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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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范文第1篇

一、评价报告的特点

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依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专门的评价导则给出的格式和基本内容,在参考矿山企业已经具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各类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效证件等文件的基础上,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生产作业现场以及周边环境等各个评价单元提出科学评估,它的特点应该是:(1)具有统一的、固定的篇章结构模式;(2)以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文件为评价依据;(3)以确定的评价范围和评价

内容,对于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作业基本条件及其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科学的和有效的安全对策;(4)评价报告以写实和对比的方式,全面而详细描写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因素存在的方式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

二、评价报告的应用

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作为非煤矿山企业必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其地位已经由国家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确定,是基于我国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状况、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措施等现状考虑,行之有效的技术支撑手段,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相应的等级资质和一定的专业技

术能力的中介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是对所服务的非煤矿山企业起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2)通过对矿山企业全方位、综合性检查会诊,使企业的管理者系统地掌握本企业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和管理上的缺陷,从而通过积极整改使企业有效减少人的不安全因素、设备设施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3)现状评价报告是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的、科学依据,它向企业指出排查的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重要环节,使矿山企业进一步明确了风险状况,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整改的依据和方法、验收的程序和技术标准。(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可以有效祢补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矿山安全专业技术力量的不足,使其所做的各项监察活动和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专业化。因此,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成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实施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核发过程中的重要基础资料。

三、评价报告内外所存在的问题

1.评价报告中所存在的问题:(1)报告的结论与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现场实际状况不符;(2)报告的篇幅结

构不合理,无用的内容偏多,甚至有一半左右的内容是抄袭可研报告或者设计资料;(3)报告所采用的图纸和相关资料不齐

全、不规范、不真实、不可用。

2.对评价报告使用问题:(1)矿山企业往往不注重评价报告的质量问题,而只强调报告能否通过审查或备案;(2)一些参与报告评审的专家对于评价报告审查失之过宽,评审过程不严肃,使一些质量低劣的评价报告蒙混过关;(3)中介机构缺乏公平竞争机制,有的基层安监部门限定矿山企业与某些中介评价服务机构签订评价服务协议;(4)某些安监部门在对矿山企业

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也没有完全做到依据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有的放失的跟踪监察。

安全评价报告范文第2篇

实施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年度执法计划,制定《青岛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系统观念,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评价人员违规挂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企业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行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整治目标,从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二、整治重点和范围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即2019年5月1日起(以安全评价服务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两个全覆盖”,并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整治安排及方式

按照省应急厅统一部署要求,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中旬)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及要求。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汇总本辖区自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形成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存档备查。

(二)自查自改(6月底前)

1.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资质保持情况,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6月25日前,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将1号令施行以来在山东省内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及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邮箱:sdyjghcw@shandong.cn),同抄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邮箱:wzbzhghcwc@qd.shandong.cn)。

2.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

1.对注册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注册地在各区(市)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会同所在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表(附件3)、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2.对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进行检查。按照区(市)全覆盖检查,市级抽查督导方式组织开展。各区(市)应对照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组织对辖区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法定评价报告逐一现场核查、逐一审核过关。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处、基础处分别制定检查计划,抽查部分法定评价报告,主要核查法定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项目(报告)专项检查表(附件5)、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其中,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对需实施吊销机构资质行政处罚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

4.在检查法定评价项目的同时,各区(市)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包括青岛市以外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组织各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汇总表(附件6),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并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形成清单。

5.集中检查要全过程记录,实现检查的闭环管控。检查结束后,各区(市)应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查的每个机构、评价项目都要分别建立一份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检查问题、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证据采集情况、处罚落实情况等内容。

6.在集中检查阶段,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于每周四下班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7)、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8)、立案处罚案件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9)通过金宏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物资保障和规划财务处。

(四)督导互查(9月下旬—10月中旬)

参加省应急管理厅统一组织的市级监管部门互查督导工作,视情况组织区(市)互查。做好迎接省应急管理厅督导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评估总结(10月下旬—12月)

10月25日前,各区(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做好省应急管理厅验收评估有关准备工作。同时,全面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促进工作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由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危化品处、基础处、监察支队的同志组成。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靠上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科(处、室、大队)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专家保障。安全评价报告核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要准确界定评价机构主观故意出具虚假失实报告与报告存有缺陷或瑕疵等情况。各区(市)在检查期间,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作用。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提报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进行研讨、会商,必要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形成合法、合理的会商意见。

(三)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涉及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12350”,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直接进行查办。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联系人:施宏权、李文方;

安全评价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价方法;评价报告

矿产资源的开采涉及的技术和行业范围广泛,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非煤矿山的开采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其环境的特殊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都可能对生产带来严重的安全威胁。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层出不穷,引起国家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问题的高度重视,对矿山的项目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提出了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的验收评价的要求。安全评价以生产安全为目标,对项目中和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安全威胁、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判别,判断矿山项目和生产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有效可行的安全对策,起到对安全威胁预防和指导监控的作用,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重视非煤矿山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科学有效的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安全指导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规避威胁,对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安全评价的重要性

1.1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价以事故预防为主要目的

对非煤矿山来说,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安全评价的目的就在于预防,对生产区域和生产系统中从计划施工、项目设计、具体施工、工程验收、投产运行等各个阶段环节的一切安全威胁都进行预先的评测和科学的评估,以威胁预防为出发点,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安全验收评价一方面对非煤矿山的区域环节进行评价,对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发表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对生产系统进行评价,保证生产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1.2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安全评价以法律法规为标准,对非煤矿山的从管理安全、技术安全、作用安全、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几方面入手,对矿山建设生产做出科学、全面的安全评价,对矿山生产企业的安全状况做出科学规范的验收评价,为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和技术支持。通过安全评价对企业的安全问题做出处理,提供整改的对策,排除威胁安全的因素,控制安全生产。

1.3为矿山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安全评价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事后处理改成事前预防,使安全威胁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威胁在其发生前预先被发现,科学的对安全状况和问题进行分析,对安全程度和管理现状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做出评价,科学的安全系统评价为企业的管理者的安全决策提供依据,为矿山安全提供保障。安全评价使企业管理更加系统化,使企业的管理在横向和纵向上得到全面的发展和延伸,关系更加系统化。安全评价是非煤矿上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标准化方向发展,改变了以往盲目混乱的状态。通过安全评价,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对安全规范更加明确,安全防范意识有所提高,安全工作的目标清晰明了,使得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朝着正确的轨道发展前进。

2、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内容

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对于非煤矿山来说,安全评价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是项目安全预评价,对项目存在的安全威胁和危险因素的类型和安全影响程度进行预测,根据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科学可靠的调整方案和措施。第二是安全验收评价,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针对项目投入生产后可能的危险因素给出合理的调整意见和措施,对投产条件是否具备做出结论。第三是安全综合评价,对企业中存在的外在的和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类型和程度的分析,对企业的安全状况从综合方面作以评价并提出解决对策。第四是专项安全评价,对企业的生产设施或者工程进行专项的安全评价,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持和整改方案。

3、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验收评价中的最重要的部分,为企业项目安全和生产系统的安全提出具体的问题,并提供重要的技术指导和解决措施,为企业决策者的安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重要的依据。但是从现有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来看,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评价报告的形式不规范 在安全评价导则中对安全评价报告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同的导则要求也不相同。但是有个别安全评价机构所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统一使用了一种评价导则的规定格式,这是不符合其他评价导则要求的。在内容的编写上,各个评价导则对顺序的要求也不相同,主次分明,轻重有序,但是很多安全评价报告上显然没有做到,顺序颠倒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使用的字号、字体、排版标准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执行,以保证报告的正确性。

(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 内容的不准确首先表现在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引用上,每种危险类型的评价都有其适用的法律或者规范,不能将其混淆。在评价方法上,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为其所存在的安全威胁、危险因素采用适合的方法进行评价,每种方法都有其适用的范围,不能随便的照搬。在评价的内容中要做到全面系统,但是在很多评价报告中,常有疏漏的情况出现,缺项、漏项导致了评价报告内容不全面。另外计算方法的错误和计算过程中的数据取舍不恰当,造成评价报告内容的不准确,将危险性程度降低或者放大,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4、提高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4.1做好过程控制工作

每个评价机构对每个项目的安全评价,最终都是以安全评价报告为结果,安全报告的质量高低不仅是企业项目的决策依据,也是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英国严把安全评价质量管,建立安全评价质量保障机制,在评价执行程序上,操作规范上做好质量控制工作,完善评价过程、提高评价技术、控制评价报告质量。

4.2重视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建设

安全评价机构受企业的委托,进行项目安全和生产系统安全的评价,安全评价执行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安全评价质量的好坏。因此,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注重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高,端正工作态度,以保证生产安全为使命,全力的投入到安全控制工作中来,得出规范、准确、科学、全面的安全评价报告,充分发挥安全评价的作用。

4.3做好安全评价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

对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的原始资料进行安全,有条理的保管,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的管理和存档,并采用有效的办法保证资料的完好保持,尤其是电子文档,要做好备份。建立安全评价数据库,通过计算机信息手段加强报告档案的管理工作,便于日后的查询和参考。

参考文献

[1]王显政.安全评价[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2.

安全评价报告范文第4篇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提高化工生产过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控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化工生产过程安全自动化控制,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在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化工生产过程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些化工反应工艺过程复杂且蕴含着巨大的能量,一旦生产过程出现异常且控制不当,将会给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安全科技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能对化工生产装置和设备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措施不当行为致使继续恶化的状态进行及时响应和保护,使生产装置和设备进入一个预定义的安全停车工况,从而使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最低程度,保障人员、设备和生产装置的安全。这类安全控制系统以其可靠适用的设备和先进的控制技术已被发达国家石油和化工企业普遍采用,为此,在化工相关行业中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对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对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总体要求为,一要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和灵敏度,当生产装置出现紧急情况时,安全控制系统能在允许的时间内作出响应,及时发出保护联锁信号,对现场设备及装置区域进行安全保护;二是根据不同装置工艺安全等级的保护需要,选择相应安全等级的安全控制系统;三是不管是独立设置还是混合设置的安全控制系统,其安全联锁保护功能模块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处于静态,不需要人工动态操作。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末,全市已建或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工生产项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以及聚合、裂解等且有高温高压、放热或深冷等工艺过程的;对其它装置或项目工艺过程,采用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第七版)评价,经现有的安全措施补偿后,其危险等级仍在很大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128)的;对不适用道化学法评价的项目可采用危险度评价法,其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6)的,要根据安全风险程度等级选择安装不同类型的安全控制系统。

到2013年末,其他项目或装置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剧毒、高毒和极度危害介质,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设施,其危险等级为中等程度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97),或其危险度评价法危险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1)的,均要安装相应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对项目工艺(装置)确实安全、稳定等特殊情况不需要安装的,须经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不需要安装的技术报告。

涉及上述情况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同时设计、安装相应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三、加快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行步伐的工作措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其设立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工艺及装置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划分,对符合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同时进行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设计。

设计单位在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时,要根据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对项目工艺及装置的安全风险分析、风险级别和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技术建议,设计中要充分体现重要参数的测量、报警、自动联锁保护及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等自动化安全控制措施。

(二)进入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在《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补充有关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方面的专项评价报告和专项设计专篇,并在本《意见》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承诺。

(三)对已建成项目工艺及装置的企业应对对照本《意见》,对安装装置、工艺和依据安评机构按照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或危险度评价法得出的结果进行自评自报,并须经安评机构和设计单位确认,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符合安装要求的,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安装。

(四)2009年12月底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符合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要求的,换发许可证前必须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五)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生产装置发生化学品爆炸、火灾、泄漏,致使人员伤亡事故的化工企业,且符合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六)在本《意见》规定的期限内符合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要求的而未安装的所有化工企业,规定期满后,视为安全设施配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业务技术机构要向建设单位提交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内容主要为:设计和安装期限、该企业的生产工艺、安全工艺控制参数及控制点、安全控制工作原理、采用的逻辑控制单元、检测变送单元等、能达到何种生产安全控制要求、安全质量保证责任范围以及系统日常维护要求等。为便于对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行工作的管理,报告书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八)2009年后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申请,其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有专题内容对其项目工艺及装置开展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方面的评价。

1.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要对项目工艺及装置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采用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或危险度评价法评估其风险级别,按照本《意见》提出是否需要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技术建议。

2.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要对建设项目是否按建设项目设立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作出评价。内容包括:安全工艺控制参数及控制点、安全控制工作原理、采用的逻辑控制单元、检测变送单元等;其设计、安装单位名称及资质,并分析评价控制系统在试生产期间的调试、运行情况等。

安全评价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价(评估)、上报与管理监控。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负责本行业和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单位内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

(二)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其他行业或场所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估)。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评估),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五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对新设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撤销。

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备案工作,并及时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当地和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当地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监控情况。

(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做好检测和检验记录。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报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第二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的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善后和恢复;

(八)培训与演练;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规定或新的标准,按新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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