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购置申请书(精选5篇)

| 婕音

推荐文章

菁英职教网 培训啦 留求艺

设备购置申请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设备管理;生命周期;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R8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1242(2016)01-0015-04

引言

医用设备档案化管理是医院管理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体现了现代化系统化的医院管理水平。不仅包含简单的文书档案保存,更是一个全新的动态管理理念,以达到发挥档案管理作用、提升设备管理水平、优化设备管理制度的效果。本文的设备档案化管理通过分析医院原有的设备管理缺陷,结合2015年度上海市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和国际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制定的相关医院管理制度[1]要求,采用生命周期理念将设备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是生命线的动态管理过程,从而使设备使用、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得到加强,产生更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

1设备生命周期理念

在医用设备管理中,引入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将人力资源周期管理模式运用至每一台医用设备,从申请、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修、强检至报损构成一条完整的生命线[2],通过电子卡片档案[3]跟踪式管理,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档案,并将每一次活动和事件详情记录下来导出台帐,以此优化设备管理科室内部工作流程,使之符合于医院整体的工作流程,符合现代化数字化医院的工作模式,为临床科室与医院领导提供完整的设备数据信息。

2采购前期阶段

医用设备采购前期分为申请、论证、立项,由各申请科室提出采购申请,通过院内各相关管理部门论证即完成“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正式对该采购项目立项。该阶段应做好“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院内请示稿”以及其他申请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作为设备生命周期的开始标志,从而进入采购阶段。

2.1申请

申购科室必须统一填写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说明欲采购设备的各类详细情况,作为申请依据,供各论证部门参考及院领导决策。年度购置计划以外医疗仪器设备的申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依据流程操办。所需填写的内容包括:(1)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附加装置及配件、消耗性材料、性能、价格、请购原因、资金来源、预算金额等各项设备基础信息。(2)多家生产销售厂商同类产品在性能、价格、可靠性及先进性等因素的比较,作为以后的采购依据,从而择优选购。(3)申购部门原有医用设备情况,并根据同类设备的型号、规格、使用情况,提供该设备的使用效率、经济效益预测、相关收费方式、标准等。(4)凡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需提供具体环境要求,如承重、温度、湿度、水、电、气等,并详细说明安装位置、场地大小、环境及配套设施要求[4]。

2.2论证

各相关部门依据“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中所提供的各项数据,核实申购科室对于该设备的需求度、有无明确资金来源、统一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评估,申购部门必须具备安装和使用条件,对尚未具备条件的,应在申报同时提出请示,交与有关部门(基建、保卫、医务处、护理部、财务处等部门)和分管院长商讨解决方案。符合各项评估标准经医院医务处、医保办、财务处、设备处、院办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申购论证通过后方可正式立项采购,进入采购阶段。年度购置计划以外的医疗仪器设备在通过以上各部门论证后,统一生成《院内请示稿》,依据请示稿的批示内容确立该采购项目,进入正式采购阶段。

3正式采购阶段

对于正式立项的采购项目,设备科设专人负责采购。采购员按照上级审批核准后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或者“院内请示稿”中具体采购要求依照采购流程进行操作。采购的设备功能、型号、制造厂、数量等必须与审批后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内容相符。如需改变,必须征得分管科长和使用部门同意。3.3.1技术资料比较收集该采购项目的相关设备资料(彩页,技术参数资料),通过产品介绍,了解欲采购设备性能、具体参数、技术特色、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消耗材料来源等各项因素。同时对厂商的资质、产品的合法性和相关证书(厂商必须备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销售员的法人委托书、该销售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公司的授权书及其他特殊证明要求)进行核查。经综合分析、比较和确认后,由使用部门确认方可进入招标。3.3.2招标及合同管理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价值2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需交由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进口大型设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要求至少有三个及以上的公司投标方可开标,依据高性价比的要求产生评标结果。20万以下的采购采购项目可有医院内部通过商务竞争性谈判决定。通过技术资料比较,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提交项目概况、竞争性谈判单位资质要求、获取谈判文件和报价文件等资料进入商务竞争性谈判,院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院内采购的优势,讲究实用、低成本、高性价比,对采购物资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此期间需成立谈判小组负责采购领导、监督、技术谈判、商务谈判等,并如实记录谈判过程中的各项审查结果[5],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审批表”、“技术谈判记录”、“商务谈判记录”、“竞争性谈判评审记录”、“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技术协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表”、“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等资料,统一编号归入该项目相关的设备档案库。同时将采购结果上报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开标确定采购意向后,院方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供应商需提供该设备的具体信息如报价单、配置单、产品及供应商三证,授权书、投标书、合同、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设备运输签收单、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商检部门检测文件等,所有档案齐全后方可正式入库进入设备安装试用阶段。

4验收阶段

验收由使用科室、设备部门、供货商一同参与,分两阶段,包括开箱安装验收和产品使用验收,所有新入院的医疗仪器设备都必须具备在将验收阶段资料归档后方可正式入库成为在用设备。

4.1开箱安装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及供货单位共同参加开箱签收。签收内容以厂方提供的开箱签收单内容或招标文件中应提供的所有内容为准,检查装箱有无损坏,对规定的仪器数量、序列号、型号等一一核对。并将产品合格证、装箱单、提货单、安装说明、使用指南、服务手册、光盘、软盘等妥善存档。安装完成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属于大型设备或专业设备,厂方需组织操作培训,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在此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运输单位、发货厂商等有关单位、部门取得联系,妥善解决后将事件记录在案[6]。

4.2产品使用验收

价值在5万以下的仪器设备安装完成试用一个月后,供应商领取填写“设备验收单”,由使用科室自行确认验收,提交“设备验收单”,设备科相关人员确认验收结果存入档案,若不合格者则视具体情况延后验收日期,与有关科室取得联系,协商解决。价值在5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安装完成试用一个月后,供货商向设备科申请验收,供货方、使用科室、设备科三方到场,由销售方填写该设备“设备验收单”相关信息,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设备使用情况包括仪器正常运作情况、配件更换记录等并签字确认,再由设备科的相关人员确认验收是否合格,若不合格者则视具体情况延后验收日期,并与有关科室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大型、专一或特殊医疗仪器设备的验收在安装完一个月后,需由第三方人员组成验收专家组、销售商、使用科室、设备科一同到场视试用期设备使用状况进行验收确定。设备经开箱签收、产品验收合格后正式启用,开始计算保修期,正式给予该设备仪器编号并编入在用设备,将“开箱签收”、“安装调试单”、“设备验收单”、“大型设备验收单”、“专家组组成及意见”、售后保修合同及发票等相关内容导入医院设备管理档案。在采购或签定订货合同以前申购部门欲撤消申购者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和设备科提出书面报告,不得延误。在采购或签定合同以后,欲撤消申购,申购部门负责人必须对行为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按赔偿制度规定对合同方给予处罚。

5使用阶段

5.1日常使用

所有设备建立电子卡片式档案管理,采用条形码技术定期对设备进行盘点,保存盘点台帐,如有设备转移需依据转移流程将设备转移申请表、设备转移记录台帐记录备案,从而了解设备的分配情况及实际拥有状况。再通过HISRISLISTPACS等系统导入设备日常使用信息(如使用频率,工作状态及相关配件情况、耗材消耗等相关数据)作为设备使用管理的基本参数,为效率分析、成本分析、效益分析的依据,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可体现医院的数字化现代化进度,提高对各类设备的了解程度。

5.2保养与维修

依照保养深度建立规范的设备设施保养体系,将分为三级保养:日常保养:由仪器保养人负责完成设备的表面清洁,查看易松动的螺丝和零件如有异状紧固,检查运转是否正常(包括设备的开机自检状态),零部件是否完整。初级保养:由工程技术人员按保养周期计划进行,负责设备的内部清洁,检查工作环境、设备状态有无异常情况(如温度、湿度、运行声音、运行速度等),工作于易腐蚀状态下或需高温高压消毒的设备可局部检查、调整其工作性能,保证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运行。高级保养:即预防性的维修,由工程技术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进行,依照厂商提供的产品标准配置清单检查设备主体及各配件是否齐全,外观完整无损坏。依照设备开机自检操作规范说明书观察设备运行状态,保证自检正常无报警,调整各运行参数设置、更换易损部件,使设备能依照操作手册完成各类操作。每台医用设备进行以上各等级保养时均需建立保养管理台账,做到有计划的检查故障隐患、排除易发故障、降低故障率。三级保养结果及设备的异常状况都应记录在案,大型医用设备更需独立管理,将厂商保养测试时的参数记录与技术手册一同备案归档,以便全面了解设备在各时期中的状态。并且建立完善的维修体系,在临床报修或保养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时,工程技术人员应迅速到场停止使用该故障设备进行强制检修,如有备用设备及时调用备用设备。在仪器修复并正常运转之后,需按它的技术指标参数进行调整,以复其工作性能,并记录其故障时间、故障原因、处理方式、零配件更换等,同时将外修记录维修费用申请审核,双签名发票、外修验收文件、保修合同记录等一一汇总入设备档案,以便更好的了解设备性能、维修效率、费用等信息,降低由设备故障引起的各类损失。

6强检

依照计量法与医院计量制度、计量工作职责规定,核对计量器具强制(非强制)检定目录,合理安排检定周期,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一式三份填写“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检定及备案表”,向政府计量部门提出周期检定申请和委托备案。根据检定计划开展各类设备的强检工作,并建立各项强检记录、结果统计、年度强检总账,并对强检结果进行合格率统计,需在设备边表明强检技术档案的(如计量器具的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需及时明示于设备边。如由大型设备的购置计划(如MRI等),须经过计量部门计量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证书应在设备旁边明示,并将强检记录存入相应强检档案。

7报损

依照报损流程、制度规定,对于由于维修、计量核定仍不能恢复主要功能满足强检标准的、结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无法改进等原因的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提交“仪器设备报损申请表”,待报损设备按单价低于1万元(不包括1万元)的由设备科审批;单价在1万至5万元之间(不包含5万元)的由上海申康有限公司负责审批;价值大于5万元(包括5万及以上)的由国资委审批,经各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并在报损后完成财产、账务登记注销等工作,并将报废审批流程、“仪器设备报损申请表”、报损批复单、双签名审核记录、处理方式记录等妥善存档作为设备生命周期的结束。

8结语

以上的生命线即为医用设备档案化管理的基本理念,有效、完整,收集和捕捉有用信息,从而使设备档案发挥主动、积极的作用,提高医用设备的完好率,减少成本支出,增加收益,促进各类医用设备的有效运用。并且在加强医用设备科学管理的同时,提高医用设备使用率,延长设备寿命,促进医院医疗技术发展,以相同的设备成本产出更高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宏文.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探讨[J].医疗卫生装备,2007,(3):46.

[2]伦瑞贞.医院设备档案管理实践探讨[J].中国医药科学,2013,(2):145.

[3]王春鹤.医疗设备档案管理中创新思维的运用[J].中国医学装备,2012,(12):91.

[4]张华.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探讨[J].西部医学,2006,(3):256.

[5]张丽霞.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实用医技杂志,2010,17(8):708.

设备购置申请书范文第2篇

认定机构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不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笫四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设备购置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住宅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征求开发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八条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杭州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

第二十八条市区三级地段以内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其他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也可通过协议形式约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九条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土地预出让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预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预出让信息。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土地使用权预出让信息。

(三)审查开发资信。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开发单位资信进行审查。

(四)约定开发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提出申请的开发单位对开发条件、开发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与方式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五)预出让方案报批。开发单位约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报批表》,将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中特殊地块预出让方案还须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预出让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约定的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七)支付补偿费用。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属住宅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部分应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三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

(二)规划用途、规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金额、付款进度和方式;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收购、储备、预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五章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也逐步充实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第三十六条储备土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预约的开发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二条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预出让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二年八月七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全文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其余条款相应顺延。

设备购置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税票打印,税款收取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便捷有效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

第三条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六)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七)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车购税征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开具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收款,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征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根据验车岗传递来的车辆车型、配置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并传递给税票打印岗。

税票打印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错误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复核无误的,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与开票信息进行比对;将税票打印岗传来的电子申报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比对不符,将信息回退税票打印岗;比对相符,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收款,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置农用三轮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车购税免(减)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受理免税申请,免税审批,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免(减)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第九条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为:受理退税申请,调取车辆档案,退税审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退还税款,建立退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并将退税申请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接收综合业务管理岗退税审批意见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会统核算岗;退税后,接收会统核算岗传递的信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根据纳税人的退税理由确定退税金额后,将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会统核算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已审批信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纳税人;退税后,将已退税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车购税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流程为:受理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换(补)理由,换补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换(补)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对纳税人的换(补)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信息传递到收款打证岗,并在接收收款打证岗传回的信息后,做归档处理。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二条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车购税过户、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过户、变更申请,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过户、变更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过户、变更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并对纳税人的过户、变更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四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车购税档案转出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出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转籍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单,确认转出。本业务只涉及档案管理岗。

第十六条车购税档案转入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转入车辆信息,转入档案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和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信息,打印完税证明,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备案业务流程为: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车辆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并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验车岗传递的车型和配置信息,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提出该车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本辖区车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上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九条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业务流程为: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清分,审核处理。

车购税办税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和异常发票信息;每月末省局汇总全省采集的数据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发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再将数据清分到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利用清分的数据对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设备购置申请书范文第5篇

这是首要环节,医疗设备的购置,将直接影响医院的收入,对医院建设起着较大的作用。因此,在购置设备时要做到:①分析医疗设备的分布、使用、运行状况,依照申请科室的要求,考虑可行性、适用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一线需求、两个效益为突出点,考虑医院整体发展和远景规划,发挥医院特色,满足临床的需求。②明确所需购置设备应具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及时引进高、精、尖的先进设备。③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院领导、使用科室及其他有关科室等主任、专家参与监督,召集三家以上的供货商,以同类型、同档次的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招标来选择技术质量高、性能使用性强、价廉质优的设备;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完善了监督机制,杜绝了设备购置中的不良现象,而且保证了进货的质量,为医院节约大量的资金。

到货验收

设备到货验收是个关键环节,包括物资验收和性能验收两方面。设备到货验收要求验收人员依据标准认真负责,以医院的利益为重,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在物资验收过程中要按销售合同和配置清单进行验收,包括:①外包装箱是否有损坏,拆箱

后机器外观是否有损坏;②附件是否齐全,是否与装箱单一致,是否符合订购设备的配置要求;③详细的档案记录,记录设备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安装和验收时间、使用科室等详细内容;④资料归档收集,随机资料均要登记归档。

性能验收是在设备安装调试好后进行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使用科室领导把关,对设备按性能指标的要求及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进行逐项测试。

物资验收和性能验收两方面均达到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是设备购置及到货验收两个阶段的延续。资产管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需要医院领导、管理人员及设备使用人员有较强的管理意识,并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完善。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好了,本文就介绍到这里,愿我们如花绽放,不负韶华,学员们,加油!(来源:360范文网 http://www.360fanwen.com)文章共字

菁英职教网文章归档 教育资讯 留学攻略 七品教育网站地图xml
23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