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禁令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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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公安部“五条禁令”颁布之后,我局民警面貌焕然一新。现在,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局机关的任一科室,所见的民警都是警容严谨,言谈举止彬彬有礼又不失威严。给来办事的群众一种亲切感,给犯罪分子一种正义的威慑。曾经有一段时间,工作之余,我喜欢上网聊天。人家一听说我是干公安的,都会发表一通“对公安印象不佳”的感慨,有些措辞之偏激,令人实在难以接受。我曾想:是什么使得我们公安的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变得如此之差呢?当人们的生命财产处于危难之时,我们公安民警总是冲锋陷阵,常常是献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我们民警的千辛万苦、斗智斗勇不足挂齿,为之流血牺牲的事件也比比皆是!一直来,我都为自己选择了这份崇高的职业而感到自豪。所以,我虽也与他人据理力争,而心中的那份委曲之感,仍会油然而生,且久久挥之不去。

痛定思痛,我开始冷静地思考、仔细地观察,发现人们的怨言与不满不是毫无来由的。你听:某某地方民警酒后开枪打死了人,某某地方民警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某某地方民警参与,等等、等等。或许这些只是庞大的公安队伍中极个别的现象,而由此造成的影响之恶劣,却是震天撼地的。你看:身边的同事(也包括我自己),在工作时间饮酒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酒后面红耳赤、高度兴奋,在办公室里举止不端、衣冠不整、大声喧哗,群众见了心里会怎么想呢?还有,对于,我们常常去抓赌自己却又参赌,群众心里有意见是可想而知的了。我也曾听到我们的民警发自内心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之感叹。是的,朋友之间、兄弟单位的交往,吃餐饭、喝点酒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休息时间,好友之间玩几手扑克,来点小刺激,娱乐一下,也是人之常情。你若拒绝,人家会说你故作清高、摆臭架子。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我们公安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公安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公安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公安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别民警;五条禁令;问题;措施

“五条禁令”是公安部党委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塑造新时期公安队伍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预防民警违法违纪、关爱民警的具体体现。“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实施,已有不少民警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其中,今年2月1日以来,我区已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5起8人,其中4人被辞退,4人受到行政处分,8名领导干部被追究领导责任。为什么“五条禁令”这么严厉,仍有少数民警敢去碰“高压线”而违反禁令呢?这不能不引起各级领导的深思。

一、五条禁令的内容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经律处分;造成严重成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二、个别民警在执行“五条禁令”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广西公安机关对公安部“五条禁令”工作进展势头良好,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这次区厅工作到各地公安机关明查暗访的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同志思想上还存在模糊认识。有些民警尤其是个别领导同志认为“五条禁令”是小题大做,五条内容都以开除、辞退加封杀,措施过于严厉;有的民警存在侥幸心理和等待思想,认为宣传“五条禁令”活动是摆样子,走过场,一阵风;还有的民警思想从禁令挖掘可以灵活掌握的空隙,提出这样那样怎么办、如何界定的问题。

2.宣传教育工作仍有死角。从最近查处的几起民警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看,当事民警并不是不知道“五条禁令”,而是当作耳边风,存在侥幸心理;有的民警家属对“五条禁令”还不熟悉,对民警的监督还不到位。

3.内部管理特别是车、枪等内部管理依然存在隐患。从区厅工作组明查暗访的情况看,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的单位底数不清,警用车辆使用混乱;驾驶员管理松弛;非警务人员驾驶警用车辆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枪支管理方面,一些地方和单位至今没有制式枪柜,有的代用枪柜不能保证枪支的安全管理;有的科所队枪支管理不规范,登记交接出入库手续不完备,有的地方枪支管理过于死板僵化,甚至因噎废食。

4.个别民警对自己过于放纵,追求低级趣味。极少数公安民警和职工不爱学习,不求上进,形成了软、懒、散的恶习、顽症,缺乏健康文明的爱好,长期精神空虚;有的长期夫妻不和,为寻找刺激,弥补空虚,下班后不回家,在社会上往,甚至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搅在一起;有的羡慕别人的“潇洒”,热衷于低级趣味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活动,把喝酒、兜车、打牌作为享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顾及自己的身份;有的参加公安工作以后酒瘾、车瘾、赌瘾都大了,一天不喝酒闷得慌,一天不开车急得慌,一天不憋得慌,拿“禁令”当玩笑;拿“饭碗”当儿戏。被查处的案件中,有一起是民警参与。例如,广西河池市公安局蔡,2010年以来,蔡佳兵多次参与网络(),并欠下29万余元的债务。由于无力偿还债务,2010年6月22日上午,蔡佳兵伪造支队领导签字,以“执行公务”为由,到该局治安支队领取了1支式手枪和7发子弹,然后在其办公室开枪自杀。蔡佳兵在网络上参与,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安部“五条禁令”等纪律规定,构成错误,应给予蔡佳兵行政处分和处分,鉴于蔡佳兵自杀身亡,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防范措施

多年来,围绕“枪、酒、车、赌”,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尽管做了不少工作,下了不少功夫,但收效甚微,违纪违规的问题仍屡屡发生。为何年年讲,年年还出现问题呢?今后如何防范:

1.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通过认真学习,充分掌握“五条禁令”的内容,公安部、省厅及各级领导讲话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五条禁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才能扎扎实实把“禁令”落实到行动中去。

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五条禁令”自觉性和坚定性。“五条禁令”是公安部党委对广大公安民警关心爱护的具体体现,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纪律保证,是从严治警、促进民警作风养成的重要手段,是针对公安队伍特点作出重要批示:“希望言必行、行必果,贵在坚持”。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强调,要持之以恒地抓好“五条禁令”,落实从严治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推进公安队伍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和部领导关于“五条禁令”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利用一些违令的典型案例,结合实际,组织本单位民警开展学习讨论,对照检查,剖析问题,将禁令要求内植人心,外践于行,更深刻反思在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遏制违令事件的发生。一是要加强教育,强化民警自律意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五条禁令”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特别是以违反“五条禁令”的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民警。要紧密结合当前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落实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源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对自身约束能力较差,易出问题民警的教育管理工作,重点帮扶,定期了解情况,经常提醒,确保不出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工作力度。督察部门采取行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切实增强制度和措施的执行力度,加大对酒店、娱乐场所的巡查,对有违令苗头的民警进行监察、告诫教育。对严重违规的行为,动真碰硬,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理。要进一步强化对八小时以外,特别是夜间和节假日工作的督察,确保不出现问题;三是要加大查摆和整改的工作力度,各机关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以违令“五条禁令”的案例为反面典型,召开警示教育专题会,彰显本单位严格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决心和态度,再鸣警钟,教育警示机关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有效地预防民警违反“五条禁令”问题发生。要认真分析本单位在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中存在突出问题,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四是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积极探索长效建设。各机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本单位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动揭露矛盾,勇于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推进“五条禁令”执行制度的长效机制。

4.落实领导责任,推行“五条禁令”的全面贯彻落实。推行“五条禁令”的贯彻落实关键在领导。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五条禁令”,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切实做到学习贯彻带头,改进作风带头,解决问题带头,贯彻执行纪律带头。各机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在巩固公安部部署开展对民警违反“五条禁令”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再认真组织本单位开展一次排查活动。要排查本单位领导班子是否软弱涣散,是否带头遵守“五条禁令”,是否存在违反“五条禁令”的苗头;车辆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整改,坚决杜绝违反“五条禁令”问题发生。

参考文献:

[1]李达文.贯彻“五条禁令”切实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8.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浙江省禁毒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品和。

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并将宣传教育、缉毒戒毒、队伍建设、举报奖励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三)检查、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和完成本系统年度禁毒工作任务情况,以及下级政府落实省有关规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五)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缉、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通信、邮政、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犯罪。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活动。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确定禁毒联络员,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八条 禁毒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省、市、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禁毒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 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禁毒宣传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有关站(场)应当对旅客开展禁毒宣传。

第十二条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及旅店、室、会所、俱乐部、桑拿房、美容美发室、足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以下称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指导。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培训,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禁毒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互联网、有线电视、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等,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

第三章 管制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的其他原植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第十八条 公安、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禁毒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和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和品、流入非法渠道。未经依法许可或者备案,不得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品、。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二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应当事先将所需受让(受赠、借入)的品种、数量和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凭备案证明向转让(赠送、出借)方提取货物。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收到备案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赠送、出借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应当事先将所需受让(受赠、借入)的品种、数量和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凭备案证明向转让(赠送、出借)方提取货物。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重点,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对含有麻黄素类物质、品、的易被提取制毒的复方制剂,以及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但易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依法制订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防口岸、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过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查缉工作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涉毒可疑情况。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涉毒广告、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品、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不得传授制毒方法。有关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市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戒毒治疗规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流入。

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防止其再次吸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未取得备案证明受让(受赠、借入)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未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的,由海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有贩卖、提供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一个月,对经营服务场所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对经营服务场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五)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为认真梳理半年来我大队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为下一步工作做好科学决策和部署,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动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半年来,根据总队、支队的指示精神和部队建设要求,大队全体官兵齐心协力,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各自工作岗位中,埋头苦干,扎实工作,积极请示汇报,使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效明显。

(一)大力开展安全防事故教育,夯实官兵居安思危思想基础

2、积极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执法效能建设活动。半年来,按照总队和支队关于治理“小金库”“回头看”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大队实际,大队召开党支部会议,制定了学习教育方案,认真学习活动内容,建立专题教育档案,做学习笔记,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和汇报材料。大队与干部签订《责任状》,大队长在 “海南支队治理小金库工作承诺大会”上代表大队做了承诺,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工作,通过群众提、自己找、领导点、相互帮等多种形式,本着开门整风的精神,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采取组织召开各种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官兵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摆和梳理近年来本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主客观原因,进行认真查摆,并分清责任,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目前此项专题教育活动仍在继续深入开展中,大队未存在“小金库”现象。

(二)加强队伍管理,规范队伍建设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禁酒令”实施半年节约4300万

信阳是河南首开“禁酒令”的省辖市,一度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2008年3月12日,由人民网主办的“2007年十大地方新政”评选活动落下帷幕,信阳“禁酒令”的票数名列第二。如今在信阳,工作日中午不饮酒已成为一种习惯。

2007年1月4日,信阳市委书记王铁在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动员大会上,一条禁令―禁止公务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当天大会上,《中共信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两份“红头文件”公布并开始实施。

根据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信阳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党政干部实行“五个禁止”,其中第二条是禁止公务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文件同时规定了惩罚措施:明知故犯的,就地免职。人们俗称此项规定为“禁酒令”。

“禁酒令”下达后,信阳市委、市政府成立三个督察组,每个组配备酒精测试仪、微型摄像机和微型录音笔,中午可随时去酒店检查,下午可随时去单位检查。督察组还可调动110,对违反禁令的人员,督察组可以先斩后奏,处理后再汇报,还可公开曝光。

实施“禁酒令”半年时间,信阳有百余名干部因违反禁令受到处分。

2007年8月,信阳市委书记王铁做客新华网时透露,实行“禁酒令”后,信阳市半年节省的酒水费就高达4300万元,用这些钱可建四五十所小学。熟悉内情的人说,4300万元相当于一个小县城一年的财政收入,这只是保守数字,实际节省的钱比这个要多。

也就是从那时开始,信阳的“禁酒令”开始辐射河南、轰动全国。

2007年5月,商丘市也开始实行午间“禁酒令”。2007年6月,开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六条规定”,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不准午间饮酒,不准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同年,漯河也颁布了包括“禁酒令”在内的相似规定。南阳、许昌、驻马店等城市也提出“禁酒令”。河南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质检局等单位也在系统内提出过类似禁令。

信阳的“禁酒令”得到了老百姓的广泛支持,不少群众认为禁酒势在必行。一些市民反映说:以前下午到行政机关办事,很难找到人,有时就算找到人了,也是满嘴酒气的时候多,现在办事方便多了。

市民张先生说,有次他去某部门办事,下午3点多到领导办公室,但领导中午喝多了,正躺在沙发上睡觉。本来能够当天办成的事,只好明天再来。张先生说,干部中午喝酒没什么好处,无论喝多少,都会对工作有影响,非常支持“禁酒令”。

市民刘女士说,“禁酒令”实施之前,有时候下午去政府相关部门办事,往往找不到负责人,工作人员只说领导出去办事了,让稍等,有时等到下班还不见人。后来次数多了,有人悄悄告诉说,领导中午喝多了,下午都回家了。后来刘女士学聪明了,办事一大早去。

一边叫好,另一边在叫苦。在“禁酒令”的持续压迫下,不少白酒企业在信阳的日子不再好过,无论是省外的茅台、五粮液,还是省内的品牌酒都大受影响。

有消息说,信阳当地酒厂的销量下降了1/3。信阳一家酒类企业的负责人说,一般企业下降1/5非常正常,以他们的企业为例,产品60%在信阳销售,“禁酒令”颁布后,2007年的销售额减少了3000多万元。

事实上,河南白酒最好的光景是20世纪90年代,当时河南的白酒产量居全国第三,宋河、宝丰被评为全国名酒,还有一大批省优、部优酒。仰韶、宋河、宝丰、赊店等白酒品牌都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每年一掷3000万。1999年至2001年,河南白酒连续3年产量下降、经济效益下滑。从2002年起,随着制药、房地产等业外资本的进入,豫酒又逐渐好转。但豫酒至今没有全国性品牌,所以很难做全国市场。

无法做全国市场,豫酒主要只能在家门口销售,而消费的主渠道之一又是公务、商务接待活动。各地争相出台的“禁酒令”,无疑影响河南白酒的销售。不少酒企负责人表示,“禁酒令”出台时,为什么不考虑一下酒类企业的意见?

律师论证:公共权力不能干涉

2007年12月22日,河南省酒业协会召开第四季度名牌白酒骨干企业联席会,酒类企业对“禁酒令”有很大意见,反对“禁酒令”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一名参加会议的白酒企业负责人说:“部分省辖市政府规定,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明知故犯者,就地免职,经咨询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显然,“明显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针对信阳出台的“禁酒令”。

事实上,酒类企业之所以对“禁酒令”有如此强烈反应,主要是因为公务员是目前酒类消费的一个巨大群体,禁止公务员中午喝酒,对一些中高端品牌的酒冲击很大,不仅仅公务员不能宴请别人,而且一些人找公务员办事也不能喝酒。这样下来,对酒的销量有一定影响。

白酒企业于是到酒业协会反映意见。河南省酒业协会一负责人说:协会作为行业组织,不可能坐视不管。我们不是反对信阳“禁酒令”,只是质疑。作为行业组织者,协会在广泛征求白酒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委托律师对“禁酒令”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

委托的律师是来自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的亢银忠先生,他同时也是河南省酒业协会的法律顾问。亢银忠律师认为:他说,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没明确条文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喝酒,对个别干部喝酒影响工作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法处理,而不能以政府文件代替法律。

“禁酒令”为何在信阳执行得最好

信阳市纪委一位负责人说,“禁酒令”不是信阳市的发明,河南省纪委2005年就发过文件了。信阳市正是依据省纪委的一份文件―河南省纪委的纪发(05)10号文件,题目是“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饮酒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这份文件申明,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全省所有公务人员;如有违反者,情节较轻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但是,河南省纪委文件的第二条第一款后面还有个括号:重大庆典、重大对省外公务接待活动等除外。河南多个省辖市在制定本地“禁酒令”时,都照搬了这个括号。唯独信阳的“禁酒令”没有这个括号,而且还设置了专门的督察组:不论什么人,不管什么情况,也不管他喝的什么酒,执行和处理都不留任何空间,逮住了就罚,效果非常明显―没有干部敢在中午喝酒了。

据了解,从2007年至今,信阳已查处了444名违犯“五禁令”和“十不准”的公务员,其中处分164人,这些公务员大部分都是因违犯“禁酒令”而被查处的。

信阳市纪委一位人士说,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是为保证下午的工作质量,并没任何不妥之处。以前有些干部上午10点多就开始约酒摊,上午11点就坐在酒桌上,喝到下午两点上班时间,然后满嘴酒气地走进办公室,给干部形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其实,“禁酒令”并不是不让干部饮酒,而是在法定工作日的中午不能喝酒,也就是说,在晚上和休息日的中午可以饮酒。

2008年1月,河南信阳市委书记王铁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禁酒令”符合公务员法,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王铁书记说,公务员不同于一般群众,对于公务员应该有特殊要求,国家的很多要求也是在八小时外的。说侵犯私权,其实是对法律的曲解。“禁酒令”是对特定人群在特定时间提出的特殊要求,我们觉得无论站在哪个角度,这么做都是没有问题的。公众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至于别人怎么说,我们的态度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对于下一步会不会禁止公务人员晚上喝酒,王铁书记说,“禁酒令”成功的一点就在于理性化,如果晚上禁酒,那肯定推行不下去。晚上过了一夜,第二天你什么都查不出来,查不出来就执行不下去,定和没定一样。

法学专家:“禁酒令”符合法治精神

亢银忠律师关于“禁酒令违法”的言论曝光后,在网络和报纸、电视上引起很大争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说:河南省酒业协会及其委托律师对“禁酒令”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值得肯定,证明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提升。“禁酒令”出台,导致酒类企业的利益受损,由此引发异议是正常的。

但姜明安教授又说,就具体事件而言,“禁酒令”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务员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但是根据立法精神,推究立法原意,这个文件的出台并无不妥。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很显然,如果公务人员在公务过程中(包括中午)饮酒,就可能因酒误事,可能因酒与前来办事的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可能因酒影响公务员本身及政府的形象。这样,公务员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就会大打折扣。

姜明安教授认为,在对违反禁令人员的处理上,首先应引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此外,《公务员法》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且经教育不改的公务员还有辞退的规定。

针对亢银忠律师的论点,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剑也提出个人看法。他说,亢律师的论点包含两个层面内容,一是公务员的非工作时间,属于私法领域的事务;二是公共权力适用的范围有限。后者没错,但前者的论断偷换了概念,导致这个前提无法成立。公务员是自然人也是普通公民,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和非公务人员有明显区别。公务员为民众直接服务,其劳务费由纳税人支付,这就决定了他的某些活动已超出了私法约束的框架,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正因为此,《公务员法》的颁布才变得顺理成章。

此外,多数网友也是一片声讨。网友们说,以往,酒类企业是公款吃喝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吃惯了公款的这些企业,因为“禁酒令”的出现,伤及了一些人的利益,开始感觉“饥饿”,进而从法律条款中寻找救命稻草。难道非要用公款养着企业,让全国人民买单?

“请问,中午喝酒下午还能上班吗?这和酒后驾车没什么区别。”

好了,本文就介绍到这里,愿我们如花绽放,不负韶华,学员们,加油!(来源:360范文网 http://www.360fanwen.Com)文章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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