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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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范文第1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成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融资租赁范文第2篇

编者按:必须承认,作为企业融资渠道之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运营条件所需付出的代价会远远高于直接银行贷款的方式,而且经常会有数倍差距。也正因为此,有观点把租赁公司比作资本“黄牛”,或者“变相高利贷”。而且由于租赁公司其实仅充当中介角色――自身并没有多少资金,对于具体的租赁项目,它需要再去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的确能经常嗅到银行在租赁公司背后若隐若现的暧昧味道。一方面是银行贷款审批严苛,另一方面是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居高不下,这也就难免有人会感受到国内融资体制中的“共谋”关系。

不过对于一家务实企业,显然没有必要去探究租赁公司和银行到底是否为一种“共谋”关系,而只应关注其客观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能实现“按揭”功能的租赁公司不是“黄牛”而是一种“杠杆”,从而使企业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价格支点。

根据杠杆法则,省力就必然要增加运动距离,想到此,多花点儿钱应可释然,因为毕竟原本无力搬起的辎重可以被撬动了。

融资租赁:是多数租赁公司的一项基本业务,从概念上可以被视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融资方式。其操作程序是:有意以租赁方式购买某种设备的企业,在自行选定设备品种、规格、型号、交货条件后,向租赁公司提出办理租赁业务的申请,租赁公司经审查认为项目可行后,由租赁公司代为融资,并根据承租人要求向供应厂商购进其所需设备再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只需按期交付租金,而待租期结束,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通常可自动转移到企业一方。

长运股份的表外融资

如果不出意外,一个多月之后的2003年1月1日,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长运股份)将获得价值1亿元的20条船舶并投入运营。但长运股份此次置入设备却既未经证券市场筹资,也没有向银行申请贷款,更不是供应商信用,其所使用的却是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买单者则是千里之外的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5月间,长运股份开始与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接洽融资租赁事宜。7月11日,双方签订了《创新租赁合同》,金海岸以租赁为目的,购买价值1亿元的船舶20艘租赁给长运股份,租赁期5年,租金总额116,729,167元,按季度逐期偿付;在租金之外,长运股份须向金海岸缴纳一次性手续费(相当于租赁物件实际成本的3%)和管理费(相当于租赁物件实际成本的0.53%);期满后,长运股份支付金海岸1000元转移手续费,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长运股份。此外,长运股份必须先付给金海岸设备总价值20%的押金。这样,长运股份仅以约3000万元的当前支出就获得了价值1亿元的设备使用权。

长运股份总经理李立对于此次融资非常满意,并认为这“标志着公司在融资渠道上的又一重大拓展”。融资租赁对于上市公司有着尤其特殊的意义――表外融资,而这一点正是李立所不愿正面提及的。

表外融资所指的是,融资租赁产生的租金支付是作为企业营运费用记账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这对于上市公司尤为重要,因为像贷款这种普遍的融资方式,企业每一次融资,负债就增加一次。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在账面上并不讨人欢心,这显然是上市公司所极力避免的。既能解决资金短缺又不增加资产负债率,融资租赁对于长运股份正得其所。金海岸总裁俞开琪也认为“这对于长运股份加速现金流动有很大意义。”

价值链:“东资西调”

长运股份只是融资租赁的一个受益者,市场推动者正在力图把融资租赁推向更大的层面,其中起着重大作用的是政府机构的价值链联动。一个颇具说服力的说法是,国内东部资金充裕,设备过剩而西部两者都缺,如果能把东西部连接起来,那么将是共赢的局面。

如俞开琪所言,上海拥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和租赁潜力,光是生产各种设备的大型企业集团――上海电气集团,库存积压设备总金额就高达80亿元,其中可供租赁的设备总金额为370亿元。而且,与国外略做比较就能感受到融资租赁业务的巨大增长空间,国外设备流通的主渠道在租赁,如美国最大的设备制造商卡特彼勒公司租赁额占其营业额就高达70%以上,而上海电气集团去年319亿的销售额中租赁业务一笔都没有。

与此相映成趣的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各种设备投入。据俞开琪估算,仅重庆地区的企业结构调整中的“退二进三”项目、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城市综合开发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等急需资金就达1000多亿。显然,基于融资租赁方式的“东资西调”策略可实现互补效应和联动局面。

在融资租赁的尝试中,一条多方参与的价值链正在逐渐成型。上海市政府曾做出三次批示鼓励融资租赁,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市经委为创新融资租赁先后发了五份红头文件。得此东风,金海岸依靠上海制造厂商、上海金融系统,将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实行有效叠加,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为轴心,连接了西部承租人、西部银行、金海岸、东部制造商及东部银行的超大价值链。如长运股份的融资租赁就是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在东部放款,而重庆分行负责监督租金回收和控制风险。

除长运股份之外,重庆的人人乳业公司则是这一价值链的另一位受益者。2001年,基于对重庆乳业市场的良好预期,重庆双陵工贸有限公司与境外资金合作,拟筹建一座现代化乳品生产企业。然而,较大的资金缺口使项目启动受阻。其时恰逢上海和重庆通过融资租赁合作的脚步加快,正在组建中的人人乳业公司得以从金海岸公司租赁获得价值3000万元的奶制品成套生产设备,一个年产乳制品7万吨、产值5亿元、利润5000万元的企业就这样新鲜出炉。

对于融资租赁,人人乳业董事长邱廷国颇多赞许,他说:“此次‘融物’为公司项目的启动和快速发展赢得了时间。原来公司打算先期建好厂房,再用厂房抵押贷款,逐步建设到位。现在不仅节约了时间,使企业一开始就站在了发展的高起点上,同时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了市场风险。”

租赁价值链在政府力促之下迅速发威,仅2001年11月份,金海岸就与包括人人乳业在内的三家公司(另有重庆嘉化厂和长松国际产业集团)签订了总金额2.1亿元的租赁合同。

作为价值链的扩展,融资租赁也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开始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在今年年中,重庆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上海金海岸公司组成重庆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联合体。他们采用“优化项目、财务监管、全程监控、分散风险、专项授信前置”等办法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模式。这种新的模式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实现了融资租赁金额的低起点(将1000万元降低至100万元),免去担保和银行保函,从而解决了他们的设备租赁,同时以银行“票据”解决了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

浙租模式

如果说“东资西调”仍然具有某种政府色彩,那么另外一家以“浙租模式”闻名的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则完全是比较纯粹的民间身份。浙江蓬勃的民营企业使得浙租一开始就与其结合而共生。

和国内其他租赁公司不同,身处当地民营经济沃土的浙江金融租赁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据估计,将近一半的浙江中小企业跟浙租签订过融资租赁合同,就在今年5月份,其与浙江巨化、杭萧钢构等24家企业签定了总额超过10亿元的融资租赁大单,这让“浙租模式”再次成为众所关注的热点。

以轻纺业发达的浙江绍兴地区为例,当地纺织企业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远远优于其它地区的一些国营大厂,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也不相上下。而“其中70%~80%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是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实现的”,显然,精良的装备为这些企业的竞争力塑造奠定了坚实基础。

适应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特点,浙江租赁公司的业务有着突出的亲和力。“与申请银行贷款相比,我们的确没有什么特别门槛,各项手续也较为简洁。”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市场部经理廖芝元说。当然,由于民营企业良莠不齐,为规避风险,浙江租赁公司也“主要在做锦上添花的事,很少愿意雪中送炭”,通常倾向于支持有一定基础,情况良好企业的继续扩张和技术改造,而对新起炉灶的企业则十分谨慎。

“不过,随着融资租赁创新产品与服务的不断推出,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可能从公司获得相应帮助。”廖补充说。

金融租赁,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张宏云

20世纪50年代以来,科技的高速发展使资本设备更新周期大大缩短,金融租赁凭借其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一经出现便得到了迅速发展。

据世行国际金融公司统计,1992年,全球设备购置中有67%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伦敦金融集团统计,1997年全球新发生融资租赁业务额4280亿美元,金融租赁业在设备投资中所占比例,美国已连续5年保持在30%以上,日本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均在10%至20%之间,日本1996年正在利用融资租赁的企业占93.1%。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筹资工具。金融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使其成为促进中小企业有效投入和技术改造的独具特色的手段。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金融租赁是少有的、操作性较强的工具之一,其突出特点便是有效规避了金融运行中的信用风险。承租企业在租赁期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必须对生产设备的投资方式和使用管理做出最佳选择与优化配置。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的资信程度、经营方向和盈利水平等做充分调查,优胜劣汰。承租企业用新增利润偿还租赁费用,迫使其加强经营管理,把新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和设备的使用衔接,提高投资效益,大大提高了项目的成功率,抑制了盲目投资。租赁公司不仅为企业融通资金,且能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体现出比银行信用更强的制约力。

对承租企业而言,尽管融资租赁是一种高成本融资,但由于对资产负债报表要求不太严格,不需外部担保,可对设备提供高达100%的融资额,而且通常不需预付定金,这就使得中小企业得到租赁比得到银行贷款容易。另一方面,由于安排融资租赁比安排常规贷款更快、更简单,以此方式更利于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把握稍纵即逝的发展良机。融资租赁还有一项好处是在企业纳税方面,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租期短于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盈利企业,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以使其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融资租赁范文第3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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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 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 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第 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买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买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条 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

第五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成本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和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和。

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部分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开立信用证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合同的固定租赁费率,在还租期内固定不变,外汇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成本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____ )____ /年。

4.《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为乙方偿还甲方租金的依据,根据实际成本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成本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成本合同的货币计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赁费率计算。

5.实际成本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

第六条 服务费和保证金

1.乙方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致使购买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只能用其原制造厂提供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应缴纳的利润所得税除外)由乙方负担。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 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cif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对租赁物投保财产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领取保险金。

3.甲方将取得的保险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①作为第八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②作为第八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 违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____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 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采取下列方式:

1.向____ 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____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资租赁委托书

2.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3.购买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6.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范文第4篇

发展现状

1外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单个企业规模呈现剧增态势。截至2010年末,京津沪存量外资融资租赁企业102家,注册资本总计24.9亿美元。从行业发展速度上看,外资融资租赁行业规模连年成倍上升,实际利用外资占地区规模总量的比重迅猛发展,已逐步成为京津沪新兴产业发展的亮点。截至2010年年底,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28家,注册资金为242亿元人民币,业务总量已占全国20%以上;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1700亿元,约占全国的24%,高于上海、北京,位居全国首位。从新设立单个企业规模来看,尽管商务部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迫使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必须具有较大资产规模,但京津沪三地近两年新设立公司的单个企业规模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长态势:仅天津市注册资本在5千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就有7家,其中有6家为2010年新设立的,1家为2009年成立的;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共3家,全部为2010年新设企业。

2企业资金使用率高,经营活动开展速度快。就2010年12月存量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京津沪三地外方所占总注册资本24.3亿美元,截至2011年1季度末已到资13.2亿美元,外资到资率达到54.4%,资金利用率接近80%。通过调研发现,由于多数企业在成立之前,已经由其关联公司或其自身设立的境内临时代表机构与“客户”达成融资租赁项目合作意向,故能在成立之后迅速进入经营状态。

3多数企业长期发展面临瓶颈。调研中发现,多数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首笔“订单”后,后续业务拓展变得艰难。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资金问题,对于京津沪三地那些资金还未全额到位的公司而言,企业反映随着国内经营成本、租赁资产价格大幅增长,企业预定投资资金往往不足以满足新业务开展需要,由于外方投资者在项目确立前往往对资金投入持谨慎观望态度,致使企业面临“资金不足―无项目―投资资金延缓到位―资金更加不足”的恶性循环;而对于资金已到位、有一定业务量得企业而言,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很长、资金回流速度慢,企业自营资金有限而国内的融资渠道对新设立的公司授信存在一定限制,缺乏资金购置租赁财产大大阻碍了企业长期发展。

二是实力问题,由于国内租赁行业整体仍处在起步阶段,企业普遍表现为客户单一、产品缺乏竞争力,产品的认同度不高,故在业务拓展方面困难重重。目前京津沪三地多数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处在“一手找钱,一手找项目”阶段,面临发展瓶颈。

运营模式及特点

目前,京津沪既存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运作模式主要集中在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分别占目前已开展的业务的60%和40%。一般企业会根据自身业务方向确立唯一的运作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企业由于业务涉及范围较广而采取多种运营模式。企业在选择运作模式时,主要基于两个因素:

1经营租赁资产的自身价值和行业针对性。一般租赁财产为超大型设备、行业针对性强,特别是生产类型专业设备的,企业会采取回租赁方式。如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主营针对钢铁行业的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租赁财产价值巨大且为行业专业设备,故企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而对于租赁财产为一般性的设备、汽车、船、普通机械等的企业,多采用直接租赁操作模式。如百得利(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主营高级豪华轿车的融资租赁,采用的是直接租赁的运营模式。

2业务发展的经营对象。对于大型设备生产集团附属下的公司,由于本身是基于配合母公司销售体系需要而设立的,其经营对象实为母公司销售体系中存在融资困难的客户,故这类公司均采取直接租赁的模式,其中的典型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而对于非附属类的公司,由于其经营对象更加灵活,回租模式对于他们而言省去了订购租赁财产环节,便于资金快速回流,故更倾向于选择回租经营。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运营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租赁财产均为购买租赁标的物,并以国内采购为主。由于目前企业均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转租赁形式的企业间设备融资业务和出口租赁业务都没有开展,故企业全部是以“买”而非“租”的形式取得租赁标的物,这就意味着企业取得租赁标的物所需的资金规模较大,资金占用率高、流动性较低。在标的物的购进渠道方面,目前天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采购占到99%以上,企业对于人民币的需求远远大于外币需求。

2客户分布范围不仅限于京津沪地区。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的常规业务并没有在京津沪开展,特别是“附属型”融资租赁企业,其客户群遍布全国各地,因此其设备购进以及租金回收环节均会涉及资金境内跨地区结算。

问题和建议

当前金融租赁业务开展中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政策指导,现行政策不足以满足行业监管需要;企业经营资金需求不断加大,外汇监管面临挑战;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制约企业融资规模等。

此外,现行政策与企业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企业资本金结汇遇困难。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首先,以回租赁运营模式为主的企业,由于其经营的租赁标的物不涉及向第三方订购环节,且交易金额巨大,往往在合同签订之前,租赁公司需要向“客户”缴纳一定的先期款作为回租合同的保证金,而由于目前企业营运资金基本上全部为其外汇资本金,在资本金结汇现行操作方面,没有对此类支付先期款保证金所接收的收据属于真实交易凭证的政策支持,银行在业务操作中缺乏判定依据。

其次,对于集团公司附属下的企业,由于其公司性质是帮助母公司拓展销售渠道,其必须采取在目标客户确定的情况下,从母公司采购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的直接租赁运营模式。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企业出于规避风险、明确“债务”责任的考虑,需将“债权方”―承租人认同为购置财产实际的“接收人”,故母公司为每笔购置合同出具发票的抬头均写为承租方,而并非在交易中实际支付款项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和外债结汇购买租赁财产时,现行的操作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发票可以认定为企业结汇资金使用真实交易凭证。

最后,由于目前多数企业的目标客户不局限于一个地区,特别是对于一些主营汽车融资租赁的企业而言,需要在全国不同地区设立多家分支机构,有些为了核算便利,需要设立具有独立会计核算的分公司。在现行外汇政策方面,由于对于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结汇为分公司划拨营运资金有严格限制,致使这类企业存在“有钱无处花、无法花”现象。

因此,笔者就外资融资租赁的外汇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加强资金审核力度,严防“热钱”趁虚而入。由于融资租赁业为国内新兴产业,属于各地招商引资热点项目,但此行业跨境资金流动规模较大、较为频繁。外汇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资金审核力度,提高对异常资金的关注敏感度,严防国际投机资金借机流入。

密切关注资本金结汇人民币使用情况,加强事后监测。由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金结汇率很高,应密切关注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人民币去向,建议比照企业经营范围,加强对结汇人民币后续划转使用的事后监测,防止出现企业借着新兴行业的华美外壳,将结汇人民币投入到非经营领域。同时,应积极引导企业合法、合规使用结汇人民币,充分发挥新兴行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针对企业目前发展瓶颈,适度放宽政策加以扶持。可考虑在两方面为企业提供帮扶措施:一是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提升企业竞争力。鉴于企业越来越多的外债需求,针对企业资金需求大、周转期限长的特殊性,建议实行行业差别化管理,适度放宽融资租赁业企业外债资格审查、调整企业可借外债额度,在融资方面提供政策扶持。二是针对行业发展趋势,适度放开贸易项下部分限制条件。基于企业发展需要,未来有开展转租赁、杠杆租赁和国际租赁等业务方向的拓展趋势,长期性的国际贸易信贷和融资需求量上升,建议适度放开部分贸易项下限制条件,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针对行业特性和发展需要,加强法规建设、完善操作规程。外管局应与商务部门配合联动、进一步加强法规建设。特别针对此行业“金融与企业的双重特性”,在租赁财产定义、资产管理和负债规模、合同规范、风险评估、监管职责划分等方面尽快出台更具行业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另外,外管局也应采取区别于“一般性”外资企业的外汇监管方式,将此行业特性所决定的合理、风险可控的操作模式加以明确,为银行操作以及外汇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融资租赁范文第5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功能 财务 经营租赁 比较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将租赁分成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两种形式。其中经营租赁指的是承租人通过合同,并支付租金取得所租赁资产的使用权,租赁到期后则将资产归还给出租者。融资租赁是承租者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分期付款,付款结束后,承租方则通常能够取得这项资产的所有权。由此可见,这两种租赁方式无论是在性质、目的还是在会计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就以两者的差异作为研究切入点,对这两种租赁模式各自的特点以及财务处理方式展开较为深入地探讨,具体如下。

一、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基本性质差异性比较

(一)租赁目的方面的比较

融资租赁行为到期后,承租人通常会取得所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从这方面来看,其租赁目的主要是为了添置资产。但因资金受困等因素,承租人就会采用融资租赁的模式实现资产添置,但通常分期支付的租金总和会比一次性购入资产的全额支付金额多。而经营租赁则是以满足企业短期对所租赁资产的使用需求,是一种临时性的资产需要,到期后,需归还所租赁的资产,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所租赁资产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是两种租赁模式最基本的差异。

(二)投资回收方面的比较

因融资租赁的租赁目的是实现资产添置,因此此种模式的租期可看作是所租赁资产的几乎整个经济寿命,因此租期很长,此种情况下,承租方可在租期中实现投资的全部回收。而经营租赁则是短期租赁,实现投资回报的租期相对较短,同时在租期中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很难在一个暂时性的短暂租期中实现投资完全回收。

(三)当事人与合同方面的比较

经营租赁只需一份租赁合同,由出租方和承租方作为当事人即可开展租赁。而融资租赁因其租赁目的是添置资产,因此此种租赁模式的合同不仅包括租赁合同,同时还有一份购买合同,当事人除了出租方、承租方以外,还设计到供货方。

(四)租金构成方面的比较

经营租赁的租金主要包括资产的使用费,以及维修、保养的服务费。而融资租赁的租金则不同,因融资租赁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资产转移,而出租方在购入资产时会支付很多金额,因此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租方要实现投入回收,并取得一定利润,这就需要增加在经营租赁租金的基础上,增加出租方的投入回收与利润。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财务比较

(一)两者账务处理方式比较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除以上基本性质的差异外,在财务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以某工程的大型设备租赁为例,如果这一设备采用的是融资租赁,那么根据合同规定将安装调试费、保险费、运输费以及设备租金等支出归为原价计入到账表中。如果所租赁的资产是需要安装到工程中的资产,那么要将安装成本的资产成本归入到“在建工程”账户中,当工程结束后,再将其归入到“固定资产”中。如果资产的使用权是通过经营租赁的形式所获取的,那么就无法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当到期后,资产需要归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只需要支付的租金以及相关的修理费用,计提折旧等仍归为出租方。承租方则将租赁期间所支付的租金以及相关维修费以待摊分期的方式摊销也可直接列为费用。如果承租方为固资改造工程,由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承租方,则不宜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那么也可将其在递延资产中进行财务核算,且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融资租赁对财务账表的影响

融资租赁从根本角度来说,能够让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出现变动,在融资租赁行为中,承租方会以融资租赁的行为获取所出租的资产,从现行财会法规来看,承租方在租期中获取了此项资产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于此同时,来自所租赁资产的报酬与风险都同时传递给承租方。因此在融资租赁 过程中,承租方应当尽快将所租赁的资产归入到资产负债表中,从而能够有效保证财务报表和企业实际情况相符。此外当企业通过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租赁时,会增加企业负债,现行财会法规规定,所增加的金额需要反映到报表中,企业也就需要对现有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充分考量,从而选择最佳租赁方式。

(三)经营租赁对财务账表的影响

经营租赁从其性质上来看,属于一种短期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没有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所有权的变更,因此也就不存在风险方面的转移,由此可以看出,经营租赁不存在融资租赁中的繁琐问题,总体来说,经营租赁的风险低,且十分简易,所以在进行经营租赁的资产统计时,就无需将这一部分资金归为承租方资产,也不存在计提折旧等问题,承租方只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即可。因此经营租赁的资产不会体现在负债表中,对财务账表的影响也就相对较小。损益表则是以租金费用的形式体现,租金是根据合同确定的固定值,也不存在租金变动风险。因此经营租赁业满足了很多企业的发展需要。

基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各自特点,企业在选择租赁形式时,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以及不同租赁模式的特点进行综合选择,如果目前企业面对的风险多,产值波动大,为减少风险,建议选择经营租赁模式。如果企业目前经营面临的风险小,且需要长期使用某种资产时,建议选择融资租赁模式。

(四)企业受益与税务方面的比较

如果企业选择经营租赁的形式,那么承租者所支付的租金实际上就是期间费用,虽然支付期间费用会使减少利润,但经营租赁产生的租金能够提前列入到统计税收中,那么租赁租金主要是对税后费用造成影响,通过公式表示:租赁的税后费用=租赁费用×(1-税率)%。

当企业以融资租赁购入资产时,这项资产与企业固资的记账方式并没有太大差异,都需要计提折旧。此外,融资租赁的费用会在会计处理中出现,而且因为融资租赁的租期较长,因此租赁费用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这项费用能够在税收之前列支与统计,可作为摊销费。综上,这两种租赁形式无论是在企业受益,还是在税务方面都会对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以下本文就结合实例,进行具体分析。

某地A企业以直线法对固资进行计提折旧,以25%的税率上缴所得税,利息开支约为25万,税前年利润812.58万元,该公司想要租赁一项设备资产,以10年为租期(2016年1月-2026年1月),每年向出租方支付约50万元的租金,于每年年底结算。假设这一设备的残值为0,且其公允价值约为625万,折现率为10%。那么企业该选择哪种租赁方式,就需要先对不同租赁方式带来的财务影响进行比较。

首先假设A企业选择融资租赁,以10年为租期,每年支付租金50万元,根据最低租赁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总租赁付款现值为50×(P/A,10%,10),结果为307.2万,那么首年租赁费用则为30.72万元,以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以租赁付款的最低值和公允值的最低者作为记账值,因此年折旧费经计算结果为30.72万元,那么第一年租金的记账值则为30.72万元。如果选择经营租赁,那么A企业每年的实际税后租金则根据租赁的税后费用=租赁费用×(1-税率)%的公式,计算为37.5万元,即每年为企业节省12.5万的所得税费。从收益及纳税的角度来看,可得到以下结果。

结合表1以及前文计算,综合比较可以看出,以租赁的第一年为例,采取融资租赁比经营租赁模式,在盈利方面少8.58万元,但节省了2.86万的所得税,

虽然融资租赁相对税负较少,但从纯利润角度来看,融资租赁的纯利润低于经营租赁,因此从整体分析,A企业决定以经营租赁模式进行租赁,租期10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方式无论是在性质、目的还是在财务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在选择租赁形式时,为提升企业效益,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以及不同租赁模式的特点进行综合选择。

参考文献:

[1]黄安冉,肖康元.融资租赁财务决策研究――基于江西水泥售后回租案例分析[J].新会计,2015,08:34-37

好了,这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融资租赁(精选5篇)全部内容,希望大家看完这篇由小编精心整理的内容后,能对融资租赁(精选5篇)相关文章有所了解,解决你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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