台的商业银行金融处理和监督管理条件,缺乏金融市场发展的主动性,影响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

(二)金融创新不符合经济体制发展需求

在金融市场发展下,不同的金融经济发展实体需要有不同的金融发展标准。在农村金融市场中,通过分析市场经济水平、人口量、风险度,确定经济发展金融标准。在国家大都市,则需要对市场经济容量、人口激增数量、流动人口变化率、金融投资风险等多项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利润导向确定金融机构投资创新经济的发展标准,提高金融经济发展的准确性。但是,我国的金融创新经济体制只一招金融市场标准进行统一的创新管理,对市场变化、不用地区、不同金融购买实力、不同区县政策等问题都没有合理的设计,这直接影响金融创新发展的管理,影响农村金融创新的建设,影响农村金融经济发展建设。

(三)金融创新没有独立的制度和方法

金融创新没有独立的制度和方法,没有自主性创新,而是单一的借鉴金融创新标准,对金融创新制度进行执行,忽略了金融创新技术的应用,忽略了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将西方的金融创新发展理论照搬而来,没有合理的金融发展实际经验。金融创新发展中,不考量金融创新发展的经济实力,对经济发展体制文化没有合理的分析,这直接影响金融创新的需求匹配,造成金融创新缺乏有效的独立性制度,没有合理的创新方法进行处理。

四、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管理的处理对策

(一)加强金融独立思维创新理念的管理

在金融创新管理中,需要依照简单的经济发展体制,对实体经济进行基础培训。通过经济创新产品管理,提高经济发展体制的业务管理优势,通过互补原则确保经济发展协同作用。经济发展主营经济服务标准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建设,有利于控制经济成本,控制市场社会发展标准。需要控制经济创新发展标准,减少不切合实际的创新。在经济实体标准中,通过合理的金融创新理念发展,提高经济产品的有效研发,提高经济产品设计应用标准,确保经济产品控制量。

(二)完善商业银行金融内部创新控制管理

商业银行金融以创新经营发展为导向,通过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的程序管理,建立金融事前、事中和事后各环节标准内部控制,确保创新金融风险的有效评估,确保金融创新程序的合理控制。在加强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管理过程中,提高金融交易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严格控制金融交易的权限,确保金融内部控制标准制度。合理的规划金融风险流动信用度,调整金融市场的风险参数,提高金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建立良好的信息监督管理程序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加强金融产品的管理,加强金融产品结构化分配,提高金融产品交易风险的控制。

(三)隔离金融风险的制度

在不同的商业银行金融活动中,对不同的金融活动风险进行评估,通过风险评估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风险问题,加强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规划管理,提高金融企业创新业务发展水平,合理的控制金融机构的独立性管理,从而有效阻断金融风险系统内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促进金融业务重大风险的及时隔离,确保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业务的安全性。

(四)控制商业银行各业务单元的风险

利用金融工具,创新推进商业银行的经济发展标准。通过不同的商业银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恰当的产品、不合理的定价标准、模糊的内部风险问题。根据这些风险问题对金融商业产品进行串联评估,及时协调各方面存在的风险问题,减少金融创新风险过程中的各种内部管理机制,从而提升金融产品?的实时检查效果,避免金融产品部门之间的问题。

金融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金融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金融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理论选择 监管法制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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