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试用期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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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工作一月来,在院领导和科室主任护士长的言传身教、关心培养下,在同事的支持帮助、密切配合下,我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对工作精益求精,圆满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试用期工作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护理服务理念,适应新的护理模式,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参加一切政治活动,以服务病人奉献社会为宗旨,以病人满意为标准,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二、增强法律意识:

认真学习《护士法》及其法律法规,让我意识到,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代护理质量观念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让病人满意,这是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提出更高、更新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丰富法律知识,增强安全保护意识,使护理人员懂法、用法,依法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学习方面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护理操作规程,落实制度,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无菌操作,保证孕产妇以及新生儿的安全。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文明礼貌服务,坚持文明用语,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个岗位,工作时间仪表端庄、着装整洁、礼貌待患、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对年轻护士认真传、帮、带,做好护师职责,努力提高护理病历书写质量及护理表格合格率;对出现的缺点、差错,认真总结、分析、查找工作隐患,防患于未然。

在工作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身不足,对于各种传染病知识了解很少,明显感到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性。一是向书本学习,坚持每天挤出一定的时间不断充实自己,广泛汲取各种“营养”;二是向周围的同事学习,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虚心求教的态度,主动向同事请教,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各种传染病知识学习班;三是在实践中学习,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查找不足,提高自己,防止和克服浅尝辄止、一知半解的倾向。

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修养和人格品质的锻炼,增强奉献意识,把无私忘我做为人格修养的重点。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工作中严以律己,做好护士工作计划,忠于职守,防微杜渐,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

以上是我在医院试用期间的个人工作总结,这些天来深刻感受到医院的积极向上的朝气,对未来充满信心,愿意为六院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请领导和同事们给予监督和支持!

法院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司法改革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性

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相结合,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重大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也反映了中共中央核心领导层的热切期盼。

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结合,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这表明我们不能仅仅把法治当作工具,还需要把法治作为目标,用法治精神塑造改革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引领改革事业,树立法治优先、改革附随的法治改革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3],这也是十以来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大变化[4]。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国家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对于法治改革观的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在关涉中央事权的司法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作出法律上的授权,使司法改革于法有据,引领和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并对司法改革过程加强监督,对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及时加以巩固,将司法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

二、司法改革前的引领作用

在司法改革前,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权,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局部地区或特定领域开展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并规定了试点工作的主体、地点、内容、期限、目的等,另外“两高”制定的试点具体办法也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所以采用授权决定这种形式,是因为一些需要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而修改法律的时机又不成熟,这就需要以授权决定的形式支持相关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为司法改革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确保“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使司法改革获得法律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的引领作用。

2012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决定权而对司法改革起引领作用的情况有以下五种。

其一,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十八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并规定“两高”制定的试点具体办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进行中“两高”应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

其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实施跨区域管辖,并规定最高法在决定实施满三年后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其三,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法在北京等十个地区各选择五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规定最高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试点具体办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试点进行中最高法应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

其四,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十三个地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并规定“两高”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进行中最高检应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

其五,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十八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并规定“两高”制定的试点办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进行中“两高”应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的形式引领司法改革的进行,确保“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三、司法改革中的监督作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两高”司法改革的监督,既是宪法法律所赋予的重要职权,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也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改革的监督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5]另一方面,加强人大监督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在需求。司法改革必然触及司法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对司法改革进行监督协调。

2012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以来,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监督权而对“两高”的司法改革进行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全国人大听取、审议和批准通过“两高”年度工作报告;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6]。

(一)全国人大听取、审议和批准通过“两高”年度工作报告

根据宪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宪法并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在宪法惯例中,全国人大是通过听取、审议和批准通过“两高”年度工作报告的形式对“两高”的司法改革进行监督的[7]。十以来,全国人大一共听取、审议和批准通过了“两高”5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其一,2013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1)院长王胜俊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切实推进司法改革……”,并提出了2013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第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2)检察长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司法改革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任务……”,并提出了2013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3)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了“两高”年度工作报告,充分肯定了“两高”过去五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3年度司法改革工作安排,并决定批准这两个工作报告,要求“两高”“……深化司法改革……”。

其二,2014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1)院长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改革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并提出了2014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四是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2)检察长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检察……”,并提出了2014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第五,全面深化检察改革……”。(3)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了“两高”年度工作报告,充分肯定了“两高”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度司法改革工作安排,并决定批准这两个工作报告,要求“两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其三,2015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1)院长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六、深化司法改革,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提出了2015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四是深化司法改革,扎实推进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实……”。(2)检察长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五、深化司法改革,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并提出了2015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第五,扎实推进司法改革……”。(3)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了“两高”年度工作报告,充分肯定了“两高”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同意蟾嫣岢龅2015年度司法改革工作安排,并决定批准这两个工作报告,要求“两高”“……深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

其四,2016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1)院长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2015年深化司法改革情况……”,并提出了2016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三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检察长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五、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并提出了2016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第五,深入推进司法改革……”。(3)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了“两高”年度工作报告,充分肯定了“两高”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6年度司法改革工作安排,并决定批准这两个工作报告,要求“两高”“……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其五,2017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1)院长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攻坚之年……”,并提出了2017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三是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检察长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六、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并提出了2017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安排:“……第五,锲而不舍推进司法改革,促进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3)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了“两高”年度工作报告,充分肯定了“两高”过去一年的司法改革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7年度司法改革工作安排,并决定批准这两个工作报告,要求“两高”“……锲而不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全国人大通过听取、审议以及批准通过“两高”年度工作报告的形式,从总体上加强对司法改革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其总体上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

监督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一条款的规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司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两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司法改革专项工作的中期报告,也是当初授权决定的明确规定,对此可以参阅前文“司法改革前的引领作用”。十以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共听取和审议了“两高”3个司法改革专项工作的中期报告。

其一,2015年11月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院长、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包括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初步成效、下一步的工作措施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该报告,并对该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的要求,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改进工作,应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此外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其二, 2016年6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包括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初步成效、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该报告,并对该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的要求,及时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改进工作,应予以充分肯定。”此外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其三,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包括试点工作的进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该报告,并对该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全面评估试点成效,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依法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职能特点的公益诉讼制度。”此外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强化对司法改革专项工作的监督,保障专项工作严格依法有序开展,确保专项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推进。

四、司法改革后的巩固作用

在司法改革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的形式,及时将司法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根据《宪法》第五十八条[8]、第六十二条[9]、第六十七条[10]以及《立法法》第七条[11]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国家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自身权限内的法律,这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将司法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2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而对司法改革起巩固作用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其一,制定法律。(1)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将近年来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成果以制定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2)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将近年来我国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成果以制定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3)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紧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将近年来我国打击网络犯罪、保障网络安全的成果以制定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

其二,修改法律。(1)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将近年来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完善了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标志着我国诉讼制度有了重大变化。(2)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将近年来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成果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进一步完善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3)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12],对于规范和监督“两高”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高”司法改革的合宪性合法性控制。(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减少了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加大惩戒腐败力度,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等,将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

其三,废止法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此番废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顺应了社会形势的重大变化,终于将法律界推动多年的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劳教制度从此不再是刑事法治领域的最后一块人治自留地[13],巩固了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

其四,解释法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这些条款的解释大多涉及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将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中的成果以法律解释的形式巩固下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的形式,将司法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及时巩固下来。

五、结语

长久以来,人们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橡皮图章”,忽视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甚至认为在司法改革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起到任何法定的监督作用”[14],萌生出“全国人大之构造在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了背离,其最高地位在现实中越来越难以体现”[15]的悲观情绪。但是通过本文对2012年以来司法改革的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司法改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改革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决定权而对司法改革起着引领作用;在司法改革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监督权而对司法改革起着监督作用;在司法改革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而对司法改革起着巩固作用。

注释:

[1]本文的创作灵感来源于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国家总统在推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一文,奥巴马认为:“国家总统可以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施加重大影响,总统也有职责行使这种权力来促进刑事司法更加公正、更加高效。”See Obama B. The President's Role in Advancing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J]. Harvard Law Review,2017,130(3),p.812.

[2]参见姜青富:《司法改革与人大制度的关系研究》,载《人大研究》2015年第6期。

[3]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4]参见陈金钊:《“法治改革观”及其意义――十以来法治思维的重大变化》,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5]有学者论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可以共存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之间可以兼容。参见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左卫民、冯军:《以监督权为视角: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关系的若干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4期。

[6]陈光中、龙宗智教授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方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而不包括监督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 参见陈光中、龙宗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7]有学者认为:“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虽然符合《宪法》以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与十以来中央对法院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权责统一’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不相一致,会导致审判责任主体归属不明,使得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痼疾难以根治,从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推进,应该对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传统做法进行改革:法院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是针对年度经费支出、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以及辖区法官队伍的总体情况。”参见张泽涛:《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

[8]《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9]《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10]《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11]《立法法》第七l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2]《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13]参见刘仁文:《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保安处分》,载《法学》2013年第2期。

[14]秦前红:《论最高法院院长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以司法改革为视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法院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教委相继颁布了《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经过十几年来的实践,各高校对它分类范畴的界定,客观上保证了分类体系的连续性这一优势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自身特点的需要,我们也发现,原来确定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已不能适应当前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给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了一些困扰。因此,笔者认为,高职高专院校应在继续保持《实体分类法》和《工作规范》特点优势的前提下,适应当前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工作,以期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发展的需要。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以求同行赐教。

一、教学档案实体分类构建的原则

以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体系为标准,以《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为参照,结合高职高专院校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的正确定位,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自身特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科学地界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构建符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学档案分类实体。

1、严格地遵循教学工作的规律。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一个明显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由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它的一切必须按教学规律办学,教学档案同样应遵循教学规律。

2、鲜明地体现教学档案的特点。党群类、行政类、基建类、设备类等类别的档案,其内涵具有普遍性,唯有教学档案它的内涵更为丰富,它的实体更是丰满,教学档案是高职高专院校档案的主体。

3、科学地保持教学档案的内在联系。从教学类档案的构建来看,其纵向脉络是比较清晰、相对独立的,而其横向联系却是非常紧密的,如;招生、学籍、毕业生之间;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教学、实验教学之间;师资、课务、考务、质量评价、学风建设之间等,整个教学过程的每个环节始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4、创新地形成教学档案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度的建立不是一个很长、很复杂的过程,但是,执行和巩固制度的过程也许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通过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以评促建,创新地形成教学档案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的过程更加重要。

二、教学档案实体分类构建的内涵

教学档案实体分类的框架设计为十四条一级条目,各条目之间既相对独立,又有联系,每个一级条目下面设有二级条目若干个,有的二级条目下面还设有三级条目若干,按学年度,由校、系、教研室三级分别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按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不同载体分别归档、保管。

1、综合(JX11)。主要是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情况的文件材料。如:上级下达的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材料;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产学研合作方案、成果、总结;学院教学工作计划、总结;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汇编;学院教学工作会议记录;学院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学院教学设备的装备情况;图书馆藏书情况;校园网建设情况;体育器械统计情况;学院运动会材料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大部份为永久。

2、师资(JX12)。主要是师资队伍结构和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如: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规范;教师岗位聘任合同书;国家、省、院各级人才培养工程对象材料;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材料;青年教师培养方案及实施办法;教师获院级及以上各类教学、科研评奖申报、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教师获各级各类先进表彰情况汇总;教师业务档案;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文件、资格审批、协议书、汇总表等材料;校内“双肩挑”教师兼课资格审批表、汇总表;教学工作量统计汇总表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或长期。其中教师业务档案是一项面广量大的建设任务,要求每一位教师都必须建立业务档案。

3、招生(JX13)。主要是招生及新生录取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如: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材料;招生计划、录取率、报到率统计材料;新生录取材料及新生名单;学院招生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委培、代培、自费生计划、合同及名单;新生素质调查材料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都有。

4、学籍(JX14)。主要是学生学籍管理及奖惩情况的文件材料。如:新生入学登记表;每学年初在校学生名册;在校学生档案;学生学籍卡;学生照片册;学生学籍变更材料(升级、参军、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学生奖励材料(奖学金、优秀学生);学生处分材料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或长期。其中学生档案也是一项面广量大的建设任务,要求为每一位在校的学生都建立档案。

5、毕业生(JX15)。主要是学生毕业就业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如: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文件材料;毕业生工作计划、总结;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材料;毕业生验印名册;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证明材料、统计表;毕业生当年年底就业率证明材料、统计表;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单位用(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毕业生质量跟踪、信息反馈材料、质量分析报告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都有。

6、专业建设(JX16)。主要是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如:人才培养目标论证报告;新开或调整专业的社会调研记录、申报、审批材料;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建设工作总结;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记录;各专业教学计划;专业教学计划调整审批材料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大部份为长期。

7、课程建设(JX17)。主要是课余建设和教材工作的文件材料。如:课程建设规划;院级以上重点课程建设申报材料、审批、验收材料;分专业各课程(理论、实践)教学大纲汇编;学期各课程(理论、实践)授课计划;选修课程内容介绍汇编;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相关材料;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省、部级建设教材申报材料、审批、验收材料;院级以上获奖教材统计表、证书复印件及样书;参加各级各类出版教材编审统计表及样书;自编校本教材、教学指导书、实验、实习指导书和习题集、教学参考资料统计表及样书;各专业选用教材目录、审批表;教材订购计划表;各课程选用(理论、实践)教材统计表及样本;教材采购及管理实施办法;教学声像资料、多媒体课件建设统计表及实样;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改革相关材料;优秀、典型教案;重要的集体备课记录;选修课开设课程名称、课程表;重修课开设报名表、课程表、授课计划、学生考勤材料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都有。

8、实习教学(JX18)。主要是教学实习、毕业设计、技能鉴定方面的文件材料。如:各系学期实习教学工作计划、总结;院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材料(建设报告、建设计划、建设总结、协议书等);实习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学院、企业)名单和实习场所汇总表;实习(专业认识、实习、课程设计等)指导书、授课计划、任务书、指导记录;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文件;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记录;毕业设计成果材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汇总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汇总表;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鉴定工作材料;学生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考证通过率统计材料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都有。

9、实验教学(JX19)。主要是实验室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如:实验室建设报告、批复、建设总结材料;实验室建设报告、批复、建设总结材料;实验指导书、指导记录、实验报告;实验开出项目、开出率汇总表;实验室材料购置、消耗、库存明细表;实验室、机房、多媒体、语音室、专业教室等教学设备台账、使用记录、管理规章制度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都有。

10、课务(JX20)。主要是教学进程开课计划等文件材料。如:院历;院历;教学进程表;理论和实践教学总课程表、课程与任课教师安排表;系、部学期任课教师(专任、双肩挑、外聘、兼职)基本情况统计表;调课审批表;教室日志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或短期。

11、考务(JX21)。主要是考试和能力测试方面的文件材料。如:课程试题库和试卷库;班级/课程期末试卷;各课程(理论、实践教学)学生成绩记录表(含平时、期中、期末、总评成绩);按课程归类补考试卷;补考成绩记录表;重修课考试试卷;重修课考试试卷;选修课成绩记录表;系、部按课程进行的教学效果分析;考场、监考、巡考人员安排表;监考人员培训会材料;考场记录;考试违纪成绩处理材料;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通过率统计材料(三、四、六级等);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率统计材料(省、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通过材料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都有。

12、质量评价(JX22)。主要是教学质量评价评估方面的文件材料。如:学院关于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文件;学院关于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文件;教学管理规程汇编;教学质量期初、期中、期末检查计划、总结材料;教师、学生座谈会记录;学期各级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记录、总结;学生信息员教学信息处理记录材料;教师、学生教学质量座谈会记录;同行、领导听课记录;各类专项教学评估材料;教学质量测评材料;教师评学材料;教学异常个案处理材料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13、学风建设(JX23)。主要是学生素质、学风教育方面的文件材料。如:学生素质教育规划;开展学生素质教育活动材料;加强学风建设措施材料;学生参加院级以上科技竞赛、发明创造、、体育获奖等统计表、证书复印件;院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表彰材料;按年度在校学生素质评价、分析报告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都有。

14、教学研究(JX24)。主要是教学研究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如:上级有关教学研究工作的文件材料;学报;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社会学术团体中任职情况;学院及以上教科研成果申报材料、审批、验收材料;系(部)教学研究工作会议记录;教研室教学研究工作会记录、教研活动记录;教师获教研、科研成果一览表等等,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这些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都有。

三、教学档案实体分类构建的意义

由教学档案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的重要地位,与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密不可分。因此,科学地构建教学档案的分类实体,是各校规范教学管理秩序、加强教学档案制度化建设,做好“迎评促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建设性工作。

1、规范了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的秩序

根据教育部《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院校教学管理要点》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科学地构建教学档案的分类实体,对高职高专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本身是一个很大的促进,规范了教学工作的秩序。

2、丰富了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档案的馆藏

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信息大量地积累在教学档案里,由教学档案记载和反映着学院的人才培养水平。教学档案提供的都是教学工作各个环节中形成的原始材料,这些材料是教学效果的客观真实反映,是教学成果的不断积累,足以证明学院的办学实力和教学水平。与时俱进、科学地延伸教学档案分类实体,将丰富教学档案馆藏的内涵。

3、提升了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档案的水平

根据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标准的要求,科学地构建教学档案的分类实体,形成教学档案管理的长效机制,这是一个创建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极大地拓宽了档案人员的视野,拓展了档案工作的思路,创新了教学档案管理的模式,提升了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档案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1993)

法院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高职院校专业课程考核方式 粮食工程专业 考试改革

一、高职院校专业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考试是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但从教育本质上看,考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在于“以考促学、以考促教、以考促管”,保证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尤其对于高职院校来说,若只用一纸期末试卷去评价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忽视了对学生动手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考核和评价,则与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不相一致。所以高职院校的考试特别是专业课更应注重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考核,基于此,对高职院校专业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我院粮食工程专业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实践探索

为了使课程考核方式与现代高职教育目的相适应,近几年我院加强了对考试模式的改革。粮食工程专业是我院的传统、重点和品牌专业,对此我们更是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工作。现结合我院情况,对我院粮食工程专业近几年在考核方式上进行的一些改革和探索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推行院系二级考试管理模式

我院的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类,考试课又分为理论和实验、实训考试两种。在考试管理模式上,我院推行的是院系二级考试管理模式,即各课程是属于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既定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上进行规定,而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由各系制定、学校统一印刷出版的,因而各课程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的决定权在系里。理论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全院的考试管理工作,在教师的命题、监考、阅卷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考查课和实训、实验考试课由系部自己组织考试。总之,院系二级管理模式使我院的考试管理模式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有利于规范、简化考试工作,也有利于各系部根据专业特色组织考试。

(二)建立和完善试卷库

试卷库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考试这一教学环节,也有利于评价不同教师的教学效果。为了更好地推动学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我院自升入高职后就着手筹建试卷库,并在2006年正式使用试卷库组织了全院的考试工作。对试卷库的数量和质量,学院按如下方式进行了统一规定:(1)在同一学历层次中,每门课全校一套试卷。同一门课由两系以上或多位老师讲授的,由系间协调共同完成。有特殊情况者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且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均要能够区别。(2)试卷库的格式严格按照校务处提供的格式进行排版,题型可从《试卷库审批表》中的11种类型中任选6类以上,也可以在上述题型外增加新题型。(3)为了保证试题的覆盖面,各套试卷中的试题不能有重复。试卷库出好之后,全部上交到教务处,在期末考试中,由教务处随机从中抽取一套进行考试。这一举措不但加强了学生学习的紧迫感,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且避免了教师人工命题的随意性和片面性,加强了教师的责任感,所以,这一改革无疑从整体上提高了全校的教学质量。但是,试卷库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程,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如试题量、题型、考核内容、难度,因此,为确保试卷库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们的试卷库也在不断进行完善,至今,我院每门考试课程已组建了十套高规格的试卷库。

(三)考试模式的改革和探索

在考试模式上,考试课可根据专业、课程的特点采取理论考试和实验、实训考试两种方式,如我校的粮食工程专业,其职业岗位群主要是小麦制粉工、粮油保管员、粮油检验员,学生毕业前还要考取这三个岗位的高级工证书。由于该专业的职业岗位具有专业性强、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而为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这三个工种对应的三门核心专业课程的考试模式进行了改革,不进行理论的卷面考试,而是采取以实验、实训考试代替理论考试的方式,考试内容为全课程学习过的实验、实训项目,但是在期末考试时,只要求学生随机从中抽取一个进行考试,这样为了考试合格,学生就必须将所有的项目全部练熟,不然就可能全盘皆输,因而这种考试模式的结果是使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普遍得到了提高,并且学生操作的规范性和测定结果的准确性也不断得到了提高。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实验、实训考试的过程全是按照高级小麦制粉工、高级粮油保管员、高级粮油检验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组织的,这样,就使学生提前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方式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便于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率。

但是,上述考核模式主要体现了对学生学习结果的考核,而忽略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并且考核内容主要体现了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考核,而忽视了对学生素质的考核,因而考核方式不尽合理,也不全面,因而,我院粮食工程专业课程的全体教师一直在不断探索更为合理的考核方式。本学期,我们试行了过程化考核的方式。所谓过程化考核,即在教学过程中直接嵌入考核环节,每个教学项目都进行考核,以实现对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考核。每个教学项目根据内容不同制定不同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每个项目得分=知识评价×30%+能力评价×50%+素质评价×20%,期末课程结束后,分别对每个同学的考核得分进行汇总,汇总的方法是:期末个人考核总分=项目1的个人考核分×项目1的权重比+项目2的个人考核分×项目2的权重比+项目3的个人考核分×项目3的权重比+……,项目及其数量是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就业岗位精心选择的,各个项目权重比的总和为100%。每个项目的权重比是根据该项目的难易程度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进行分配的,但整体趋势是逐渐提高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以下两点:一是一般专业课程中各个项目的内容和任务都是由易到难的;二是为了保持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为前边的项目若考核成绩不理想,后边的项目还有提高总成绩的机会。

实践证明,过程化考核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考核模式,但此模式需要在科学选择教学项目及合理制定每个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该模式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

三、对高职院校考试改革的反思

高职院校的考试改革是当前高职教育发展的需要,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因而在进行考试改革时,应在深入研究、合理制定课程标准和考核标准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高职学生的特点,以专业和课程的特点,合理进行考试内容和考核方式等方面的改革,同时还要规范组织实施考试的方式,以使课程考核与现代高职教育的目的相适应。

参考文献:

[1]陈耀敏.高职高专教育考核方法的改革[J].职业技术教育,2007,(02).

法院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康复医学; 工作小组; 实习带教法; 临床教学; 实习

康复医学对于促进患者康复、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1]。就康复医学而言,由于涉及的学科较广、实用性较强,因此其临床教学实践一直是医学教学中的一个难点问题[2-3]。从目前的教学要求来看,康复医学专业学生需要熟悉并掌握有关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中医治疗等多个领域的知识,而且还需要具有呼吸科、神经科、放射科等多个学科方面的知识[4-5]。如此庞杂的知识系统无疑加大了学习难度[6]。近年来,笔者通过在临床带教工作中采用康复工作小组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某中医大学2008级康复专业实习生50名。根据该校的教学计划和实习生的自愿,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25名。其中对照组采用传统的实习带教法;观察组采用康复医学工作小组模式与传统带教法相结合的方法。两组实习生年龄、性别比、专业知识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所有学生均在本院康复科进行实习。根据教学计划,实习周期为3个月。在实习期间内,轮流由作业治疗师、康复医师、言语治疗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带教。同时,针对不同实习岗位的学生,由该岗位的专业老师进行带教。对照组采用传统的实习带教法,并在有关老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

观察组在传统带教的同时,结合康复医学工作小组模式进行实习。根据学生自愿和具体的实习情况,每3名组成1个小组,分别承担实习作业治疗师、实习康复医生和实习物理治疗师的角色。在小组确定后,实习小组需要在每个月跟踪1例患者。小组成员要从各自专业和工作角色出发,就患者有关基本情况进行采集,并登记好相关病历资料。同时,根据患者情况,结合自身的实习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患者制定适合的治疗目标和计划,并进行小组讨论,以形成完整的计划。在此期间,实习老师、住院医师等需要进行指导和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指点和完善。每周小组要召开讨论会,就过去的1周中所发现的问题、难点和不足进行总结、剖析。实习指导老师进行指点,并就实习学生面临的问题进行指导。在患者出院前2 d实习小组要做好患者出院前评估,并召开康复工作会议,总结治疗成效,并完成患者出院后的康复方案等。同时进行治疗总结,分析不足,总结经验,提升实习学生的操作能力和水平。

1.3 教学效果评估 教学效果评估采取理论考试和操作技术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理论考试以脑卒中患者为例,考核学生对一些基本的康复理论掌握情况,包括康复功能诊断、康复计划的制定、病例实施要点,功能评估等方面,满分60分。操作技术考试依然选择脑卒中患者,由没有带教关系的治疗师进行考核,就实习生的评估、判断主要问题能力、基本动作、解决问题能力、交流能力、物理治疗等方面进行打分,满分60分。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8.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理论考试结果比较 观察组理论考试总分(49.05±4.17)分明显高于对照组的(44.21±4.36)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操作技能考试结果比较 就总分而言,观察组操作技能考试总分(43.94±4.15)分明显高于对照组的(40.51±3.88)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康复医学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需要掌握的知识体系较多[7]。从传统的带教法来看,由于跟随指定的老师进行学习,难免造成操作技能的不熟练。而且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往往被动地等待老师“下达指令”,然后根据“指令”行事。这样一种实习模式,不利于学生掌握为什么要这样做,同时影响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8]。因此,有必要探索新的实习教学模式,从而更好的提升学生的实习效果。

将康复医学工作小组模式与传统的带教法相结合,则可以充分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发挥学生的积极性[9]。尤其是让学生参与到有关的治疗康复计划中,还可以让学生认识到“为什么”、“是什么”和“怎么做”。综合而言,采用康复医学工作小组模式结合传统的带教法,可以充分体现教学中的“学生主体”思想[10],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推动学生更好的掌握有关的理论知识,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就本组资料来看,采用康复医学工作小组模式进行临床教学的观察组理论考试总分(49.05±4.17)分明显高于对照组的(44.21±4.36)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不过,就康复工作小组模式结合传统的带教法和传统带教法比较而言,虽然在操作技能总分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具体的项目上,尤其是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知识经验储备的评价项目上,比如功能评估、问题解决、物理治疗等操作方面,两组学生差异并没有统计学意义。这应该与学生实习时间仅有3个月,时间较短有较大的关系。从这一结果来看,要切实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除了有好的方法外,还必须要有时间的积累。这需要学生们在以后的临床工作时间中,依赖自己的工作积累和不断学习予以逐步地提高。

整体来看,使用康复医学工作小组模式结合传统的实习带教法可以有效地提高康复临床教学的效果,帮助实习学生增强理论和实践操作技能,值得在临床教学中进一步推广运用。

参考文献

[1]张颖,杨坚,沈俊,等.康复医学工作小组模式结合传统实习带教法在康复临床教学中的运用[J].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2010,32(3):235-237.

[2]叶正茂,张海燕,潘翠环.基于控制理论的康复专业实习教学管理模式探讨[J].西北医学教育,2008,16(5):996-998.

[3]李晓捷,吕智海,张丽华.融创新精神于实践教学 注重康复治疗学学生应用能力培养[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8,14(4):394-395.

[4]牟翔,袁华,刘卫,等.浅谈PBL教学法在康复医学实习中的应用[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8,14(6):583-584.

[5]江征,王世忠.PBL教学法在中医院校康复医学教学中的探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18(3):230-232.

[6]张世卿,王喆,高山,等.基于临床路径的五段教学法在康复专业后期临床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康复医学杂志,2012,27(4):353-355.

[7]张效玮,曾玉,冼少龙.“师生角色互换法”教学法在康复医学教学中的应用探析[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1,25(4):103-104.

[8]李湘云,邹伟,宾文凯.反思性教学法在康复医学实习带教中的研究与实践[J].卫生职业教育,2011,29(2):103-104.

[9]常华,张琦.“以问题为基础”教学法在康复治疗学专业运动疗法方向教学中的应用分析[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7,13(8):787-788.

以上就是法院试用期工作总结(精选5篇)的全部内容了,但愿对大家有所帮助。(本篇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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